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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汇总17篇)

作者:灵魂曲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地管理,提高绿地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绿地、游园、广场及道路卫生实行实时保洁。重点对北大街、中日园园区、开发区广场加强卫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阳路门面房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为钟鼓楼至太阳路口花带东部区域。该卫生区由3人轮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实行实时保洁。

2、中日园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6:30分到岗,7:30分整个园区主要地段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包括园区道路、绿地、小广场,整个园区卫生由八人轮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实时保洁。

3、开发区广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完成广场卫生清扫。保洁范围为该广场和广场西部的园花坛。该区域由4人轮流值班,晚上10:00前实行实时保洁。遇星期天、节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洁人员全体上岗,不再实行轮流值班。

保洁质量标准:各卫生保洁责任区在规定实时保洁时间内不得出现白色垃圾、纸屑等,广场、道路不得出现烟头、果核;绿地内每百平方米烟头不超过5个,绿篱等处卫生死角当天清扫一次。

卫生检查办法:分两种检查形式。

1、由生产科对当天卫生现状不定时检查;

2、单位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按照一个烟头5元、一处白色垃圾10元标准对当班保洁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对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岗和6:30分不能完成责任区清扫任务的,罚款50元;对脱岗、早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累积三次者勒令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

1、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1花坛花木生长健壮,株形丰满,叶色正常,花繁叶茂,能表现出良好的植物景观。25分。

实施全天保洁,保持花坛清洁、卫生,无垃圾、杂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据土质、天气适时进行,保持草坪土壤湿润、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内要进行1-2次,结合浇水,证草坪叶色正常,生长健壮。10分。

草坪要及时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边缘整齐。20分。

草坪周围最好有围栏设施,禁止车辆进入,保持草坪内附属设施清洁完好。10分。

及时完成病虫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美观,场地清理干净,工具、盆花、粪土堆放整齐有序。15分。

在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引进新品种,摸索新技术。15分。

水域卫生及水质管理由专人负责,水面卫生实行实时保洁,不得出现任何有碍观瞻的漂浮物;根据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换水,确保水质良好,不污浊、无异味。

水面出现白色垃圾的,每处罚款20元。

秩序管理分经营区秩序管理和游园浏览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办法是行政机关为贯彻某一法令或者做好某方面工作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书。

办法一般用“命令”或“通知”的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得非常普遍。20xx年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差不多每期都发表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办法,有时一期上刊登若干篇。以20xx年第7号为例,刊登的办法计有:国土资源部以通知的方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人员资格及机构考核授予办法》,水利部以命令的方式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法的特点。

1.具体性。

办法和条例、规定是比较近似的文种。

它们都有法规性,分章列条的外部形式也比较接近。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为:条例的制作单位级别高,意义重大,内容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制作单位没有条例那么严格,内容比较局部化,方法、步骤、措施比较详细。而办法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作出,内容更为具体。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例如同是对公文办理作出规定,中央办公厅使用的是条例,而国务院办公厅使用的却是办法。

2.普遍性。

办法的应用范围广泛,使用率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一步步前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一步步强化的时候,自觉守法已逐步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事情无论大小,都要有法可依。而办法可以用于指导实施国家的某一法律、条例,可以对某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因而越来越广泛地被行政管理部门所采用。

3.实践性。

办法的内容都是贴近于工作实践的方法、步骤和措施,带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

4.派生性。

有相当一部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某一法律而制定的,是法律的派生物。例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第一条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其对法律和条例的依附性十分明显。

(三)办法的类型。

1.实施法律、条例和计划的办法。

这种办法的派生性很强,有的从标题上就明确指出这一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xx年第5号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就是对海关如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办法。《20xx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也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办法虽然也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制作的,但不是哪一部法律和条例的派生物,有一定的`独立性。它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法律不可能具体涉及的局部性工作所作的安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xx年第7号上刊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说:“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这段话准确概括了其实施行政管理的性质。

(一)标题和制发时间、依据。

1.标题。

办法的标题一般由主要内容和文种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事项、适用范围或阐释依据,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如果是试行或暂行,在标题中要写明,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2.制发时间、依据。

加括号标于标题之下正中,有多种写法:制发时间和通过的会议;通过的会议及通过的时间;机关和时间;机关和首次时间及修订时间。

(二)正文。

1.总则、分则、附则写法。

内容复杂的办法,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写法。

总则写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意义、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等。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写了目的和依据、领导机关、普查标准时间、经费来源、责任机关。

分则列出具体的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干章展开。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分则共含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四章“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第五章“人口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第六章“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共计五章,含第六到第四十三条。

附则用来写特殊规定、补充规定和生效时间。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附则共三条,分别涉及少数边远不便地区的特殊情况,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施行时间。

2.直接分条式写法。

内容简单的办法,直接分条即可。前若干条写目的、依据、宗旨等,中间较多的条款写方法、步骤、措施等,最后一两条写补充规定和实施要求。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制度管理,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执行力,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

2.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指公司总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依据职责和权。

限,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其它应用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3.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分级制定,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标准统一的管理方。

式。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公司意志,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结合公司实际,保持制度权威和效力为根本前提。

二、管理职责。

监督各中心、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制度管理工作,对违反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整改。

------。

等工作;

完成本单位制度宣贯、汇编成册以及规章制度的统计。三、制度分类及效力。

1.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按照层次分类依次为公司章程、公司规章、中心(部。

门)规定。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总规则,由董事会审批,以公司名义发。

布。

公司规章是规范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规则,由公司总裁审批,以。

公司名义发布。

中心(部门)规定是具体中心(部门)对公司规章的实施性规定和行使具。

体职责的规定,由中心审批,以中心(部门)名义发布。

2.规章制度按内容的不同,分为规定、办法、细则三类。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做出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2.各中心负责本中心职责范围内专项制度的建立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定期检查、审查、评估、修改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宣贯与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汇编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3.各子公司、控股公司遵循制度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实施制。

度,职责包括:

定期更新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定期对本单位规章制度实行制度效力检查、制度文本审查、管理工作监督。

------。

细则是为有效实施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

说明和阐释。

3.下一级管理制度可以对上一级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但不得与上一级管理制度相抵触,如出现抵触的,以上一等级规章制度规定为准。同一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1.制度建立和管理按照申报、立项、起草、审核、审批、发布、执行、维。

护、定期审阅、汇编的程序进行。

2.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根据工作需要完善规章制度建。

设的,填写《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3.立项。

申请公司规章立项,应当对制(修)定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明确公司规。

章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及负责人。

总裁办根据各中心(部门)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查,编制年度公司规章制。

(修)定计划,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对未在年度计划中列出的即时性规章制度建设需求,由总裁办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调整年度计划,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4.起草。

起草公司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组织。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公司规。

章,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对公司规章的适用范围、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公司规章的关系、管理职责划分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等,做出充分论证。

------。

重要公司规章需要备有书面论证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将公司规章草案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认。

真组织研究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

由总裁办协调或报请公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重大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司总裁确定。

5.审核。

起草部门完成公司规章起草工作后,应当向总裁办提交规章制度草案、草。

案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规章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公司规章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总裁办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就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是否完备、规章草案。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草案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能否贯彻执行、不同意见是否充分协商、规章草案与其它规章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公司章程和其它规章冲突、草案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组织审核。

总裁办应当在收到公司规章审核材料后。

核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总裁办负责协商起草部门补充、修改。6.审批及发布。

规章制度一经颁发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

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

------。

章制度的宣传培训。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掌握规章制度内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有冲突、遗漏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规。

章制度起草和总裁办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规章制度执行中,需要解释的,采用书面形式解释,解释不得违背规章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要求,及。

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

总裁办每年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并在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的汇。

总意见后,报请总裁审批。确认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按要求修改;确认废止的,由总裁办以公文形式下发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裁办负责总体汇编,起草制度的汇编。

五、附则。

1.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办法由总裁办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中心(部门)完成本中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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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2.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指公司总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依据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其它应用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3.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分级制定,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标准统一的管理方式。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公司意志,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结合公司实际,保持制度权威和效力为根本前提。

二、管理职责。

监督各中心、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制度管理工作,对违反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整改。2.各中心负责本中心职责范围内专项制度的建立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定期检查、审查、评估、修改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宣贯与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汇编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3.各子公司、控股公司遵循制度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实施制度,职责包括:

定期更新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定期对本单位规章制度实行制度效力检查、制度文本审查、管理工作监督等工作;

1.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按照层次分类依次为公司章程、公司规章、中心(部门)规定。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总规则,由董事会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布。

公司规章是规范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规则,由公司总裁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布。

中心(部门)规定是具体中心(部门)对公司规章的实施性规定和行使具体职责的规定,由中心审批,以中心(部门)名义发布。

2.规章制度按内容的不同,分为规定、办法、细则三类。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做出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为有效实施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3.下一级管理制度可以对上一级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但不得与上一级管理制度相抵触,如出现抵触的,以上一等级规章制度规定为准。同一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1.制度建立和管理按照申报、立项、起草、审核、审批、发布、执行、维护、定期审阅、汇编的程序进行。

2.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根据工作需要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的,填写《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3.立项。

申请公司规章立项,应当对制(修)定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明确公司规章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及负责人。

总裁办根据各中心(部门)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查,编制年度公司规章制(修)定计划,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对未在年度计划中列出的即时性规章制度建设需求,由总裁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年度计划,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4.起草。

起草公司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组织。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公司规章,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对公司规章的适用范围、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公司规章的关系、管理职责划分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等,做出充分论证。重要公司规章需要备有书面论证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将公司规章草案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认真组织研究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重大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裁办协调或报请公司总裁确定。

5.审核。

起草部门完成公司规章起草工作后,应当向总裁办提交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规章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公司规章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总裁办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就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是否完备、规章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草案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能否贯彻执行、不同意见是否充分协商、规章草案与其它规章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公司章程和其它规章冲突、草案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组织审核。

总裁办应当在收到公司规章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总裁办负责协商起草部门补充、修改。6.审批及发布。

规章制度一经颁发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掌握规章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有冲突、遗漏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规章制度起草和总裁办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规章制度执行中,需要解释的,采用书面形式解释,解释不得违背规章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

总裁办每年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并在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的汇总意见后,报请总裁审批。确认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按要求修改;确认废止的,由总裁办以公文形式下发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裁办负责总体汇编,各中心(部门)完成本中心(部门)起草制度的汇编。

五、附则。

1.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办法由总裁办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制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适用宏华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类。(1)根本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纲领等。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等。

(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包括标准化、程序化工作的基础管理规定。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颁发和执行。

第四条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本制度由宏华公司相关部门研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并颁发。

第七条宏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由总经理下达指令,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八条下属控股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子公司总经理下达指令,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宏华公司对口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参照宏华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宏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子公司董事长签发,子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业务管理制度由宏华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中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会签征求意见,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加以修改并规范,宏华公司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签发。

第十条制度应用词确切,语句通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应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避免相互抵触。

第十一条公司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底稿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根本制度下发范围由宏华公司董事长确定,基本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业务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各部门承办人员需用时向上级索阅。第十三条宏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制度类文件颁布的同时,一律抄送一份宏华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提案列入议事日程,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审议通过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第十五条分发时由收件人签收,部门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文件列入移交内容。第十六条制度颁发后,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制度中涉及董事会的权限,在非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可视制度的重要性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正式颁发,在试运行期间充分听取全体员工意见,办公室负责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及上报,试运行时间由相关制度的负责人控制。

第十九条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对各类制度进行年度审定,提出具体制度修订和废止的建议。根本制度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第二十一条修订制度的程序执行第二章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制度下发后,原来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宏华公司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组织制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宏华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宏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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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

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

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定的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号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格式与内容。

一、”,第二。

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说明:公司类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标准等。

(一)符合性原则: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前瞻性原则: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对跨部门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由部门级经理人员组成,是公司制度的专家审议和决策支撑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发展战略部总经理兼任,小组成员由发展战略部、综合部、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计划建设部、系统集成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党群部、工会、纪检组监察室各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管理人员组成。基础管理工作组职责为:

(二)对公司重大制度进行评审和发布,对跨部门制度制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

第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发展战略部,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战略部具体负责。基础管理工作组下设预评估小组,成员为基础管理工作组各组成部门的综合主管,负责对基础管理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支撑。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编制和修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协助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公司各部门的审核职责包括:

(一)综合部:负责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提出意见。

(二)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制度规范的规范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负责审核涉及法律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资源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与公司人力资源规定的一致性。

(四)财务部:负责审核与财务要求相关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财务要求的一致性。

(五)党群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企业文化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要求的匹配。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七)内审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议。

财务管理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3条职责。

建设项目部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2)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建设工程资金需求。

(3)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4)严格合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5)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建设成本。

(6)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组织会计核算,发挥会计信息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8)编制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增加财务管理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村务公开机构。

1、领导组:3人。

2、理财组:3人。

3、监督组:3人。

4、报帐员:1人会计由镇会计代理中心负责。

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村委会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帐管理。

三、严格执行帐款分离、日清月结,收支审批制度,原始单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大笔支出应经村两委成员证明,并在报帐会上公布无异议后记入会议记录,村主任签同意报支后方可付款入帐,禁止使用白条入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四、现金管理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有大笔收入应当日存入村帐户,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经银行汇款,现金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村委会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在结帐时,不得以票据抵扣现金。

五、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核,每月五日报帐,理财组理财,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财务收支凭证,在凭证上加盖监督小组印章,由报帐员送镇会计代理中心核算。检查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公开的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村财务收支公布,每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村民代表在大会上公布,并在村务公布栏张贴公布,分发到各村民小组张贴公布,村民小组长存档,全村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公布,并分发到各村民小组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财务人员要廉洁公正,秉公办事,如发现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经济渎职、失职,给村造成一定的损失,当事人要负责任,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第二十七条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如下: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部会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合法、适应、规范、科学的原则,结合服务中心的业务及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一.岗位及职责。

1.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负领导责任。

2.服务中心财务设主管会计、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业务受局计财处指导,中心财务对中心法人及法人代表负责。

3.主管会计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帐凭证,完成日常会计处理;

(2)定期核对对帐单,审核未达帐项;

(3)完成对外结算,对于不能及时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告;

(4)及时完成对外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编报;

(5)定期编制中期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定期汇报;

(7)根据业务发展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8)就单位的资金安全对主任负责;

(9)负责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移交;

(10)负责有关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出纳职责:

(3)负责有关支票的'购领、使用登记入册;

(4)负责有关财务收据、发票的开据、保管及登记工作;

(5)负责有关税务、公积金及各类保障费用的缴交工作。

5.会计人员坚守敬业爱岗、遵守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二.帐务处理流程。

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执行局制定的帐务处理流程,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报告。

三.内部牵制。

1.编制凭证与收付款相分离;

3.往来结算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管往来款的结算;

4.单位财务印章与负责人印章保管相分离,单位财务印章由主管会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财务管理办法

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

二条各社团可以接受赞助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条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四条各社团社长(主席)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秘书长管理本社团财务,秘书长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用度情况。

五条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

六条各社团秘书长每月月末向本社团内部理事会递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收支表,经理事会审查属实理事长签字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各社团报帐统一时间、地点。暂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议室。

七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费预算,由主席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长同签字。

八条社团支取(报销)日常费用或活动开支在元以下者,由社团主席签字秘书长给付,元以下由社团内理事长签字同意,元以上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主管常任理事签字,社团部备案。

支取(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支取(报销)。

九条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

十条各社团每学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

十一条青团大学委员会授权的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联合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兼任,组员为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

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抽取比例%(学术、实践、文娱、爱心……)。

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

十四条社团财务状况纳入“十佳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十五条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该度评优资格;

2、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各村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审议无误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兼任),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有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一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三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四土地补偿收入;五捐赠款、救济扶贫款;六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七投资收益;八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土地补偿及其它非专项用途的村集体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帐,专款(物)专用。

第十二条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财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年初,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提出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分配结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将各村的村级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分别列示。村干部的固定报酬分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村组干部固定工资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分别确定到具体人或户,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由县(区)财政部门于当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转入各村帐户。县级的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干部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农历春节前)完成对村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村和财务服务中心,及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十五条财务服务中心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村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村干部绩效工资以及奖励工资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使用会计报表形式,具体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金实行日常开支备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报告制。村集体日常支出,可向财务服务中心申请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数额由乡(镇)农经站依据各村经济状况和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写出书面用款报告,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村集体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一般性开支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大额开支的数额和重大投资活动的范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确定。开支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的票据。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金融部门设立的帐户,印鉴由村集体和财务服务中心分开保管,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村集体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财务服务中心要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由乡(镇)农经站于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在各村设立的固定公开栏上统一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组长在回执上签署财务公开意见,作为对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财务服务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财务公开的内容应提供由电脑打印的本期村财务收支明细帐,分别存在村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站备查。有条件的乡(镇)应将收支明细帐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开。

第二十条财务服务中心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经站,并抄送村集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县(区)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集体财务的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村集体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务服务中心的运转情况、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以及村集体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备案。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会账户。本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本基金会的项目监管小组负责各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前言: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目标下,进行资产购置、资本融通和单位经营中现金流量和利润分配等方而的管理,简单的说,它是组织单位财务活动,处理单位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作为行政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使行政单位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加强财务管理,己成为所有行政单位的共识。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客观经济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驱使行政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方而下足功夫,由此可见,加强财务管理是行政单位经营和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不少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行政单位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加强财务管理己成为现阶段行政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行政单位领导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习惯势力的不良影响,部分中小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普遍落后。这些行政单位的领带普遍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不仅缺乏对财务管理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也没有积极探究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甚至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单位经济管理的有效机制中。这些行政单位领导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部分物资在采购和保管环节中出现短缺和积压现象,且不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另外,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中,部分行政单位不仅没有制定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是觉得没有必要制定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了相关制度也只是进行浮于表而的管理。而在这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购置轻管理”的畸形思想下,不仅难以正常发挥财务管理应有的监控作用,而且还会使单位出现巨大的财务亏空隐患。

(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行政单位各个部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各项经费相互挤占、资金支出无定额等原因是导致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这些行政单位中,往往是先使用资金,再进行财政资金的管理,直接忽略了财务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控制环节,不仅没有规定资金支出的最高额度,而且也基本没有对资金的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率进行监督。这就给心存侥幸心理的不法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的往来款项账而资产不仅占单位流动资产中的很大比例,而且还普遍存在坏账和烂账现象另外,再加上行政单位长期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不良影响,部分部门将流动资金只在自己部门内分割使用,造成一个部门资金使用有余,但其他部门却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影响行政单位的总体运营质量。

(三)财务管理人员的任用机制不健全。现阶段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挑战主要来源于历年来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造成这些变化的原因主要是部门行政单位领导任人唯亲,不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选拔,且任用机制也不健全。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人员选拔中,把不具备资格从业证的人员强行安排进入单位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另外,由于在岗的财务管理人员没有缺少竞争压力,这就造成了这些在岗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大大降低,职业素质不高,思想观念相对陈旧,财务管理工作自然也停留在传统模式中。再加上部分行政单位领带不重视在岗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在他们参加工作后也没有深入学习财务知识,本身薄弱的知识环节没有及时得到补足,在日后的工作中极易出现问题,不利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一)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意识。增强行政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财务管理意识,对行政单位的长远发展十分有利。为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行政单位应在遵循财务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安全完整的且操作性较强的财务管理机制,这就要求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激励奖惩的机制,这不仅能充分调动整个财务管理队伍的积极性,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每个在岗人员和其他部门的在岗人员同时进入管理体系,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而且能达到相互配合又制约的目的,对行政单位日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科学的资金预算监督机制。抓好内部控制制度。抓好财务管理内部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点是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这就要求行政单位从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预算管理体制入手,在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单位分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资金归口管理,明确每个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岗、定人和定位管理。这不仅能明确资金的领用部门和使用状况,也能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对自身岗位的责任感,使他们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在关键控制点上加强监督。同时,强调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授权与批准方可执行,并严格规定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使每一笔财务开支能满足单位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还能最大程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用财有效。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鉴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到任何部门的影响和限制这一特点,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中应用好好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能力。而要想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就必须要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这一方而入手,这是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也是一个重要措施。其次,应强化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感,使他们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始终秉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对财务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全而的、客观的、科学的监督和评价。接着是加强监督单位当年的资金使用状况,追查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异常情况。在完成审计工作后,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书而的形式反馈给单位领导,以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行政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合理配置财务管理人员。在行政单位中把财务管理视为单位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点,这无可非议,但合理配置财务管理人员也同样重要。这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完成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此,行政单位应以综合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配备具有专业技能过硬的财务管理人员。选拔具备从业资格且具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入单位参加财务管理工作。另外,要适当增加在岗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次数,并定期组织在岗财务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同时,单位财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辅导,强化他们的岗位责任感,进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总而言之,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并提高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必须立足于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努力克服单位自身财务管理现有的不足之处,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运用科学来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