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保证安全和稳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请参考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指南。
安全是电力企业的根本。安全保证是评价工作成绩的前提,没有安全,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预防为主就是防微杜渐,居安思危,抓事故苗头,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所长是供电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供电所是处于最基层的供电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完善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体制。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所长要有相当高的安全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来自设备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够的预控能力。各生产班组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安全责任。安全员要真正起到纽带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上级的各种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对本班组的安全进行监督,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运行分析。
人是最富于变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又是安全管理的客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证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三种人”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其次是广大职工和农电工,要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以设备为基础,就是对于本单位的设备运行状况要非常清楚。建立设备档案、台账和维修抢修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线路巡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反装置性违章活动,避免出现倒杆、断线或其它设备损坏事故。
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定期开展。可以采取讲座、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的学习兴趣。内容要丰富,既要有各种电力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又要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安全教育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化。供电所在完成各种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画册、张贴标语和广播等方式,提高广大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和家庭进行宣传和教育,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事故发生后,供电所安全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不得讲人情,顾面子。姑息迁就相当于无形杀手,将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只有分清责任,严肃惩处,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结合本地方的气象,环境及设备情况、运行规律等制定本单位的月、季、年维护计划或全年按月份安排的维护周期表。
第二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结合具体情况备足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仪表、防护用具和急救医药箱,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第四条: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工具,全所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及演习,经常保持完好。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油罐、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明确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条:负责检查排水、供水系统、取暖、通风系统、厂房及消防设施,并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储备必要的防洪防汛物资,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供电所备品备件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系指为保障农村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提高供电可靠性而必须储备的一定数量的供电设备、部件、材料和配件。备品备件包括事故备品、轮换性和消耗性备品。
(1)备品备件的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快速抢修事故,缩短停电时间的需要。
(2)技术员根据本所辖区检修计划,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并应保证备品备件随时可以使用,使用后及时补充。
(3)备品备件的存储尽量做到既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又防止资金的积压、浪费。
(4)备品备件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所的方针,充分发挥和利用修复能力,大力开展修旧利废,节约物资资金。
(1)备品包括配件性备品、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以下两种情况应进行备品: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复生产又属急需者。
可根据供电设备周围环境恶劣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分别加强的一、二类备品一定数量的储备。如:漏电保护器、各种规格的电杆、导线、10kv避雷器、跌落式开关、电表等。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包括在备品范围:
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容易磨损,正常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为缩短检修时间用的检修轮换部件;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损坏后,在短时间内可以修复,购买,所需部件和器材。
供电所的物资储备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为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必须的和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的标准。
(1)备品的储备定额要合理,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供电所辖区,历年运行的设备健康状况及检修经验,由技术员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本着既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技术员应切实做好备品定额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在用的设备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掌握其损坏规律和更好变动状况,定期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定额管理水平,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3)根据供电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等级系10k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定额储备按上级核定下达。
(1)备品备件的储备管理。要做到备品备件质量保持合格,不受损伤、质变或丢失。设定有领运、验收、保管定期检查,领用退库,修理补充等各项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备品备件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并填入库验收卡片,由负责验收人签字,和实物一起存放;有关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图纸等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验收不合格的`备品备件不能入库;备品备件应单独建帐分类存放;备品备件的领用,要经手续审批,防止使用不当。
(2)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备品备件供应由上级单位负责,供电所负责保管核定定额的备品;按备品备件的定额由供电所向上级单位申请计划;供电所对消耗备品备件按月上报,及时申请补充。
(3)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
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是勤俭办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员应加强修复和管理,对修旧利废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供电所应将不能修复的备品及时送(退)回县供电企业修复。
(4)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办公用品以及熔丝、胶布,用于配电盘上的开关、保险以及工程结余的零星导线、金具等。对低值易耗品应每月报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领回供电所,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实行领用签字,防止流失。供电所自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台帐,定期盘点,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本规定由xx县供电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在全部和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工作,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标志隔开。
2、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3、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3.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和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
3.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在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4.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4.2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工作前停用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4.3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开关和熔断器。
4.4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反变压,除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
4.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看守现场,检查回路,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4.6检查断电保护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员,未经值班人员许可,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电费收入的关键和唯一依据,为了认真抓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使电能计量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切实达到抓好电力营销管理工作,降低漏损,保证提高电量回收率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及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电能计量管理制度:
1、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计量设备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3、管片人员每月至少对所辖计量装置进行三次巡视检查,并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向当片外线组长如实汇报。
4、供电所派专人每月对所有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抄表检查,每月以所抄表度登记作为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当月实售电量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细则》、《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三级防火管理责任制。公司成立以经理和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委员会。各单位成立防火小组,单位一把手为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设一名消防专责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业务上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安监部,安监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消防专责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经理的防火责任、公司副经理的防火责任、各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防火责任、安监部的防火责任、消防专责的防火责任、义务消防员的防火责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组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达到“四懂、四会”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
患要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临时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和防火安全组织都要把对职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将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动内容,检查有关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无违章违制,有无火灾隐患,制定消除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所有防火专责人、重点部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点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将调度所、档案室、计量室、35kv变电站和修试车间、物资库房确定为公司重点防火安全保卫部位。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电气设备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安装和操作,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常检查整个设备是否良好,有无老化、松动、漏电等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带油设备要经常检查油质情况及是否缺油、漏油现象,检修时严禁明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现场,漏油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补接带油设备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变电站防雷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一次测试检修。
第三十条 变压器的接地装置必须良好,要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炉工作或取暖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电炉要远离可燃物,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要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 对室内的电器设施下班前要关闭电源,要经常检查电源插座接触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点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条 物资仓库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外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明火、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器设备不能私拉乱接,工作人员离开时,应注意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暖气取暖,其取暖设施与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 “四懂、四会” 及基本消防知识。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设备由安监部负责管理,统一购置、试验、配备、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按安监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专责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十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帐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条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在没有火
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准试放,不准挪用,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毕或灭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时向安监部报告,以便更换维修。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处理。
第九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个人财物烧毁折款在50元以上,烧毁国家、集体财物在100元以上者,因着火造成死亡或重伤一人的为火灾。凡损失不足以上标准的则通称为火警。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划出警戒区并指派专人保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四十六条 对火灾现场的遗留物,没有公安现场勘查人员允许必须保持原样,不得随意搬动。
第四十七条 火灾发生的知情人、报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调查人员讲清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及单位领导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九条 火灾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损失。
3、防火与灭火的经验教训。
4、对火灾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注明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并有火灾现场平面图和有关照片。并及时上报安监科。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消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单位必须做到“五同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单位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灭火抢险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二条 对造成火灾、火警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有重大火险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消防等有关部门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不执行或违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罚个人当月奖金。
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试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并给予主要领导50—100元的罚款,私自动用消防水带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院内点然垃圾的罚款10—20元。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落实双达标工作,实现文明生产,使生产现场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通过开展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等活动,对生产现场、工作间、库房、休息间、办公室、工具箱、文件柜及特别物品的定置,实现文明生产,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1.2本制度适用于电力集团公司变电所各办公室、班组(站、队)、生产现场及生活后勤场所的定置管理.
2.组织机构
2.2各班组由站、队长负责;班组是定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完成定置管理的各项工作。
3.定置管理的原则
3.3符合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规定标准;
3.4定置管理要贯彻节约的原则,要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条件,少花钱、多办事;
3.5定置管理的动态原则:定置物及场所要随着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变动。
4.定置管理的基本要求
4.1划清定置管理范围,实行定置管理责任制;
4.2物品摆放优化定位;
4.3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摆放在生产、工作场所;
4.4制定室内物品平面定置图;
4.5物品要有完整规范的标签、标志。
5.定置管理的内容
5.1生产现场的区域定置管理
5.1.2对区域的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实行规范定置,达到标准化;
5.1.3对非运行的设备、备品、废弃物(垃圾)、绿化区等确定定置区域,定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5.2设备检修定置管理http://
5.2.2油系统、高电压作业要实行特别定置,设安全防护标志,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按照设备运行方式,设置安全围栏,明显地区别带电和不带电设备,防止误登、误进、误触、误动。
5.2.3安全用具定置管理:开关、刀闸、开关室、电缆层等设备的钥匙,号位要对应,放置要合理;绝缘杆、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等号位相符;消防用具、安全绳、安全帽、安全标示牌、验电器等定置定位,方便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安全用具要及时处理,不可混放。
5.3工作间的定置管理
5.3.1工作间内所摆(存)放的物品都应与工作有关,无关不得放置;
5.3.2工作台(桌)上可放置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但要及时清理、整顿;
5.4仓库(包括班组工具、材料间)定置管理
5.4.4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进行特别定置;
5.4.5库房内通道畅通,温度适宜、清洁整齐、禁放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5.5工具柜(架)、仪器柜与资料柜的定置管理
5.5.2工具柜内只允许存放工具、量具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
5.5.3仪器柜内只允许存放仪器、仪表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
5.5.7工具柜及资料柜要经常保持清洁、有序、方便取用查找的状态;
5.5.8更-衣柜内定置摆放衣、帽、鞋、等个人用具及生活用具,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6办公室定置管理
5.6.3资料柜按5.5.4-5.5.7条进行定置管理;
5.6.4卫生用具放在隐蔽处,保持清洁;
5.6.5定置图贴在门后上方居中位置。
5.7示板定置管理
5.7.2内容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
5.7.2.1提示:班组的目标及对策表、设备检修进度表等;
5.7.2.2规范:如电业职工守则、安全防火规定等;
5.7.2.3运行班组的系统接线、设备揭示、指标竞赛表、设备巡视路线图、影响设备安全的障碍物、污染区图表等。
5.8特别定置管理
在实施定置管理的同时,把安全、质量突出出来进行特别定置管理。
5.8.1特别定置管理的内容
5.8.1.3保密资料、文件。
5.8.2特别定置管理的要求
存放位置符合消防的要求;
5.8.2.4要用特别的、固定的形式进行定置,如刀闸[http://]钥匙、接地线等的编号与定位要对应,以防止用错.
定置图的绘制
6.1.定置图的种类和职责分工
6.1.2特别定置图:各站队按安全、保卫部门要求设计、绘制;
6.1.3示板定置图:由各单位自行设计、绘制。
6.2定置图的设计原则
6.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欲清理的物品,不要在定置图上出现;
6.2.2随着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定置图也应随之修改,使其符合实际。
6.3定置图的绘制要求
6.3.4定置图应设明细栏,设在图的右方或下方;
6.3.5定置图规格分7开和16开两种.
7.检查与考核
7.1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为本制度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7.2该制度执行情况由所上进行检查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1、服务时做到礼貌、谦和、热情,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提倡讲普通话,做到语气诚恳、语音清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2、耐心听取客户意见,工作有过失应及时更正并主动向客户道歉;遇有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客户委婉说明,不可与客户发生争执。主动为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照顾和帮助。
1、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3、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4、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5、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6、向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方式。
7、为客户提供用电申请办理进程、电费账单、科学用电等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电力法规、供用电业务等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
1、设置评价器或意见簿,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广泛征集和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建议。
2、对客户的故障报修、高压业扩报装、投诉、举报等做到100%跟踪回访,开展满意度调查。
3、设立“95598”供电客户服务热线、供电服务网站,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等服务需求。
4、接受电话、传真、信函等投诉举报。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供电,保证安全生产。凡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操作,必须一项工作制定一项措施,措施要贯彻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并且做好忆录。发生事故时,事故的定级、分析、追查、报告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四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各种保护必须装设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严禁脱离保护运行。运行及调度指挥及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继电保护运行方案,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同时相应改变保护运行方式;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避雷器、接地极及绝缘用具的测试工作,各种测试及试验必须填定报告并存档。
1、一类及重要负荷必须有双电源;。
2、高压开关要有欠电压保护及过电流保护,要按规程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及试验;。
3、避雷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试验合格后安装投入运行,11月15日脱离运行;。
4、接地极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测试,对不合格的接地极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
5、绝缘用具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6、各种设备、开关、电缆、绝缘油等必须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试验,做好试验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一个试验周期以上时间,重要设备记录要随设备技术档案永久保存。
三、各种电源的操作:。
1、必须填定“二票”及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本单位及供电主管单位的技术人员批准,并在主管电气的技术人员及调度指挥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进行操作,停送电联络必须由专人负责,禁止借机作业。
3、操作结束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4、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四、对电气设备的操作:。
5、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五、变电所及配电点:。
2、设备完好,标牌标志准确,配线整齐,卫生清洁;。
3、认真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隔离开关及操作机构进行巡视、检查、检修及试验,并做好记录。
4、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油位不足时进行补油,油质不合格时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5、现场悬挂供电系统图及操作规程。
6、有足够的防火器材。
六、各种架空线路及电缆:。
2、导地线的损伤、连接、路线、截面、距离、弛度要符合标准;。
3、绝缘子每串内无零值的瓷瓶,铁件、瓷面及悬垂瓷瓶偏斜符合标准;。
4、金具完整齐全,连接牢固紧密,材质规格符合标准,瓷瓶受外力时摆动灵活;。
6、线路走廊环境以及低压线路、通讯线路必须符合标准。
7、电缆要排列整齐,接头及破损修补必须按标准进行,禁止集中捆放,电缆沟内无积水。各种控制及动力电缆在隔层穿越地点必须做好封堵,以避免发生火灾时事故荡围扩大。
8、要按规程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9、各种导线及电缆的选择必须满足容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动热稳定要求。
七、各单位有关技术及操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配出电源的性质、规格型号、负荷情况、系统接线图;重要负荷供电场所要张挂供电系统接线图;要制定紧急情况拉闸顺序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八、对已完工(或未交接)及检修、抢修的电气工程,必须及时认真严格按规程规定及标准验收交接,各种设计图纸资料隐蔽工期程资料、试验报告必须齐全,交接后的图纸资料必须进档案室收藏。
九、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用电审批手续,重罚声音违章用电单位及个人,推广节电新技术及新工艺,淘汰高耗低效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做好节电工作。
十、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躲峰真谷运行措施,检修时间安排在峰时进行,主排水泵在谷时排水,设备尽量少点峰时运行,做好躲峰真谷及降低最大电力工作。
有人值班的配电站,每班巡视检查四次即:
白班:10:00;。
15:00晚班:20:00;。
22:00早班:2:00;。
5:00无人值班配变站每日巡视检查两次10:00;15:00车间配变站每日巡视一次10:00电气负责人每月巡视一次,全面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运行。
班、站长每月进行一次夜间巡视,事故后对设备全面巡视一次。
当发生大风、雷雨、冰雪、高温时,值班人员应进行特殊巡视。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记入缺陷记录薄上。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打开网门,不准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出配电室随手将门锁好。
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人员和非值班人员名单必须主管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确保校区安全、正常供电。
适用于对校区的供电、停电。
1、《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
2、《物业管理公司停电管理办法》。
2、须经公司经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违例的.停、供电;
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水电管理员负责安全用电监控。
(一)一般供电:
2、部主任请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经理审批;
3、在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水电管理员负责执行经批准的供电,抄录电表原始读数,并经施工方确认。
(二)停电后供电:
1、由水电管理员填写供电申请单;
2、由部主任审批供电申请单;
3、水电管理员执行供电。
(三)一般停电:
1、水电管理员确认停电申请人身份;
3、因施工需要的停电,水电管理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受停电影响的部门。
(四)针对施工方违例的停/供电:
2、经理批准后的停/供电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执行。
(五)安全用电监控:
公共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其改造、维护、维修由公司按《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进行。
(六)记录保存:
1、《供(停)(电)申请表》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保存三年;
2、所有《供(停)(电)申请表》由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录入电脑。
为了加强供电营销管理,规范营销人员行为,搞好优质服务,挖潜增收,提高营业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物制定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素养,业务技术精,工作责任感强,具有开拓精神。
第二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加价;要加强对村电工的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
第三条: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以电谋私,白话文…甚至内外勾结,参与协助用户窃电,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条: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准确核抄电量,抄表率、开票率必须达到100,并按时上报入账,若出现差错的给予当事人下岗处理。
第五条:按时足额收取电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保证各项费用按时足额入库,不准挪用。否则,视作贪污论处。
第六条:加强供电管理,搞好供电网络的维护、表计管理,用电检查等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供电可靠率。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以防为主,查改结合,严格执行“两票”、“四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加大电费回收力度。半年考核电量、电费及均价,按入库到账为结算依据,只开票未收款部分不作考核依据,考核线路以供电关口和实际开票电量为准。
第九条:加强营业工作质量中营、抄、核、收的复核工作,若查出少收、漏收、多收、少抄等情况,给予当事人贰佰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
第十条:营销收费人员,每月一日在各自所在或集中,由外线组长分发抄表卡,大支坪外线人员在大支坪变电站集中,清太坪外线人员在所办公室集中。外线人员由各组长分配抄表地点,外线人员持分发抄表卡及自己本人的秒表台账对用户进行抄表,抄表要仔细认真,抄表卡中严禁涂改,凡有涂改者按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每月1—4日为抄表时间,5日将抄表卡交到外线组长手中,组长对抄表卡中抄见电量进行复核,再交至统计人员,计量统计人员复核后,由所指定人员进行开票,每月10—11日为集镇座收交费时间,每月20日外线抄表收费人员凭所收电费在信用社进账,由财务人员核定收电费及当月欠费。
第十二条:各营销人员应根据管片实际情况搞好电费保证金、预收电费管理工作。望各外线人员统一思想,认真搞好营销工作,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及不认真执行各项营销制度的人员,本所将按制度严肃处理,违纪严重者,由所交至公司处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目录
为加强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提升住建系统管理水平,实现住建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政治思想建设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政治坚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不传谣、不信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住建政策、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教育、管理,搞好效能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
第二条 职业道德建设
(一)严格遵守县住建局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立足本职,顾全大局。
(三)熟练掌握住建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我县住建系统工作监督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推诿,不扯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条 组织纪律建设
(一)县住建局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局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负责。
(二)自觉维护住建局形象,保证政令畅通,严守工作秘密。
(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工作安排,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四)反映情况、汇报工作要实事求是,办实事、说实话、报实情、求实效,不得隐瞒、谎报。
第四条 规范办公秩序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签到,外出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严禁无故离岗、串岗、拖岗、做私事。
(二)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日禁酒令,严禁酗酒影响工作、影响住建局形象。
(四)要遵守工作纪律。办公期间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淘宝、炒股、玩电脑、玩手机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照明、电脑、桌椅、饮水器等)应精心使用和维护,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节约办公资源。
(六)做到热情接待。严禁发生顶撞、训斥和争执现象。在任何场合应文明用语,语气温和,音量适中,礼貌待人,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五条 坚持职业操守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以忘我的精神对待工作。
(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进取的精神对待工作。
(三)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以律已的品格做好工作。
(四)工作讲程序,事事有回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
(五)依法行政,禁止违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为难办事人员。
(六)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严禁妄议***,不准背后诋毁、议论他人。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做到勤勉尽责、克己奉公。
第三条 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管理,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10分和下午3点10分前。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考勤包括病事假、旷工情况汇总公布。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学习、开会、下乡等外勤原因不能到单位签到的,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外勤打卡签到,向单位办公室通报事由、去向、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做好ab岗交接,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局办登记。
第六条 全体职工请事、病假不足1天的向股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主要领导请事、病假按县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第八天 职工当年请事假一律以当年的公休假冲抵。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九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计入公休假。
第十条 按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适当分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若县委政府统一安排时间轮休的,按县委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股室要实行“ab”岗设置,ab岗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无故旷工的,将视为后续工作岗位调整或续聘依据重要内容。
一、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资产采购办法。局机关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使用或保管人等具体要求,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班子讨论决定。同意购买后,由财务室按有关规定程序采购。
四、需购置办公用品的股室自行填写《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下(含300元)由局办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局办按照《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购置需求,电话通知相关店面送货至局办,由局办指定人员验货并签字记账(股室人员不得自行签单,否则该笔账单由签单人自行负责)。再由股室派员到局办签字领取办公用品。
五、固定资产管理安全规定。固定资产的安全按照“谁使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六、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及报废年限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到文体店、电脑店等签字购买办公耗材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一、值班任务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值班表,确定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及值班地点。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表及值班任务和要求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当日的值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四、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五、值班人员临时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由本人自行与本单位其他人员调换。
六、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增收节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四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积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需先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出差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及时结报。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销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贴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七条 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无论是日常开支还是工程款使用事项,需要提前两天邀请纪检组领导列席参加,并把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纪检组阅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财务室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经费开支要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由各股室自行负责,局大院卫生按照股室轮流制度负责,每周一上午8:30为大院保洁时间;走廊卫生由该层办公室轮流负责。
二、职工卫生行为准则
(二)不乱倒垃圾、渣土、污水,不乱堆杂物;
(三)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不随意蹬踏墙壁;
(五)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办公区卫生管理制度。
三、办公室卫生标准
(一)物品设备整齐干净,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外墙壁清洁、无蜘蛛网、无废弃张贴物、无脚印等污渍;
(三)室内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及其他暴露垃圾;
(四)窗明几净,无浮尘污物;
(五)洗手盆、杂物篓、烟缸等经常清理,不堆积污物;
检查评比实行百分制,由局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各项要求达标情况进行评比。95分以上为最清洁,80—95分为清洁,80分以下为不清洁。
三、局大院卫生
卫生从一楼至五楼,每个办公室按照顺序每周轮换。
(一)公务接待费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
(二)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准突破。公务接待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三)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纪录)中告知的内容,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费用标准等内容。
(四)需安排住宿的,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宾馆。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人(不含早餐);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四单合一”报销相关费用。
(六)严格执行差旅、接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七)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招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招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为规范和加强住建局公章管理,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书面材料、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或签发,未经局长批准或签发的,不准用章。
二、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
三、用公章必须登记。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员如实登记用章事由、种类、日期、材料份数、批准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办公室方给予用印。
四、公章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五、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公章禁止带出局外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七、公章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八、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文书档案。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上级及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呈送局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提出初办意见。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县住建局阅办的批件,由分管副局长及局长阅批。
(四)相关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件,由主管股室处理或牵头处理。
(五)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
(七)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按照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批。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前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八)涉及县直其他部门业务的文稿,主办股室要先同有关单位商洽,统一意见后,由局领导审签,再由主办股室送请有关单位的领导会签,县直其他部门送本局会签的文稿,须由有关股室阅后无异议并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再送请局领导会签。
(九)公文的收发、催办、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以及社会发展新赋予的职能,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细化、量化工作内容、标准、程序、时限,以及就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应、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将本股室、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限时办结。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局机关或二级机构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认真交待清楚,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经办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经办股室无人办公时,应告知经办股室及其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如果经办人当时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第五条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
第六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服务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程序规范。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吃拿卡要。
第五条 材料齐全、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结;缩短中转签批时间,不压不拖,无特殊情况当天签批。
第六条 根据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等要素,编印服务指南或工作流程图,并在政府网公示。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只能提前,不能滞后。
第二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股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到期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再次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四条 各股室、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各股室、各单位应公示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受理告知单的,要填写《受理事项告知单》,详细写明受理时间、承办股室或单位、办结时间等内容,送达服务对象。
第六条除应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算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服务对象,其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或不一次性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 无故拖延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求,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离岗告知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班制度,工作期间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情需要临时离岗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第二条 临时性离岗超过30分钟的,对股室ab岗进行告知;因事离岗半天及以上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向本股室、单位其他同志交待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指定专人顶岗,做好交接手续,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离岗人员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股室只有一人的,离岗前,要在办公室门上张贴离岗告示,告知服务对象离岗原因,回岗时间,联系电话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回岗,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面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回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党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建议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相关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
3、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更好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党组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局党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议事形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以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局党组成员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参与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充分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准备好会议资料。
(三)提前告知。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提前一至两天向党组成员预先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将相关材料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四)民主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汇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出建议,然后各位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提前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如需形成文件或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四、议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做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三)党组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公开的以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党组会议讨论情况。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做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党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方针
党组民主生活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会议基本内容
党组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主要内容是: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准备工作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主要议题。2、提前一天将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3、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4、党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注意事项
1、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度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2、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就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4、局办公室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1、“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小组会、按期上好党课。
2、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工作和下步工作计划;吸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错误的党员;通报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处置不合适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支部需要提交全体党员讨论的事项。
3、支委会,一般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分析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引导;检查各党小组对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修改意见,研究完成临时有关事项。
4、党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总结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学习上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种活动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各项活动、各种会议情况的记录,以此为年终评选先进的依据。
5、党课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6、每次会议或党课必须先将有关事项、内容、时间通知清楚,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
7、做好会议记录。
1、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每个党组、(总)支委成员要主动地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支部民主生活会。
2、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生活会必须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发主开展积极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4、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事先通报全体党员作好准备,并在召开前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派员参加。
5、党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召集主持人,并要在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6、认真做好记录。对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馈出来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生活会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生活会情况报告和记录。
1、党员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过去凡是少交、漏交、未按时缴纳者,要在党内生活会说明原因,并做自我批评和及时补交。
2、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量按中组部的规定执行。
3、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以便考核党员的组织观念。
4、因公出差或病休,要委托他人按时代交党费,不得拖欠误交。
5、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公布交纳党费情况。
6、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性党风的具体体现,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务必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阶段性重要任务、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党组织主题活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保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有关事项尚处于保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发布、公文通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第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报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应报局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局党组和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局党组织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或由局长委派的其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2、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审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
3、局党组会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方案措施;
4、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及具体工作部署和措施;
5、局机关股室、局属单位管理的重要业务工作;
6、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股室、单位建议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主办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局班子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股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
4、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处,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住建系统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
(三)住建系统城市发展和棚改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五)住建系统服务的程序和时限;
(六)住建系统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制度;
(七)住建系统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信息要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及以上等级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请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为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度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住建系统的重大决策,包括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信访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局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先由分管领导及股室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向局长提出工作建议。
(2)征求意见。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在集体决策前,要向县纪委集中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并邀请列席“三重一大”会议。
3、组织实施
(1)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股室具体承办。
(2)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股室必须按照决议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县住建局制度的涉及全县住建行业的重大决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
2、项目方面的决策程序
(1)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申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局属机构副股级干部的任免及向县委推荐正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副股级干部、人事编制调整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分管人事的领导拿出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大额资金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4、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5、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提高认识。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安定团结、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二、落实责任。局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登记、收阅、审阅、批转、处理、承办(相关股室共同办理)。设信访接待室,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日常接访确定专人。
三、耐心接待。对来访群众职工要热情周到,耐心听取反映和诉求,认真做好记录,悉心做好解释,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规范操作。对来访者提出的诉求要熟悉政策,按政策给予答复,掌握不准,不了解事情背景的不要随意答复,要先报告,调查核实后,经允许方给答复。
五、及时处理。批办的信件一般在七天内处理完毕,上级有关部门批转办理的来信一般在十五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30天。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信访办说明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人大建议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并上报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做好结案登记,将资料交信访办由联络员网上回复后存档。
六、搞好宣传。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可办理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七、拓宽信息。认真抓好信息的筛选、分析、传递等各环节,综合分析来信来访的问题和情况,对涉及面广的政策问题,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了解民情,预测民意。
八、提高效率。全年结案率要在90%以上,重复信访控制在10%以内。对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结案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信访统计,年终要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局党组、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对局机关及局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党组(支部)年初要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安排,明确责任。
五、党组(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全体工作人员述职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班子成员要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清政廉洁,严防腐败,杜绝不廉洁行为。
八、认真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是“三大一重”、“三提醒”、“季报告”、“双反馈”、记实台账和记实手册等制度。
九、坚持廉洁从政,做到政策、服务流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原则,履职尽责,严禁推诿扯皮,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十一、认真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杜绝浪费,勤俭节约。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惩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党***、国务院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促进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执政为民,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六大纪律八项要求”和自治区、市、县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本局实际,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二、不准索取和接受下属单位及服务对象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档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确实推辞不掉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须在受礼一个月内向组织汇报或交组织处理。
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及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四、不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六、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交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八、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2)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根据系统情况和操作内容进行签发。
(3)工作许可手续,可以通过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使工作人员受到监护人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动作。
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必须将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电源完全断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2)验电:对已停电设备的进出线的`各相进行校验,确认设备无电。
(3)施工或设备检修应装设接地线: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电源侧均应三相短路接地。
(4)悬挂指示牌: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施工或检修设备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3、安全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变配电系统的分布、性能及操作方法。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电气设备操作必须由二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且对设备比较熟悉者作监护人。
(3)按设备的电压等级穿戴好绝缘劳保用品,按操作要领进行操作。
(4)送电操作程序:先合电源侧隔离开关,后合负荷侧隔离开关。
(5)停电操作程序:先拉开负荷侧隔离开关,再拉开电源侧隔离开关。
一、安全、运行、生产1、凡安全生产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均上报处理。一般性责任事故应分清责任,分别扣责任人50%、安全员20%、所长10%的月度安全奖。
2、人为使一级漏电总保护拒动一次,扣安全员30元、责任人100元;末端少正确试跳或少记录一次扣责任人20元。
3、上级领导发现挂钩线一处,扣所长、安全员、技术员各10元、责任人50元;所领导及安全员发现一处扣责任人30元。
4、施工中,发现一次不戴安全帽、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者,一次扣当事人50元,工作负责人20元。所用民工应签定临时用工协议,施工中,民工应戴安全帽,违者扣施工负责人20元。
5、高压无票工作扣责任人一次50元,低压无票工作扣责任人一次30元;私下承接施工任务,每次每人扣200--500元。
6、安全员每年、季、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及安全分析会并记录齐全,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对每起违章事件均做到“四不放过”,善于发现问题且不隐瞒;否则一次扣20--50元。
7、努力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在责任区内,因巡视、检查不到位而发生外力破坏造成损失的,分别扣专职和护线员50—100元。
8、发生供电所内部偷盗及火灾事故应分清责任,一次扣所长、安全员50-100元、值班员每人200元,巡视不到位加倍扣罚;无故退运防盗警报器,一经查实,扣值班人员每人30元。
9、千元及以内的交通责任事故损失 ,驾驶员承担50%,千元以上的除交-警部门处理外,应上报上级部门处理;驾驶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未尽事宜请参照“交通法”执行。
10、高、低压线路、配电及设备坚持按区域每月至少巡视一次并做好记录,少一次扣20元。巡视中发现问题不报告或巡视不到位,一次扣责任人30元;凡检查中发现的危及缺陷应及时进行消缺,二次检查仍保留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专职10元。
11、正常业扩无故拖延一天扣责任人每人20元,因工作失职导致业扩外流一次扣责任人100-200元;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加强施工工艺的提高,每次验收发现严重缺陷的一次扣责任人30元。
12、除自然因素外,因巡视不到位或工作失责而造成各类电气设备损、毁(含各类熔断器)者,按其价值扣专职5%、责任人20%作赔偿。
13、线路设备完好率应保持100%,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专职及责任人5元;配电装置私自变更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14、用电要申请,未经领导批准的用电(含临时用电),除处罚当事人外,扣相关责任人:灯50元、力100元。
15、所有统配的工器具无故损坏、丢失者,工作负责人按现行价值的10%、直接责任人按40%赔偿;个人工器具使用损坏不补,影响工作的,直接扣工资购买。
16、每次新建、改建工程均有施工负责人通知技术、安全、核算、计量等专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照明由计量专职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者分别扣20元,验收不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参加验收者按其价值的20%赔偿,未经验收合格送电者,扣责任人50—100元。
二、电费抄收、核算及计量管理
17、抄表人员应于每月3号前将抄表单交至营业厅,迟交抄表单一天扣20元,估表或委托他人代抄,动力表一次扣30元、照明表10元;抄见率:居民低于98%、其他低于100%,扣抄表责任人30—50元,低于以上考核标准5个百分点的抄见率加倍考核。
18、抄表过程中应善于发现计量表计的故障、用户私自移表、启封、增容、窃电,必须及时上报处理,否则一次扣抄表员20—50元;私自改变进、接户线以及用电性质等违章现象一次扣责任人50-100元。
19、因工作马虎或失职未发现计量故障等而少收电费者,抄收人员除负责追讨应收电费外,动力表及总表每套扣50-100元,照明表扣50元;计量外勤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同上处罚。
20、抄收、核算、开票的差错率应小于千分之二,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30元,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务会讨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21、当月电费应在当月的25日前交清。一人一月电费不清扣200元,第二月不清扣300元,连续三个月不清当月扣400元。为及时掌握电费完成情况,抄收人员电费缴款单据不得滞留超过24小时,否则每次扣10元。
22、线损考核:参照上级下达指标执行。10kv线损全所每高1%,扣所领导5元、核算员10元、技术员5元、计量员5元;低压线损以台片为单位,按下达指标进行考核,每超1%,扣责任人10元。
23、核算员、技术员必须按要求开好线损分析会,并做好记录,少一次扣20元。
24、凡因欠费需停电处理时,400v及以上用户由所长审批,停电前应按有关欠费停电程序办理,停电后告知批准人。
25、丢失封印钳一把扣200元,并报上级备案查处;私自将封印钳擅自转借他人、超越自己使用范围、擅自启封计量装置封扣的,一次分别扣100元。
26、进出库的计费表要登记齐备,少、错一次扣20元、丢一只扣100元。
三、行风、窗口及后勤服务
27、全所执行首问负责制,违者一次扣20元;发生一次投诉,一经查实扣责任人50元,并视情节给予另行处理。
28、接待客户不热情、不礼貌、不文明、出现文明忌语甚至和客户争吵、谩骂者,一次扣30—50元;认真执行挂牌上岗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者经查实一次扣5元。
29、不为客户所想、所急,无故拖延贻误办理客户用电手续、业务勘察、检查、监察、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工程施工和对客户的各种故障不及时处理,以及接到客户的报告未能及时为客户更换、维修家用漏保器,派出的.报修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处理后不回复的;一项一次扣30-50元。
31、各岗位每月应及时上报经所长签字或审核的各类报表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否则一次扣责任人20元。
32、凡值班脱岗,未能及时答复客户电话及上级来电一次扣30元。
33、无故或借口不参加所内会议、集体活动一次扣30元;凡被集中抽调人员,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1日处理。
34、迟到、早退及施工人员中午饮酒,发现一次扣20元。
35、员工工作期间在办公场所打牌、下棋、上机游戏等被查,一次扣20元;凡被举报赌博及其它非法活动查实的,一次扣300元。
36、员工所用手机原则上要求24小时开机(除夜间在住宅固定电话旁外),无故不接电话,经查实确属本人责任,一次扣30元。
37、营业厅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各种传票的填制、传递、电价定性、批准、归档等工作,差错一次扣20元。
38、资料员应及时收集,传递、填报各类资料、文件、图表等,相关人员应及时提供准确的第一手资料,违者一次扣20元;信息化系统中各岗位人员资料未及时修正或未录入填制的,一次扣责任人20元。
39、仓库保管员应确保工具、器材的帐卡与实物相符,错一次扣10元,工具保管按制度执行,擅借一次扣20元。
40、全所人员要做到人人讲公德、个个讲卫生,主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文明生产、文明环境的捍卫者,否则视情处罚。
供电所员工奖惩细则(试行)说 明
一、为树立良好的企业服务形象,规范员工的工作、服务行为,创一流供电所,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分三大项计四十条,未列部分参照上级供电公司“农村供电所员工守则”、县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三、执行对象:全体供电所员工及临时人员。
四、本细则各项奖罚将由每月的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的未列各项奖励除参照上级规定执行外,所领导将视情提出给予立功、受奖人奖励。
五、本细则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供电所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管理制度
1、全所线路管理人员轮流值班,上班时间为当天上午八时至次日上午八时;后勤、生产组人员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按轮值表值班,不能代替值班。
2、门卫值班要做到交接-班,大门上下班时间开半小时,其他按需要开门,正常出入小门,出入人员门卫要过问,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3、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供用电操作规程,确保正常供电。
4、值班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要认真搞好卫生清洁,爱护花草,保持环境优美。
二、考勤制度
全所人员都必须做到有事提前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报班组长同意;一天以上报所领导同意。抄表时间按上级电力部门及所通知,抄表时间不能请假。
三、线路及用电区域管理制度
1、线路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要经常检查线路和电表,及时掌握用户用电情况,发现电表或用电不正常应及时采取校验或更换电表。新增用电户应报所主管领导审批,由生产组统一安装收费。
2、严禁盗电,杜绝人情电、关系电,违者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上墙公布,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除名处理;对违法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回收率下降,影响全组分配的,所领导班子有权中止该供电区域管理权,由所另行安排管理。
四、人事管理制度
全所干部职工应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各班组、各线条人员应服从班组长、主管线条领导分配工作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细则》、《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三级防火管理责任制。公司成立以经理和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委员会。各单位成立防火小组,单位一把手为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设一名消防专责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业务上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安监部,安监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消防专责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经理的防火责任、公司副经理的防火责任、各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防火责任、安监部的防火责任、消防专责的防火责任、义务消防员的防火责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组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达到四懂、四会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临时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和防火安全组织都要把对职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将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动内容,检查有关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无违章违制,有无火灾隐患,制定消除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所有防火专责人、重点部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点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将调度所、档案室、计量室、35kv变电站和修试车间、物资库房确定为公司重点防火安全保卫部位。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电气设备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安装和操作,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常检查整个设备是否良好,有无老化、松动、漏电等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带油设备要经常检查油质情况及是否缺油、漏油现象,检修时严禁明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现场,漏油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补接带油设备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变电站防雷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一次测试检修。 第三十条 变压器的接地装置必须良好,要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炉工作或取暖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电炉要远离可燃物,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要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 对室内的电器设施下班前要关闭电源,要经常检查电源插座接触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点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条 物资仓库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外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明火、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器设备不能私拉乱接,工作人员离开时,应注意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暖气取暖,其取暖设施与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 四懂、四会 及基本消防知识。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设备由安监部负责管理,统一购置、试验、配备、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按安监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专责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十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帐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条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在没有火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准试放,不准挪用,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毕或灭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时向安监部报告,以便更换维修。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处理。
第九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个人财物烧毁折款在50元以上,烧毁国家、集体财物在100元以上者,因着火造成死亡或重伤一人的为火灾。凡损失不足以上标准的则通称为火警。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划出警戒区并指派专人保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四十六条 对火灾现场的`遗留物,没有公安现场勘查人员允许必须保持原样,不得随意搬动。
第四十七条 火灾发生的知情人、报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调查人员讲清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及单位领导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九条 火灾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损失。
3、防火与灭火的经验教训。
4、对火灾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注明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并有火灾现场平面图和有关照片。并及时上报安监科。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消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单位必须做到五同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单位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灭火抢险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二条 对造成火灾、火警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有重大火险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消防等有关部门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不执行或违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罚个人当月奖金。
第五十五条 丢失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损坏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试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并给予主要领导50100元的罚款,私自动用消防水带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院内点然垃圾的罚款1020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细则》、《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三级防火管理责任制。公司成立以经理和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委员会。各单位成立防火小组,单位一把手为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设一名消防专责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业务上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安监部,安监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消防专责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经理的防火责任、公司副经理的防火责任、各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防火责任、安监部的防火责任、消防专责的防火责任、义务消防员的防火责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组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达到“四懂、四会”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
患要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临时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和防火安全组织都要把对职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将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动内容,检查有关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无违章违制,有无火灾隐患,制定消除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所有防火专责人、重点部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点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将调度所、档案室、计量室、35kv变电站和修试车间、物资库房确定为公司重点防火安全保卫部位。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电气设备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安装和操作,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常检查整个设备是否良好,有无老化、松动、漏电等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带油设备要经常检查油质情况及是否缺油、漏油现象,检修时严禁明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现场,漏油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补接带油设备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变电站防雷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一次测试检修。
第三十条 变压器的接地装置必须良好,要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炉工作或取暖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电炉要远离可燃物,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要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 对室内的电器设施下班前要关闭电源,要经常检查电源插座接触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点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条 物资仓库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外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明火、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器设备不能私拉乱接,工作人员离开时,应注意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暖气取暖,其取暖设施与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 “四懂、四会” 及基本消防知识。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设备由安监部负责管理,统一购置、试验、配备、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按安监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专责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十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帐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条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在没有火
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准试放,不准挪用,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毕或灭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时向安监部报告,以便更换维修。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处理。
第九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个人财物烧毁折款在50元以上,烧毁国家、集体财物在100元以上者,因着火造成死亡或重伤一人的为火灾。凡损失不足以上标准的则通称为火警。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划出警戒区并指派专人保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四十六条 对火灾现场的遗留物,没有公安现场勘查人员允许必须保持原样,不得随意搬动。
第四十七条 火灾发生的知情人、报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调查人员讲清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及单位领导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九条 火灾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损失。
3、防火与灭火的经验教训。
4、对火灾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注明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并有火灾现场平面图和有关照片。并及时上报安监科。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消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单位必须做到“五同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单位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灭火抢险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二条 对造成火灾、火警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有重大火险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消防等有关部门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不执行或违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罚个人当月奖金。
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试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并给予主要领导50—100元的罚款,私自动用消防水带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院内点然垃圾的罚款10—20元。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规定为准。
1。1提升员工精神面貌,规范员工行为,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
1。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管理与组织。
2。1本规范由行政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执行。
3基本规定。
3。1仪表。
3。1。1仪表应端正、整洁。
3。1。2男员工请不要留长指甲,发可是耳,不留胡须。
3。1。3头发要坚持清洁,梳理整齐,请不要留怪异发型和怪颜色。
3。1。4女员工上班提倡画淡妆,要体现清洁健康的形象,饰物的佩带应得当,不得浓妆艳抹,不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3。1。5衬衫领口、袖口要清洁。
3。1。6出席重要场合要贴合着装要求,大方文雅得体。
3。1。7上班前不得喝酒或吃有异味的食物,口腔坚持清洁。
3。2着装。
3。2。1员工在周一至周四的工作时光内请着正装,提议为:
3。2。1。1男士。
3。2。1。1。1西装:深色(深蓝、藏青、灰、铁灰)西服套装,以不易起皱的面料为最佳。
3。2。1。1。2衬衫:单色长袖衬衫。
3。2。1。1。3领带:以单色或带有小巧的几何或条纹图案为最佳。
3。2。1。1。4皮鞋:以黑色、深色的皮鞋为最佳。
3。2。1。1。5袜子:颜色应以深色、单色为宜,最好是黑色。质地以纯棉、纯毛为宜。避免穿与西装比较鲜明的白色袜子。
3。2。1。1女士。
3。2。1。2。1职业套装:以黑色、灰色、暗红色或藏青色为最佳。
3。2。1。2。2袜子:穿西服套裙必须穿长袜,以中性颜色为主。
3。2。1。2。3皮鞋:着职业套装或西服套裙必须配相应的皮鞋。
3。2。2夏季男士可不用穿西装外套,可只穿款式简单的长或短袖衬衫,以单色为主;不用佩带领带(若有接待任务、正式会议等必须着正装、佩带领带);应穿长西裤结皮带,款式、颜色庄重得体,提议以黑、深浅灰、深蓝、棕色等深色或中性色为主。
3。2。3夏季女士着装应以庄重、大方、得体的职业套装为主;可穿衬衫、、短袖衬衫、针织开衫或裙子;有领有袖的连衣裙配长袜;如穿无袖连衣裙,应外套长袖或短袖的上衣。
3。2。4如果没有接待任务、正式会议等,每周五工作时光可着便装;要求为:
3。2。4。1男士:提议上衣为带领的t恤衫或休闲外套,不要透明或上头有字;下衣为单色休闲长裤;鞋为便装皮鞋,运动鞋。
3。2。4。1女士:提议上衣为带领的t恤衫或休闲外套,不要透明或上头有字;下装为单色休闲长裤裙、;鞋为便装鞋、运动鞋。
3。2。5任何人、任何时候(包括周五及休息日)都不得着如下装束进出公司、会见客户。
3。2。5。1衣冠不整(不整齐、不整洁)。
3。2。5。2穿着短裤、超短裙。
3。2。5。3穿着无领且无袖、过透、过露的服装。
3。2。5。4穿拖鞋(含拖鞋式凉鞋)。
3。3接打电话。
3。3。1接打电话是我们与用户交往的重要途径;个人的形象就是公司的形象。员工在日常的接打电话中要给对方以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表现公司员工的文化修养及素质,也使外界对公司的办事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留下良好印象。
3。3。2基本要求。
3。3。2。1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
3。3。2。2接打电话,先说声“您好”,并主动报出部门、姓名。
3。3。2。3通话言简意赅,时光不宜过长。
3。3。2。4邻座没人时,请代接电话,有事请写留言条,并及时转告。
3。3。2。5尽量减少私人电话,严禁拨打信息台电话。
3。4言语行为。
3。4。2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互相吵骂。
3。4。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表示致意,同事以姓名或职务称呼;客户以先生、小姐称呼,并使用普通话。
3。4。4站姿要挺拔,坐姿要端正,走路要平稳不得拖拉散漫。
3。4。5公司内职员与领导或客户相遇,应主动让行,以示礼貌。
3。4。6公司领导进入办公室应主动起立相迎。
3。4。7握手时应主动热情,不卑不亢。
3。4。8进入办公室应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再进,进门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
3。4。9同事之间或部门内部如有业务问题进行讨论时,应避免影响他人工作。
3。4。10请不要在办公区走廊或通道内奔跑、大声叫喊、高谈阔论。
3。4。11在办公区走廊或通道内请靠右行走,互相礼让,不要抢行。
3。4。12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3。4。13办公时光内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看影碟、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4。14请爱护公司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其它财物,不得公私不分。
3。4。15厉行节俭,减少浪费。
3。4。16严禁在公司内用餐、吃零食。
3。5个人环境。
3。5。1请坚持个人办公位整洁,办公桌椅、计算机表面不能有灰尘,物品要摆放整齐,办公区请不要随便张贴。
3。5。2请不要在办公区堆放资料、纸箱等物品。
3。5。3有事离开或下班离开办公位时,请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3。5。4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掉机器电源(包括电脑),收好所有资料和文件,最终离开者请关掉电灯、门、窗、空调等。
3。6公共环境。
3。6。1除指定地点外(行政部确定并明示),在公司任何地方(包括卫生间)都禁止吸烟。
3。6。2无特殊事由请不要带家人、亲属、朋友到公司办公场所。(特殊情景需行政总监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3。6。3员工外衣请统一悬挂指定地方(如衣架等),不要随意摆放。
3。6。4请不要在办公家具上和公共设施上任意写字、刻画、张贴。
3。6。5请把废纸、废物放入指篓,杯中剩水请倒入指定地点,请不要用饮用水冲洗杯子。
3。6。6请不要在办公区大声喧哗,有来客请带至会客室或洽谈区。
3。6。7请不要让客人在没有任何员工的陪同下在办公区内走动。
3。6。8车辆请停至指定区域,不要随意停放。
3。6。9爱护公共财物,使用办公设备要严格遵照使用说明操作。
3。6。10下班前关好本办公区域内的门窗、空调、电脑及其他设备,随手关灯。
3。6。11一切有碍观瞻,有损形象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杂务。
4奖惩措施。
4。1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本规范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员工遵守此规范的程度将作为受聘的依据。
4。2对检查出的不贴合规范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或整改。
4。3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警告、公司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薪、辞退直至开除的处罚。
4。3。1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4。3。2在公司内互相恶语吵骂,将对当事人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的处理。
4。3。3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三次(含)以上对职责人予以辞退。
4。3。4工作时光内在电脑上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3。5其他违规情景第一次违反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违反除警告外,填写过失单,予以经济处罚20元;第三次违反,予以经济处罚1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对主管领导予以经济处罚50元。
4。3。6对三次以上违反规范的、屡教不改者,可根据情节予以降薪、辞退直至开除的处罚。
4。4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
4。5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行政总监审批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在内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用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枢纽机场为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干线机场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支线机场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已建机场名单由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同时要满足电监会有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保障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机场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将机场供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机场涉网继电保护定值审核备案,指导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开展定检校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六)协助开展机场用电安全事故调查。
(七)按照电监会有关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规定要求,在重大活动期间做好机场供电保障工作。
(八)按照电监会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用电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程、规范,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机场用电设施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维护工作。
(三)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机场用电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二次系统的整定、定检和日常维护工作,机场用电系统保护定值应当与机场供电系统保护定值正确配合。
(六)开展机场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应当将用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七)及时整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九)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电力设施保护,防止因外力破坏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
(一)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民用机场受电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二)按照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网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压设备(含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和预试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外委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机场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协商制定机场新(改、扩)建工程供电方案,方案应当满足机场在供电电源配置、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技术和管理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场规划、建设阶段用电规划。
(二)供用电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标准的更新工作。
(三)用电设备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与保管。
(四)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五)用电安全技术培训。
(六)机场供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协调、通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二)相关供电电源结构调整、对机场供电产生影响的运行方式变化、用电负荷变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各自产权范围内有关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相关供用电系统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相互通报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影响机场安全供电的相关供电系统故障信息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机场用电系统事故信息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一)制定机场供电电源中断、机场用电设施故障等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险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
(四)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掌握机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应当对机场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调试以及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工作规程,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自备应急电源的联试、联调工作,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及时可靠投入运行;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在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机场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双方共同参与的突发电力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推进机场供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因机场用电系统或机场供电系统故障,对飞行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或迫使机场临时关闭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协调解决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用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机场的35千伏及以上变配电系统、10千伏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等。
(二)机场供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供电企业向机场提供电力的供电系统。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0 电力管理
3.1 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2 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3 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4 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
3.5 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500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6 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7 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8 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9 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 动能管理
4.1 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 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 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 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 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 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 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1)施工现场管理是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集中体现。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仅是一个工程管理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它还涉及许多城市建设管理法规。
(2)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原来的建设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而每个改革措施的成果,必然都通过施工现场反映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现场内建立起新的责、权、利结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既是建设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其他改革措施能否成功的重要保证。
(3)施工现场是施工企业与社会的主要接触点。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项科学的、综合的系统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都通过现场管理来反映。企业可以通过现场这个接触点体现自身的实力,获得良好的信誉,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同时,社会也通过这个接触点来认识、评价企业。
(4)施工现场管理的施工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大量的人流、物流、财流和信息流汇于施工现场。这些流是否畅通,关系着施工生产活动是否顺利进行,而现场管理是人流、物流、财流和信息畅通的基本保证。
(5)施工现场是各专业管理联系的纽带。在施工现场,各项专业管理工作既按合理分工分头进行,又密切协作,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各项专业管理的热核经济效果。
1.2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任务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任务,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全面完成生产计划规定的任务(含产量、产值、质量、工期、资金、成本、利润和安全等)。
(2)按施工规律组织生产,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高效率和高效益。
(3)搞好劳动组织和班组建设,不断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思想和技术素质。
(4)加强定额管理,降低物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生产储备和资金占用,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5)优化专业管理,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投入和产出。
(6)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使人流、物流高效有序。
(7)治理施工现场环境,改变“脏、乱、差”的状况,注意保护施工环境,做到施工不扰民。
2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临时筹建项目部的整体素质不够高
管理人员及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投资效益观念淡薄、缺乏施工合同意识,缺少控制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从而造成设备订货时价格假象控制在概算内,而许多随主机供应的附属设备没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最后则要重新订货采购,结果往往大大突破控制价。
2.2 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中,电力工程管理不完善
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中,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是关键,既起到了龙头的作用,又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在公司内部与用户电力工程有关的部门有业务部、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各用户收取技术咨询费、工程款,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向供应商拨付材料款和设备款,作用是十分明确的。其余的两个部门则在电力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分别担当各自的职责,这就出现部门间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会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的进展。
2.3 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尚有欠缺和不完善之处
如在工程施工结束进行验收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经审核后才能向用户收取工程余款和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支付余款。但是在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往往就存在着问题与违规操作!
3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关键
3.1 施工项目的管理者
即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能力。项目经理的存在明确各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的职责,各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主动协调,为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项目经理对整个施工环节来说是龙头,是核心,其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项目的好坏与否。
3.2 施工部门的相互协调是施工管理的前提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控两管一协调”。其中,“一协调”管理是指和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参建各方,如业主、监理、承包商之间,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部条件之间,各种关系的协调管理。“协调”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施工过程存在施工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供电部门和单位等多部门间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会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的进展进度,因此必须建立正规高效的电力工程管理流程,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这也是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
3.3 施工管理的重点——三个基本要素“工期、质量、成本”
对于整施工过程来说,要在有限的条件下实现工期短、质量好、成本低的管理目标,应对目标三要素分别进行分析,发现各自的影响因素,找到控制的方法和途径。抓住了这三要素就等于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纲、就把握住了施工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任何准备和变动都围绕这三点进行,就可以使得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多个板块协调有目标、有中心的进行。要把握和处理好工期,质量和成本这三者的关系,质量是根本是前提,工期是重点是核心,成本是目标是落脚点,将这三者的要求贯穿在整个施工管理中,是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加快建设速度,高质量、高功效、低消耗,保证安全施工的核心工作的关键点。
3.4 施工管理的动力——注重科技创新
在现实的电力工程中,很多施工团队不思进取,满足于现状。不谋求科技创新,在原有的技术水平上不停的“炒现饭”,甚至不假思索的跟着前人走老路,甚至沿袭旧人的不好的习俗,我认为在健全和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必须要在施工团队中培养创新精神和探索意识。一个创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一种创新的施工科技手段不仅对工程项目管理和一个企业的生存周期极为重要,也是提高国内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实现与国际电力工程接轨的重要前提。
4 针对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流程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体系,建立完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强化管理意识,规范管理行为,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狠抓“工艺质量革命”,以质量求生存,以精品闯市场。树立全员精品意识,以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为基础,以实现机组达标投产为基本要求,在施工质量、工艺水平、文明施工、机组投产水平方面达到全优。
(2)专业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许多要求,主要是进度控制,同时也可以进行费用控制和资源管理。特别是软件可以将进度、资源、资源限量和资源平衡很好地结合起来,使进度计划可以是基于要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并结合施工承包商的人、材、机资源而制定出来的、定量的、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因此,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人、财、物的投入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可行的`、科学合理的应用规划和管理方法,对于切实用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做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3)在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及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例如投资效益观念淡薄、缺少控制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将导致工程的实际造价大大超过预算和控制价,或由于不能合理统筹安排,导致各部门不能协调工作、工作效率不高等现象。提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和劳务人员素质,是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基础。任何技术、管理手段都是虚的,只有管理者是实的、是活的,只有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人员具有应具备的素质,才能使整个工程高效、有秩序、有计划的进行,这是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前提条件。
(4)电力工程招标流程结束后,由市场管理中心将招标结果或是非招标工程的落实情况通知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经营部,并把图纸转给公司经营部。由公司经营部将接到的通知存档。由公司经营部和工程管理部与用户、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召开施工前准备会,施工单位的工程预算由预算中心审查。由公司经营部向用户收取20%的工程预付款,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委托协议”。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拨付工程预付款。由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人员和用户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等工程管理。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要经过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用户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门科学,不断地探索管理的新思路,探寻更为先进科学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是每个电力工程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只有锲而不舍地学习、探索,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善企业管理及技术标准,保证施工优质,在激烈竞争的电建市场中,使企业能很好地生存、发展。
引言
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电力工程建设企业面对着电力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 必须积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必须在各电力工程项目中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消除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势在必行,更有利于体系运行行之有效。
1、安全生产隐患控制的原则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安全管理总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未发生之前就尽可能的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在了解和掌握安全隐患根源的基础上,通过其所依存条件的改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控结合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针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预防措施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并使这些措施落实到位。但随着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现在已把动态跟踪、及时调控、重点控制、全局把握列为安全管理的原则。
2、安全生产隐患及控制方法
2.1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即为生产隐患的根源,哈默(willie hammer)曾把安全生产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隐患就是导致事故的起因。它还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2.1.1存在条件: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条件是指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存在所需要的物理、化学或其它条件,包括储存条件、理化性能、防护条件、操作条件以及管理条件等。这些条件将是安全生产隐患被存放、产生破坏或被防护处理等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2.1.2触发因素:触发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管理因素等,如不正确操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都属于人为因素,不正确管理、不正确的训练、指挥失误、判断决策失误、设计差错、错误组织安排等都属于管理因素,心里畏惧、担心害怕、自觉恐惧等都属于心理因素,手脚不便、嗅觉不灵、视力微弱、思维缺陷等都属于生理因素。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安全生产隐患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生产隐患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2.1.3潜在生产隐患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潜在生产隐患性是指安全生产隐患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或不确定性,一旦触发条件形成,就可能释放能量,产生或带来的危害。
2.2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控制方法
从安全管理的整体过程来看,安全生产隐患的分析和排查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前期部分,而对安全管理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在发现安全隐患和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将这些隐患和生产隐患消除掉,使得工程项目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因此,如何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2.3安全生产隐患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2.3.1三全管理法,三全管理法即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法。目前,这种方法在工程实际中应用非常的普遍和广泛,这种方法不仅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而且管理效果也很明显。这种安全管理方法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广泛性强、公众参与性高,易于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便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管。但如若使用不当,也会出现谁都管谁也不管的散乱局面,因此,采用这种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分清责任,划分范围,相互监督,制度考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2.3.2预测分析法,预测分析法是安全管理中的一种前置方法,它是在安全管理实施前就进行预测分析,通过将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化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化解安全生产隐患的一种有效方法。使用预测分析法必须先识别生产隐患因素,评价其生产隐患性,然后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另外还应注意,有时采取某种安全技术可以根除或限制一种生产隐患因素,却又带来另外一种生产隐患因素。例如,用压气系统代替电力系统,可避免电气事故:但压气系统蓄积的能量本身就潜伏着危机。使用预测分析法时一般可以按以下的优先次序选择具体的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故障安全设计;
(2)隔离、屏蔽或闭锁安全生产隐患;
(3)限制或减少生产隐患因素;
(4)减少故障及失误;
(5)警告。
3、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3.1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培训
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电力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要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培训。转岗人员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岗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3.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人为本,防范施工安全事故。
3.3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将安全职责具备详细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负责人对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注意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4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主要由于这些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安全方案、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坚决与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的不良习惯做斗争。
4、结束语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应常抓不懈。在电力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要求安全施工,认认真真做好每一项安全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进步,必然对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已成为电力施工企业现代化飞跃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识。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在内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用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枢纽机场为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干线机场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支线机场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已建机场名单由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同时要满足电监会有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保障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机场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将机场供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机场涉网继电保护定值审核备案,指导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开展定检校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六)协助开展机场用电安全事故调查。
(七)按照电监会有关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规定要求,在重大活动期间做好机场供电保障工作。
(八)按照电监会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用电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程、规范,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机场用电设施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维护工作。
(三)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机场用电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二次系统的整定、定检和日常维护工作,机场用电系统保护定值应当与机场供电系统保护定值正确配合。
(六)开展机场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应当将用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七)及时整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九)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电力设施保护,防止因外力破坏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
(一)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民用机场受电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二)按照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网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压设备(含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和预试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外委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机场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协商制定机场新(改、扩)建工程供电方案,方案应当满足机场在供电电源配置、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技术和管理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场规划、建设阶段用电规划。
(二)供用电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标准的更新工作。
(三)用电设备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与保管。
(四)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五)用电安全技术培训。
(六)机场供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协调、通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二)相关供电电源结构调整、对机场供电产生影响的运行方式变化、用电负荷变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各自产权范围内有关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相关供用电系统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相互通报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影响机场安全供电的相关供电系统故障信息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机场用电系统事故信息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一)制定机场供电电源中断、机场用电设施故障等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险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
(四)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机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应当对机场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调试以及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工作规程,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自备应急电源的联试、联调工作,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及时可靠投入运行;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在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机场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双方共同参与的突发电力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推进机场供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因机场用电系统或机场供电系统故障,对飞行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或迫使机场临时关闭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协调解决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用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机场的35千伏及以上变配电系统、10千伏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等。
(二)机场供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供电企业向机场提供电力的供电系统。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年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分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采掘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机电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管理井下电气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机电科(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矿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6、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1、矿应建立完善井下电气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气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电气操作规程。
2、矿每月必须进行二次以消灭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会议内容应留有记录。
3、井下电气设备维修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议,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追查处理。
4、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即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保证电力工程安全建设和电力设施正常运行,营造一个安定的生产、生活和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某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建设。某分公司系统的消防管理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成立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领导组织,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防火责任制度,指定防火专责人,要具体落实到基层各站、所。
第二条 工作任务。各级防火领导组织和专责人的任务是在集团公司和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下,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某分公司防火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变电站、调度室、档案室、财务室、微机室、材料库房、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公司领导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一)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配备规程要求的消防器材。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 有检查、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整改。
(二)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 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四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具体如下:
(一)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可用干粉灭火器。
(二)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三)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可用1211灭火器。
(四)专职或义务消防员应使用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等个人装备。
(五)防火重点部位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六)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七)消防设备、器材应按集团公司安全设施规范要求配置,指定专人按期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 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八)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档案,登记所有配备消防器材的型号、容量、生产日期和厂商、
合格证与检验报告内容、配备和更换及补充时间、年度检验与维修时间和内容等。
第五条 火灾自救与报警。各单位和部门防火负责和专责人当发现和接到值班人员报告火情时,应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根据火情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完全可自救的,可以不报警,在做出判断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展开最快的抢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情重大,无法自救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并说明火灾具体位置,同时派人接应火警,在火警未到前,应组织人员展开前期自救,并在火警到现场后全力配合火警灭火。
第六条 奖惩与考核。某分公司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按季度检查、按年度考核,对消防管理工作规范、防火制度完善、认真履行责任,全年无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防火工作责任强、成绩突出的负责人及专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幅度视程度而定。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某分公司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xx供电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细则》、《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三级防火管理责任制。公司成立以经理和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委员会。各单位成立防火小组,单位一把手为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设一名消防专责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业务上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安监部,安监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消防专责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经理的防火责任、公司副经理的防火责任、各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防火责任、安监部的防火责任、消防专责的防火责任、义务消防员的防火责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组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达到四懂、四会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临时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和防火安全组织都要把对职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将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动内容,检查有关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无违章违制,有无火灾隐患,制定消除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上岗人员、青工及转岗、复岗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所有防火专责人、重点部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点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将调度所、档案室、计量室、35kv变电站和修试车间、物资库房确定为公司重点防火安全保卫部位。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电气设备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安装和操作,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常检查整个设备是否良好,有无老化、松动、漏电等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带油设备要经常检查油质情况及是否缺油、漏油现象,检修时严禁明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现场,漏油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补接带油设备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变电站防雷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一次测试检修。 第三十条 变压器的接地装置必须良好,要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炉工作或取暖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电炉要远离可燃物,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要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 对室内的电器设施下班前要关闭电源,要经常检查电源插座接触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点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条 物资仓库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外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明火、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器设备不能私拉乱接,工作人员离开时,应注意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暖气取暖,其取暖设施与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 四懂、四会 及基本消防知识。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设备由安监部负责管理,统一购置、试验、配备、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按安监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专责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十条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帐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条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在没有火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准试放,不准挪用,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毕或灭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时向安监部报告,以便更换维修。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处理。
第九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个人财物烧毁折款在50元以上,烧毁国家、集体财物在100元以上者,因着火造成死亡或重伤一人的为火灾。凡损失不足以上标准的则通称为火警。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划出警戒区并指派专人保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四十六条 对火灾现场的遗留物,没有公安现场勘查人员允许必须保持原样,不得随意搬动。
第四十七条 火灾发生的知情人、报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调查人员讲清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现场勘查人员及单位领导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九条 火灾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损失。
3、防火与灭火的经验教训。
4、对火灾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注明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并有火灾现场平面图和有关照片。并及时上报安监科。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消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单位必须做到五同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单位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灭火抢险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二条 对造成火灾、火警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有重大火险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消防等有关部门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不执行或违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罚个人当月奖金。
第五十五条 丢失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损坏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200元的罚款,试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并给予主要领导50100元的罚款,私自动用消防水带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院内点然垃圾的罚款1020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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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消防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安全生产部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2、指导思想
3.1本部门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3.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3.3安全生产部所属办公等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完好率达100%。
3.4职工消防培训合格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率达100%。 4 职责
4.1负责安全生产部日常消防工作的管理。
4.2根据消防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审定义务消-防-队员。
4.3定期对本部门管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检查、
维护,发现不合格情况,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协调维修或更换,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4.4 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协调解决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4.5部门发生火灾时,要立即组织职工实施扑救火灾、进行安全疏散,并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
4.6为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
2015年10月20日
供电、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企业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供电、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 明确供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1、成立机运口的供电、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责任 制,在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中机运口供电、消防安全管-理-员为王佳,负责供电、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及组织安全检查。
2、定期向机运口汇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明确每次的查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有专人负责整理资料并存档,提出消防工作实施计划。
3、每月至少组织2次安全自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4、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矿领导反映,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如一旦发生火灾,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5、对消防工作中成绩卓越的个人和区、队提出表扬。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凡需要临时动明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矿相关领导批准,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
2、矿内用电禁止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
3、对违规接电、用电现象单位可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机电运输部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整改后方可通电。
三、库房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组织和领导,安全负责人要做到“三亲自”、“四带头”、“五同时”,经常进行仓库安全检查。
2、库房要配备足够的泡沫灭火器,消防栓、水桶、沙箱、铁锹等消防灭火器材,器材必须完好,摆放合理。
3、经常检查库房内灯、线绝缘情况,离库前必须检查门窗、关灯、落锁、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
4、对易燃、易爆品要列为重点防火对象,有详细的防火、灭火规则,组织措施。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各分管要害场所的单位组织每天不少于1次的进行
自我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和制止,并做好巡查记录。
2、机运口每月至少组织2次,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情况,对查处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四定表,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
五、惩罚制度
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违反本规定的,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