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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的通知(精选12篇)

作者:文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各种各样的通知,比如学校通知、社区通知、工作单位通知等等。以下通知范文包含了一些常见的场景和问题,希望能对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

党费收缴的通知【】

直属单位党委各党支部: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每月应交党费=交纳党费工资基数×交纳比例。

2、交纳党费工资基数:

交纳党费工资基数=实发工资-福补-奖励绩效-文明奖-物业补贴-独卫;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3、交纳比例:交纳党费工资基数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年初月交纳党费数额(原则上以1月份工资进行核算)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5、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每月15日至20日完成。

1、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缴纳工作,把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基本任务,认真核定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督促每名党员自觉足额交纳党费。

2、直属单位党委所属各支部党员通常应由本人通过“郑大党员e家”手机客户端交纳党费,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通过“郑州大学智慧党建平台”对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提醒,及时更新维护党费基数,协助新调入党员进行系统的安装使用。请各党支部于1月31日前将附件电子版发至直属单位党委邮箱:zsdwdw@。

党费收缴的通知【】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x8]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枣组文[x4]55号)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x6年2月5日前缴齐。

3、对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将代扣代缴申明报党办后经党组批准后报财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4、本次缴纳党费以x5年12月工资表为准,在岗干部与退休干部以12月所发工资为依据计算。

党费收缴的通知【】

各党支部:

接校党委通知,为做好我院2022年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农组通〔2020〕2号)执行。

各党支部收齐2022年上半年党费后,于6月20日(周一)中午12点前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入账至学院党委组织员杨宇姣账户(户名:杨宇姣;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五山支行;帐号:6212263602001585140),入账时备注“党支部简称+2022上半年”,如“本科生党支部2022年上半年”“植病教工党支部2022年上半年”。并将附件《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重命名为“××党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发送至学院党委邮箱zbdw@。

1.退休教工党支部在收取离退休教工党员的党费时,现场返纳80%,由支部管理使用,剩余部分的党费缴纳至学院党委统一入账。

2.各党组织要认真核算、按时足额收取党员党费,并在党支部工作手册和党员党费证上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

各村、企业、站所各党支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党费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各类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机关党员、站所党员、企业党员、离退休干部、农村党员中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从工资调整的当月起,依据缴费标准,核定好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足额收缴党费。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领取养老保险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农民党员都要按中组部制定的党费收缴标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3、对于离退休人员关系在村里的要认真核实其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数严格按《规定》第五条收缴。

二、按时上交党费。

1、按照《规定》要求“党员凭党费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各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所有党员按规定要求,自觉及时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交纳。

2、全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的所有党员要坚持每季度上交一次党费制度。具体时间要求是:每年3月15日至30日;6月15日至30日;9月15日至30日;11月15日至30日为党费收缴日期,各支部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将本支部党费上交到镇组织员办公室。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上交标准上交党费,不得延期,不得截留,做到足额上交。

3、各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三、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以各支部为单位支部书记负总责,各支部要责成专人管理专人记账,做到票据齐全、帐目清楚,收取党员党费,都要给党员开党费收据,并将收缴小票存档,便于检查和管理。同时在党费证上注明交费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及时搞好交接手手续。

党费收缴人员变更,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好交接,党费接交人员和党组织负责同志都要签字,避免出现漏洞,严禁党费收缴人员以各种理由扣留或拒不上交党费。对违反人员镇党委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对相关党组织书记和党费收缴人员进行处理。

五、定期检查。

及党支部书记将在全镇范围内给与通报批评。

六、严肃党纪。

对于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之规定,“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于在上级检查中有上述情行,支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将对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10天内召开全党会讨论上报。

各支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召开全党会,向广大党员传达通知精神。同时请将各村负责党费收缴人员名单于2008年9月11日前上报镇组织员办公室。

后附:

党费收缴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09〕19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我校高度重视,对全校党费的收缴、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及党费收缴及支出的基本情况。

1、党组织基本情况:学校党总支共有党支部3个,其中在职党支部2个,离退休党支部1个;党员36人,其中在岗党员23人,离退休党员13人。

2、党费收缴的情况: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各党支部共上缴党费元,我校党费总收入元。

三年来我校党总支党费共支出元。其中,按比例上缴教育厅机关党委元,党员培训、教育及活动费元,其它开支元。

二、充分认识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重要性。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组织活。

动的基本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组织的一种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管理是我校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校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我校党总支书记负全责,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具体实施,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自始至终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实做好这一工作。党员大多都能自觉、及时、足额地交纳党费,无少交或拖交现象。

三、充分遵守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我校党支部充分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区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化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意识。党组织党费工作人员,协调财务部门,按照党费收缴规定的有关要求,核算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告知本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党费管理严格按要求规范。

3、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合理开支留成党费。在党费的使用上,我们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基本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审批严格,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对党费的使用,我们严格执行了只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这个规定范围,主要用于党员教育,订购党员学习资料,轮训党员,开展党员活动等。

二是离退休干部党费收缴较难。党员干部离退休后大部分分散居住,由于地域差别和联系较少,相对来说缺乏约束和监督,要足额、按时交纳党费较困难,今后,我们将在总局党委组织部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强化检查督促;进一步提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政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增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意识。努力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党费收缴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中组部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

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对党员不交纳党费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小组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东丰四中党支部

2012年3月1日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共中内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凡有工资收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 (含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对党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三、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对党员不交纳党费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小组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一、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数额有多有少,具体依据工资标准。

三、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五、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六、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支部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上交党费一次。支部党费收交情况必须上墙公布。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教育工委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上缴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1、学校将按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35%上缴省委教育工委,40%下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党的活动,其余25%留存校一级用于党的活动。

2、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党委组织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帐目核对。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通报。

5、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的收缴、下拨党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收缴标准及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按以下意见执行: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一)公司党员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补差工资之和(税后),按规定缴纳党费。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兑现的年薪或者年度绩效考核所发放的薪酬计入当月核缴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认真按照工委组织部的规定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党员按月向支部交纳党费,支部按季度向学院组织部上缴党费,并及时汇报收缴情况。

二、交纳标准。

每月以学院组织部下发的工资基数按照比例进行计算、交纳党费。

三、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专立账户,明细账目。个人要有党费证,支部有统计。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机械工程学院。

党费收缴制度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党费收缴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1、党费的'收缴。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费交纳的规定。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基数)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离退休人员党费交纳按区机关工委有关要求执行。

3、晋级加薪的交纳比例。党员在调整工资级别中晋级或由于作出特殊成绩而晋级,增加的工资额是固定工资收入,应按调级后的月工资总额,依照固定工资的收入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费的上缴和管理。党费的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按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及时上缴区直机关党工委。党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大会和区直机关党工委报告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按月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填入每月党费收缴年报表,年终交党员传阅签名后,保管备查。每年党费上缴报告单于12月10日前填报区直机关党工委。

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学习教育中对党费收缴工作开展专项自查的通知》(泰海组发201625号)要求,我社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在党费收缴过程中,我社区大部分基层党组织均能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党费。目前,我社区党总支共有党支部3个。20xx年,共有正式党员104名,预备党员2名,收缴党费合计4260元。所收党费均全部及时上缴街道组织科,单位或个人无截留党费或将党费挪作他用等现象发生。

我社区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区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同时,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开展“两学**”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优势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4、社区党组织交纳方式符合规范,不存在别人代交、组织垫交、单位扣交等现象。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归档工作,及时将党费收缴登记册、上交党费所有票据等重要内容,归档整理,以便长期备查。

在自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

1、有的党员党费不是按月交纳,而是按季度交纳或者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2、极个别党员存在调资不调党费的情况,没有将调整的党员工资及时纳入党费收缴基数;

3、极少数党员长期失联或者长期在外务工,存在党费收缴困难、延期交纳的现象。

我社区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工作的整改工作,主要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党费交纳时间。每月1日(全区“党员交纳党 费日”)要求社区所有党员主动向支部交纳党费,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明确党费交纳金额。社区党组织每半年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区分每一名党员的工作收入,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将党费清单告知党员本人,要求每名党员按照党费清单按月交纳。

3、明确党费处理办法。对于延期交纳或者无故未按照规定数额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加强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强化党员意识。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