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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实用8篇)

作者:雅蕊 2023年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实用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一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区污水处理厂电力设施设计、安装、工程验收投运项目,甲方承包给乙方负责实施事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优质高效按期建成投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工程名称:……区污水处理厂……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完成工程点的电力设施建设、设计、安装、验收的工作内容。

2、乙方完成自t接电源点至变电台区(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内容(含工程造价清单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

该工程从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gb50171_9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

2、工程质量:优良工程。

第五条 工程造价

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双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造价50%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财务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据,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价费用,余10%工程造价费用待质量保修期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工程点电力设施建设申请的相关资信文本。

2、为乙方提供现场查勘基础资料。

3、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方便,负责青苗理赔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

2、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工程完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乙方承担因自身工作失误、管理不严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质检人员进行检查确认。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日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和采购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停建、缓建或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

4、若甲方违约,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延长时间从施工工日中扣除;

2、关于对安装工程的验收,加入电力系统运行的时间由供电局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供电局备案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二

^v^令(2006年第1号)

《^v^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0六年一月九日

^v^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v^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v^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v^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v^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通航管理

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系^v^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v^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v^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v^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五)船员已按照^v^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v^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v^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v^境外;(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一)持有^v^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v^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三)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v^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v^的规定;(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七)符合^v^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已经持有有效的^v^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v^海员证签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v^国籍的公民;(二)已依法取得^v^船员服务簿;(三)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已依法取得^v^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v^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v^的规定;(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v^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v^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_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排水管安装、维修、拆除等

2.工程地址: 红康幼儿园教学楼

3.工程内容: 排水管道工程

材料计划(定尺)、装卸、搬运;

成品保护、清洁卫生、余料回收;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包材料、人工、机具费。

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场内装卸转运。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技术必须达到规范要求;质量不合格不验收。

四.合同工期

1.在20xx年 7 月 15 日前必须进场开始安装。具体工期必须满足甲方需要。

2.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内容,经甲方验收小组签字确认后为竣工时间。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

五、合同价款

排水管道敷设安装,合计 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壹拾捌元叁角整)。

工程结算以现场安装完成为准,不合格工程量不验收。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合格后付完工程总款。

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操作场地,施工临时用房及用水、用电等临时设施,以满足乙方施工需要。安装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

负责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与乙方的配合工作。

对工程质量、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并委派具体工作人员协调处理工程事务。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在正常条件下,确保工期,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及施工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施工期内负责双方的成品保护。

保证工程符合总进度要求。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具备开工条件导致延误工期,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报,经批准后顺延工期。

2.对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材料人工费用。

九、其它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期要求施工。

2、如乙方个别人员违反甲方和安装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时,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对该个人清理出场。

3、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工程完工款项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具有如下意思:

4.经销:是指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条件结算的合作方式

(1)货到付款;

(3)按批结算,即每批进货时结算上批进货。

(注:上述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在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选择一种。)

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6.补充协议: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1.甲方是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代理销售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内销售甲方软件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销售商,应尽代理销售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努力将甲方软件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如有新的零售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软件产品的品种、数量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软件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软件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6.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软件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______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7.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a.自收货当天算起______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b.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______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______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1.保持甲方软件产品所有品种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软件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代理销售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代理销售商,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的折扣。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折的折扣。

此外,乙方可以享受当月的奖励按照合同附件规定计算。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______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a.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软件产品;

b.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

c.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______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d.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五

乙方:

1、工程名称:下水道维修、疏通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大包

1、本合同工期为三十天

2、工程总造价: 元整,大写。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开始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预算价下浮17%结账。乙方出具由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工程预算见附件)

3、预留工程造价的5%,即贰仟肆佰元整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两年,两年后返还,若两年内出现由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1、乙方必须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工,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工程顺延。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工程延后,视为违约,并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3、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由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负责维修。

1、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否则,应及时、免费按照甲方要求更换。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若达不成一致,可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

日期: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长沙创圣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企业营销顾问团队,针对,服务内容如下:组织结构规划,品牌整体策划运营,宣传推广运作,相关浏阳市场资源渠道共享,乙方对甲方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的访谈、调研,客观中立地审视,做出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计划方案,并且结合企业本身规划落实各项计划与方案。

第二条服务时间

1.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时长自20xx年_____月至或 甲方该项目停止运营。

3.运营期间,甲方咨询顾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信件以及其他方式向乙方询问相关企业运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具体服务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运营工作要求

1.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确定1位主要联系人,负责甲方和乙方项目日常工作的接洽与沟通。

资料,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的办法。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项目规划建议、营销推广,活动策划与品牌宣传、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七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乙方提供的项目方案,须事前经甲方批准并审核方案、费用、执行范围、执行内容后才能一一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及时调整。

(2)甲方应对乙方工作积极提供协助,促进本次合作的顺利、有序准备工作及执行。

(3)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执行方案时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础资料、场地、人力支持等),协助配合乙方前期准备。

(4)若因甲方原因临时变更执行时间,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形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因甲方原因临时取消执行,导致产生费用甲方应承担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5)甲方有履行本协议内容合作框架的义务,合作框架包含合作项目、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

(6)甲方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7)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乙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随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服务方案进行改进。

(2)乙方需在甲方确认后才实施具体内容。

(4)乙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若由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而引起的项目工作进度延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影像、姓名、声音、签字、动作、形态、表演、拍摄花絮等,进行设计创作和传播刊载后,如果非乙方原因触犯第三方权益产生的法律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污水一体化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合同篇八

乙方: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装饰服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金,甲方全权负责运营,实现双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四万元启动业务资金,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资金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甲方经营盈利后,甲乙双方各占50%利润;如经营亏损,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书协调补充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涉及帐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栽。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