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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 上保险心得体会(模板9篇)

作者:文锋 最新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 上保险心得体会(模板9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一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中维系社会稳定和个人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为了防范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越来越重视购买保险。保险不仅能够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给予心灵上的安慰。正因如此,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第二段:不同保险类型及选择

保险有多种类型,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险、车险等。不同的保险类型有不同的保障目标和范围,人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比如,对于有家庭责任和抚养小孩的人来说,购买人寿保险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对于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购买意外险和医疗保险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意外和医疗费用。

第三段:购买保险的益处

购买保险的最大益处是能够防范风险并减轻经济压力,尤其对于突发意外和重大疾病的预防。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缓解经济困难。此外,保险还能够为投保人提供投资增值的机会,比如一些人寿保险可以作为长期储蓄工具,具有较高的利息和回报率。同时,购买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感和心理安慰,减轻精神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段: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虽然保险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帮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选择一家口碑好、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是关键。其次,一定要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额、赔偿比例、理赔方式等细则。此外,购买保险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避免盲目将保险当作投资工具或者购买过多的保险产品。

第五段:个人购买保险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购买保险多年的消费者,我深刻体会到保险对于我的帮助。一次意外事故让我不得不住院治疗,但是由于我提前购买了医疗险,我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太大的负担。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我的医疗费用,让我能够安心养伤。此外,我还意识到购买保险不仅需要照顾到自己的需求,也需要考虑到家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悠闲的生活和经济保障。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继续关注保险市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保险购买,并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推荐。

总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和精神安全的保障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越来越被重视。购买保险不仅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给予心灵上的安慰。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并在购买时注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条款细节。我的购买保险心得是,保险的价值远大于我们所付出的费用,它能够给予我们安定和保护。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未来。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二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 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三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 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 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四

保险丝是一种用于保护电子电气设备的安全电气元件。它们能够在电路中起到过载保护的作用,一旦电流超过额定电流,保险丝会熔断以防止电路过载和电气设备损坏。因此,保险丝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选择适当的保险丝

选择适当的保险丝对于电气设备的保护和安全至关重要。在选择保险丝时,需要考虑电流和电压等参数。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电路中的最大电流相匹配,否则过大或过小的保险丝都可能会导致电路故障甚至火灾。此外,保险丝还有不同的工作电压,应根据电路的工作电压选择适当的保险丝。

三、保险丝的更换注意事项

保险丝作为电气设备的重要保护元件,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换。在更换保险丝时,需要确保电源已经断开,以避免触电导致伤害。此外,保险丝应使用与原来相同类型和额定值的新保险丝进行替换,不得随意更换规格不同的保险丝。更换完成后,要进行系统的测试,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四、保险丝心得体会

通过使用和更换保险丝,我深刻体会到了它在电路安全中的重要性。保险丝能够及时、准确地熔断,确保电路过载时及时切断电源,避免了电气设备受损甚至引发火灾的风险。此外,保险丝能够起到预防和控制电气故障的作用,有效延长了电器的使用寿命。因此,选择适当的保险丝,定期检查和更换保险丝是我们维护电气设备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步骤。

五、结语

维护电气设备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选择适当的保险丝,定期检查和更换保险丝,能够有效提高电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通过使用保险丝,我们不仅可以保护电气设备免受过载和故障的损害,还可以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保险丝的了解和使用,注重安全用电,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电气环境。

以上体会是我在使用保险丝过程中的一些感悟,通过这些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了保险丝在电路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正确使用保险丝的重要性。只有在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正确使用保险丝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电气安全,了解并正确使用保险丝,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电气环境。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五

保险丝,作为一种安全装置,广泛应用于电气设备中,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在使用保险丝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我也从中获得了一些有关保险丝的心得和体会,下面将逐一展开。

首先,保险丝的安全性是我最为关注的。一个优质的保险丝应能及时切断电流,确保电气设备不会发生过载或短路,避免因电流超载而引发的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市场上存在很多质量差劣的保险丝,其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们在购买和使用保险丝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避免使用低质量的产品。同时,在使用保险丝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其次,我意识到保险丝的选择需要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来进行。不同类型的设备对电流的需求不同,因此,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保险丝的额定电流过小,它可能会频繁地断开电流,导致电器无法正常工作;而如果额定电流过大,保险丝就无法及时切断电流,无法保护设备安全。因此,在选择保险丝时,我们应了解设备的额定电流需求,并选择适当的保险丝,以保证电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此外,保险丝的热稳定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电流通过保险丝时,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如果保险丝的材料具有较低的热稳定性,可能会在电流过大的情况下引发短路或发生熔断,危及设备的安全。因此,当我们购买保险丝时,应选择具有较高热稳定性的产品,尽量避免因温度过高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另外,保险丝的更换也是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经使用,保险丝可能会受到电流冲击或过载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变得脆弱且容易熔断。因此,定期检查和更换保险丝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保险丝的使用寿命为一年左右,我们应在这个时期内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此外,如果在日常使用中出现电器频繁断电或保险丝频繁熔断的现象,也应该立即对保险丝进行检查和更换。

最后,保险丝的使用需要谨慎和注意。在更换保险丝时,务必切断电源,避免因电流流过而引发触电事故。同时,保险丝千万不能私自改变其额定电流,以免出现电器故障或安全事故。此外,在使用保险丝的过程中,我们应加强对其故障机制和原理的学习,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维修能力,以便在遇到故障时能够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丝在电气设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并正确使用保险丝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非常重要。通过对保险丝的研究和实践,我不仅深刻体会到了保险丝的安全性,保险丝与设备匹配的重要性,还了解到了保险丝的更换和使用注意事项。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保险丝的使用和维护,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六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基本险

特约保险标的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七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 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八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保险人(签章):_________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公司一把手述职报告篇九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购买保险产品。我也是其中之一,在跑保险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其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约300字)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我意识到了自身需求的重要性。每个人的保险需求都是不同的,要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我首先明确了自己的保险目标和需求,判断健康保障、财产保障、责任保障和投资增值四个方面的需求,并结合收入、生活习惯以及家庭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自己最需要的是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因此将重点放在了这两个方面。通过与保险顾问的深入沟通和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最终选择了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第三段:学会保险理赔(约300字)

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理赔,购买保险最终是为了在风险发生时得到相应的赔付。然而,很多人在面临风险时却不知道如何进行理赔,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在我跑保险的过程中,我学会了查看和理解保险合同的细节,包括责任免除、赔付限制以及赔付流程等内容。我还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理赔资料的准备和申报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在购买保险时就开始集中整理相关资料,并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提交。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对于保险的信心也得到了增强。

第四段:建立保险意识(约200字)

保险是一种预防和分散风险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赌博”或者“获取利益”。通过跑保险的过程,我深深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我们生活中无法预知和掌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保险可以在我们遭受损失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帮助。因此,我逐渐建立起了对于保险的意识和重视,不再将保险看做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必要的支出,是对自己和家人的爱护和保障。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调整(约200字)

保险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创新,保险产品也在不断更新和提升。所以,跑保险需要时刻保持学习和调整的态度。我意识到保险不是一次性购买,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生活和需求的变化,我们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自己的保险计划。因此,我以保持对保险市场的关注和了解,与保险公司和保险顾问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以及定期评估和调整自己的保险需求为目标,保持自己的保险计划始终适应自己的现实需求。

总结(约100字)

跑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个人事务,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和学习调整的必要性。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学会保险理赔,建立保险意识以及持续学习和调整对于获得有效的保障都至关重要。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跑好自己的保险,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