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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6篇)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的存在可以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组织的整体利益。规章制度的范文应该注重权责明确和激励机制,以下是一些特点鲜明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和改变工种的酒店员工必须由生产主管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生产流程的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四条对从事酒店锅炉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的制度。

第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酒店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管理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酒店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由总经理带队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管理检查一次。

第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形成及时整改的制度。

第十一条采购部要按销售计划提前准备,要保证时间和产品质量,不购买、出售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杜绝病毒相互传播。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原材料明细帐和产成品明细帐。原材料的数量管理根据领用时数量和加工产成品时消耗的数量登记;产成品的数量根据加工完成的产成品和产成品返仓库数量登记。

第十四条月底将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和结余数量,上报酒店总经理。

第十五条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管理制度,如有违反,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按成本价扣减工资。

第十六条生产人员要严禁将不洁物质带入车间,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酒店工程部处理。

一:保安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日常管理制度:

1. 保安部依据《员工守则》对保安员进行管理,同时根据保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在实施具体管理时必须更加强调“严格培训,严格管理”的要求。

2. 保安部是 “执法”部门,保安员是“执法者”,因此要求保安员“律人先律已”,如保安员违反纪律,一律从严处理。

3. 对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由保安部经理负责,通过综控组主管、警卫主管具体指导,每月由部门经理、综控主管或警卫主管主持召开一次保安员大会,每周一次由综控主管、警卫主管或领班主持召开各班组班务会,小结工作及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6. 每日班后由本领班集合对各岗位队员进行工作讲评。

(二)、保安员培训管理制度:

1. 接受各种知识和保安业知识的业余培训是保安员的义务。

2. 保安部将根据每个员工的素质和表现以及部门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

3. 日常培训原则上按层次管理,即部门经理负责对主管的培训,主管负责对领班和保安员进行周期性培训。

4. 保安部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业绩的评估,作为员工下一季度工资标准的依据。

5. 保安部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和综合知识的考核,成绩存档作为晋升、降职或奖罚的依据之一。

6. 如员工严重违反纪律但又未达到开除的程度,则部门将依据员工手册作出处罚、并对其在岗培训(重复培训)。如重复培训未合格的员工,部门将对该员工作出淘汰决定,以此方法激励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三)、保安部工作管理制度:

1、 岗位纪律

1) 一切行动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

2) 熟悉和遵守酒店及保安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3) 上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未经许可不擅自外出。

4) 不得随意请假、调班,如确有重要事情,需提前一天向领班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紧急、特殊事情可以电话通知但事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及补办请假手续。

5) 上班时间不得吃零食、饮酒,不得听收音机或玩游戏机,不得与人争吵,不得串岗,不得打瞌睡及睡觉,不得私自会客。

6) 当班在岗时不得吸烟(吸烟须在规定地点),不得看书报刊物,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聊。

7) 不准打听或议论客人的私人生活,严禁泄露客户资料和酒店内的一切资料。

8) 不准私自向客人承揽任何业务。

9) 不得接受客人的小费、招待或任何形式的馈赠。

10) 不得将客人丢弃的任何物品占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2、 岗位文明规范

? 仪容仪表

着装要求

1) 制服:外套按规定季节着装,保持整洁。钮扣完整、扣紧。大衣与外套统一穿着,衣领不得竖起。

2) 衬衫:衣服平整,领、袖口清洁,隔天换洗,钮扣完整、扣紧。

3) 领带:长度不过腰,领结居中饱满。

4) 皮鞋:上岗前擦拭,保持清洁光亮,鞋带扎紧。

5) 佩饰:胸牌别在左上口袋1厘米处,肩章佩在肩部正中,臂章佩在左上臂外侧中央,离外套肩线下约12厘米。

仪容要求

1) 保安员头发不过衣领,鬓角不过耳、不留奇异发型。

2) 勤刮脸,不留胡须。

3) 指甲要常修剪、不留长指甲。

4) 当班员工不食葱、蒜等气味浓烈的食品。

仪态要求

1) 行走时上身应保持挺直,双手自然摆动,避免上身晃动

2) 跨立式站立时两脚分开,与肩同宽,腰挺背直,目光朝前看,右手捏住左手腕,紧贴后腰部。

3) 坐着时上身要端正,不能前倾歪斜,不要用脚敲打地面,不要摆动、抖动,不要翘二郎腿。

? 待人接物

1) 对来访人员说:“ 您好,请问您上哪楼哪座?” “请出示您的证件。”

2) 当对讲机无人接听时应对来访者说:“对不起,您要找的人不在,请您稍后与他联系,好吗?”

3) 当来访人员离开时应说 :“谢谢您的合作,欢迎您下次光临”,“再见”。

4) 对违章行车者说:“对不起,我们这里是单行线,请您按规定方向行驶”“谢谢您合作”.

5) 对违章停车者说:“对不起,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请您将车停在指定车位好吗?”

6) 对车场内闲杂人员说:“您好,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不要在车场玩耍”“多谢您的合作”

7) 对车辆出车时应说: “欢迎您光临本酒店,祝您一路顺风”

8) 当车辆进车时应说: “请您将门窗锁好,贵重物品随身带走,请不要放在车内”

与客人交谈时:要与对方保持适当的目光交流。

同人握手时:要目视对方,面带微笑。

接听电话时:

1) 铃声一响,尽快接听,铃声不超过三次。

2) 接听电话时,声调要亲切,语速不要快。

3) 接听外线电话要先问好,值班处简称:“您好,保安部xx岗位,请讲!”。

4) 楼层业户电话应报:“您好,保安部消防监控中心,请讲!”

5) 接听保安联系电话应报:“xx岗, 请讲!”

6) 如没有听清对方的话,应说:“对不起,我没有听清,请您再讲一遍?”。

7) 如需要询问对方姓名和公司,应说:“请问您贵姓?请教贵公司名称?”。

8) 如果接到打错的电话应说:“对不起,这里是保安部xx岗位, 您打错了!

9) 通完电话后要说:“谢谢、再见”,并应让对方先挂电话。

接待来客

1) 接待有约来客,经确认后,可直接引见,态度要热情。

2) 对未预约来客,应礼貌地问清姓名或单位、来访事由及拜访对象,并为其联系,应热情引导,若不安排见面,则委婉地告诉来访者。

3) 详细及准确记录客人要求或投诉内容,并及时转达给相关负责人。

(四)、安器械使用规定

1、对讲机制度:

1) 管-理-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根据编号对应备用电池板,不得调错。

2) 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对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于交接-班记录中。

3) 对讲机是岗位之间重要的通讯工具,所以,在顶岗或换岗时,要做好移交,做到机不离人,人不离岗,不准擅自将对讲机带到他处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4) 上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对讲机及禁止在对讲机中谈论于工作无关事由、开玩笑,不得在对讲机中联系机密事情。

5) 本部使用统一频道,未经主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

6) 使用时,若出现收发信号较弱时,有以下几种原因:

7) 周围有多种电波干扰(如遇串台时,不得与之联系);

8) 周围有钢筋、铁器等障碍物(如遇电梯、机房等);

9) 周围有较高、较厚的墙壁或地下室等密封处;

10) 电池不妥善保管及使用对讲机,不得握拿天线部位 。 避免碰撞、敲打对讲机,避免因浸水、淋雨等 而导致对讲机受潮。电池板需电量耗尽方可充电。

11) 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严禁私自拆卸。 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对讲机损坏的,根据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2、对讲机使用方法:

1) 为了更加清楚的联系特规定代码如下:

内保巡逻岗: 05 东门岗: 06 西门岗: 07 大堂岗: 08

2) 对讲机使用方法如下:

a) 爱护使用对讲机,请勿摔跌,取用时用手握机体,勿拿天线和腰夹.

b) 使用时先用手按住红纽然后呼叫.

c) 等待呼叫完毕后在松开按纽.

d) 如果呼叫本岗位时,要等对方呼叫完毕回答.

e) 请及时检查对讲机的频道(保安部统一为六频道)和对讲机的音量及电池电量是否充足,以免引起工作的不便.

3) 应急代码(在周围有闲杂人员,又不方便回应的时候用):

火 警: 19 地 震 : 13 台 风: 15 死亡事件: 14

4) 各代码的使用方法:

a) 如:领班呼叫大堂岗 08 、 10呼叫,收到请回答, 08收到请讲.

3、手电筒:

1) 一般照射:在大范围搜索巡查时使用。

2) 集中照射:集中一点照射,在辩明可疑事物时使用。

3) 尽量少用手电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处之歹徒袭击。

4、数码相机:

1) 统一保管统一使用,未经批准保安员不得随意使用。

2) 由当值保安领班保管。

3) 当值领班应注意保养,妥善管理。

4) 其他部门须借用时必须写借条,内容为使用事由、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借用人签名、当值领班签名。并做班组好移交,由当值领班根据借用时间,做好跟进归还事项。

(五)、监控室管理

1、保安部/值班室

? 室内要求:

a) 顶面标准:黄色或白色、光洁平整无污垢,室内照明器具为日光灯。

b) 墙面标准:黄色或白色、墙面光洁平整,清洁无污垢、无破损。禁止未批准的上墙物品。

c) 地面标准:地面颜色保持一致,每日当值均做一次清扫垃圾、拖尘。地面应是光亮清洁无垃圾。

d) 室内顶、墙面规定每一年内进行一次粉刷,并及时修补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明显损坏情况。

e) 室内卫生标准:墙面、顶面每月清洁一次,达到无尘、无污垢干净如新。

? 墙面挂饰:

保安监控中心内墙面禁止随意敲钉挂物,一般只挂饰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供参照遵守执行,及常用联系表以备查阅,须饰以镜框之内并挂放整齐。除此之外,尽量不要在墙上随意挂出。

2、保安监控室

? 抽屉:抽屉内不得存放非工作物品。各抽屉应按左上角规定之标签项目存放工作物品,做到统一整齐有序。

? 物品的放置内容:

a) 酒店及项目管理处下发的操作规范;

b) 各类管理通知信函;

c) 访客登记簿、车辆登记簿、巡逻记录情况汇报;

d) 当月未归档安保交接-班资料簿,受委托转交资料;

e) 空置备用抽屉作存放临时转送处理物品;

? 禁止行为:

a) 不得有抽屉未关闭,或不按规定放置规定物品。

b) 不得将抽屉拉出作为搁脚。

c) 桌面不整洁、摆放物品杂乱无章等。

3、值勤座椅:

1) 坐椅应是完好无破损,表面清洁,坐椅应居中于写字桌中间,离台桌30公分放置。

2) 值班员离开座椅时,应将坐椅向前靠桌放置,以表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3) 值班室座椅由公司统一编号规定放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离。

(六)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目的:确保电梯安全正常服务,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和降低电梯维修费用

1. 凡酒店管理中心内的客用电梯,仅供客人和访客使用,并只可用于搭载人员及随身小件物品,酒店ab经理级别以上以上人员(含、ab经理级别)、货运人员等酒店内部规定的其他人员一律搭载行政电梯。

2. 电梯开发时间:

a. 客用电梯:24小时(酒店1号楼内有2台电梯,00:00以后可只开放一台,另一台电梯应停放于高层;2号楼客用电梯正常开启;3号楼夜间电梯00:00以后全部关闭,早上六点开启)

b. 行政电梯:每日07:00~00:00开放(如于开放时间以外使用行政电梯,应提前申请,经管理处同意后开放,非开放时间电梯应停放于高层)

3. 使用电梯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重物品不得使用电梯,以楼梯通道搬运。

4. 使用电梯搬运大件物品,需事先申请并经保安部同意同时保安部应派人临时监控,调整开高峰期间帮运,若运输过程中电梯因此损坏,责任人将赔偿相关费用。

5. 乘载电梯时,应保持电梯内整洁,严禁抽烟,轻按按钮,切勿敲打按钮和面板,严禁蹦跳、强行开门。

6. 乘载电梯时,如遇停电停驶、未平层开门或滑降等意外,应保持冷静,切勿自行开门,应立刻按电梯轿厢内之紧急对讲按钮向管理处监控中心人员求救,静待救援人员处理。

7. 当遇火灾、停电或地震,切勿乘坐电梯。

8. 如遇乘客发现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均有权立刻劝阻,不听劝阻,应立刻通知保安部监控中心。

(七)、各岗位执勤要求:

8. 值班人员用餐时必须互相轮换,不得空岗用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值班领班汇报。如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理。

(八)、保安员交接-班管理规程

1. 目的:统一、规范各班组交接-班。

2. 交接-班前十五分钟,接-班队员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注意自身形象,不得相互追逐打闹,保持良好站姿,不得蹲坐。

3. 接-班领班要组织全班队员整队、点名并统计、做好记录。统一整队步行到各岗位,途中步伐整齐一致,精神抖擞。

4. 领班负责检查队员中是否有醉酒、神志不清或其它不能上岗的现象,若有立即请其出列,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报经理查明原因,以做出相应处罚。并注意交代当班注意事项。

5. 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交-班队员在接-班队员未到达前,不准自行下岗。

6. 交接-班时,交-班队员需将本班的治安情况,值班器械、需特别交代事项等向接-班队员交待清楚,并做值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以备后查。

7. 接-班时遇有突发事件,由交-班班组负责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接-班班组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8. 出现下列情况不准交接-班 :

a) 上班情况未交待清楚,工具、装备、钱物等未交接清楚或有损坏尚未分清责任,工作区域周边设施不完整。

b) 上岗人员未到岗接-班,下岗人员不准下岗(下班)。

9. 发现各项记录、登记本上有乱涂乱写现象,及工作台、工作室不清洁的不予交接。

10. 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11. 交接-班时,交接双方要相互敬礼。

(九)、领取保安部公用物品管理制度:

1. 凡是上班当值人员(保安员)一律统一在带班领班处领取工作岗位需要佩备物;

5. 发现被领物品出现破损或丢失,应记录下来,照价负责赔偿;

6. 保安员已领取保安制服:冬装、夏装包括其它配备如有遗失或损坏,应自行负责赔偿。否则查到和发现上班人员着装不整,佩戴不齐全应加倍处罚。

(十)、保安装备交接管理制度:

2、 保安员使用的电筒、应急灯统一到当值领班处领取,由当值领班做好记录;

3、 冬季警用大衣领取,由当值领班根据岗位性质给各岗位安排。

4、 所有保安装备非自然原因损坏的,将由使用人赔偿。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警告,如屡次发现此类问题,将直接按员工手册进行处理。

5、 如接-班队员在接-班期间未及时保安装备损坏的',接-班上岗以后发现问题的,将由接-班人负责赔偿。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警告,如屡次发现此类问题,将直接按员工手册进行处理。.

6、 如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不明时,接-班员上班后发现保安装备损坏的,由双方负责赔偿,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警告,如屡次发现此类问题,将直接按员工手册进行处理。.

(十一)、警卫主管、综控主管每月工作总结制度:

1. 工作总结直接汇报部门经理;

3. 安全概述应将内各种场所所发生的事件及处理决定加以注明;

4. 消防安全情况主要述说本月的消防检查是否发现隐患及是否发生火情火灾事故;

5. 本月事件案件统计,将从每月保安值班记录中统计;

6. 外事接待主要统计一月中级或以上的接待工作,检讨工作是否有差错;

7. 内部事务报告,将本组一月内的人事变动、员工培训及员工重大违纪事件进行反映。

(十二)、日常工作记录管理制度:

2. 保安值班记录本内所记叙之事件必须有时间、地点、人物、处理结果、遗留问题;

3. 领班、主管查阅各自分管的班组记录时做好批示后属上签名和日期。

4. 领班值班记录本在三班记录完后,由次日当值领班早上八点交保安经理审阅。

(十三)、停车场泊车服务操作管理制度:

1. 客人将车泊入车场后,由保安员引导车位;

2. 泊入车位后车场保安员应礼貌的与客人打招呼,引导客人进入酒店;同时提醒客人将车内贵重物品带走.并检查客人的车辆是否关好,有无损坏,作好记录.

3. 客人提车时保安员应礼貌的与客人问好,主动上前为客人提供方便,为客人做好车辆引导。

(十四)、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1. 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和维护,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2. 除特殊情况外,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内。

3. 做好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使机器能稳定、正常、可靠地运作。

4. 机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管-理-员应立即排除,若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经理,经批准,请专业技术人员检修。

5. 由工程部技术人员定期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6. 注意安全,做好、防雷、防火、防盗工作。

7. 不带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监控设施。

8. 监视所有摄像位置的图像,注意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即时通知领班,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9. 监视电梯运作,监听电梯内警钟及对讲系统,有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并与电梯乘客及工程维修部联系。

10. 当监视范围出现异常,如消防烟感器报警,可疑人员出现等等,应立即通知领班到现场查看,争取把 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11.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室内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消防器具。

12. 保持室内整洁干净,严禁在机房吸烟。

13. 对vip区域和异常现象要做好记录和录像,以作必要时查证使用,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五)、监控室录相管理制度:

1. 每日定时对重点部位进行定时巡查录相;

2. 对突发事件和可疑的人或事及时录相,并记录录相数码;

4. 定时对录相机及摄像头、电视等监控器材进行检查。

二、结合酒店管理制定下列各项治安制度。

(一)、保安权限

1. 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保安部经理,但无拘留、关押、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酒店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 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 员、车辆。

4. 出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 酒店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 值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对客人、酒店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客人、各部门及时整改。

8.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保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二)、保安八不准

2. 不准故意刁难他人、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 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5.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7. 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8.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三)、酒店员工的治安管理制度

1. 酒店员工均需自觉地服从保安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地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均应严格遵守“员工守则”,接受保安人员的劝阻和指正。

2. 员工上、下班应走员工通道,上班时携带的私人物品和提包,均应存放在本人的更-衣箱内,不得带入工作区域,否则安保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3. 员工的自行车、摩托车应按指定的车棚和场地停放,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安部有权扣留和处罚。

4. 员工更-衣室不准作为会客和接待来访亲友的场所,不得作为休息场所。本人的更-衣箱要爱惜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和转让;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并照价补配;工作调离要及时交还。

5. 员工在店内捡获任何物品,都应立即上交给所在部门的领导,不得隐匿和不报。部门收到员工捡获的物品,应按照“客人失落物品的处理程序”交大堂经理处理。

6. 员工发现可疑情况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责任迅即向保安部报告,当公安、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查处案件时,有关员工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7. 发生盗窃、抢劫、凶杀等事件时,应在报告保安部和公安机关的同时,保护好现场,除急救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8. 发生火情时,所有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总经理和保安部领导的指挥调遣;就近员工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保安部保密制度:

4. 保安部的内务情况,各级保安员不得传播,不得造谣生事,影响保安员之间的团结;

5. 各级保安员工作上下分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私自处理;

9. 不得泄漏机密(如经营策略、监控录象等)。违反保密制度之任何一条者按规定给予处分;事件严重(部门、酒店声誉严重受到不良影响等)给予除名扣除当月工资;如对酒店造成损失的、触犯法律的人员将直接移交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事件的性质作出相应的赔偿。

(五)、送货人员管理制度:

1. 外来供应商向酒店提供货物时,必须从东门岗进入;

3. 送货人员须在规定的通道内行走,并佩带临时送货证,以便随时接受保安员检查;

4. 保安员执行任务时以保安部制定的“外来送货人员管理规定”为准,如发现送货人员有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通知整改至驱逐处罚。

(六)、客房巡逻管理制度:

1. 客房内24小时保安徒步巡逻;

2. 每楼层设签到簿,供巡逻保安签到,并记录巡逻时间;

4. 检查各楼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配电房、风机房、布草房等,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以备查。

5. 巡逻保安员使用对讲机时,需配戴耳塞机,以免惊扰住客。

(七)、酒店物品进出物品检查制度:

1. 根据我酒店物品携出的批准权限和管理状况,保安部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酒店物品携出的管理办法,以保证酒店物品的安全。

3. 外单位、酒店客人需携酒店物品出店时,必须填写公物携出单,然后由许可部门负责人和原物品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保安员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店。

4. 公物携出单必须填写清楚,携出物品的名称、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否则虽然已经签字,保安部仍不予以放行。

5. 属于外单位所有的物品进入酒店后,须由接待部门经理填签公物携出单,再经部门负责人批签后,保安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店。

6. 归还物品时应填写公物归还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八)、受理投诉制度

保安部接待投诉:记录---开单---转达有关部门---解决---反馈---记录

记录:接到客户投诉必须认真记录投诉内容;

开单:根据投诉内容开单确定时间安排解决;

转达:根据有关投诉派发相关部门解决;

反馈:当相关部门解决后,向上级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记录:对部门解决反馈后的事项,值班员记录在册存档;

回访:保安部针对部分处理事项进行上访或电话回访;

具体操作规范

1. 接到投诉,除了简单事宜,可当场签复解决的以外,都应填写记录单,记录单应记明:投诉人姓名、联系方法、投诉内容,并作为第一受理人签字。

2. 如在巡逻过程中接到投诉,应记录在巡逻簿中,回到值班处再填写记录单。同时答复投诉人:“我一定将您的投诉负责转告有关部门,并尽快给您答复”。切忌,不要轻易向投诉人作许诺,避免被动局面无法收场。

3. 绝不允许保安部任何人对客人说,‘对不起,这事不是我管的,请去找xx部门’。必须按上两条内容操作。

4. 接投诉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记录送到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接手处理。

5. 如果投诉人再来询问,可回答:“我已在某时将您的投诉报告给有关部门,并且我还会关心此事,请您放心”。同时应向送交部门催问处理情况,直至有了最后结果。

(七)、餐厅治安管理制度:

1. 餐厅在正常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各餐厅经理负责;

3. 餐厅客满时,应请客人在餐厅外面排队候位,不能让客人进入餐厅自行找位;

7. 客人用餐完毕,服务员应及时检查,防止客人遗留物品。

(八)、大堂营业秩序管理制度:

1. 保安员24小时定岗;

2. 保安员任务针对大堂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3. 禁止衣冠不整、携带宠物、进入酒店;

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刀管具等危险品人员入店,如需住店要求其将物品暂放保安部保管,离店后在还给其。

5. 对大堂沙发上瞌睡、喝饮料、大声喧哗、小孩四周乱跑、坐姿不雅等加以劝说纠正;

(九)、客房配匙安全监督制度:

2. 保安领班应陪值班经理一起上客房至工作结束;

3. 每次至保险箱处领出或放回锁匙时需要记录上签名,另保安领班还需在保安值班记录上注明。

(十)、夜间开仓安全监督制度:

3、 领出物品后,部门人员必须共同检查门锁情况并将锁匙归还,签名确认。

(十一)、停车场管理制度:

2. 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类别等;

5. 停车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9. 广场酒店内所有停车处。为顾客提供临时免费服务;

11. 任何有阻碍酒店通道的车辆,保安员有权力劝其离开;

12. 密切注意客人车辆是否关门,对未有关门者及时通知当值领班、值班经理共同处理并作记录。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 外来施工人员来本酒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 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 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如施工工作没完成。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否则予以作废,不办理退证手续。

4. 施工人员在酒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 外来施工人员在酒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外来施工人员在酒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用工部门必须派人监督管理。

7. 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 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开酒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

(十三)、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以及便于我部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监督,确保此项工程能够安全顺利地按时竣工,针对本酒店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3)、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抽烟,大声喧哗、光背、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行为;

4)、未经本酒店工程部有关负责人的许可,不得随意接驳电源;

5)、所有施工人员只能按照规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擅自进入酒店的营业区域。

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请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我部有权将视其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或其它处罚。

(十四)、保安部讯问管理制度:

2、 讯问时需用专门的讯问纸,讯问完后交当事人签署认可后归档;

3、 讯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讯问资料不得告知与案件无关的人。

(十五)、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制度:

2、 向执法机关报告的案件,将由保安部经理写出案发经过,初步调查材料及会同当事人一起移交执法机关。

(十六)、协助外部门处理事件制度:

2、 遇外部门要求本部门配合时,需知会本部门当值经理,并由本部门派出责任人跟办;

3、 遇经常需完成之事,如消防、技防报警、进入客房等,请参照各专项执行制度。

三、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酒店管理制定下列各项消防制度。

(一)、酒店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

1. 非火警的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准用消防水。

2. 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损坏安装好的各种消防报警探头。

3. 未经批准,不准进入酒店消防监控中心或消防水泵房。

4. 非火警的情况下,不准按动设置,包括在楼层各区域的手动报警按钮及消防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按钮; 不准随意用酒店各个区域的消防对讲电话。

5. 非火警的情况下,或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关或开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在正常运作下的阀门。

6. 非火警的情况下,不准随意使用酒店的消防器材。

7. 不准在消防通道内堆放垃圾或作其它用途。

8. 不准随意拿酒店内已经安装好的消防应急灯作其它用途。

9. 不准损坏酒店内已经安装好的疏散指示标志和改动标志的方向,所有的消防设备、设施专业的工程人 员要定期保养、测试,保持正常运作。

10.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事故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二)、消防培训管理制度:

2. 在职员工的消防培训,培训有关预防措施,考核消防器材知识和操作程序;

3. 将培训结果转送培训部,做为员工评估及其工作评级的一种标准;

4. 培训实行签到制,不准缺席,若有急事处理,必须报请部门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消防演习管理制度:

1. 由保安部经理编写演习程序,上交总办审核;

2. 由保安部安排各部门的演习工作;

3. 填写消防演习记录;

4. 总结各项演习经验。

(四)、消防检查制度:

1. 每周由综控主管检查各处消防工作;

2. 每周检查消防工作后,填写检查记录;

3. 对不合格之部门填写整改通知书;

4. 每年全面检查2次,根据结果进行总结评比工作。

(五)、消防操作管理制度:

1. 总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2. 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的消防计划,检查和培训工作;

5. 发生火灾时,成立火灾现场临时指挥中心,成员由总经理、保安部经理、工程部、火灾现场所在部门总监、经理和值班经理理组成,执行总经理任总指挥。若火灾发生时,执行总经理不能到场,也未指定代理人时,则由当值经理、保安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担任总指挥。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九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广电大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台职工和来大酒店就餐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防火安全制度:

一、广电大酒店总经理是酒店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具体负责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大酒店的各办公室、包间、员工食堂、零点餐厅、各制作间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在大洒店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租赁、承包、合作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二、大酒店所有办公及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施工,并需符合有关规范。线路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缠绕,不得靠近火源。坚决杜绝私拉乱接线路。酒店里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须由酒店统一核定负载,并报总台物业管理中心审定备案。

三、大酒店要设置专业电工对酒店内的线路、开关、电源插座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线路和坏损的开关、插座、插头等,并要查明原因,彻底消除电气火灾隐患。

四、大酒店使用的燃料及相关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五、大酒店各部位在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和气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制作间的炉灶和排烟装置必须定期清洗,制作间禁止在无人的情况下存有明火或接通电源(电冰箱、电冰柜除外)。

七、大酒店应积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应安排专人管理淄博广电总台统一设置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值班经理,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同时酒店经常组织小组不定时的检查线路及电源,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记录整改。

2、部门经理、主管每周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口头或书面材料)。

3、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限期未整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检查酒店员工相关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切合实际的措施。

以上规定希望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各部门、各班组的责任人和服务人员每天要结合服务工作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检查巡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报告。

2、每月由保安部组织专门人员,对全酒店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3、重大节日前夕或有重大接待活动时,又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全面检查。

4、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各部门、各部位的安全情况随时可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领导要矛以支持和合作。

5、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关来酒店进行安全检查时,个部门要如实汇报情况,矛以协作。

6、每次安全检查情况,公司总监办要认真记录登记,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经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7、个部门对组在的不安全隐患,按要求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总经理并抄总监办,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8、酒店对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矛以处罚,促进安全防火工作的发展。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使用燃气,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3、燃气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不懂燃气知识,不得操作燃气具。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

5、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6、不要将重物压在输气管上。液化气罐禁止碰撞敲打,严禁用火烤等方法对液化气罐加温。

7、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使用炉灶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得离人,防止中间火焰熄灭,漏气遇火发生爆炸。点火时,必须遵循先点火、后开阀放气的程序。

9、经常检查灶具及管道有无泄漏、软管有无老化,发现漏气应立即停用,打开门窗,不准动火和电气开关,同时报告供气部门。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待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客人、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招待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招待所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招待所经理。

副组长:招待所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招待所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招待所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六条、招待所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招待所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招待所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11.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12.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5.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6.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安全环保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3.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5号(全文)

4.20xx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修订版全文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20xx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事故分析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因忽视安全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整改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增强安全观念,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和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3、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有无可疑情况交接记录清楚,做好每班次的交接班。

4、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制。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使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5、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它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6、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视频监控中心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在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维修技术人员沟通,确保运作正常。

7、保证视频监控中心内通风、干燥环境,保证室内卫生清洁,设备外观以无尘为标准。

8、禁止在视频监控中心内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见其他网络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中心网站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加强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

第三条各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

第四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网站提供,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条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六条网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七条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八条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网站和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十一条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中心相关负责人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五条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六条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网站管理员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经负责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条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八条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十九条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三)、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坚持经常地学习和宣传有关安全教育方面的文件精神,增强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安全工作全面检查两次,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单位和不同活动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措施落实,教育在前,活动中以防不测。

3、任课教师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在岗一分钟,负责六十秒,发现空位置,应及时查问,如有学生不到课堂情况,要迅速向班主任报告。

4、任课教师要做好课堂安全教育,使学生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5、任何教师不可讽刺、打击、挖苦学生,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科学合理布置作业。

6、任何任课教师都要面向全体学生,对每个学生负责,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层次学生分类辅导,使学生各有所得,在原有基础上又所提高。

7、因工作失误或不力,造成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财物损失,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8、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如发生重大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班级,学校在本年度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1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1.1.2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1.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备案。

1.2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检修车间、生产处、设备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请公司批准。

1.2.2中修和一般检修,由车间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设备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1.2.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设备管理员或工段长(班组长)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1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车间部门参加组成。

2.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3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4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部门领导对检修安全负责,并指定区域现场专职安全员。

2.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产、调度、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等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3.1生产车间部门要为检修项目负责单位、部门创造可靠的安全检修条件,做好检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设备处理方案,落实好安全措施。

3.2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车间部门没有按规程办理、办完检修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3.3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逐项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总指挥批准。

3.4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3.6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3.7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