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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民法典后中介合同热门(优质5篇)

作者:GZ才子 最新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民法典后中介合同热门(优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一

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什么是按照约定请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第二、要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了。至于没有约定第一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那么,法律既然变了,我们中介人应该怎么办?当然是修改中介合同范本了呀。关于本条可以如此修改:

本中介合同签订后,如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对于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按照本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办理相关中介费用实际产生的票据进行结算支付。必要费用的计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据为准或者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的一半为准。

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

划重点:

2、接受中介人的服务。此处要注意什么呢?要注意将中介人的服务明确具体的写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专门起一条列明那些属于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比如选房,带看,签合同等等,越详细越好。

3、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或者媒介。这个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业主是否独家委托,如果不是,客户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房源,这个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所以,尽量做独家房源,如果不是独家房源,那就要想尽办法稳住客户。

4、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就是客户和房东直接签合同了,这就属于跳单,这种情况下,该给的中介费应当继续支付,而不用再管后续的服务之类的。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二

在实务中,经常有法院直接将中介合同认定为特殊的委托合同,但实际上,现存《合同法》中并无此类适用规定。现《民法典》在该章节最后增加了“参照适用”规定,系借鉴了日本法中居间合同准用委托合同规则的立法例,似乎使得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委托合同的身份更加明确。

在参照适用时,我们需要对委托合同章节中可能被中介合同参照适用的法条进行梳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两点: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仅负如实报告义务。但司法实务已经对中介人所负担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在“陈某某诉林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3]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林某某作为居间人,向委托人陈某某就某水电公司增资持股事宜,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林某某提供居间服务,就其所知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负有向陈某某如实报告的义务。但其并非以居间为营业,就陈某某所主张水电公司隐名股东、资产负债情况等事项,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

(二)在“李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4]中,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将中介人区分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以及非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并进而认为“非以中介为营业”的,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对该观点进行反面解释,似可得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负有积极调查义务的结论。因此上述两个案例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均认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其义务应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应负有一定的积极调查义务。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该义务的规范基础是存疑的,可能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将中介公司的积极调查义务视为中介公司这类专业主体的行业习惯。而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根据中介合同章节新增的 “参照适用”条款,完全可以参照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从而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调查义务的导入增加新的解释空间,中介人违反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亦可要求中介人承担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5]以外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三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签约地点:

履行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_合同法》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注:本合同单价包含税款,包装及运费,安装调试费用,人员培训费用及质保期内的服务费用。

二、合同总金额: 万元, 大 写:人民币 万元整大 写: 人民币万元整

三、设备技术要求文件交付:(按照技术部门具体安排填写)

1、技术文件清单:

2、交付具体安排:甲方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书面委托专人签收。

四、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 %货款;

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货款。

6、设备质保期为设备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7、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日内交付货物

2、交货地点:甲方工厂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工厂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甲方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付日期,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甲方应与货物运送方共同做好设备签收记录文件 ,详细记录设备交付现场情况。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六、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天内完成设备生产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天内安至乙方工厂初步验收。设备初步验收合格方可安排运输事宜。

2、设备运输至甲方工厂,乙方应在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完毕后方应会同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设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验收地点为甲方工厂。

3、验收标准:根据设备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详见附件。

七、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八、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范围)

九、设备质保期及保修服务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即保质期)为 月(产品说明书上质保期限高于本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执行)。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

3、乙方逾期交货(含设备运输至甲方工厂后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合格运行),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可根据设备使用生产预计及投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或未能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十一、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二、特别约定:

1、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指标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外泄的,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额不得低于人民币拾万元。

2、本合同项下产品为按照甲方特殊要求制作,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向第三方加工出售本合同项下产品。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50%承担违约责任。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三、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五、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六、合同共四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四

承包人:______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______(简称承包人)

依照《^v^民法典》、《^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______大武86号

工程内容:______厂房及仓库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临发改证[215]49号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五

有的货运公司只是一个小的皮包公司,本身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为了拉拢客户,它们在平时会谎称自己的规模很大,而且还有自己的船之类的话,而等到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拿着其他公司的资料来蒙混过关。有些货主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对各项资料没有细看,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货运公司直接“携货跑路”,就会给货主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这家货运公司的真实性有所了解,查看一下它们的签章内容是否准确,如果遇到问题,还需要了解清楚,以免上当受骗。

2、查看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无缺漏

很多货主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总是马马虎虎。如果碰到一个比较“阴险”的货运公司,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查看清楚,尤其是在价格方面。很多货运公司在填写价格的时候故意少填几项,或者和货主玩一些文字游戏,等到货物装上船了,再伺机加价,最后货主只好支付更多的运费来保证自己的货物运输顺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货主还是应该事先问清楚海运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并且要求货运公司在合同中详细写明,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不要遗忘附加条款

很多货主可能会很仔细地对主要条款进行查看,但是对附加条款可能就不会看得那么仔细了。有些不正规的货运公司就正好利用这个空档,在附加条款中列一些不利于货主的内容,等到事后货主发现问题,也已经悔之晚矣。因此,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货主还是应该对整个合同的条款都进行详细解读一下,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条款,一定要询问清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