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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实用5篇)

作者:飞雪 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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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篇一

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年开始试点,**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年开始试点。我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司法厅和市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 “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人,累计解除矫正**人,累计重新犯罪*名,现在矫**人,其中重点人员**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全市共建有矫正宣告室16个,心理咨询室7个,教育基地20个,社区服务基地55个,技能培训基地4个,就业安置基地6个。累计开展集中教育35000人次,开展心理辅导280人次,技能培训54人次,扶贫帮困382人次,落实奖惩措施**人次,其中*人收监处理。

(二)工作特点

15、19、20人);社会志愿者1766人(其中:心理咨询师23人,“五老”志愿者582人)。同时,市、县两级社矫机构十分注重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思想、组织、能力、作风建设,每年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外出考察、业务考试、案卷评查、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3、工作机制日趋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先后建立健全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例会、联席会议、衔接、述职、考核等16项工作制度;实行了目标责任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层层签订责任书,促进了工作的落实;启动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篇二

矫正已经在我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初,“两院两部”联合将河北等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吉林等9个非试点省份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6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1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街道(乡镇),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万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9年7月底,为扩大这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已于2009年9月2日下发。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针对意见的贯彻实施对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既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又降低刑罚执行成本,从而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十分显著,同时,在法制化方面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五类适用对象的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_法》里。为了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的实践,自2002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相关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两院两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各部门也在各自系统内制定下发了一些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文件。例如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此外,各试点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带有政策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如2002年8月,上海市委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印发了《社区矫治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4月,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于5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于2003年10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于2004年4月制定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于2004年9月制定了《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但由于该文件只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文件,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则没有约束力。

中央21号文件提出要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2008年,_中央19号文件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根据分工分案,由__牵头此项工作。近期,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其背后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依据不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人员配备等诸方面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

(一)法律主体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五种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按照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两高两部的规定是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观念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但由此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没有刑罚的执行权,却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而公安机关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这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缺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复杂、程序繁琐,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具体承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消极应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因此引起了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给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这种执法主体和矫正主体分离的模式,短期内可行,但从长远来讲,如果不从法律的高度对此作出规定,一直保持现实与法律的矛盾,就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和功能发挥。因此,从法律的高度上统一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是当务之急。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是十分复杂的领域,其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帮助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较迟,涉及到社区矫正五种对象的刑种、刑制及执行的内容是按监禁刑的行刑与监督考察来予以规定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如在对撤销缓刑、假释决定不服的上诉以及听证方面的权利;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参与监督考察的地位也未作考虑。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

(三)工作程序不完善。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工作的省(市、自治区)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实际效果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注重与强调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工作环节的衔接与协作。各试点单位根据“两高两部”联合《通知》规定,结合本地的情况,做了很多深入细致的工作,并力图衔接登记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尽管试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个别做法比较可行,但是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尽管其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具体的接收与终止工作程序,但该文件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这就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_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篇三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称感化工作,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分:针对罪犯的和针对社会环境的。

针对罪犯的包括:监管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矫正对象的需要;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二,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三,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感化委员会”,保证了矫正工作的进一些开展。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相亲法律建设的新时代,其他的有《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由英国引入,1938年在xxx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进一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督导。

社区矫正:与在xxx执行的“xxx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种犯罪刑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

21世纪,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提上议程;2002年8月上海开始试点,2004年8月全市推广;2003年6月北京试点,2004年5月扩大试点范围;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6省第一批试点开始;2004年8月12省第二批试点开始。

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三,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人员的培训制度。

接收制度: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奖惩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不服管教,严重违规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矫正期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范围。

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1个月作出鉴定,原批准机关及时作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

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档案由司法所保存,10年。

矫正社会工作内容: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监禁场所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三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前科;本人的生活史。

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二,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三,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监禁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xxx劳教场所及xxx,主指xxx。

监禁场所中的专业服务:

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xxx环境;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公民教育、心理情绪辅导、职业技能训练、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篇四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xxx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以下就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开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报告 缓刑社区矫正调查提纲篇五

建瓯市综治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和发展,取得一定实效。

结合建瓯实际,以建瓯市综治委名义制定下发《关于成立建瓯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通知》,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协调解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召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研究解决情况,向有关部门呈报。如:对南雅镇社区矫正对象程某不服从监管的情况,市综治办先后2次召集专题会议,组织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赴程某所在地(深圳)了解情况,积极对接当地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努力寻找程某具体下落。同时,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也将该案具体情况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2014年8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技工学校联合创办建瓯市曙光培训基地,作为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培训基地。该基地先后投入25万余元用于装修,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等,通过有机整合各方资源,采取融合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干预、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安臵为一体的培训运作模式:依托技工学校的劳动技能培训师资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制解决610工作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培训的经费保障和培训证书颁发等问题,在不增加财政和学员负担的前提下,为学员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人社局发放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级)》,成为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为其今后就业提供了方便。目前,开展培训班1次,接受教育培训学员25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5人。

社区矫正是基础性的社会系统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逐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持续投入还有待加强。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法律、政策”空白及职能蒸空情况,导致该问题规范规范有序及时解决。下一步,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呼吁协调,提高党委、政府重视度,着力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