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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汇总16篇)

作者:琴心月

活动总结是对一次具体活动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活动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在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站以20xx年省、市、局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为契机、以“创优争先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套验收工作,坚持“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20xx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1项,监管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总造价1.5亿元。20xx年完成建筑节能面积16200㎡。

2、监督竣工验收12项,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总造价0.24亿元,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质量安全投诉为0。其中:达省质量优良标准的一项,达市质量优良标准的6项。

1、2月17日制定和下发《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2、3月2-3日进行“两会”期间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进行了总结和汇报。

3、3月18日进行了分套验收情况摸查。

4、4月2日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管通知。

5、4月2日制定了《铜鼓县建设工程创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给各责任主体。

6、4月15日召开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即开展建设工程创优年动员大会。

7、5月24日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的“防灾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8、6月份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9、6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近期暴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成立防暴雨工作指挥部。

10、6月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1、6月17日下发《关于玻璃幕墙发生玻璃脱落爆裂的情况通报》文件,开展了一次专项排查。

12、7月1-3日为迎接市局检查,特开展了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13、7月15日制定和下发了《铜鼓县继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

14、8月12日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合大检查。

15、9月8-9日开展了在建工程抽查,抽查了全县8个在建工程。

17、10月9-19日对14个县城在建工程进行了质量安全检查。同时配合村建股对全县农村危、旧房改造进行了全面质量安全大检查,保证了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18、11月14日开展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20、12月7-9日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

22、12月20日-21日开展建筑工程起重设备专项检查。

23、12月24-25配合市质量安全检查组对全县城保障性住房、高层建筑、工业园厂房、房地产开发房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艺术中心、怡水嘉园在建工程要求坚决停工整改。对其它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强化监督制度:为了强化监督人员责任意识,完善监督力量的自身建设,规范工程监督行为,我站要求全体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全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按照《宜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在局里高度重视下,已落实质安站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履职尽责意识,这对我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完善监督巡查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及重大节假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坚持监督员每周每个工地至少3次的抽查、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均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全年共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63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通过检查随时掌握我县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状况,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促进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管理。

(1)首问责任制;

(2)一次性告知制;

(3)服务承诺制

(4)限时办结制。

加强五方责任主体监管制度: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按照《宜春市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行为准则》的要求,我站及时向各单位传达文件,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对我县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企业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督查。针对各方存在的问题,在下发督查情况通报要求整改后,我站加强平时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从目前情况看,对五方责任单位的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逐步规范了各方的责任主体行为。

利用现代视频对工程进行动态监控:为了随时随地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特重大危险源工程进行监控,贯彻落实好“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动态管理系统”及“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大检查系统”,我站严格要求铜鼓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及特重大危险源工程实施了视频监控,并要求监理执行好“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监理日常检查系统”。已安装视频监控15个,保障性住房已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站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再次,我站贯彻落实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分套验收的程序、人员加大了监管,同时,邀请住户代表一同参与验收,并签字认可,确保做到零投诉。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规章,我县的在建工程已经逐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完善信息制度。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4、建筑节能材料混乱、造价偏高问题,使节能不能很好的落实。

5、监督站专业人员不齐,水、电工程师没有。

展望20xx年,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质量、安全重于泰山。虽然在工作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会受到的一定的阻挠,也会遇到冷眼,也有不理解的。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困难,只要我们心中想着人民的利益,想着质量、安全重于泰山,我们就一定能够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不管前面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够克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 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xx项,其中房建工程xx项,建筑面积小学万m,工程造价约小学亿元,市政工程xx项,工程造价约xx亿元;工程竣工备案xx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xx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xx起,死亡小学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xx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xx台;共xx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xx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xx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xx次,检查施工单位xx个,监理单位xx个,机械设备xx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xx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 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 “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以来,我站组织监督人员对县区和市本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调研,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工程结构安全,未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满足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资料基本完整。各责任主体均建立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较好,措施基本到位,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均衡发展。但也还有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工程质量方面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因商品混凝土材料的多样性、温度变化、施工荷载过早加载、施工工艺的复杂性以及混凝土的固有特性等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和后期使用时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装饰装修工艺不当,装修材料集中堆放,在墙上随意开槽打洞及振动造成后期使用时出现裂缝。

2、填充墙与梁、柱、剪力墙交接面因抗裂措施不当,温差变化,不同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出现裂缝;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墙面抹灰层空鼓、裂缝;部分填充墙体材料自身收缩变形量大引起的裂缝。

3、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厨房、卫生间、屋面、墙面及窗周局部渗水。

4、施工控制措施把关不严,造成墙面垂直度、平整度、室内门窗洞口几何尺寸误差偏大等。

5、企业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技术交底不到位,从业人员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质量意识不高。

建筑施工安全方面

1、部分临边洞口无可靠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

2、深基坑、高截坡工程未按规范程序施工,导致基坑变形,周边地面开裂,坡体滑移等隐患。

3、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临时线路保护措施差,漏电保护装置缺失。

4、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方案与现场实际搭设脱离,检查验收执行不好。如钢管壁厚偏薄,安全目数不满足要求、材质耐久性差,悬挑脚手架钢梁锚固段长度不够等常见问题屡禁不止。

5、起重机械安拆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市场行为方面

1、责任主体现场管理缺位。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好工程质量安全总牵头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缺岗、脱岗、不认真履职的情况无考核管理办法,致使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事后整改难以达到满意要求。有的监理人员如同虚设,对质量安全没有监管到位,发现不了问题,甚至对问题视而不见。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松散,没有履行好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

2、建筑市场不规范,恶性竞争,影响质量提高。工程承发包从现象上看是合法的,但往往存在市外高资质队伍中标,本地队伍在现场干事,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经常缺岗或不到岗,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肆意压低价格、合理工期,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多个施工企业,加之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能力弱,施工企业各干各的,影响了局部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内部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现象,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建设单位发包时没有将安全费用单列,没有按工程进度支付安全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关不严,对检查验收未形成独立检查体系,大多数都是凭经验,定性的检查验收。这些问题给质量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5、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发放的安全带、安全帽放在一边不使用,存在蛮干。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拒绝,冒险作业。

6、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目前,我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空前繁重,但在当前监管任务猛增的情况下,大部分地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没有编制,大多数是由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代行职责。在县区,建设项目分散、距离远,监督机构交通设施没有解决,也对监督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一是严格签订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书,项目竣工后将项目责任人的名字镌刻在建筑物上。二是加强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宣传教育,让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质量责任终身负责的认识入脑入心,从思想上认识到位,从行动上落实到位。三是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质量行为差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信息平台曝光,使其无法在建筑行业立足生存,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总牵头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整改。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岗位履行管理职责。二是落实监理单位的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对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督促监理认真履行职责。三是落实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的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零容忍、全覆盖、严管理、重实效”的要求,一级一级抓落实,把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落实到操作人员。四是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从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检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到验收检查等环节,查找存在的质量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逗硬整改,强化责任追究。对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未查明原因不放过,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放过,未制定出整改措施不放过,问题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

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夯实质量基础

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材料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厉打击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结合问题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建设过程中。重点是加强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管理,做到每一个控制点都100%合格,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大力开展样板工程,示范引路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工法展示区,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样板示范区。组织操作工人、管理人员观摩学习,掌握标准、施工方法和工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加强人才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加强落实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民工夜校,加强本企业、本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业务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各项规范标准、施工工艺,特别要加强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培训,使大家认识常见质量问题危害性,自觉治理常见质量问题,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加强岗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不使用、不上岗;加强班前交底培训,管理人员、班组长要在岗前进行技术交底和责任意识教育。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两场”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履职情况,查找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建立重罚重处机制。二是加强市场行为规范,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把不合格的队伍和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的队伍和人员,清除广元建筑市场。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程序

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问题,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设置必须的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严格规范监督人员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xx年上半年以省厅对质量监督考核为契机、以“质量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力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村镇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1、20xx年初召开了20xx年建设、监理、施工、质监员等一系列年度座谈会,总结了xx年工作、规划了20xx年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

2、完成了20xx年下半年“舜耕杯”评审,20xx年全市共创“舜耕杯”奖工程30项。

3、召开了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加强村镇工程管理水平,缩小城市差距,计划20xx年下半年出台“xx市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全面落实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改革,4月份起全面实行竣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5、派员参加了在黄山举办的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协会会议、北京市分户验收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6、参与建委、省厅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

7、召开了质量年活动动员会,2月份在“质量年”活动全面启动。

8、参加了省总站组织的质量巡查。

9、组织完成了一季度工程现场巡查,切实落实了质量年活动。

10、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0份,368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总造价11.7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88.8万元。

11、监督竣工验收48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12、完成竣工备案40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

1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44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14、进行不良行为记录5次。

15、受理质量投诉3起,结案1起,其余正在处理。

16、备案监理合同31份265个单位工程,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100%;

17、完成了20xx年度监理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及优秀总监的申报工作;

18、完成了省总站、建委、建管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总站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总站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三)、加大工程质量监督随即巡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1、转变质量监督方式,将工作重点放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抽查,同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2、在监督执法方面我站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下发44份《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对两项工程进行了现场取证与调查笔录工作,其中工程向全市建委提交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3、进行5次“不良行为记录”促使相关主体、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1)首问责任制;

(2)一次性告知制;

(3)服务承诺制

(4)限时办结制。

2、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在改进信息化管理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对站内局域网进行了完善。及时在xx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上公布质量信息,开辟质量论坛,,反映质量动态。

(五)、加大村镇及偏远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消除质量监督空白

为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提高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结合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技术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措施,对村镇及偏远地区进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完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村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开创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六)、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上半年有10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七)、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及分户验收工作推进情况

1、我市进一步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整顿的力度,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度。开展创建“舜耕杯”、“用户满意工程”、“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精品住宅工程”等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2、今年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了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感,提高了工程实体质量,使用户住到了放心房、满意房。

(八)、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出台了《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九)、工作创新情况

1、按照建管处的统一要求,20xx年开展的“工程质量年活动”,促进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下工夫治理后台计量、模板工程质量通病。

2、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二个监督室监督区域的互换。

3、4月份起对竣工住宅工程实行了一户一验制,大大加强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

(十)、存在问题

1、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中的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职责履行不力,个别总监现场到位次数较少。

1、加强对县站、分站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管理工作。

2、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3、继续开展工程竣工分户验制度。

4、扎实开展“质量年”活动,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后台计量和现浇模板支撑体系质量的根本好转。

5、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做好村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地市站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保证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同步提高。

建议总站直接对有关地市违法、违规工程进行行政处理,促进各地市质量处罚工作的开展。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动员和引导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质量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形成重视质量管理、推进自主创新、节约建设资源的良好环境,塑造精品工程,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为城市快发展、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沟通、综合协调。

工程项目各相关责任方要结合“质量月”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20xx年“质量月“活动。

(二)、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要围绕“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这一主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进一步提高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位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宣传开展“质量月”活动内容的条幅、横幅。

(三)、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抗震防灾综合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建筑的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抗震要求,注重防灾减灾,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四)、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业主(用户)、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工程责任主体应认真对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并及时总结分户验收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五)、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克建发[20xx]80号)、等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节能工程各环节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坚决杜绝某些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未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节能设计及节能建筑构造图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等不良现象。

(六)、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拟于20xx年下半年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望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质量月”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设计和建筑节能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区建设局要加强领导,以开展“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以加强“质量月”6项主要任务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同时,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照本方案内容开展自查,并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广泛动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为“质量月”活动造势。要组织企业开展主题讨论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区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在活动月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低劣的工程,要从严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扬。

(四)、认真总结,为下步工作做好准备。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是对各区近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阶段性检查,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认真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深层次问题,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打好基础。

9月1日—9月25日,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质量月”活动方案开展工作阶段。

9月26日—10月5日,为“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阶段。

“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贯活动的通知》(郑建[20__]5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扎扎实实地搞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管理规定》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学习宣贯工作12月21日,建设局迅速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管理规定》,专题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并向分管区领导作了专题汇报。12月22日上午,召开全局人员大会,向全局干部职工传达了《管理规定》和市建委通知要求,明确提出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管理规定》,要吃透《管理规定》精神,要积极谋划、善加引导,扎扎实实做好舆论和信息工作,打一场舆论宣传主动仗、引导仗,提出要从加强针对性培训、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

一是强化骨干培训,把握宣传原则。12月29日,建设局负责节能工作的综合科人员专门就《管理规定》进行了学习,重点学习了《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核心内容,增强了贯彻好执行好《管理规定》的紧迫感。为确保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知晓《管理规定》,加深对《管理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及时复印了40余份《管理规定》下发到全局干部职工,人手一份。通过学习,基本上做到全局系统人人知晓《管理规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今后建筑节能工作依法有力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以点带面,提升宣传质量。在20__年元月,由建设局牵头,召集各镇、办对口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学习了《管理规定》。在会上,建设局对如何学习宣传贯彻《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对组织、集中宣传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

二、精心组织,全区齐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

一是印刷《管理规定》及相关内容的小册子,及时发到区属建筑企业及广大镇、办执法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日前,建设局共计向企业及镇、办编印发放近1万册。不少镇、办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监督、督促区属建筑企业严格依法建设,基层镇、办及建筑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懂的内容宣传到每个村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管理规定》,了解建筑节能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工程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借助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利用1月16日全天时间在广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集中宣传活动。

区政府领导对此次活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参加了宣传活动作了精彩发言,他号召区直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的行列中。此外,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发改、环保、市政及各镇、办等相关单位也积极行动起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区直各部门围绕主题,集中宣传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节能减排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等;各镇、办围绕推广节能知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还利用宣传版面、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节水、节电等知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倡导节约新风尚。据统计,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设立宣传点24个,参加宣传职工人数达到138人,出动宣传车辆46辆,悬挂条幅32条,宣传版面26个,张贴主题宣传画22张,制作和购买宣传用品203件,散发宣传资料3182份,现场接受《管理规定》政策法规及节能知识咨询的群众人数约为200多人。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区直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此次宣传活动出现了热烈、求实且深入人心的局面,将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促进《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通过宣传《管理规定》,加快了执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局上下都能认真履行《管理规定》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建设局按照上级部门着力“提高三个意识”即争取政府支持、提高政府负总责意识,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监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省水利厅印发的《xx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x水建管发〔xx〕x号)和市水务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水监督〔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以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为主线,聚焦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提升质量水平。确保“十四五”期间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更加有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建设完成一批高质量水利工程,培育一批实力强、质量优、信誉好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针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主要参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促使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项目法人。

重点排查整治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图审查程序不落实,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质量检查不到位,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二)勘察、设计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落实,强制性条文检查环节未执行,设计现场服务不到位,设计变更不符合规定程序,未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主要管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准备工作不满足要求,质量管理责任不落实,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资料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

(四)监理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专业、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核施工技术文件,未按照规范开展平行检测,监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

(五)检测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现场试验室未经检测单位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检测单位未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批准违规从事检测活动,试验检测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试验检测报告出具不真实、及时、准确等问题。

县水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县各类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特别加强中小河流治理、中型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项目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排查整治覆盖率达到100%,确保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20xx年7月)。

县水务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各项目参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xx年7月—10月)。

县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按照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问题清单(见附件1)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分析问题原因,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做到问题发现一个、入账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实现闭环管理。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1、组织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建筑市场,提升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开展了全市住宅建筑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了40个工地,共开具局部停工整改指令单4份、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9份。被查工程以二、三级企业和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总包的工程为主,检查表明,工程的现场质量状况总体受控,基本能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施工;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总体规范。但通过检查同时也发现部分工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运转不正常。

2、组织开展全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本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检查本市建筑工地30个,涉及监理企业30家,其中甲级资质15家,乙级资质13家,丙级资质2家。签发局部停工指令书1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15份。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本站监理单位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实物、现场建材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监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毕有回复、质量问题能封闭。但全市监理企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低资质监理企业,质量监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组织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全市预制构件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抽查了本市二级构件生产企业24家、三级构件生产企业6家、住宅烟道生产企业8家,外省市进沪预制构件生产企业24家,开具3份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对生产质量控制不严,钢筋无生产许可证,实物质量合格率低及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分别作出了整改要求。

4、组织开展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及原材料使用的行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检查”。共抽查36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1份。大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进场验证、复试;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配合比设计、调整;试验室人员配备、检测设备、检测环境等环节能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也暴露出个别商品混凝土生产由于企业管理层变更较大,质量负责人更迭频繁,企业内部管理松懈,质量意识淡薄,在原材料复试、混凝土生产中严重违规;对原材料备案证明现场使用验证单不够重视;尤其在质量管理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5、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市安质监总站对本市部分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了质量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包括建筑材料、基桩、钢结构、室内环境在内的20家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查表明通过对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宣贯和执行,检测机构普遍增强了质量意识,检测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得到规范和提高,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缺乏必要的自检措施;检测人员放松自身要求,导致在一些基础管理上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问题的性质还很严重。对此检查小组作出了查处和整改要求,共开具了7份整改指令单。

6、组织开展全市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安装工程的重视与检查,规范安装工程的质量行为,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全市安装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本市在建项目安装工程40个,其中大型工业装置4个,厂房10个,轨道交通车站2个,办公楼公建项目14个和住宅高层10个,共开具了质量问题整改单23份。这次专项检查是本市近十来安装工程的一次综合检查,首次将安装设计、安装材料纳入到检查范围。检查表明,本市建设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质量总体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施工质量标准出现稳步提升态势;有关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各方,能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重视安装工程管理和施工。但同时也暴露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发展的不平衡,少数工程在管理上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违规施工、违章操作仍有出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意识不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用以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点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颜色为蓝底(绿底)+白图案,它们能帮助驾驶者定位及辨别方向。蓝底色指路标识通常与城市道路有关,而绿底色指路标识则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关。

警告标识。

交通警告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指示标识。

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识能为驾者指引正确的行车方向和车道,避免交通违章。

禁令标识。

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标志,大部分为白底+红圈+图案压红杠+黑图案。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加大医德医风建设力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新时期医院发展的迫切需要,医德医风评议活动恰似一股东风,无疑是给了我院一个前进的动力。

针对医疗卫生系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院通过举办院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月大讨论活动,院外的问卷调查以及与社会各届人士的座谈会,找矛盾,找问题,找差距。让病友来评一评医院的服务水平,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坚持予以处理;召开社会各届人士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逐条记录,逐项落实和整改,以公开信的形式,放下架子,谦虚地欢迎广大公民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通过医德医风评议活动,医患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的现代新型医患关系已在我院形成。

“服务永无止境,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尚未做到最好,但我们将努力做得更好”这是我院所有员工的两句座右铭。在医德医风建设当中,医院实行了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体现了事事以病人为中心,处处为病人着想的管理理念。

针对群众反映的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医院率先在内儿科试行了无假日门诊的服务,方便了因上班、上学不便就诊的病人,医院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准备在所有门诊科室全面推开此项工作,彻底解决群众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使驻地居民在节假日能够得到专科专治的优质服务。

为了给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医院建立健全病人出院追踪制度。为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和预防疾病的能力,医院在门诊和病区设置了健康教育专栏。为了更好地为居民服务,医院各科室陆续推出了服务承诺,全院共制定出便民利民措施10多条。为了做好病人及家属的接待、咨询工作,减少家属的误会,减轻护士的值班负担,我院推出了院长值岗制度,要求院长在班在岗,负责统筹及咨询解疑、接待工作。

以患者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各项工作成效的标准,已成为医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共识。根据患者出院随访调查结果显示,医疗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已达到95%以上。重视医德医风建设,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才是真正的造福于民。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1、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在新形势下处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时期的上海,工程量多面广,有大量的高、大、精、深、新工程。现今的质量通病已经不是以前住宅工程渗漏壳裂那样单一,为此总站成立了课题小组对以轨道交通为代表的深基坑、大跨度钢结构工程、超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开展专题研究,积极探索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2、组织召开在沪大型骨干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联系会议。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施工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并对当前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思考,从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总站在南汇召开了2006年度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联谊会。本市2005年度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前20位的本市一、二级企业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质量科长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围绕着新形势下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如何定位,当前建设工程新的质量通病表现形式和产生机理,企业如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等当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的施工企业一致要求,希望类似的会议总站应该多组织,让质量科长畅所欲言。

3、举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论文征集”活动。

为了系统地总结全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技术精华,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开展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论文征集活动”,动员在沪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检测、审图、生产供应等活动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理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三方面入手开展新形势下轨道交通、深基坑、大跨度、大空间、钢结构、超高层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通病治理的研究。目前已收到各类论文58篇。

六、评选质量先进,树立学习榜样。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1.开展“中秋”月饼生产小作坊专项检查活动。

“中秋节”来临之际,我局组织食品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中秋”月饼糕点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次24人次,执法车辆7台(次),重点对月饼加工作坊的食品生产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检查,我旗月饼生产没有违法使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但发现部分月饼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要求、生产场所卫生差、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我局对三家在室外加工生产,无任何食品安全防护措施的月饼加工作坊下发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日期内停产整改,改善生产条件,确保节日食品安全。

2.开展“迎中秋、庆国庆”计量为民活动。

为保障我旗计量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秋、国庆”到来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商铺小贩、商场超市计量执法及计量器具检定专项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检定小衡器287台,走访网点120余个。此次计量为民行动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被地方领导部门称为为百姓做实事的典范。

3.开展“迎两节、保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

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我旗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度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化工企业、供热公司、气瓶充装经销及使用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20余家,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0余台(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今年“质量月”活动期间,我局除了做好本局工作之外,还积极参加市局各项工作,如积极动员食品企业参加全市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现场会、积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能手评选活动等。

此次“质量月”活动,我局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群众性质量活动较少,工作力度大宣传力度小等方面。我局将继续保持“质量月”活动期间的工作势头,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我旗整体质量水平,为我旗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市人大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有关决定和意见,在建筑施工行业中切实开展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降耗各项指标的实现,市建管办和市安质监总站召开“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节能降耗会议”。市建设交通委孙建平副主任在会议上作题为“打造节约型工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讲话,指出要从政治的高度,发展的需要,充分认识“企业节能,工地降耗”,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意义。要求大家将打造节约型工地,提高节能降耗意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所有建设参与方,从勘察设计开始,都要有节约理念,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图纸去做,市区二级质监站要加强监督,签约单位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通过广泛地开展科技创新,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在过程中要注重将好的工艺工法形成规范性标准,以利于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施工企业在做好规定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做出有特色、有效果的自选动作。工程参建各方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重视这项活动的开展,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决不流于形式或走过场,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2、建筑业施工企业能源消耗专项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建筑业施工产值能耗下降20%,每年环比下降4.4%的目标,确定企业施工产值能耗基数,核定企业能源消费指标,重点控制年耗能500吨以上标煤的施工企业,开展了全市施工企业产值能耗专项调查。

3、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

为了规范本市节约型工地的创建工作,指导建设工地深入开展该项工作,起草并颁发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创建节约型工地考核办法(试行)》。

质量月活动总结,质量月活动总结

众所周知,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也是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最终体现。优质的医疗质量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处于不败之地的最强有力的保证。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增强医疗风险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监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保证优质医疗质量,全面提升医院整体质量,我院从临床科室抽调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成立了质量管理控制办公室。用务实、高效、公正、准确的工作作风,为临床提供强有力的管理保障。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在质控办的监管下,由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质量检查和监控工作。并建立了科主任负责制的全面质量监控体系。使检查和监督工作日常化,随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由质控办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全面保证医疗质量。

院办是我院的医疗质量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每年年初,院办都根据医院的工作规划及实际情况作出前瞻性的管理方案和规划,作为全年的工作导向,同时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努力做到每项工作有根有据。按部就班,实施到位,做到严抓严管,使全院的综合医疗质量水平大为提升。

(二)严格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因应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我院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务求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我院制定了《宝泉乡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印成书,派发至每个医务人员,突出了医疗质量的重要性。将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到每个科室,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将奖罚条例具体化,增加了医疗质量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同时针对医院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医院修订和完善了《宝泉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药品分级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全员、全面、全程质量管理,使医院各项医疗活动地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各有关部门及科室负责人有效地发挥了监督、检查的功能,为各项医疗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某础。

(三)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

1、贯彻实施临床医疗制度。

临床医疗制度贯彻实施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院办每天派人到科室了解各科室的医疗运作情况,坚持采用每周三院长查房、每季度医疗质量总查房及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深入临床第一线,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

2、提高医疗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

充分利用考试组织医疗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工作,每年都认真组织三基理论考核,对一线医生、二线医生、护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基本技术培训和考核。对个别薄弱环节及时反馈科室进行补课和再培训。

(四)抓重点和难点,创急诊优秀管理。

急诊科一直是医院的窗口,在对此高度认识的基础上,我院在原有急诊工作制度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宝泉乡卫生院急诊科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急诊管理,使急诊科的12项工作制度得以逐项落实。

根据急诊科急危重症和创伤事故病人多等特点,狠抓“急”字,各项抢救工作体现“稳、准、快”,以分秒必争姿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抢救能力。我们要求急诊科医护人员基本功过硬,抢救操作熟练,掌握主要危重症和生命支持治疗,且有很强的应急能力。

(五)严密监管的医院感染管理。

为加强医院感染的管理,设有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责进行医院感染的本站监管工作。全院完善了医院感染管理的三级网络,并制定和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医院感染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