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计划>离婚协议拆迁款的约定(通用16篇)

离婚协议拆迁款的约定(通用16篇)

作者:飞雪

离婚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婚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20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李红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玲玲。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今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气壮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此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朱女士与丈夫邓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双方持续6年多的婚姻关系。3岁多的孩子随朱女士生活,邓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同时,朱女士与邓先生私下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工作、生活,感觉压力越来越大。单位同事陶先生默默地给了她许多帮助。陶先生为人老实、憨厚,曾有过一段短暂而又失败的婚姻。日久生情,朱女士与陶先生结婚了。婚后不久,二人有了儿子。

得知前妻朱女士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邓先生以其违背了双方离婚时签订的书面协议为由,向朱女士索要违约金。在遭到拒绝后,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禁止生育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朱女士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朱女士与邓先生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

此外,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朱女士丈夫陶先生的生育权。因为陶先生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妻子朱女士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如果限制了朱女士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陶先生的生育权。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第三人陶先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

既然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禁止生育协议是无效协议,则邓先生再以无效协议起诉要求朱女士赔偿违约金,缺乏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不能被法律支持。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有婚前财产约定的离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彩礼详细情况。

1、该彩礼共计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

2、第一次彩礼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该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时间。

3、第二次彩礼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该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婚后。

二、权利义务。

1、现约定该彩礼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乙方对该彩礼的实际所有权。

2、乙方作为上述彩礼的实际所有人,对该彩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行使此类权利,此类权利乙方单独享有。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对该彩礼主张共有或要求对方共同承担。

三、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六、若因甲乙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应本着夫妻之间应当信任、忠诚、相互理解与关爱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可向双方任意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的写法

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

张××与李××于20××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年×月×日生有一子吴×。现张××与李××因××××原因发生矛盾,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五、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元,由张××负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完毕后生效。

协议人:张××(签名)李××(签名)。

20××年×月×日。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按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约定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诉讼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当然也不能生效。

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约定的离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信息)。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信息)。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止,按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总额以年利率________%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

3、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

1、2条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除按年利率________%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外,另按未偿还部分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按甲方起诉金额的%计)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够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载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均同意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约定到期办理离婚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的一切纠纷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程序适用《某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共同选定 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四、甲乙双方约定开庭时间定于 年 月 日,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至首次开庭前。

五、为了方便送达,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送达地址统一为:

六、本协议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

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约定的离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丈夫,男,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妻子,女,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一方的电话,但能证明由于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发生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另一方的电话的情形后,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电话一方必须在发现发生相关情形后3小时内向另一方说明(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双方应在每天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期间尽量保持手机随身携带并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第三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断绝与婚外异性频繁联系但能证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联系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晚11点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晚上11点之前无法回到家中,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情况(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

第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方自愿放弃包括房子、车子、其他债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不因婚后无子女作为吵架甚至离婚的借口。

第七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另一方精神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两页,请逐页签字)。

第十二条解释:本协议所称“频繁联系”是指每日联系3次以上或单次联系超过5分钟;本协议所称“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性关系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对于此案,律师分析案情,考察证据,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1、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容易解决。

2、财产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具体而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观点,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这两种观点,律师的意见是: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原协议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民法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汽车的权利归属亦是如此。这是社会常识,所以夫妻两人在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时,应当视为对这一权利归属的确认。

4、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以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拆迁户离婚协议范文

  因双方性格不和,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

  三、婚后财产分割: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所有的存款、车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持有。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机构。

  颁发《》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约定孩子成年离婚协议书

___,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___,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___和___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_________,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_________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_________自行决定,今后随___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___年___月___日由___之姐赠予的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路___号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约定孩子成年离婚协议书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或:本自愿子女已成年的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适应过程的优先性

婚前财产约定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是签订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婚前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为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时,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则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并非《婚姻法》第19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而是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最大的不同,是它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为前提。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影响子女的权利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案例: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父母离婚后,无论孩子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事项的约定,我国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要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