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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大全(16篇)

作者:雁落霞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大全(16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和运作的基础,它能够帮助组织实现有序、高效的运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经典案例。

安全装置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管理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登记簿的扉页上。 

七、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4.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于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动态资料 的应用 

1.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3.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第四十一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八、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二、范围 

三、管理部门 

安全环保科:主要管理范围安全设施设备及消防设施设备; 

技术质量科:管理范围监视测量设备 

办公室 :管理范围办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各部门管理内容 

1.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帐 

2.设施设备技术档案 

3.设施设备故障和维修纪录 

4.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检测台帐及相关的资料整理、管理 

6.生产设施、设备变更台帐和相关资料 

7.建立监视与测量设备台帐和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管理 

五、管理标准及要求 

六、设备设施购进计划编制 

七、设施设备购进后的验收 

八、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经对设施设备验收工作之后准备安装,安装工作分几类情况进行: 

3.安装完毕由安装施工单位写出安装完工报告书,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外委加工设备设施同样按以上各款执行 

九、设施设备的试车试运行 

5.设备动力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试运行情况。 

6.设备试运行结束后,有设备动力科、使用单位写出试运行报告。 

十、设施设备的检修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包含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十一、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按照具体的相关规程和制度执行 

十二、设施设备的报废拆除管理制度 

3.被拆除的设备设施应在管理台帐上予以注销,并记录入变更台帐 

4.被拆除的设施设备应集中管理由生产管理部按照权限进行处理和保管 

5.财务变更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总 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 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 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 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 组织特种设备 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 组织特种设备 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 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 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 协同组织特种设备 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 协同组织特种设备 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 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 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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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 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 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 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五同时” ,(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 对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

1.3 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 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五同时” ,(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 参加特种设备 安全会议。

1.3.4 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 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 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 2 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4. 3 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 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5 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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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 参加新 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 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 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 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 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 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 班组长职责

1.6.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 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 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 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 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 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 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7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 操作工人职责

1.7.1 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 三不伤害” 。

1.7.2 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 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 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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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7.5 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 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7.7 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8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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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3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6.1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 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 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6.5 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 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 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 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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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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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 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 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8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 设备执行 “ 定人定机 ” 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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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3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 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 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 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 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 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 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 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 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

4.4.9 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 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 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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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 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确保文件和记录 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 文件管理

5.2.1 职责

5.2.1 .1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 获取、 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 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 .4 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 .1 特种设备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 .2 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 .3 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 .4 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 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5.2.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 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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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 文件销毁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借阅。

5.2.8 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 记录管理

5.3.1 管理职责

5.3.1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备案。

5.3.2 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 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 ”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 ”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 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制定的记录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更改,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 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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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一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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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 总则

6.1.1 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 制度 。

6.1.2 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 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 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1.5 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 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 .1 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 .2 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 .3 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 .4 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 .5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 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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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1 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 .2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 .4 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 .5 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 .6 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 .7 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 .8 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6.2.3 .9 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 .10 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 .11 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6.2.3 .12 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3 .13 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 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 .1 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 .2 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4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 .4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 ”、“119 ”、“120 ”等电话求援。

6.2.4 .5 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 .6 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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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 .1 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 .2 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 .3 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 .4 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 .5 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 .6 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 .7 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 .8 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 .9 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 .10 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 .11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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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 新条例有规定 ) 7.1 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 事故的处理工作 ,制定本制度 。

7.2 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 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 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 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 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 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 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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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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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种设备 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8.2 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 锅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8.3.2 压力容器: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3 起重设备: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4 电梯: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5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 个月。

8.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 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 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7 特种设备检验后, 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 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 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9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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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8.1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 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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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9.1 为做好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9.2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9.2.1 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9.2.2 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9.2.3 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9.3 检查内容:

9.3.1 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9.3.2 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9.3.3 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9.3.4 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9.3.5 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9.3.6 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9.3.7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情况。

9.3.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3.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3.10 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9.4 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9.5 隐患整改:

9.5.1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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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部门。

9.5.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 、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 内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场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疏散走道: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 疏散楼梯: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 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 部门为分公司安全技术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施工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警示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津建安表24)。

5.1《安全标志牌登记表》

5.2《检查记录》

5.3《安全标志平面图》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园区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对设备及时检修保养做好记录。

2、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维修部报修,告知问题,配合专业人员到场检修,在得到专业人员许可后,方可启用设备。

3、在物业管辖区内,要注明重点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点、责任人。

4、对有质量安全监察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

5、特种设备发生突发事故时,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6、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要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其安全正确的操作设备,杜绝麻痹思想,严格管理。

7、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充分认识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生产设施管理,充分利用设施设备残值,保障加油加气站报废设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和环境危害,制定本制度。

加油加气站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1站长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管理。

3.2技术员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1)严禁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符合下述一项或多项,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

1)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2)由于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

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4)由于生产工艺改进或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

5)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

(2)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程序

1)根据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条件,提请公司审批。

2)加油加气站应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案,明确报废设施的处置方法。

3)拆除生产设施应确保拆除安全,拆除前应进行必要的隔离、置换、中和、断电等措施后,按照生产设施拆除方案进行作业。请承包商进行拆除时,应签定生产设施拆除合同,对承受商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4)报废生产设施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生产设施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清洗置换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气瓶报废应作破坏性处理。

6)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有帐可查,并且相关材料要存档。

建筑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监、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定期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四)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分别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设计和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消防设施、系统、设备及组件。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检测单位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第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检测单位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人员密集场所出现前款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第十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一)定期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施进行清洁、除锈、润滑;

(二)定期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标定;

(三)定期对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进行试验、标识;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其他类型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原始技术资料等基本情况和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动态管理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及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档案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措施的实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检查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3.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3.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3.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3.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3.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所有的建设项目

3.1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2炼钢所有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3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4炼钢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前邀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

3.5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炼钢厂做好相关事宜的配合工作。

3.6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此期间,必须将环保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系统管理中,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查及监测。

3.7凡建设项目为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环保设施和技术。

3.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3.9由于不执行本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须追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4.1.3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1.4建设项目“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三同时”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同时”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三同时”作为“事前预防”的途径,将不断深化并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4.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人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的深度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3.施工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阶段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人使用的情况。

(2)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5)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 、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 相关/支持文件

5.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5.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

5.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

5.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

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统筹规划,制订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体系。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作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机械和设备;

2)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为安全而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

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在施工生产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临时防护装置;

9)在施工生产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1)在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

12)为防止塌方采取的支护措施;

13)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措施;

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措施;

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护隔离设施;

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策划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牵头,汇同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实施安全设施、设备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 根据安全设施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须报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章 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将施工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列出计划清单,交由公司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管理。

第十条 公司物资供应站应向工程项目部提供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否则工程项目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应实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物资供应站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1、根据能否满足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要求的能力选择供应商。

2、根据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从以下几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1)对供应商所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验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2)验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对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应与公司物资供应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供货和检验方式。

第五章 过程检验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设施、由工程项目部统筹规划,根据施工方案中的

安全措施计划负责建立、管理。

第十五条 按安全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应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验证;

4)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上层施工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人员行走防护设施、作业点的防护措施;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完毕后须进行检查验收。

5)对专项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检查;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上述各类检查和检验完毕后工程项目部须填写验收记录。

第六章 施工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搭设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工程项目部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单位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连续监控。

2、在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前应通知工程项目部,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因拆除后影响该区域或后工序的施工安全,应服从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部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第七章 事故隐患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应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汇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工艺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密封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装置、灭火装置及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于安全装置和防护实施。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由安全部负责管理防护器具,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

分工原则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员管理。

凡属电器的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有电气、仪表工程师管理。

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有公司安全员管理。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毒面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护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腐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电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结缘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无该设施的本条可取消):。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单位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安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3.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保安部备案。

(2)保安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安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安部,补充灭火器材。

通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通信的通信设施建设,参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一、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管理工作,落实专人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性能优良、器材完好。

二、警车应当由公安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严禁无证驾驶。

三、使用警车必须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车。

四、公务用车应由专人管理,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带病行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每半月对车辆检测一次,保证警务用车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年对警车及时进行年检,购买强制保险,粘贴年检、保险标志。

五、公务用车只能用于警务工作,不得出私车或借与非警务人员,警车因公务离开永兴境内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离开郴州市范围内要向局长、政委报告并征得同意,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宾馆、酒店及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挂靠警车牌证;严禁警车用于婚、丧事。

六、民-警及其亲属不得购买、借用、驾驶以下几类车辆,包括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牌证不全、手续不全的;盗抢和走私的;暂扣、没收尚未移交处理的;右置方向的(右舵车);报废或非法拼装的;非公安车辆套挂、挪用警车牌的;套挂、挪用公安号牌或外地车辆牌照的;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利用职便,非公务借用涉案或被管理单位或个人车辆的;其它违规车辆。

七、若违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处分。若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公车私用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民-警个人承担。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的,一切损失由民-警个人承担。县局纪检督察部门要随时上街、上路对公务车辆进行督查,对督查到有违令违规行为的当事人除按《警车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分,所在所室队没有认真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的,将追究所室队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八、通讯设备(专线、外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应保持良好畅通状态,发现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维修。

九、通讯设备的保密必须做到“七防五无”,即: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尘、防蛀;无丢失、无损坏、无变质、无锈蚀、无鼠害。

十、通讯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为它用,因管理不善遗失通讯设备的由责任民-警负责赔偿。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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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不参与培训,不得上车。

5、适时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货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

2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触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1、关于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年审。

(1)车辆每年必须进行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1、报废条件:

凡是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2)因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经修理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4)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内部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相关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机械设备设施台账和档案。

(1)、建立设备、设施台账。

(2)、设备部建立机械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企业对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结构、性能教育和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维护、保养等知识。

(2)、操作人员对自己的使用的设备班前进行点检、润滑。

(3)、重要设备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班前点检和润滑并做好记录。

(4)、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机械设备存在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上报设备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修。

(1)、售后部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2)、售后部和车间安全员每天对操作人员点检情况进行检查。

(3)、进行机械设备检修时,对相关机械设备进行断电,确认其运转彻底停止,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并悬挂“禁止合闸”等安全警示标志,设专人进行监护。

(4)、机械设备设施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全部撤离相关机械设备,方可取牌合闸,进行试运转。

(5)、机械设备传动部位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危险部位应设置挡(盖)板、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较大的机械设备作业场所,如需进入,经售后部或安全管理人员批准,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

(7)、对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或专用的机械设备,专人操作,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人员严禁动用。

(1)企业购置新设备设施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先进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后报总经理批准。

(2)新设备设施试运行后,由售后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规定: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