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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实用5篇)

作者:雨中梧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实用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篇一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

2、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

3、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

4、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承租的甲方房屋(门面一间,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于20__年 月 日到期,乙方提出要求,希望将租期适当延长,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租期延长,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

3、延期时间满,甲方立即收回房屋。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等,否则视为违约。

4、延期时间内,乙方因经营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电费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需向甲方交协议保证金 元(大写 ),延期协议满后,乙方无违约,协议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签约(见证)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篇三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待被收购上市公司发出承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但是,《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公告后,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如有修改,需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待批准后再予以公告。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篇四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和签合同的区别篇五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