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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精选5篇)

作者:薇儿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精选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篇一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

2、无名合同是指(b)1-66

a、无名称的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合同

c、无内容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3、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1-62

a、保管合同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d、买卖合同

4、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b)3-83

a、心理表示b、意思表示

c、肢体表示d、默示表示

5、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则(a)4-105

a、合同不能成立b、合同无效

c、合同解除d、合同消灭

a、天津滨海新区的规范性文件b、北京市人大制定的条例

c、上海市政府的规章d、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细则

a、1个月内b、3个月内

c、6个月内d、12个月内

8、下列合同中,能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b)5-123

a、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益方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中的误解方

c、欺诈订立合同的欺诈方d、胁迫订立合同的胁迫方

a、全面履行b、协作履行

c、经济合理d、情势变更

a、顺序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a、抗辩权b、诉讼权

c、代位权d、撤销权

12、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仅仅指(c)8-162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

c、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

d、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b)8-170

a、违约金债权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d、破产法上的特权

14、下列关于债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b)9-194

a、债的免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b、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也随之免除

c、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

d、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

15、买受人因欠出卖人货款而以签发支票的方式清偿债务,属于(a)9-180

a、普通清偿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d、新债清偿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a、履行不能b、不完全履行

c、迟延履行d、受领迟延

a、使用权b、占有权

c、所有权d、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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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负赔偿责任b、负赔偿责任

c、与受赠人分担责任d、负主要责任、受赠人负次要责任

a、5年b、

c、d、

a、出租人b、承租人

c、出卖人d、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有

a、装饰公司b、张某

c、装饰公司和张某共同负责d、张某协助装饰公司

a、受托人过失b、受托人无过失

c、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d、委托人过失

a、许可方所有b、被许可方所有

c、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所有d、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按份所有

a、委托方承担b、受托方承担

c、委托方和受托方合理分担d、委托方和受托方平均分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abcde)6-146

a、双务合同关系

b、先为给付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c、先为给付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d、后为给付义务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e、先为给付方无给付不能情形

27、下列合同中,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债权的是(abd)8-169

a、委托合同b、演出合同

c、仓储合同d、贷款合同

e、运输合同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试验买卖合同d、附条件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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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供用电买卖合同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d、不要式合同

e、无因合同

a、独占实施许可b、普通实施许可

c、超级实施许可d、排他实施许可

e、分实施许可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3-95、96

答: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32、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5-131

答: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条件的内容违法的,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将使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的生产以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既然条件无效,就不能使之成就,合同将永远不发生效力。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知该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应当将该附条件的合同作为附期限的合同处理。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则订立该合同无意义。条件限制合同效力之发生,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条件永远不能成就,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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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9-187

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答: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其不以借款之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故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要式性

依《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故此类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书面形式的,推定合同不成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此外,贷款申请书、有关贷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有偿性

金融机构借款为商事交易之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有偿为原则。若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息。政策性贷款可以比照商业贷款降低甚至免除利息,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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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甲允诺借给乙10万元,后反悔,乙并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不要式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4、单务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1-62、63、64答:

一、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二、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已经给了货款,而出卖方不给货物,买受方有权解约,并有权请求返还已依据合同给付的财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请回答: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6-139

答: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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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被称为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b)2-77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

a.物b.权利

c.特定行为d.给付

3、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合同可以分为(d)1-68

a.主合同与从合同b.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a.约定义务b.先合同义务

c.积极义务d.不作为义务

5、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实施的(b)3-85

a.使要约无效的行为b.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c.使要约消灭的行为d.使要约解除的行为

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a)4-107

a.任意条款b.假设条款

c.备用条款d.推定条款

a.1年内b.2年内

c.3年内d.4年内

8、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显失公平合同的变更、撤销制度的是(a)5-124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

c.承揽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a.不安抗辩权b.顺序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10、关于合同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8-164

a.附条件的合同不能变更b.附期限的合同不能变更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变更d.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25

11、下列债务能够成立免责债务承担的是(c)8-173

a.无效的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

c.自然债务d.消灭的债务

12、下列合同中能够由第三人清偿的是(a)9-182

a.贷款合同b.雇佣合同

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

13、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a)9-190

a.自助行为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d.公力救济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

a.买者自负b.过错责任

c.推定过错d.无过错责任

a.合同成立时b.所有权转移时

c.交付时d.确定责任时

a.1个月b.2个月

c.3个月d.6个月

a.承揽人的劳务b.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与劳务d.定作人给付的报酬

a.主合同义务b.先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d.后合同义务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a.抵押权b.质权

c.留置权d.所有权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份共有

a.咨询方承担b.委托方承担

c.咨询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d.咨询方和委托方均等分担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不成立

a.专利申请权b.专利权

c.优先使用权d.优先受让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是指(abcde)1-55/56

a.受领力b.保持力

c.请求力d.处分力

e、保全力

a.口头承诺发出的时间b.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c.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d.确认书的订立时间

e、投标人投标的时间

28、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特征是(ad)8-172/175

a.双方法律行为b.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c.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d.无因行为

e、需要原债务有效

29、合同解除与意思表示撤回的区别在于(abcd)9-186

a.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b.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的依据

c.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复制合同d.测试合同

e、检验合同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6-142

答: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7-152/153

答: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答: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答:

(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

(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5-128

答: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79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47

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主合同b.从合同

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联系qq1104442449

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

a.第三人签订的合同b.第三人为代理人的合同

c.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d.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3.承诺的效力是

a.合同成立b.合同生效

c.合同有效d.合同无效

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

a.任意多元形式原则b.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c.任意一元形式原则d.法定一元形式原则

5.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做了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法条例举的缔约过失类型是发生于

a.订立合同准备中b.订立合同过程中

c.订立合同之后d.订立合同之前

29

a.中止履行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d.拒绝履行

a.怠于行使权利b.侵犯他人权利

c.抛弃自己权利d.滥用自己权利

a.65%b.70%

c.75%d.80%

a.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分担

b.如受益人等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c.应由受益人承担

d.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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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中,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a.违约金债权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d.破产法上的特权

11.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a.1年b.2年

c.5年d.10年

12.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d.公力救济

13.下列能够成立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是

a.无效的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

c.不存在的债务d.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

14.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后果是

a.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b.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无约束力

c.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产生约束力d.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a.债权让与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概括转移d.债务转移

a.第一月、第二月b.第二月、第三月

c.第三月、第四月d.第二月、第四月

a.从物随同主物一同交付b.买受人如要从物,需另行支付价金

c.是否交付由出卖人决定d.从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30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19.下列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b.自然人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c.自然人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d.自然人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0.关于承揽合同中,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a.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b.承揽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c.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d.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不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2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

a.出租方b.承租方

c.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d.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没有

2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a.汽车运输公司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快递公司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a.实际承运人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25.保管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b.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d.诺成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a.当事人b.违约责任

c.标的d.数量

e.质量

a.否定了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也否认了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b.债权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而对抗善意债务人

31

c.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为给付

e.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实施债的消灭行为,该清偿行为无效

28.合同更改具有的特征是

a.订立了消灭旧合同、产生新合同的协议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联系qq1104442449

b.目的在于产生新债、消灭旧债

c.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d.原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合同更改的影响

e.合同更改将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29.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适用的补救方式是

a.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b.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c.违约金与定金d.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e.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a.自约权b.接管权

c.介入权d.保留权

e.自营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3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32

3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3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

3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34

浙江省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均为债权合同,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债权合同的是

a.委托合同

b.监护合同

c.行纪合同

d.赠与合同

2.下列关于双务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

b.双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双务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解除合同

a.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b.运送合同

c.借用合同

d.小件物品寄存合同

4.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b.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

c.拍卖行为

d.商业广告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______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2个月

b.8个月

c.1年

d.3年

a.合同未成立

b.效力待定

c.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用默示的方式成诺,合同成立

35

a.公平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9.合同的变更就是合同的

a.债权人的变更

b.债务人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0.债权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抵销

b.免除

c.混同

d.提存

11.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a.代位权和支配权

b.代位权和撤销权

c.代位权和请求权

d.代位权和相对权

1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仍然有效

b.予以变更

c.无效

d.予以解除

13.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不动产租赁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36

a.第三人承担

b.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出卖人分担

d.出卖人承担

15.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无须写明货币种类

b.只能是人民币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分,共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b.商业广告

c.拍卖行为

d.招标公告

e.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a.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赵某可以取得400元的利益

d.赵某可以取得350元利益

e.乙可以按约定向赵某请求增加报酬

18.姐姐向妹妹借款2万元,约定年息900元。问该借款合同是

a.实践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诺成合同

e.有偿合同

19.货运合同承运人有如下权利

a.及时检验货物

b.收取运费的权利

c.对运输货物留置的权利

d.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

e.将货物拍卖的权利

非选择题部分

37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20.合同

21.不安抗辩权

22.技术合同

23.居间合同

24.融资租赁合同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25.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26.何为要约?有效要约需具备哪些要件?

38

27.试述行纪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11分)

28.试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29.黄某享有对刘某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刘某有住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刘某将房屋赠与外甥赵某(赵某知道黄某与刘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并订立书面合同。

(1)刘某与外甥之间的赠与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2)设刘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应如何提出诉请?

39

(3)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篇二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b.给付

c.清偿d.保密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b.提存

c.抵销d.混同

a.清偿充抵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a.试用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40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无效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a.甲负担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d.甲乙按份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d.监护人变更协议

12.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b.投标

c.开标d.决标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b.观念通知

41

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a.5%b.15%

c.25%d.30%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d.承揽合同

a.改进方所有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d.国家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a.适当履行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a.标的条款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3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3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34.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43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篇三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篇四

摘要:合同法中广泛使用了“合理”一词,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认定是否“合理”时,要以理性人的应有立场,采取适当的法律方法,并依据合同的构成要素、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

关键词:合理;理性人;依据;方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大量地将“合理”作为规范用语加以使用,其中合同法有33处,合同法解释(二)有6处。其主要将合理使用于界定“期限”、“期间”、“方式”、“价格”等场合,并以此确定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合理性。与此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有47处使用合理。可见在合同法领域已经形成对合理一词的依赖。

所谓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合同法领域中的合理,既是一个主观问题又是一个客观问题。由于合理一词的功能在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因此,在交易的期限、期间、方式、内容等约定不明时,需要交易双方首先就这些方面再行协商。此时,期限、期间、方式、内容等是否合理,属于行为人主观判断范畴。只要行为双方均认为合理即可,他人自无评判的必要。

但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且就争议部分不能形成一致,进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法院及仲裁机构即应对合理与否作出判断,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此场合,合理则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裁判者的主观认识。

因为据以认定合理与否的标准、依据是客观的,认定的结论至少应当在客观范围之内,认定过程中排除任一当事人单方的主观认识也排斥裁判者的个人恣意。

本文拟从认定合理的应有立场、认定合理与否的依据及方法方面认识合同法领域合理的适用,并认为相关问题可以大而广之。

一、认定合理的理性人立场

虽然合理与否对裁判者而言属于客观问题,但认定合理的过程仍须依赖裁判者的主观思维,因此,裁判者的立场对于合理结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裁判者的应有立场,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仅有中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中立的理性人立场是认定合理的应有立场。

在英美法系,理性人的假设如同经济人在经济生活中一样,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始终。理性人指理性自觉之人,是一种理想的抽象的人的标准,是法律社会要求的优秀公民具备的品德的化身。

《无照英美法词典》中,reasonableperson即理性人,是指法律所拟制的,具有正常精神状态、普遍知识与经验及审慎处事能力的人。在此,理性人并非实有其人,法律只是把它作为抽象的、客观的标准,已确定注意的程度。其中reasonable即理性的,是指理智的、明智的、正常的、适当的和适度的。

《牛津法律词典》中,“合理的”是指“具有健全的判断力,明智的,理智的”以及“不要求过分”的意思。

大陆法系虽然没有英美法系那么依赖于理性人假设,但是,以理性人的假设去判断当事人的各项义务,以理性人的标准去衡量应尽义务的度,也是常态。

因此,在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期限、方式、价格等合理与否发生争议时,裁判者以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合理是必要的。

裁判者将自己置于理性人的立场来评判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论,这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个人主观易受利害、偏好等个体因素影响的弊端,基本上容易得到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尽管很难说有一个唯一标准的正确答案,但绝不会得出相差太远的答案。

如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对《合同法》第74条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界定,首先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合理”。

其中,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就是指理性人,这就要求裁判者将自己置于“一般经营者”这一理性人的立场认定价格的合理与否。

所以,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合理的认定将变得明朗。

二、认定合理的依据

(一)合同本身是认定合理的事实依据

对合理的认定,应首先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本身出发,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个体特征,如专业知识、特定资格和地位等互不相同,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裁判者应考虑各个当事人的此类差异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合理与否予以认定。

如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此,我们认为,对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认定,应主要考虑对专业知识、经济地位相对较弱的合同对方而言是否合理而不是相反,并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自己已尽合理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如保险合同,一方是单个的普通市民,一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可能对投保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提示。

这里的合理提示应结合保险合同双方的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既要考虑保险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的主体特征,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该格式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提示被保险人潜在的风险,否则视保险人没有履行合理提示义务或提示不合理,进而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裁判。更要考虑不同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判断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是合理的。

2、合同的标的。

作为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皆是围绕合同的标的展开。由此,标的特别是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对合理与否的认定自然也有所不同。如《合同法》第311条关于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的规定,第111条中关于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第282条关于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均表明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损耗、合理选择、合理期限,应以标的物本身的不同属性为依据。

标的物不同,损耗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当事人因标的物质量有瑕疵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标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亦有所区别,对合理与否的认定结论当然亦各有不同。

3、合同的目的。

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实现的期待利益,合同的目的是裁判者在解释合同时必须要考虑的。同时,虽然合同目的有不同的层次,包括当事人明示的目的、可以被推知的目的及同类交易的同类目的,但是,任何一种目的都应当作为认定合理的依据。

如在适用合同法第94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时,对宽限期是否合理,除应考虑上述当事人及标的本身的性质外,合同目的同样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甲向乙玩具厂订购一批月饼,约定农历7月底交货,期限届满后,乙表示需延期交付,甲表示5日内必须交付,后直到农历8月20日乙才表示可以交付。

在此,甲给乙5日的宽限期应当认定为合理期间,因为根据中国人的固有习惯,可以推知甲订购月饼的合同目的是在中秋节前销售,合理期间的认定显然应结合中秋节前销售这一可以推知的合同目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合理的根本依据

法律基本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追求。

诚实信用、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公平正义、鼓励交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构成了合同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不仅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也有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的规范作用。

当然,这些基本原则也直接指导着裁判者对合理与否的认定。我们认为,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合理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中的合理一词,一方面为因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事项且事后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提供一个确定相应事项的准则和依据;另一方面又为裁判者在对合同不明事项的确定时赋予裁判者以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裁判过程排斥裁判者的个人恣意。

此时,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其功能:_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理予以评判。

合同关系并非总是一成不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随着合同的履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合理与否,合同的履行行为也是一个重要依据,如果履行行为可以被认定是出于诚信,一般也可以认定行为本身是合理的。

如《合同法》第417条规定的行纪人在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时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合理处分权,在此,认定行纪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理,诚信原则是一个重要依据。如果行纪人诚信、善意、适当、妥善地处分委托物,应当认定其处分行为合理。

二是裁判者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判,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应以中立的理性人立场,以诚实信用的态度。

充分考虑合同本身、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而对相关事项合理与否形成自己的内心确认并作出认定,以期兼顾公平与正义,实现当事人、第三人及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交易习惯是认定合理的补充依据

虽然交易习惯是否可以构成私法的渊源尚有争议,但交易习惯是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裁判的依据之一。

交易习惯包括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习惯、特定地域范围的习惯及特定行业间的习惯,这些习惯都可以作为认定合理与否的补充依据。

当然,构成交易习惯必须符合当事人共同知晓、习惯本身不违反法律及当事人未明确排除其适用三个条件,并且,在将交易习惯作为认定合理与否的依据时,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应当优先于其他习惯予以适用。

如对《合同法》第310条,关于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的规定中,在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能约定并在事后不能达成一致时,如果买卖双方在此之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就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期限形成了双方的默契,这种默契即可被认定为双方的习惯,并可以据此认定合理的期限。

三、认定合理的方法

认定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除前述所涉应持的立场及应考虑的依据外,认定的方法同样重要。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方法、合同漏洞补充方法等同样有适用的余地。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最基本的方法,在当事人不能形成合意时,一般社会经验法则的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义。

(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私法尤其是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贯彻始终。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我国法律一贯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因此,裁判者对于诉争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行为是否合理,应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定也同样规定了这一方法。

对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只要其内容本身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裁判者理应予以尊重,自无干涉的必要。

(二)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方法

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在诉讼法和证据法中被经常使用,也被称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获得的对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的法则或知识。

实际上,经验法则既有人所周知的知识的意思,也包含有依据这种人所周知的知识进行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意思。在裁判过程中,一般社会经验法则通常是裁判者认定证据、评判证据价值的方法之一。

我们认为,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的思维方法对当事人的行为合理与否予以认定,其结果应该能够大体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也更具有可靠性。

(三)经济分析法学方法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成本越小而效益越大被视为理想状态,其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契约法的功能在于帮助契约的缔结和顺利履约以效率为最优追求目标。为了达到最高经济效率的目的,契约法的履行所发生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中能以较低成本消化该风险的一方承担,即优势风险承担人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对效率的终极诉求。事实上,人们在从事某项交易时,自觉不自觉地都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以决定交易的内容。

裁判者同样可以运用这一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寻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得失,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取社会福利的最大增加。如《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此处,结合技术开发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从开发项目的情况、完成的难易程度、主客观条件限制来看,对合同风险预测最有利的一方,应认定为风险防范成本最低的一方,其分担的风险责任应更多一些。

合同法保险避债的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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