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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工作计划

作者:韩ll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股权并购工作计划篇一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非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整,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币 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律师„„,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 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供双方签字盖章使用。)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并购工作计划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于签署:

前言

1.鉴于甲方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 ),甲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甲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 (______%)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2.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乙方收购甲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_%)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乙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3.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 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甲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甲方提供、并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乙方和甲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乙方授权代表。

3.3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乙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的比例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乙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______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乙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______部批准 ;

(a)  

(b)

(c)

(4)甲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11)乙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乙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并且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甲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甲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乙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乙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乙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甲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6.1乙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9)款过户至乙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甲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甲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乙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乙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甲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甲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甲方或甲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挂号信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甲方:

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

电话:

传真: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乙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甲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权并购工作计划篇三

第二条 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 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

(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第十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股本变更的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为准。股权出资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登记后未实际到位,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后,股权公司的股东应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股权作为注册资本;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设立后二年(投资公司五年)内,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股权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股权公司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暂在本局内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并购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 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

第十七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激励数量的,可以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审查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股权并购工作计划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于签署:

前言

1.鉴于甲方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 ),甲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甲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 (______%)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乙方收购甲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_%)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乙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付款

3.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甲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甲方提供、并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乙方和甲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乙方授权代表。

3.3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乙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的比例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乙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______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乙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______部批准;

(3)目标公司已与出让股东签署____________服务合作协议。

(4)甲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11)乙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乙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并且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甲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甲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乙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乙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乙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甲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乙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9)款过户至乙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甲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甲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乙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乙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甲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甲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甲方或甲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挂号信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十二章附则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乙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甲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