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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渣土工作计划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通用9篇)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建筑渣土工作计划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通用9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矿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包括施工单位自备车辆)。必须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按一车一证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建筑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承运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二)应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三)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接受监督检查;

(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士。

第十七条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五)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可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开具处罚票据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按规定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碍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建筑渣土处置是指对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等各个环节;

(三)建筑渣土受纳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设置的建筑渣土堆放、处置场地。

第二十七条建筑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罚款金额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二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要求乙方车辆:________部

运距:________公里 运费:________元/公里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_%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和被鉴定人员、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因工负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六条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1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鉴定中心是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鉴定中心开展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区(市)县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培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八条鉴定中心的职责

(一)在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管理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等;

(六)向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向鉴定中心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鉴定中心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化验、检查等资料;

5、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鉴定委员会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疑难问题可以邀请其它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出建议,但其它专家不得参与鉴定意见的提出。

(二)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鉴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2、申请鉴定的原因;

3、伤、病情况摘要及分析意见;

4、鉴定意见;

5、专家组成员签字。

(三)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检查,并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应该组织医务人员对其伤、病情况进行诊断检查,如实写出诊断结论意见,经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签章后,3日内(特殊情况7日内)返回鉴定中心。

(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经过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对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由专家组对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四)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向原做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由鉴定中心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通知书、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表、医疗诊断等文书资料,由鉴定中心存档备查。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等,根据四川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由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式样附后。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2004年8月1日以后做出的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发给《成都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严格遵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指导小组,负责专家的业务培训和鉴定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有完成相关鉴定标准或政策方面调研报告的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一)用于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二)用于租用工作场地;

(三)用于印制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证书;

(四)用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会议、培训、宣传等;

(六)支付其它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管理按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职工、专家组成员、医疗机构、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四

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加快,渣土运输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渣土运输管理问题也成为城市管理工作中难题和焦点,违规超载、闯红灯、沿街抛洒、带泥上路、私拉乱运、随意倾倒,这些已经成为工程渣土管理常用的专有名词。尘土飞扬、污染环境、违章超速、事故频发,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何使之安全、有序、规范、整洁,关系到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城市、环保城市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可程度,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

一、成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驱使。由于渣土经营运输者追求最大利润空间,让一些渣土经营运输者不惜以身试法,经常出现违章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舍远就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现象,有些工地和车主甚至进行无证清运;二是个别渣土车司机素质不高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了解少,对违规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三是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该查的没有真正查到位,该罚的没有罚到痛处,该整改的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造成违规者有可乘之机;四是长效机制不完善。当前渣土管理仍处在靠突击整治的层面,一直没有走出“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

二、管理对策

1.把握特点、创新举措。渣土运输的特点是避开白天,以及市区人源流动时段和区域,最大限度保证人身安全,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对出现的抛散滴漏现象在天亮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针对这些特点,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今年以来结合我市实际,对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和实行了“二三四”管理制度,“二”: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安装一套gps卫星定位系统,使之时时处于监控状态;在此基础上,每次开具渣土清运证前,对每辆车运行情况上网进行搜寻,发现人为破坏、损坏或无故不在线的,不予开证,并限令及时整改修复;每台车辆实施电控液压加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当中抛散滴漏、污染环境现象发生。“三”:与公安交-警部门联手对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实行了车身喷涂橘黄颜色、每台车辆喷印“宿迁渣土”标识、每台车辆统一使用nzt打头的统一编号;“四”:清运公司清运渣土必须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安全证》、《通行证》、《工程渣土清运证》四证。与此同时,清运渣土前每个工地出入口必须张贴1.2m×0.8m的公示牌,并将工程概况、土方数量、清运时限、联系人员、注意事项等内容标识清楚,否则不予清运工程渣土。

2.媒体推动、舆-论监督。定期主动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采访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件事例,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对处罚的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并对涉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每月都将处罚的车辆、车队、整治相关情况向公众公布,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起到积极警示作用。同时,积极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使渣土运输公司和司机对运输渣土及运输车辆的有关运输标准及要求心中有数,避免产生误解,使之主动关心理解和支持渣土管理工作,并在平时经营和清运渣土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3.源头管控、防患未然。一是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城-管法律知识和整治工作要求进行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并落实责任,提高其自觉执行意识;二是在清运渣土前,对建筑(拆迁)工地提出,刚性要求,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减速带、有符合条件不低于2.5米无法出新的围墙、围档,有冲洗设备,有沉淀池,有硬化道路,缺一不可。同时要求做到“七不上路”,即:违规未结案的、未办理处置手续、禁止通行区域、阴雨水雪天气、上级有重大活动观摩保障任务、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无收纳证明,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确保从源头、前端控制渣土清运车辆带泥上路。

4.公众参与,举报有奖。建立举报有奖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规乱倒渣土及运输车辆线索(时间、地点、车辆)和违规处置渣土的工地、公司,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群众的举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问题,给群众满意回复,充分整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和办法的落实,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深入群众,体现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又可以与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提升城-管执法的良好形象,为以后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5.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实践证明,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整治与管理,仅靠城-管部门“单兵作战”,可以说力量甚微,举步维艰,必须紧紧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整治和管理效果,也才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否则事倍功半。针对渣土车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主动协调交-警,加大重点时段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的力度,对渣土运输的“二点一线”,即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实施多方位执法管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处罚一辆,切实防止漏管失控。在执法过程中既坚持文明执法,又坚持严格执法,对于一些渣土车违规后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聚众滋事阻挠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性质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渣土车车队相应的责任。

6.专业保洁、快速反应。为防止抛洒滴漏,路面污染等,应组建专业化保洁公司,真正体现高效快速。可抽调专人、机械建立常态化的快速保洁队伍。发现污染,领导交办或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通知保洁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到现场进行清扫保洁,确保路面整洁干净。同时,保洁实行有偿清理,由清运主体付费买单,提高违法成本。

7.坚持月考评、实行黑名单。对屡教不改,多次反复违规的清运公司,主动与公安、城-管、交通和建设联系,健全完善渣土管理平台,把所有渣土运输单位、渣土车牌号、车主司机、地址和事故地点等基础信息输入相关管理系统,每月统计分析违法,事故次数,对排名靠后的联名通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记录在案。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清运和参与招投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

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

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输许可证的吊销)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前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规定和调整。

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规定的要求招标或者增加运输单位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五

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加快,渣土运输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渣土运输管理问题也成为城市管理工作中难题和焦点,违规超载、闯红灯、沿街抛洒、带泥上路、私拉乱运、随意倾倒,这些已经成为工程渣土管理常用的专有名词。尘土飞扬、污染环境、违章超速、事故频发,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何使之安全、有序、规范、整洁,关系到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城市、环保城市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可程度,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

一、成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驱使。由于渣土经营运输者追求最大利润空间,让一些渣土经营运输者不惜以身试法,经常出现违章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舍远就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现象,有些工地和车主甚至进行无证清运;二是个别渣土车司机素质不高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了解少,对违规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三是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该查的没有真正查到位,该罚的没有罚到痛处,该整改的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造成违规者有可乘之机;四是长效机制不完善。当前渣土管理仍处在靠突击整治的层面,一直没有走出“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

二、管理对策

1.把握特点、创新举措。渣土运输的特点是避开白天,以及市区人源流动时段和区域,最大限度保证人身安全,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对出现的抛散滴漏现象在天亮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针对这些特点,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今年以来结合我市实际,对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和实行了“二三四”管理制度,“二”: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安装一套gps卫星定位系统,使之时时处于监控状态;在此基础上,每次开具渣土清运证前,对每辆车运行情况上网进行搜寻,发现人为破坏、损坏或无故不在线的,不予开证,并限令及时整改修复;每台车辆实施电控液压加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当中抛散滴漏、污染环境现象发生。“三”:与公安交-警部门联手对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实行了车身喷涂橘黄颜色、每台车辆喷印“宿迁渣土”标识、每台车辆统一使用nzt打头的统一编号;“四”:清运公司清运渣土必须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安全证》、《通行证》、《工程渣土清运证》四证。与此同时,清运渣土前每个工地出入口必须张贴1.2m×0.8m的公示牌,并将工程概况、土方数量、清运时限、联系人员、注意事项等内容标识清楚,否则不予清运工程渣土。

2.媒体推动、舆-论监督。定期主动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采访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件事例,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对处罚的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并对涉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每月都将处罚的车辆、车队、整治相关情况向公众公布,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起到积极警示作用。同时,积极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使渣土运输公司和司机对运输渣土及运输车辆的有关运输标准及要求心中有数,避免产生误解,使之主动关心理解和支持渣土管理工作,并在平时经营和清运渣土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3.源头管控、防患未然。一是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城-管法律知识和整治工作要求进行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并落实责任,提高其自觉执行意识;二是在清运渣土前,对建筑(拆迁)工地提出,刚性要求,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减速带、有符合条件不低于2.5米无法出新的围墙、围档,有冲洗设备,有沉淀池,有硬化道路,缺一不可。同时要求做到“七不上路”,即:违规未结案的、未办理处置手续、禁止通行区域、阴雨水雪天气、上级有重大活动观摩保障任务、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无收纳证明,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确保从源头、前端控制渣土清运车辆带泥上路。

4.公众参与,举报有奖。建立举报有奖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规乱倒渣土及运输车辆线索(时间、地点、车辆)和违规处置渣土的工地、公司,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群众的举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问题,给群众满意回复,充分整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和办法的落实,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深入群众,体现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又可以与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提升城-管执法的良好形象,为以后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5.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实践证明,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整治与管理,仅靠城-管部门“单兵作战”,可以说力量甚微,举步维艰,必须紧紧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整治和管理效果,也才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否则事倍功半。针对渣土车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主动协调交-警,加大重点时段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的力度,对渣土运输的“二点一线”,即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实施多方位执法管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处罚一辆,切实防止漏管失控。在执法过程中既坚持文明执法,又坚持严格执法,对于一些渣土车违规后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聚众滋事阻挠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性质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渣土车车队相应的责任。

6.专业保洁、快速反应。为防止抛洒滴漏,路面污染等,应组建专业化保洁公司,真正体现高效快速。可抽调专人、机械建立常态化的快速保洁队伍。发现污染,领导交办或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通知保洁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到现场进行清扫保洁,确保路面整洁干净。同时,保洁实行有偿清理,由清运主体付费买单,提高违法成本。

7.坚持月考评、实行黑名单。对屡教不改,多次反复违规的清运公司,主动与公安、城-管、交通和建设联系,健全完善渣土管理平台,把所有渣土运输单位、渣土车牌号、车主司机、地址和事故地点等基础信息输入相关管理系统,每月统计分析违法,事故次数,对排名靠后的联名通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记录在案。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清运和参与招投标。

一、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二、立即开展大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15年3月1 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实行举报制度

青岛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主管部门均设立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房屋建筑工地85061282;地铁、市政工地85715360;房屋拆除工地85933952(白天)、85936535(夜间);园林工地82870726。

四、工作要求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六

严格贯彻执行《xx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自20xx年起,凡是xx核心区所有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一律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施工,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根据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本年度下半年计划在xx门窗有限公司建设被动式建筑一栋,率先在xx地区实现被动式建筑零的突破。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尤其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要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在申报示范项目和上级补贴资金的数量上继续保持在xx各区市中领先的位置。严格普及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工程的太阳能热水一体化,要求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该系统完成后应与设在城建局的即墨市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对接并同步将项目能耗数据实时上传至xx市能耗监测平台。将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节能专项审查,对于未进行此项设计或设计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要求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评估报告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将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共划分为5个星级标识。经审查后由省住建厅颁发《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该证书作为建筑节能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七

20xx年,我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1、全面学习公司的企业文化 因为进入一个新的公司,必须学习公司的企业文化,同时要融入到企业之中,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与同事之间能互相融合沟通,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使我们的工作能相互合作的卓有成效。

2、全面对公司的产品种类及加工流程深入的学习掌握 改善是基于问题的发现,特别是在产品加工流程中所处的一些无效的不增加值的活动进行全面的分析改善,所以首先要从最基本的产品加工流程学习,只有认识和掌握了产品的制造流程以及流程的具体做法,才能在问题的发现和改善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出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在学习过程中从ie的角度进行效率成本管理问题的发现对于自己来说一个全新的行业,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去掌握他,必须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善于进行5wih的提问,只有在寻根究底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学习和掌握其内在的原理知识,同时以一个全新的眼光来发现效率成本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点逐个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

4、在发现的问题中挑选一至两个经典改善案例进行全员宣导培训,使全员树立ie改善意识。 改善无处不在,使全司员工认识到ie的巨大改善效益,使大家对ie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同时调动全员改善的积极性,为长远的全员 改善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准进行作业,才能使改善的成果保留下来,成为公司的技术。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八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东城区建设的全面展开,市区建设项目大大增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量大大增加,由于管理工作的滞后,随意乱倒、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而且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一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我市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还处于被动管理这一初级阶段,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和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规范化处臵意识,少数单位和人员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规范化处臵不理解不配合,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无密闭加盖装臵、无统一标识;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不硬化、不设臵冲洗平台、冲洗设备等防污染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无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这些都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论坛、举报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咨询服务、签订共建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让市区所有拟开工和开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工程车驾驶员都能事前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核准流程要求等,切实增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各个主体真正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作为我市开展“三城同创”活动的硬任务来完成,作为文明标化要求来自律,作为美化城市环境、打造美好家园的远景来互动,充分发挥部门、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和监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共建共管共规范。

(三)编制规划,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坚持以区域内自求平衡为基础又要重视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一要抓紧编制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臵布点规划。近期,要根据目前市区各个建设项目进展的具体现状,结合城市今后发展趋势、具体地块规划用途和项目建设时序,坚持“多点、就近”原则,积极探索与城市绿化项目的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布局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点,今后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核准。远期,适时启动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永久消纳场建设,以满足区域内项目之间和临时消纳点难以平衡的需要。二要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平衡计划。全面预测掌握市区所有拟开工和在建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制定平衡调剂方案,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方案。三要建立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坚持以区域内项目自我平衡为基础,根据消纳平衡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进度,准确动态掌握和发布每个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需外调或回填的数据信息,通过处臵核准这一关口,及时对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点进行统筹合理有效调剂,同时实现相关信息各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

建筑渣土工作计划篇九

第一部分:

20xx年度展望

公司管理层要团结和带领全体员工,以“增创优势,增产增收,稳健管理,稳步发展”为主题工作目标,全体员工发扬开拓、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精神和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使总公司业务、经营、效益稳步上升,圆满地实现了全年工作目标,保持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1)营销管理方面:公司继续保持当前管理架构不变,并不断向标准化管理与数字化管理转化,继续提高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

(2)公司财务状况方面:资金充足,财务健全,能充分发挥灵活运转功能。

(3)人力资源投入:20xx年度公司推行多项工作的管理革新,强化组织功能收效颇大,员工工作积极性较高,人员能积极配合生产需求;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应该组织好转正之后的培训工作。

第二部分

20xx年度工作方针及目标

全年实现产值: 20000(暂定)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指标;上缴税收: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全年计划指标;实现利润: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全年计划指标。

年度目标计划(暂定)

主目标:

1、加强经营管理,接手项目要高于往年,圆满的完成了承接工程项目合同产值任务

3、通过开发、缝补、调整、优化等手段整合现有渠道资源,形成稳定的优质客户网络。

4、建立合理的绩效薪酬管理体系、科学的日报管理制度、实行经理奖金责任制。力求打造一支专业性强、市场反应快速、执行力高、责任心强的高效销售团队。

辅目标:

1、树立员工企业意识,培养员工对于企业良好发展的责任心和竞争意识。

2、建立各部门的协调及横纵向联系,完成向销售终端的精细化运作。

年度目标计划思路

(一)理清市场脉络,大力拓展业务

1、以业务为龙头,稳拓业务,稳增效益,稳步推进在总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业务发展部人员顶着竞争激烈的压力,迎着招投标工作难度加大的困难,继续加大业务工作力度,主动出击,积极沟通客户,及时把握市场变化的脉搏,注意分析、积累和总结经验,积极参加公开招标及业主自行组织招标的邀请投标项目,使公司争取到更多的中标工程业务。

(二)以项目施工管理为重点,加大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1、严抓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毫不松懈地抓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三)以内部管理为中心,理顺关系,稳健管理

1、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企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开展多种类型的员工培训。其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员工素质类培训等,以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为目的,有效提高员工技能,塑造多才干、复合型的员工。公司还应加强企业培训工作的策划性和针对性,组织员工进行业务、管理、法律、科技等多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3、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组织召开多种多样、注重实效的管理会议总公司根据业务管理工作需要。

4、以人为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人事部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库管理办法,搜集人才资源信息,为项目部用人提供人才资源信息储备。

5、各个部门应该加强工作交流,以便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

6、财务部门人员应加大财税信息沟通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发挥了部门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