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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毕业论文摘要(优秀17篇)

作者:纸韵

毕业论文是研究生们在毕业阶段所撰写的一篇学术性论文,是对他们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的综合展示。以下是一系列优秀毕业论文的导师点评,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所以应该适应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

合同。

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毕业论文摘要

现当代文学是中国文学发展史中重要的一部分,追求的是用真实的语言来表述客观的事实,正是现当代文学的这种真实性使得其对整个文学界作品结构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真实性和逼真性。现当代文学所有的创作素材都来源于现实生活,经历了时间沉淀形成的优秀的现当代文学作品也是因其体现的现实价值,以及作品中体现出的审美情操。现当代文学作品应该以讲真话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讲真话的作品都可以成为现当代文学座屏。同样现当代文学作品也应该具有创造性,不过只具有创造性的文学作品也不完全是现当代文学作品。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分析研究现当代文学作品的现实性和创造性。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物业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对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论述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待对油田矿区物业风险进行预控,更好的实现物业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油田矿区;物业管理;风险预防

城镇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数量越来越多。小区的业主只有依靠公共设施及其他业务的有效结合,才能实现物业使用的最大化。物业管理正是在城市化引起的生活方式大变革的背景下产生。作为我国众多物业管理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市场化管理模式转变。遵循市场化的经济规律,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矿区的业主,提供绿化、治安、休闲等逐步实行有偿性的服务。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自身企业的员工,针对性高,要求其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更高。

2.1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

市场化大背景下,虽然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建立,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瑕疵。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只有优化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很长一段时期,油田矿区物业隶属于油田矿区企业管理,相对来说地位次之,对其重视程度也就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风险意识较差,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2油田矿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物业管理成员专业技能及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优质的服务需要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但是,当前部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中缺乏相应的专业维护人员,并且物业管理中各专业化人才的组成比例不合理,所以油田物业管理过程中急需补充各专业化人才并且要注重培养其职业技能。此外,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较差。物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拖沓,“混天熬日子”的现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2.2.2油田矿区的安保管理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然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大力应用,但是也能保证油田矿区的绝对安全。作为安保人员,切不可大意。同时,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与辖区治安人员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犯罪的信息,这方面的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2.2.3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突发事件的种类繁多,包括突发自然灾害、消防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未雨绸缪,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要注重本地区气候条件的变化,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2.2.4承包商的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施工现场违章频发,没有将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工作理念深入落实,制度执行不严格,查处违章怕碰硬,“好人主义”现象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作业许可执行情况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1实行由点到面的管理体制

要想做好油田矿区管理服务中的风险预防,必须要做好由点到面的.安全管理体制。只有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将小区的安全问题维护和解决好,才能做好风险预防。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与辖区治安人员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犯罪的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做出安排。同时,也要做好小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保障油田矿区的安全。

3.2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要注重本地区气候条件的变化,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同時,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定期组织演练,如定期进行火灾演练。

3.3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

科学的物业管理制度,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只有这样,物业管理人员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制定落实责任制度,出了问题要追责。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技能培训制度,注重油田物业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

3.4增强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要“家庭成员”,物业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物业管理过程中,可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讲座,让业主知道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而有意识的规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向着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等方向发展。油田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物业管理,油田的物业管理刚开始时属于企业的后勤生活服务系统,之后逐渐从其脱离出来。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及行业特点等综合性因素,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行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风险及防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论述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待对油田矿区物业风险进行预控,更好的实现物业管理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庞秀丽(1968- ),女,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职称,研究方向:油田安全。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3]肖江平.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j].法商研究,,(2).

[4]许步国.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探讨[j].前沿,2006,(6).

[5]许步国,高榕.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

[6]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6).

[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4).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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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方案毕业论文

作者简介:朱婀丹(1982-),女,湖南衡阳人,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硕士,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中国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2014年2月,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

中国人口老龄化正在“跑步前进”。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快,老人如何养老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主要养老服务供给基本模式有三种: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形式,但由于独生子女政策,我国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城市中“四二一”家庭结构形式日趋普遍,家庭成员间的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弱化。

社会福利的机构养老一般适合孤寡老人或丧偶的老年人,但相对老人的自由度不高,并且难以保证安全状况和健康状况,大多数老人不愿意去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兼有上面两种养老模式的优点,适合于绝大多数家庭和老人,使老人不用离开熟悉的家庭去陌生的环境,可以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避免子女无暇或无力照顾带来的困扰,还能享受到专业的多元化服务,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居家养老。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居家养老模,到2011年9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我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已经提上日程。

我国物业服务公司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现已遍布全国大中小城市,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小区服务队伍,对于还处于初创期,同时又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不但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居家养老市场需求潜力大通过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问题主要由政府和市场来解决,其中政府能解决的所占比例不足3%,其余97%都将由市场来解决。

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基数是巨大的,而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居家养老的同时,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也给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奠定了一个很好的买方市场。

1.2老人对当前居家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较低居家养老在我国还算是比较新的事物,成熟的居家养老体系还未形成,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当前的居家养老主要以社区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提供的服务较简单,主要是一般的日常生活料理,多体现在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对于老人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比较缺乏。

目前政府财政对养老投入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设施也不够完善。

1.3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拥有先天条件我国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迅速发展,作为城市中的小区“管家”,已经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

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将是一种多方共赢行为。

另外,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后,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服务中就拥有主动权。

物业服务企业不但掌握各业主家庭的详细信息,而且还拥有对小区中的场地、公共区域及设备设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这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参与居家养老提供先天条件。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利用这些现成的资源替老人服务,及时解决老人的需求。

物业服务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随着管理难度的增加,人力管理风险的扩大,企业也在不断地摸索新的发展路径。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企业本身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1.5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负担居家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目前还是由政府所主导。

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直接购买服务来履行责任,服务对象多为经济困难的独居、孤寡、高龄老人。

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提供给个人或其家庭需要的服务,给企业带来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养老面临的人力、财力等困难,解决政府在机构养老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减轻政府负担。

要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难题,必须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面对一个如此巨大的服务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探寻企业如何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同时,抓住这一机遇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1有效利用物业服务领域的要素资源老人的需求一般包括生活方面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等,这些都应该成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服务领域内的要素资源积极为老人服务。

2.2加强物业小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基于满足老人居家养老的客户需求,应积极进行前期介入活动。

对于开发的住宅产品,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居家养老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前期物业管理组织以及介入标准。

这样不但可使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跟上要求,也能与地产商保持利益的一致。

对于已建成的老社区,可根据社区区位、规模、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在社区原有的公共设施上进行适当改造或扩建。

2.3融合社区现有配套服务体系,加快外部资源整合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融合社区现有的配套服务体系和养老资源,发挥桥梁作用,给业主提供养老服务供给平台。

还可以沟通协调小区的商户,输出各种养老服务。

在资源整合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对部分养老服务实行外包,随着客户需求的多元化,通过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在居家养老上提供更专业化服务。

对参与居家养老的物业服务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能源、税费、床位补贴、保险补贴、人员培训补贴等方面,逐步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政策等。

另外,居家养老专业机构在规划、资质办理、运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专业指导。

2.5政府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家养老服务一定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在加大财政支出的同时,还应增加政府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由于资金渠道单一,经费短缺,发展中举步维艰。

要解决养老经费短缺问题,应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接受国内外企业捐款等途径,吸纳更多社会资本,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基金,转款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由政府向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养老服务成果,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一定补贴。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对社会、社区、企业、业主来说都是共赢。

对于社会,能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对社区,融洽社区人际管理,拉近物业与业主的感情;对企业,是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契机,能实现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年龄:性别:

家庭住址:北京市区区幢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购买了区区幢号房屋一套,于年月日与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接手续,并入住。

被告在领受房屋并入住后也就享受到了原告对名佳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自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年之久,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五份。

证据目录。

证据一:

名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证明内容:北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管理园小区。

时间:年月日。

证据二:

证明内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时间:

证据三:

名称:协议书。

证明内容:双方的协议约定由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物业收费价格。

时间:

证据四:

名称:住户登记表。

证明内容:在小区居住。

时间:

证据五:

名称:名佳花园区号楼室欠费明细表。

证明内容:欠费金额。

时间: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专业是高职教育中的新兴专业,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专业发展历史较短等因素,专业建设存在着与行业管理实践相脱离的问题。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一)良好的可视性与可控性。

物业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流程,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保障相关业务高效的开展,尽可能地规避管理上的不足以及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拥有更为理想的运营效率,最终帮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支持全方位的快速查询。

物业管理涉及大量资料(如房产资料等),若采用手工整理方式,不仅工作量大,且相当烦琐,对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时往往耗时较长。

利用信息系统能够通过设置不同条件分类(如业主姓名、房号以及面积等)进行查询,快捷且准确,大幅提升了查询效率[1]。

(三)完整的工程服务档案。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对工程服务(如维修等)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可对工程服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如此一来,为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现状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助于管理人员科学规划自身的工作时间。

(四)各项费用的自动化计算。

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信息系统不仅运算速度快,而且准确率高,能够让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变得简单起来。

(五)为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的决策系统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此一来,决策者能够在大量的决策方案中筛选出最为合理的,指导企业实施科学的管理行动。

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及操作。

(一)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模块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即组织机构模块、职员模块以及辅助资料模块[2]。

组织机构模块可以对不同组织机构(如总公司等)进行定义,职员模块可对不同组织机构之下的职员信息进行定义以及管理,辅助资料模块能够对相关辅助资料(如楼宇结构等)进行定义。

以基础资料模块为工具,可对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信息化构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系统进行初始化设置时,一般将物业管理企业规划成三级,一至三级分别是总公司、区域公司以及管理处;对于普通居民小区,通常设置三个级别的管理处;当完成对组织机构的设置之后,便可以在不同机构之下进一步设立与之对应的职员信息[3]。

(二)房产管理。

房产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含了下述信息:(1)管理区信息;(2)楼宇信息;(3)房间信息;(4)停车场信息等[4]。

依据不同类别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形成excel表格后导入信息系统,实现对数据的初始化准备。

对房产管理的同时,还能够执行房产验收作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加高效地验收项目,管理验收结果。

这一模块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管理,能够十分清晰地记录每一户所对应的公共维修资金信息,有效提升了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客户关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客户服务工作时离不开客户关系管理模块的支持。

在该模块的帮助下,不仅能够建立一个信息较完整的客户档案,对所有住户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管理,还能针对每一位客户建立健全家庭成员的档案。

对于以写字楼为代表的综合项目,信息系统能对业主和租户的信息分别进行详细的记录,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极大便利。

通过“客户服务”,可以对内部服务进行合理派工,同时还可以开展投诉处理以及装修管理等工作。

借助系统跟踪功能,对各项服务进行管理,做好内部沟通工作,及时且有效地解决客户提出的各项合理的服务申请,从而逐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5]。

(四)收费管理。

所谓收费管理模块,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费用予以管理的一种功能模块,全部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均可根据需要进行自定义。

应收费用主要有四大类,即常规费用、抄表费用、车位费用以及临时费用。

以单个房间为单位,明确当月各个房间的应收费用,对于那些较特殊的收费标准,允许单独设置,设置好相应的收费标准之后,每月便可以执行“生成费用”操作。

以水电收费为例,对水电表执行远程抄表操作之后,形成excel数据,然后将其导入收费管理模块便可形成抄表费用[6]。

对交费通知单,可通过自定义方式进行设置,并打印出来。

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现金交款,二是银行托收,三是预收款。

收费员在收费管理模块中执行“缴费”操作之后,应收费用便会自动纳入已收费用,与此同时,还可以打印出对应的'票据。

对于收费管理模块而言,其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查询和统计服务,常见的如当期应收费用之中的当期应收、往期欠费以及提前预收等,仅需执行“报表统计”这一操作即可实现。

(五)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包含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系统重置三大功能。

角色管理功能能够以不同角色为对象,对其名下的功能以及数据权限进行设置。

用户管理功能能够对用户角色进行定义。

通过前面提到的两种功能可以建立一个比较灵活、完善的授权机制。

(六)设备保运信息化。

将大量设备设施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大数据库,系统根据数据生成卡片式、线性操作规程,保运人员按照设定的路线进行标准化操作,操作记录实时传到系统内,生成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使设备设施也纳入到物业的信息化管理之中。

三、信息系统如何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

(一)政府和行业支持。

相关政府以及行业部门应重视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组织建筑单位、研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业标准,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并立足于具体情况,允许多重定位的存在,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档次及各类投资规模的实际需求。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基于更高层次视角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协调性政策法规,突破行政壁垒的束缚,推动相关收费的社会化转变,制定城市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类型,为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从而促使信息系统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系统,服务于现代智能物业社区的建设和发展[7]。

(二)开发商支持。

开发商对工程进行规划时,便应该充分明确住宅的市场定位,即向何种社会群体提供何种档次的住宅,通过了解购房人在物业管理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如若缺少必要的事前调查环节,就会出现功能过剩,或者功能不齐全的情况。

与此同时,还应立足于市场需求,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理性分析,参考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合理意见,邀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系统的、高效的策划,结合项目具体的市场定位来研究其配套的信息化物业管理问题,不但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

住宅是一项长期工程,物业管理企业通常会为业主提供长达数十年的服务。

现今,科技正处于飞速发展之中,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所以,在建设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积极地考虑技术的升级问题,如何赋予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理想的超前性及可拓展性,将成为开发商在和相关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另一重要的议题。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

物业管理企业应基于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特性制定和实施配套的维护制度与保养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检修工作;建立并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系统设备自动运行所涉及的资料予以整理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所对应的标准化流程,制定和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毕业论文摘要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

自我评价。

)。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本科毕业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虽然是放在论文的开头,但在实际的写作当中,却是和结论一样,都是最后才动笔写的。

摘要主要要包括论文的四个要素,即:题目、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关键字和要求。

实际上,不同的学校,对论文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其中摘要的写法要求,也会被明确的要求出来。

有的学校,其中大专院校居多,对摘要的写法要求并不算严苛,只要说明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并引出论文的选题即可。结构为:研究背景、意义或目的(三者选一个角度去写即可)+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什么什么”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科学校,对论文摘要的写法相对于大专院校,要求较为严苛点,当然依然有模板可言,基本上逃离不了这两大段。

第一段为研究背景、意义或目的;第二段为本文的结构。

第一段的写法不在细说,较为简单。

重点说下第二段的.写法,结合我写论文的经验,一般都是用自己的语言,把论文的目录给捋一遍。

例如:本文先写什么,再写什么,最后写什么,得出了什么结论的方式去写。

例如,本文通过查找参考文献等途径,先对什么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什么方法对什么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了什么结论,即可。

摘要的写法似乎到这里也算是告一段论了,最后一种进阶篇的写法,在本科阶段,实用度几乎可以高达99%了。

根据“论文摘要”的百度百科的解释,可以看出论文摘要的组成部分是:明确写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

而捋大纲这种方法,是能够很好的涵盖这几个方面的,并且写法简单,按照目录结构来即可。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缅怀红军的光辉业绩,弘扬团结、吃苦、胜利精神,对于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步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这是夺取西部地区大开发胜利的根本条件;。

其次,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夺取西部大开发胜利的重要关键;。

第三,要加强全党全军全民的大团结,这是夺取西部地区大开发胜利的基本保证;。

第四,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这是夺取西部地区大开发胜利的巨大动力。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

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

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胜诉权。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交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度费用”。

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交纳从201月至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达9年。

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催交物业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费为普通债权。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处于稳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物业费。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在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时,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条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无奈。

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现实困境,强迫广大业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合同中设定的全部条件。

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正义可言!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全面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利,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业主)及其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合法存在的服务公司应尽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应当归于无效。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非永久性协议。

荒诞的是,该临时协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永久性协议。

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的债奴。

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的债务却会永久存续。

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人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亦无法行使。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务,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务费用。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之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未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1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

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大业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乙方(被上诉人)用于花园日常运作之费用”,事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人私吞。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耻。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乱。

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年1月起至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到第3页又变成了“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费)。

”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后时间相差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一,令上诉人无所适从。

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物业服务费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判决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含在内,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费用。

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讼请求是如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糊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谬至极。

(三)一审判决多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公。

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当采取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将全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显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未依法查明上诉人签署不平等协议的背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予纠正。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贾铭志。

二oxx年五月二十九日。

物业服务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文[2]。

(以下是由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真诚为您提供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法律咨询服务.咨询热线:1591258,13128806116,座机:0755-61366936,qq:1813237808)。

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号。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951988780。

被告一:谢**,男,19**年04月**日生,

身份证号:32052419**20414***,

地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18295****。

被告二:胡*(系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女,19**年12月**日生,

身份证号:36031119**75121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二楼。

联系电话:13813380****。

被告三:邓**(系南京市秦淮区**宾馆业主),男,19**年**月24日生,

身份证号:3319**11249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80516****。

诉讼请求。

3、判令三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滞纳金:22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月1日,原告与南京市碧水云天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被告二是南京秦淮区大明路136号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被告三与被告二(共同经营或者被告三借用被告二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原告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经营蓝湾咖啡和宾馆等业务,被告二、被告三享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

自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二、被告三拖欠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三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二、被告三均置之不理。

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一作为小区业主,依法负有与被告二、被告三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引言。

1四川文理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发展现状。

2四川文理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3四川文理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3.1专业教育存在与企业需求和职员发展脱节的现象。

3.2专业教育存在教学落后现象。

3.3实践教学存在瓶颈。

4四川文理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4.1制定产学结合的教学大纲和配套教材。

4.2强化实践教学。

4.3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

5结论。

参考文献: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模板]。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瑶民二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且送达方式正常应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上诉人的前提下,方可适用通过小区公示牌等公告送达等方式。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如下:

1、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维修义务。上诉人自xxxx年7月份装修时,就发现厨房烟感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一审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但物业方一直未予以修复。

2、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安全防范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一辆电动车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被偷,事后物业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处理。

3、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管理维护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机动车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被撞坏,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保修,然而上诉人多次找到物业,对方均不提供职权范围内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同时,xxxx年6月,上诉人楼上房主因为下水管道堵塞问题,通过物业协调修理。该修理过程前后持续一年之久,致使上诉人家中长期漏水、吊顶变形并砸坏淋浴房,并对家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造成了相关物品的损失,但多次找到物业要求处理,对方也是一直推脱,没有积极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29日。

毕业论文的摘要范文

摘要:新会计标准的颁布实施,不仅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对高校的财务管理也带来了影响,提出新的要求。

本文以新的会计准则提出为背景,分析新的制度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并对高校的财务管理提出什么要求,并对我国高校现行的财务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出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发现现行的'财务制度与信贷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冲突,并研究提出高校的财务管理应该分级管理,调动各级工作积极性,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