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申请书>挖掘道路申请书(模板12篇)

挖掘道路申请书(模板12篇)

作者:字海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更多申请书的准备都是一个值得投入精力的过程。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更多申请书是如何精准、有力地表达申请者的意愿和能力的。

道路施工申请书

云南省文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滇南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文山分中心按照云南省公*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__)144号文件的养护任务要求,及文山管理处下达的在平锁高速公路进行维修养护施工任务的涵,文山分中心继续在20__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对平锁高速公路进行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施工和保洁工作,特向贵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施工期间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交通部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_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区进行标志、标牌的警示设置及采取长下坡、危险路段施工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置沙袋墙掩体或申请封闭道路施工),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及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请给予批准为谢。

附件:

1、安全保通方案;;

2、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摆放布置。

云南*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公司。

滇东南路*机械化分公司。

20__年七月一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河村村级道路路面硬化工程。

2、 工程地点: 河村。

3、 承包范围: 约2公里水泥硬化路面混凝土的铺设。

4、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运输、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施工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

5、 合同价款:

路面硬化每米45.50(肆拾伍元伍角整)元整。包括切缝、养护、模板安拆等与路面施工有关的工作。(竣工后以实际丈量为准进行结算)。

6、工期:自开工 河村之日起,20日内竣工。若因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不能到位工期顺延。天雨三天工期顺延。

二、 技术要求

路面为18cm厚、c30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0米。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严格控制路面宽度。,平整度、纵横向的坡度,材料质量,并按监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 为工地代表: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2、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施工后分阶段视进度支付到总价款的80% 。下剩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税费由甲方支付)。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8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全部竣工达标,结清工程尾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_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市地税局:

我局办公楼位于紫阳县紫府路中段38号,办公楼分前楼、后楼两栋,前楼始建于1985年,框架结构,于1998年从原土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035m2,共6层,作为县局机关办公使用;后楼始建于1986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703.37m2,共5层,作为稽查局、办税服务厅办公使用。2006年,经市局批准,我局曾对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了改造装修,但是因办公楼东侧第四层前后楼的连接平台属新建,建成后受5.12地震和7.18灾害影响发生了整体沉降,与原办公楼墙体出现间隙,直接导致平台下的三楼会议室、二楼办公室出现严重漏水、漏雨现象,加之2006年的改造装修工作主要是围绕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的装修亮化,还有诸如办公楼顶层防水、电路、网络等隐形部位没彻底改造。目前,办公楼因房屋老化,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漏雨现象,造成部分办公室墙皮脱落,墙面严重污染,而且导致大部分办公室极为潮湿,湿气较重,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和身心健康。特别是前楼的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小会议室和后楼的稽查局档案室等漏水特别严重,同时办公楼的电路、网线、电话等线路也均是按以前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的,容量小、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多年,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网络不通的现象,而且由于漏雨还导致电线受潮,办公楼存在漏电、连电、失火等安全隐患。尽管我局多次进行了维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都只是进行了小规模维修,治标不治本。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办公需要,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拟决定对办公楼进行全面维修。重新粉刷办公楼墙体,对前后楼的楼顶、平台进行防水改造,对前后楼加盖大屋顶,亮化、美化办公楼,对办公楼的内部电路,网线全面升级改造。经过测算,所需经费分为土建工程预算、室内工程预算和电路、网络工程预算预计需维修经费35万元,请市局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申请单位。

时间。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道路验收申请书

______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岳庄安置小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足建设部建建[20xx]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现拟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查。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及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村道路申请书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运输证申请书

尊敬的交通局运管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运输业,发挥我县交通运输优势,促进我县运输业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速和可靠地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品质的新要求,我公司决定在宁武县成立山西省宁武县福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

现我公司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特此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在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移民村旁租赁办公楼二层,面积120平方米,租期________年。

2.在租赁的'办公楼旁租赁土地3亩作为停车场临时用地,租期________年。

3.公司承诺在____月内购置10台东风大力神重卡。

4.公司聘请了10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

5.公司建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于20**年12月8日,获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名称核准字渝直第--103895号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年12月8日至20**年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之规定,经过数月的发起筹备,特向贵局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所需的“许可证”或批文,即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如下:

2.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至六年(按车型分别确定);

以上申请妥否,望审批。

1.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

2.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报告。

3.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安全例会制度。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

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项目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和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和督查,对月度项目计划、《掘路执照》的执行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7月1日至6月30日止。原《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592号]、原《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研联()80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公安、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二)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

(五)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

(六)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道路挖掘项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挖掘道路许可证》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挖掘。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物料或机械设备等,应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取得挖掘道路许可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连续申请延期两次以上的,已批准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失效。

第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供热、供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边抢修、边申报,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进行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应增设照明设施;。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

(五)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六)当日挖掘产生的淤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八)敷设地下管线的,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挖掘的情形。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重大工程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满前清理场地,并按规定对挖掘的道路进行回填、恢复路面平整,报请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回填和修复城市道路;因气候等因素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进行简易修复,保证安全,待次年气候适宜时,按照原城市道路结构和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修复的城市道路,向市政道路维护单位下达道路修复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政道路维护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应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

由于季节性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的,道路维护责任单位应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自己职权、徇私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阻碍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线、园林绿化等设施迁移的.,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时,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管处应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抢修单位应立即通知市管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在道路开挖前向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地下管位现状图。

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管位现状图,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第十四条市管处应在挖掘开工前组织申请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维修应遵守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并接受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管:

(一)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安全标志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则上采用封闭式定型的彩钢板围挡,高度在2米以上,整个封闭区域设置1~2个出入口,并做好工地出入口的保洁工作;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应由申请人向市管处提供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书面承诺。施工现场应采用设有反光标识的施工护栏临时围护,并做好工地周边区域的保洁工作,夜间作业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灯,护栏应做到完整、牢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裸土堆放;确需堆放的,必须进行覆盖。进行易产生扬尘的土方施工、路面破碎、路面切缝和场地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四)控制噪音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开挖后的道路如需垫设钢板临时通行,钢板厚度必须在30mm以上,且钢板接触面下应铺垫橡皮条以减少噪音。

(五)各类建筑材料要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不得搭设材料看护棚;确需搭设的,应采用住人集装箱并保持整洁,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路净。

第十六条市管处应加强道路挖掘、维修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拍照留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进行查处。

对危害公众安全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市管处可指定负责该区域道路管养的施工单位协助整改。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管处报送《修复报告单》。市管处收到《修复报告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交接。验收合格的,市管处应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时进行修复。开挖面积在30m2(含)以下或长度在20m(含)以下的道路一般应在5日内修复;超过上述范围的道路和水泥路面等路面,修复时限按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