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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业15篇)

作者:字海

合理的实施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团队成员的能力和专业背景。实施方案范例中的成功案例展示了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岗位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治环境。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总经理责任制实施方案

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甲方xxx乙方xxx,为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公司与质量控制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

1、公司拥有对质量控制经理的监督考核权,并有责任指标质量控制经理开展必要的工作。

2、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质量控制部的一切日常事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交付的各项任务,并在工作上服从公司的安排。

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2、产品质量合格率,权重30%,考核办法:设定产品出厂合格率为xx,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xx分。

3、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权重20%,考核办法:设定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为xxx,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去xx分。

通过上述考核办法的实施,依照公司制订的关于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奖罚规定,按下表内容对考核结果加以应用。

1、质量控制经理考核结果运用表。

2、80≤x90,绩效工资发放比例为110%。

3、70≤x80,,无奖无罚。

【林业方案】河北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

2006。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本行政执法责任,分为厅执法责任、各执法处(室、局、站)执法责任及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三个层次,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省林业厅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职能到岗,责任明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省林业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周金中厅长任组长,主管法规及综合执法的副厅长任副组长,人事处、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省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执法监察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局、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

“三定”规定等共计。

83。

件。其中,公共法律规范。

22。

件,含法律。

8

件,行政法规。

5

件,地方性法规。

2

件,省政府规章。

7

件;林业专业法律规范。

50。

件,含法律。

6

件,行政法规。

14。

件,地方性法规。

4

件,省政府规章。

6

件,部门规章。

20。

件;其他专业法律规范。

4

件,含法律。

2

件,省政府规章。

1

件,部门规章。

1

件;“三定”方案及其他。

7

件。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5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

1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

4.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2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3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4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5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6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7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6

)全国五届人大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2.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2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4

)森林防火条例;

5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

)植物检疫条例;

8

)城市绿化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3。

)退耕还林条例;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

地方性法规。

1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2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4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4.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2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3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4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5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

6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5.

部门规章。

1

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4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5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6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7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8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0。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16。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17。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8。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部门规章。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办法。

1.

三定方案。

1

2009。

66。

号);

2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厅更名为省林业厅的通知(冀机编〔。

2012。

10。

号);

3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厅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冀机编〔。

2011。

220。

号)。

2.

其他。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的通知(中发〔。

2015。

36。

号);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2。

17。

号);

3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

2016。

24。

号)。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

冀政发〔。

2015。

12。

)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

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5.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6.

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7.

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8.

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9.

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1.

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12.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省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13.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14.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林业厅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省级主要执法主体,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协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部门为执法主体,需要由林业部门配合执行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协调。

11。

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省林业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省林业厅委托不得以省林业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涉及到多个处(室、局、站)职责的,按各处(室、局、站)职责分工执行,主管与分管处(室、局、站)应积极配合,不得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

1.

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是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

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3.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1.

行使分管执法处(室、局、站)的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按照规定,对于需要由省林业厅主管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权进行审批;

3.

4.

完成厅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

167。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25。

项行政许可权、

88。

项行政处罚权、

20。

项行政强制权(其中。

4

项代履行行政强制权)、

3

项行政征收权、

2

项行政给付权、

2

项行政奖励权、

12。

项行政监督权、

10。

项行政确认权、

5

项其他行政权。行使这。

167。

项行政执法权共涉及。

11。

个处(室、局、站)。具体内容如下:

1

项行政执法权,为。

1

项行政奖励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

项)。

1

)行政奖励权(共。

1

项)。

授予河北省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

依据:《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

2011。

2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

2012。

28。

号)、《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

2012。

45。

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

81。

项。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人事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奖励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奖励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8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5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奖励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项行政确认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8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5

项,其中第。

2

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第。

5

项委托林业项目管理中心实施)。

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2014。

5

号)第。

45。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审批。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审批(由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2

)行政奖励权(共。

1

项)。

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

依据:《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

2011。

2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

2012。

28。

号)、《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

2012。

45。

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

80。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监督。

2009。

66。

号)。

4

)行政确认权(共。

1

项)。

营利性治沙验收(由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依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以省林业厅的名义按照厅内职权划分委托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和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行使上述相应行政执法权。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和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执法岗位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审核或审批。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除委托之外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4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1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确认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项其他行政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4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1

项)。

省级及以下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

)行政确认权(共。

1

项)。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合作组织的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14。

9

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

办规字〔。

2013。

164。

号)。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果品行业管理和果品质量安全监督。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4

)其他行政权(共。

1

项)。

农业部果树项目申报与实施。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监督权、其他行政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监督权、其他行政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11。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4

项行政许可权、

3

项行政监督权、

3

项行政确认权、

1

项其他行政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1。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4

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审批。

省属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木材运输证核发。

2

)行政监督权(共。

3

项)。

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

2009。

66。

号)。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

2009。

66。

号)。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3

)行政确认权(共。

3

项)。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划分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采伐更新验收。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

)其他行政权(共。

1

项)。

森林采伐限额调整。

依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6。

3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其他行政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其他行政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本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1

项行政执法权,为。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

项)。

1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2009。

66。

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林业厅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冀机编办〔。

2011。

220。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4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2

项行政征收权、

1

项行政给付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4

项)。

1

)行政征收权(共。

2

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2

2002。

73。

2008。

105。

2012。

9

号)。

育林基金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冀财综〔。

2013。

73。

号)。

2

)行政给付权(共。

1

项)。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给付。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14。

9

号)。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8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7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8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7

项,其中第。

3

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第。

7

2

个子项部分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依据:《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立狩猎场批准。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批。

子项。

1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其中: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已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2004。

16。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28。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11。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47。

子项。

2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其中: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已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第二十七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湿地保护、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督。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以省林业厅的名义按照厅内职权划分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上述相应行政执法权。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岗位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审核或审批。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除委托之外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指导全省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1998。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

102。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86。

项行政处罚权、

15。

项行政强制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02。

项)。

1

)行政处罚权(共。

86。

项)。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对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假冒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对违反义务植树法规、破坏绿化设施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据:《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依据:《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依据:《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要求,根据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营商环境中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安排,从2020年10月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针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和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工作。同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机械执法问题。重点整治机械执法,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一刀切”,搞“一关了之”问题。

(二)多头执法问题。重点整治多头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频繁重复,增加企业迎检负担问题。

(三)随意执法问题。重点整治随意执法,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问题。

三、

方法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维护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结合政务公开、推行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长期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四张清单”内容。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开展全县“典型差案”评查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通过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整治,全县行政执法错案明显下降,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显著改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本系统、本行业通过自检自查等方式发现和纠正的行政执法错案;

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并经相关机关依法查处确认的行政错案。

履行职责不到位、执法走过场,纪律松懈、消极怠工的;

审批、许可态度恶劣,不尽解释说明义务,简单应付、回避问题的;

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诿责任、敷衍应付的;

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或者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查案不究的。

以尚未生效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野蛮执法、态度冷硬、强权霸道,导致执法结果错误或出现重大瑕疵的。

3.评查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典型差案”评查领导小组,领导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方案,对本系统、本行业评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切实保证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自我评查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业务专家等各界代表,组成第三方评查组,对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进行评查。

4.评查结果运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在本系统范围内印发文件,进行通报,部署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清单式、台账式、销号式”管理。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1.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类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3.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每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含联合抽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报县司法局审核,各县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抽查计划,印发实施的同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长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厅、县司法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县司法局切实履行统筹指导职能,将县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和本《实施方案》传达、转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营造勇于担当、敢于创新竞进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创新工作方式。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平台系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四)强化跟踪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跟踪督导,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工作机制等,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必要时约谈提醒,整治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突出问题进行追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五)注重。

总结。

经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注意总结提炼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情况的整理、报送,每两个月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整治工作结束前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和奖惩。

(一)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的领导机关。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监察、人事、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

第六条考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包括“四制”的制定、落实、考评和奖惩);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五)法制宣传情况;

(七)履行其他有关职责情况。第七条考评程序:

(二)考评组考评:

2、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评。

(五)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考评组考评的方法:

考评组考评采取听、看、查、考、谈、访、评的方式进行。

(一)听即听取考评对象的情况汇报;

(二)看即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考即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谈即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访即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评即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九条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和各考评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的标准: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的标准: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三)合格的标准:

2、基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的标准:

2、滥施处罚或野蛮执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或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公布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报州、县(市)党委、人大及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奖惩。

第十二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本级考评对象总数的15%和25%。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二)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2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州、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同级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但州级不超过10000元,县(市)不超过5000元。

被州、县(市)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其主要领导给予400元的惩罚。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以前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州政发[1999]18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某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计划开展普法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被评为07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下面简要汇报我局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和执法人员。

(二)认真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

继2017年我局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后,2017年1月,我局对农畜食品科、卫生检疫科、检务科、港办综合科等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我局及时调整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中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重新梳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依据,并将调整后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在本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三)认真制定和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核评议,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以促进全局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某局党组非常重视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和《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结合某口岸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利用两个闭关期有计划的集中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业务学习、培训,并在年末采取答题的方式,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验收。

(五)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等方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到了对行政许可要求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的文书符合要求,全部行政许可案卷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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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整体护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生态活力幸福文化和谐新xx。经xx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实施方案如下:

全面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做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规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塑造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

城区范围内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和居民住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一)“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经营商户。

做到“三净八无”,门头门窗净,门前地面净,门前绿化带净;无店外经营,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

(二)“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到大门、围墙规范整洁,门前绿地无黄土裸露和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

(一)各城区办事处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统筹安排。

3.认真做好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4.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向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商户及责任单位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标准、责任范围、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有关处罚规定。

5.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评比、考核以及处罚工作。并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推进。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城管队员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每一个小时对管理辖区完成一次巡查。

(三)区工商分局。

负责商户“门前三百”前置设置,向沿街商户发放、审验营业执照前,审查商户“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有营业执照但“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

(四)区食药监分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商户“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五)区环卫处。

1.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措施,合理配置垃圾桶、保洁桶等垃圾容器;负责做好责任单位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

2.坚持“双15标准”,“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每平方米垃圾容积不超过15克。

3.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收集、清运车确保一天4次在辖区范围内收集、清运垃圾。

(六)区市政处。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和规划工作。

2.在负责“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市政设施运转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市政设施轻微损坏的,要在一周内及时修补、恢复;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要在两周内及时修补、恢复。

(七)区园林局。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绿化带内的日常管护。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绿化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绿化损坏的,要确保一周内及时补植补造。

(八)行业主管部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和联合执法。

2.与区城管局、各办事处、文明办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

(九)公安局。

1.负责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依法进行处理。

2.与其他“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3.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区监察局。

对“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问责。

(十一)区外宣办。

要将“门前三包”责任工作制纳入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门前三包”的相关法规、政策、工作措施、处罚标准等。支持、引导主流媒体,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十二)区文明办。

与各办事处、区城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商户”“文明市民”等荣誉;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范畴,对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实行一票否决。

(一)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诚信档案。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经营户等逐个登记,掌握责任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电话、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制奖惩情况等。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发包生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信息,为检查、评比、考核提供依据。

(二)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一户四员制度。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公示栏内,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保洁员、维修员、巡查员、监督员,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建立“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和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联合办公和执法制度。由办事处牵头,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联合城管、文明办、食药监、卫计委、工商共同办公、联合执法。设置“门前三包”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沟通渠道。

(五)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机制。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建立日巡、月检、季评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切实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六)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通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在责任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责任单位,给予媒体通报表扬、物资奖励、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商户”“文明个人”等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给予警示性提醒、媒体曝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惩罚性措施。

(七)打造“门前三包”责任制示范街、示范小区。力争3月底前将华夏南路打造成“门前三包”示范街,并逐步由主干道向次干道、背街小巷开展;打造“门前三包”示范小区,并逐步在全区推开。

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县委茶发[]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首问责任制,就是基层和群众到各级机关来咨询或办事,机关里第一位被问的同志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托、刁难;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将来人引领到责任部门或科室,向有关责任人交待或衔接好。如果责任人不在办公室,应主动帮助联系,找到责任人,或者承诺向责任人转告并帮办。

我局担负着全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是政府的窗口,代表政府的形象,切实推行首问责任制,是建立高效、廉洁、务实机关作风的重要环节,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1、建立首问登记制度。

各单位、站室都要设立首问登记本。记录发问人姓名、单位及住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发问事由,被问人姓名,办理结果或衔接情况,记录要实在准确。

2、建立首问接待制度。

各单位、站室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来访的群众和基层办事的'同志,能够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减少办事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满意。

3、建立首问承诺制度。

为到本单位办事的基层单位的同志和群众早办事、快办事、办好事。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事应当马上办,不准延误、推托,更不允许刁难、索要。对按规定才能办的事,要指导和帮助对方按要求做好具体准备,承诺具体时限,帮助把事情办结好。

4、建立考核制度。

把接待、登记、衔接、督促、办事等全过程纳入考核范畴。要比谁的接待态度好,比谁办事进度快,比谁的办事效果好,把首问责任制的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建立保障监督制度。

要通过张榜,文件或通报,会议等形式,定期公布执行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在机关内设立意见箱、意见簿、举报电话,接受基层和群众对执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举报电话:5222853。

对不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事,在首问登记、首问接待和办事过程中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推诿、扯皮、怠慢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待岗、下岗、辞退处理。

1、强化组织领导。要把推行首问责任制作为机关建设的切入点抓紧抓落实,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段湘平同志负总责,谭新元同志具体负责,各站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形成良好的风气。

2、坚持首问制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保证人民群众来访有人接待,有办事,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热情周到。

3、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首问责任制贵在落实,贵在坚持。局纪检、人事和办公室要承担好落实首问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于地方法制工作实践,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

岗位职责。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流通环节、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业主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xx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农业局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兽药股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

二是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业主)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业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以及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基础。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将召开的会议、开展的培训和采取的行动形成新闻稿件,编制工作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逐渐扩大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力。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动卫所成立检查组,采取定期督查督导、随机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屠宰场(厂、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49起,罚款金额12万余元。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