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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 月嫂家政合同(优质6篇)

作者:灵魂曲 2023年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 月嫂家政合同(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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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一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河南__。

住所地:____市____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____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____5111____226____77662____3888,传真:662____3888法定代表人:席__,主任。根据《xxx民事诉讼法》、《xxx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河南__代表: 律师

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二

乙方: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现甲方雇用乙方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参照甲方预产期,在乙方接到甲方住院待产电话通知后,从乙方派遣月嫂进入医院陪护之日起连续服务 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共计 元整人民币。其中,定金支付的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月嫂 能及时到岗为甲方服务时,服务费用的余款在月嫂正式上岗之日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月嫂 未能及时到岗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需立即无偿为甲方安排备用月嫂(月嫂备用名单: 身份证号: )接手工作,余款在备用月嫂工作3日并得到甲方认可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乙方月嫂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产妇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g.满足孕产妇的其他服务需求。

(2)服务对象:婴儿

e、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f、满足婴幼儿其他服务需求。

(3)其它:

1.在产妇住院期间提供住院护理、陪夜服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并保留复印件;

(4)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临时更换为甲方服务的月嫂之行为。

(5)乙方或乙方派遣月嫂存在下列问题时,甲方有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a) 乙方向甲方出示伪造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b) 乙方月嫂提供的身份证明、体检证明、技能证书有虚假内容;

g) 乙方派遣的月嫂不能及时到岗且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满意的备用月嫂时;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其安排的月嫂的服务费;

(2)配合乙方月嫂的工作;

3.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乙方或乙方月嫂的义务

(3)服务期间内由于乙方所派遣月嫂的过失,造成甲方及其宝宝受到伤害等事故,乙方及乙方派遣保姆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4) 乙方派遣的月嫂不能及时到岗且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满意的备用月嫂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双倍定金。

三、终止合同

(一)合同到期,正常终止;

(二)在合同期内,甲乙方有违反以上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权益被侵害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向对方追索损失。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三

乙方:(东家)

经_、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_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_方责任

(一)_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_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_、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_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_,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_给_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_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合同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_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_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三、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本合同争议处理_、乙双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_、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_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四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嫂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五

甲方: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协议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协议,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月嫂与育婴师培训视频篇六

因甲方有雇佣母婴护理(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共计    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    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纾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尽快恢复健康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为婴儿洗澡、抚触,增加与宝宝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c、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d、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产妇及婴儿的衣物清洗及产妇月子间的卫生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正规 月嫂证书以及身份证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务

1、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甲方:             乙方:           

常住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