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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制度(通用23篇)

作者:文轩 垃圾管理制度(通用23篇)

规章制度是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通过阅读规章制度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流程。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定点定车定人,固定清运”的原则,压缩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大约9:00结束,台式车根据实际运量进行清运,提早结束。

2、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要经常清洗车辆,检修车辆,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3、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在清运过程中,必须做到分类清运,生活垃圾,严禁和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5、每个垃圾点必须一天一清理(特殊天气及不可抗因素除外),不得有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的现象发生。

6、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车要每日清理一次。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7、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二)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三)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六)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三)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七)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一)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二)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四)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一)政教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二)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四)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实际行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在《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根据属地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其他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计划,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主要目标。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和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管理体系。到20xx年底,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100%。

(一)规范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各学校要遵循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加强与当地收运体系、回收体系的协调沟通,在做好校内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督促收运单位根据约定及时收取相应垃圾,特别是易腐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工作。

(二)大力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态文明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教材,并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要大力培育青少年生态文明实践学生社团或志愿者团队,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实践活动。要广泛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园网站等宣传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教材、进课堂的基础上,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使学生从小养成勤俭节约、垃圾减量、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研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积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科研项目立项。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传统优势,大力开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推动厨余垃圾处理等技术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力争为社会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实用技术。

(四)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等其他垃圾处理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特别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要严格区分教学和实验中产生的普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对普通垃圾,学校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尽可能做到垃圾资源化;对有毒有害的垃圾,尤其是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坚守安全红线、专人管理、重点监控、定时巡查,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要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设立临时贮存场所,规范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及处置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不得露天堆放,防止二次污染。各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校内产生的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参照行业规定执行。

(一)切实履行学校主体责任。各学校是开展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责任主体,要制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大校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投入,保障经费到位,不断完善校内设施设备更新;要建立校内规划部门、学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团委、后勤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合力。

(二)切实加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制度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三)切实推进多部门沟通协作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积极形成投放合理、处置规范、监管有力、宣传到位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对校内设施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卫)等部门要支持本地区学校做好衔接工作,适应和满足学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需求。各地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报道学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垃圾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区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职工及家属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矿区,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矿区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桶,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矿区职工及家属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综合科安排指定运送到镇垃圾填埋场。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综合科指定专人集中处理。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埋处理变废为宝。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幼儿园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1、利用职工大会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体职工及家属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垃圾场管理制度

1、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2、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4、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5、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垃圾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工区施工现场的施工/生产垃圾处理作业程序,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并符合环保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区施工过程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

4、职责。

4.1本管理制度由工区负责保持和改进。

4.2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工区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

4.3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生产调度室归口管理。

4.4其他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参与实施。

5.1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5.1.1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5.1.2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5.1.4不能二次利用但能满足焚烧要求的清除物,可运往指定地点采用焚烧法处理;。

5.1.5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和不能焚烧处理的所有清除物,可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监理工程师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堆放或掩埋。

5.1.6对于施工现场清理出的砖、石、瓦块、砂石、泥土等可就地填坑垫路或掩埋。

5.2拌和楼出机口的废渣,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场内道路硬化。

5.3机电修配厂产生的含油废棉纱。

5.3.1建立一个小型、封闭式的焚烧池,焚烧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以防止火势蔓延和失控,焚烧池选址合理,焚烧时的'烟不应对附近居民和工地产生危害,并符合当地政府要求。

5.3.2将废棉纱焚烧后的弃灰运往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挖坑深埋,并满足环保要求。

5.4机电修配厂车丝后产生的弃渣及设备修理废料,统一回收后,由项目机电物资管理部作为废旧物品统一处置。

5.5钢筋、木材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5.5.1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短废料,回收至项目机电物资部统一处置。

5.5.2木材加工产生的废料,统一分类堆放后,由项目食堂领用。

5.6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必须满足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商街各项规章制度。

2.按物业管理处指定的行走路线行走,严禁在商街内闲逛。

3.统一着装、佩戴胸卡、工服要勤洗、勤换。

4.工作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抢行、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5.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工具及垃圾桶要随时清洗、并摆放整齐。

7.当日清运不完的垃圾要做喷药处理。

8.分拣过程中如发现商街的物品应及时上交,严禁偷、拿或变卖。

9.爱护商街设施、设备,如发现故意损坏现象,须照价赔偿。

10.不得带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商街。

11.垃圾必须存放在垃圾桶内,并摆放整齐、垃圾袋扎口牢固,无遗漏。

12.清运车辆装运完毕后,应将遗洒的垃圾和污水及时清扫干净,避免将其它区域造成污染。

13.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

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所有人员。

1、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油漆部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擦色布条等。

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公司所含的可回收垃圾有木糠、废木条、木材、纸箱、报纸、胶纸、废铁、废机器)。

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2、垃圾的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木工车间旁通道垃圾站,分别设有可回收类、油漆渣类、油漆桶类、生活垃圾类、工业垃圾类、木架类、废木边角料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4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等;

5工业垃圾区主要存放砂纸、纱布、无可回收价值的碎泡沫、碎报纸等;

6废木材木糠区主要存放生产中产生的废木边角料、木糠、装木架等;

2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垃圾的处置

垃圾处置统一由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垃圾的性质,可回收垃圾进行变卖;危险废品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品处置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统一由村委垃圾中转站处置。

3、奖罚

1未按垃圾分类放置的按次乐捐100元;

4、其他

3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导致拒绝运输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垃圾分为四大类:。

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1、可回收垃圾(指:玻金塑纸,废旧家具,废旧织物)。

2、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制的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叶、果皮、茶渣等)。

3、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旧光灯管等)。

4、其它垃圾(指:被污染的纸巾,一次性快餐盒,烟头等)。

1、幼儿园操场设置四大类垃圾箱,全园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桶,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小区的大垃圾桶里,由小区物业统一处理。

4、厨余垃圾:剩饭剩菜等由签订协议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每日清运。由厨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台帐。

5、有害垃圾由保安每日下班后投放至小区的大分类箱里,由物业统一处理。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桶;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堆放点,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一)管理处。

2、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业户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

5、环境责任人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二)清洁单位。

1、垃圾中转站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3、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中转站地面;

4、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5、每周对垃圾中转站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四、垃圾中转站的卫生标准。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垃圾站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周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二、车辆除垃圾清运,不作为交通车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行车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禁止危险驾车,杜绝发生事故。

四、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五、车辆出车在外或入库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六、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带病出车。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立即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七、驾驶员驾车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及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八、不准出私车,节约用油,如发现私自出车、盗取车辆汽油行为,予以开除。

九、工作期间禁止喝酒。

十、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清洁,每日完成清运工作后,及时将车辆停在单位车库。

十一、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十二、司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领导和调动,有事不能上班需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班,同时安排替班。

十三、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工作任务。

医疗垃圾管理制度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达到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院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应急预案处理。

医疗垃圾管理制度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种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清洗、润滑,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处置车间存在可燃易爆气体,场内严禁吸烟。

十二、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的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三、做好厂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节假日厂内要安排值班人员,随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节。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产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提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过保质期限的所有食用水、食物、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妥善处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号召全校师生:不让垃圾落地,正确进行垃圾分类,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寝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桶内。

4、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5、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1、当看见身边有人丢下垃圾时,愿意帮他捡起并致以规劝的微笑。倡导我微笑,我捡起的“弯腰精神”捡起一片纸屑,净化一个心灵。随时拾起地面上的点滴垃圾,扔进垃圾箱里。

2、培养学生“好习惯,从我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口香糖,不乱扔垃圾,以爱护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让垃圾不再落地,校园变得更加美丽。

3.主动自觉的带走自己产生的垃圾维护教室洁净。

同学们,热爱校园,就是热爱生命;保护校园,就是保护自己。大家从自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宣传“垃圾不落地”,加强环保教育,培养正确的环保观念,做到垃圾不落地,将垃圾正确分类,提高自身素质,使垃圾减量并减少二次污染。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垃圾不落地行动中去。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地更绿,让我们的校园更美丽。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皇侨酒店餐厅。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范围。广场各商户的营业垃圾。

a、保证当日垃圾当日清运。

b、自备垃圾清运所需的车辆、设备、物品等。

c、每次垃圾装车后,要清扫垃圾房及清运车周边的场地,使现场无垃圾、无异味。

d、每日清运垃圾必须按规定时间清运。

e、清运人员着装要整洁统一。

f、不准在清运区域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喝酒、打牌、吸烟等。

g、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其周边设施、设备。

4、垃圾清运满车标准。垃圾城车厢内全部装满,并高出车厢0.5米以上。

a、认真查阅垃圾清运单内容,并核对车次。

b、在签字时要仔细检查车辆是否装满,并达到满车标准。

c、商管员签字后,由安管员检查核对并签字,清运单才能有效。

d、清运公司每次清运完毕后,要留下一张清运单以备查核。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按照“各自分工、统一收集、处处清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自行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可采取收取群众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解决。

(四)奖惩政策。

1、奖补。

20xx年处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处村两级垃圾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农村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垃圾中转站和环卫公司垃圾运输费用的奖补。

(1)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处政府对各村环卫人员按照该村总人数每月人均0.5元的标准补助进行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2)垃圾中转站奖补。处政府鼓励各村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由处政府会同市住建局规划布点,垃圾中转站土建工程由各村负责,垃圾中转站设备费用由市处两级共同承担。

(3)处级环卫公司补贴。处政府对环卫公司车辆运输、车辆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确保环卫公司正常运转。

2、处罚。

(1)凡主次干道、村庄内外、大街小巷、宅前屋后发现1处垃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或农作物秸秆)罚村1000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每平方米为一处,农作物秸秆3平方米为一处)。所有罚款由处财政代扣。

(2)凡每次检查被市通报处罚的,罚款由相应村承担,处财政代扣。

(3)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运行经费的奖补,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月考核结果,对未达到标准的扣除运行经费奖补资金,运行经费奖补资金扣完后累计扣罚。

我处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5日至3月7日)。各村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干部群众参与垃圾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高群众的卫生保洁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更好地推动该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8日至3月15日)。各村要组织群众结合实际,以治脏治乱为重点,积极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要彻底清理房前屋后、村内村外、道路两侧的杂草、杂物和垃圾,力争通过大整治,使村庄的环境面貌有较大的改变。各单位也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改善办公和生产环境。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20xx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要求,做到每户配置一个垃圾桶,有环卫队伍,有垃圾处理制度,有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经费运行正常。确保垃圾有人收集,有人清运,及时得到处理。有条件的村要尽快建设垃圾中转站,条件不允许的村要建设简易垃圾填埋点。简易垃圾填埋点的选择要远离村庄及主次干道,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各单位也要建立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3月21日至3月25日)。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和单位垃圾集中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村和单位环卫队伍建设、垃圾处理制度制定、垃圾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经费运行、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建设等情况。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且不再享受处政府关于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办事处成立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和组织领导。各包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经常深入到村指导工作;各管理区、包村干部作为主要责任人,要深入一线督导工作进度,一线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重在实效,贵在坚持。一是各村要把落实垃圾处理经费来源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各村要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工作,建立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处理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三是各村要制定《村民卫生公约》,与各家各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细分卫生区。四是定期开展群众卫生评比活动,巩固保洁成果。对“卫生户”、“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通过评比活动来增强群众卫生保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强化督查,兑现奖惩。要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处党政办、一体办负责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坚持一周一检查,一月一考核,一年一总结,实行奖惩兑现。同时各村和各单位也要对环卫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考核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