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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章程管理工作计划(模板8篇)

作者:念青松 最新章程管理工作计划(模板8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一

根据公司在20xx年11月至20xx年3月的目标及责任,在公司的发展和规划,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把公司发展壮大。落实总经理所分配的具体任务,我作为公司的成员,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过年到现在个人的工作概况,以下个人述职。

一、分部签单工程量,d栋1003房,xx花园1805房,c栋1001房,d栋2401房,xx堡d栋2701房,xx乡菜馆,xx05商铺,xx居407房,xx居1704房。

二、谈单情况,xx花园已交定金,现有xx花园正在跟进。

一、正在施工的有:d栋2401房,交款40%,现在做泥水,计划完工30天。c栋1001房,交款95%。现在做油漆煽灰,计划完工15天。天朗名居1704房,交款95%。现在做油漆煽灰,计划完工10天。

二、已完工有:d栋1003房,天河北金海花园1805房,理想蓝堡d栋2701房,员村三横路乡菜馆,历得雅舍05商铺,朗晴居407房,全部验收。

一、人才资源的共享,进行员工专业知识、沟通技巧、社交关系、个人自身素质培训,每一位员工要以身作则,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结合自身利益是分不开的,每一位员工的付出等于自己的收获。

二、公司的发展取决于一个目标,目标决定于员工工作的方向,工作要有计划有目标结合自身的专业素质。

三、一个公司的开支与运作成本挂钩,成本控制应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从小做起,例如:办公耗材,电话,车费,差旅费等。

四、落实各个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作为一个管理者,对每一位员工的管理是靠制度和方法相结合的,管理要作到奖罚分明,让制度形成一股任何人不可抗拒的力量。

五、制度分为,公司给员工制定必须遵守的统一制度,行政、财务、设计、工程、采购、后勤、售后服务、主管、个人制度明确的规定。

六、公司的发展资源来于,工程设计分为,商业、家庭两大块。商业分为,办公,酒店,餐饮,商铺等。家庭分为,别墅,复试,套房等,每一个设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沟通的技巧,预算报价,都有一定的区别。

七、公司所定的任务及目标在业务、设计、工程三个方面出效益,一环扣一环,把任务落实到人,相互配合,公司给于支持和鼓励。

八、同时三个部门又要分开行动,业务来源取决于一个公司知名度。业务分为,公司网页、广告、投标、部分关系、回头单、售楼部,进驻小区等。

一、不要轻易把个人感情带到公司来用,要有一个精确的策划,怎样去推动一个企业的发展,由谁来主持掌控,应该由专人管理。

二、每一位员工的业绩及处事,要有大家的认同,要大家来评论,不要听取谣言,来打消个人积极性,以心换心,要达到互相信任。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广州电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广州电大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广州电大正式学籍的学生(含各类全日制及业余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广州电大校本部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在广州电大任职或任教的老师;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校相关教学部或行政处室。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必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4.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团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4.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

5.组织机构

6.社员管理办法

7.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的终止程序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校团委在收到筹备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筹备:

1.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校内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注册人数未超过50人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如遇寒暑假,则延至下学期开学1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1.社团负责人是开展社团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负责人一般指社团的正副社长(协会会长等)

2.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2)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才,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成绩较差,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各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道德品质恶劣或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工作态度消极,在被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中,出现连续两次缺席或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缺席者。

(4)工作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5)不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或指导帮助,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给学校的团学工作或社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6)出现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条例或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社团干部者。

4.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和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动或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图章不能是设计为圆形,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任何面向全校和对校外的活动,须提前2周将有指导老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方案提交给学校团委审核备案。对于不符合学校和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校团委将不予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启示、海报、广告、倡议书等(本社团内部通知除外)宣传品,须提前2天将文字材料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管理和支配。

1. 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

(1)经由校团委批准收取的会员费。

(2)经合法方式取得的企业赞助。

(3)面向社会及通过有偿服务自筹的经费。

(4)争取学校学生活动经费拨款。

(5)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会员、班级另外收取费用。

2.社团经费使用范围:

(1)举办社团活动。

(2)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

(3)其他用于社团建设的必要开支。

3.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明确答复。

4.各社团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原则上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监督检查的;

(3)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4)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7)财务制度混乱的;

(8)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9)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10)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11)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评比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广大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校团委将每学期组织评比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并在全校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由校团委决定,优秀社团负责人主要从各社团负责人中产生。每学年从优秀社团负责人中再选拔部分参加校级、市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的评比。

第二十四条优秀社团评比条件:

1.社团机构合理,资料包括章程、成员名单、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经费管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例会制度、平时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资料等齐备。

2.社团财务管理清晰。

3.社团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纪律严明,社团负责人准时参加会议。

4.社团内部团结、民主,具有良好的社风社貌,在校内具有良好的社团形象。

5.社团每两周至少活动一次,并有详细记载。

6.举办活动立意新,上水平。

7.积极为学校大型活动服务或演出。

8.积极及时完成校学生处、团委交给的任务。

9.社团每学期都换届纳新,社团健康持续发展。

10.在全校民主评议和社团考评中成绩优秀。

第二十五条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条件:

1.该负责人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思想素质高,学习成绩良好。

4.在任职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工作成绩突出。

5.遵守校团委的指导,准时参加校团委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校学生处和团委布置的任务,对校团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

6.社团负责人考核中成绩优秀。

第二十六条优秀社团成员由各社团按一定比例自行推荐,经校团委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优秀社团成员评比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作出了一定贡献。

3.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建议意见。

4.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注册:学生社团注册是对其合法地位的确认。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校团委根据社团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不予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停止一切活动;未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对不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变更:学生社团须修改章程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校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更名登记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注销: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经整顿无效,可取缔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连续两个学期社团人数在30人以下的。

5.由于管理混乱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广州电大校本部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学院、分校、工作站的学生社团由所在教学单位团组织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原则上不挂靠社会上的社团,如各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广州电大团委。本章程的有关细则,校团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三

为使综合管理部在2014年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务实、高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程,综合部根据部门的特点和职责,制定了2014年的工作计划。

围绕公司的经营目标,合理安排,服务大局,建立健全整套管理制度,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高效率地配合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为公司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一)、努力加强部门员工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切实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从根本上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二)、抓好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完成公司党员大会会务组织和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督办工作。

(三)、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快规范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组织学习活动、考核训练等方式加强员工的合作能力,营造团结协作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开诚布公的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以及时改进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扰。

(一)、规范公司行政公文和公函的管理工作,做好对政府文件的接呈工作。

(二)、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证照、印鉴(授权)的管理,协调监督完成公司各证照的手续跑办和年检工作。

(三)、结合生产部门做好公司工会日常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会代表制度,真心实意的为职工服务,为员工谋福利。

(四)、努力做好集团内刊《**天地》的采编工作,真切记录企业的成长历程,为企业的发展摇旗呐喊,真正为企业职工缔造一个精神文化的家园。

(五)、做好部门财务预算的进一步控制,严控办公成本,使集团降本挖潜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创新办公成本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勤俭办事的原则。

(六)、做好车辆安排和司机班管理工作,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做好后勤保障。

(七)、严抓食堂管理,保证饭菜质量,做好职工食堂相关财务账目核算工作。

(八)、做好年内传统节日期间员工福利购置和组织相关集体活动的计划和安排,让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四

企业集团人事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人事用工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人事用工管理权,制定统一的政策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是人事用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人事用工政策;编制或审核人事用工计划;履行公司人事用工情况的检查和办理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内部调动、解聘、辞退 等人事用工手续。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人才市场)作为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提高培训、富余人员的适岗培训、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负责组织培训合格者竞争上岗。

一、人事用工计划应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相适应。集团人事劳资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计划编制。

二、人事用工计划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部门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制;招聘计划(含岗位、编制、应聘人员技能和素质要求);培训培养计划;精简压缩计划及方案等。

三、人事用工计划的形式包括: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计划、临时增补计划(零星计划)等。

四、长期规划由集团公司统一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其它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计划由人事劳资部在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及次年方针目标,综合平衡后编制并报董事长批准;零星计划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视生产经营的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

第六条人员的招聘录用

一、人员的招聘录用依据经批准的招聘计划及条件,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组织招聘,其它部门不得擅自招聘。

二、招聘的程序为:

1 、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开发布,但招聘信息必须说明抬聘的岗位、条件、报酬、用工性质等相关事项。

2 、报名登记和初审:按照招聘条件由人事劳资部接受报名并初审,报名者应提交学历证书、技能(职称)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和个人照片,报名应聘营销岗位的还需提供介绍人或担保人资料 ,不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不接收报名。

3 、考试考评:考试考评方案和内容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人事劳资部组织审定的实施。

4 、体检:人事劳资部联合医务室组织考试考评合格人员到市级医院体检,体检分常规检查(含肝功能检查)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对象为特殊工种(如电焊、油漆、喷涂、餐饮人员等)和常规检查中有疑问的人员。

5 、岗前培训:人事劳资部将考试考评和体检合格人员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中心对培训结果负责,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用人部门,由部门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用。

6 、经批准上岗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鉴证 (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对初次进公司工作的人员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

7 、考核鉴定:试用期满前半个月由试用者本人总结和报告,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包括试用者的政治素质(事业心、责任心、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业务水平、劳动技能、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成果和质量)、劳动纪律、体质体能等;考核形式包括对平时工作量和质的统计结果、群众座谈、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必要的考试,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备案。

8 、对试用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用人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人事劳资部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季节工的 ,必须明确季节工的使用期限,招聘程序相同,但签订的季节工合同不报劳动部门鉴证,到期必须辞退。

四、上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退伍转业军人、转业干部家属、支边援边人员或家属、知识分子家属、残疾人福利性安置、征用土地安置等),由人事劳资部根据岗位余缺情况进行安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

五、除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外,各部门不接受和安排社会青年进行各种操作培训或收费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员工的原身份(指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或聘用人员),不论员工的来源(指原企业职工、招收的待业或失业人员、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的各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1 、新进本公司人员除引进人才在引进时具体协商外,其余一律签订一年期,其中包括试用期。原本公司临时工、季节工和聘用人员改办为合同制工人时一律按新进公司处理。

2 、本公司工龄10 年以内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3 、在本公司工龄超过10 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政策性安置在本公司就业的和距离退休年龄10 年以内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

三、首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合同中明确试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特殊需求的熟练人员可确定为三个月。 引进和聘用的人才可不确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为劳动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 ,其内容必须填全,且需包括:

1 、按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特性,从保护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出发,员工的具体岗位是技术、经营和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秘密的,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 标准视岗位不同最低2000 元(生产、服务等岗位),最高20000 元(经营、技术、高层管理等岗位)。

3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作岗位调整、工作报酬变化员工应予服从; 合同内容有其它重大变化,涉及双方较大利益的可另行协商。

4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给予开除和除名):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企业无其它岗位安排的。

3 、职工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 、订立劳动合同时或招聘、调进、录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变更和协商一致的。

5 、因公司改革或经济结构调整,精简人员的 。

6 、因公司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7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招录用条件的。

8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9 、失职、营私舞弊及其它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10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治安 责任的。

上述第2 、3 、4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个人;上述第5 、6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属第6 条原因的还需报市劳动部门;上述第1 、7 、8 、9 、10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时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 、员工认为需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

员工解除合同属第4 条原因的,应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5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各部门按第六条第二—7 款对到期者进行考核,决定续签与否,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不予续签的由公司书面通知到个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意续签的应予以续签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 和个人任何一方不愿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

九、集团公司实行未位淘汰制,按照考核结果,公司每年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依照公司《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办法》执行。

十一、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公司有集资的在办理完工作、工具或办公用品交接,清理完个人往来后予以退还,持有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办理。

第八条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概念界定

一、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不解除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工龄和在本公司工龄为3-24 个月。

二、不能胜任工作,指合同期内或一年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正常工时定额下(即大多数人能完成的定额下),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

2 、因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成质量指标,或经常(三次以上,下同)、或批量产生报废的。

3 、不能完成正常设计任务或经常出现常识性设计差错,或经常重复出现设计差错的(包括重复出现他人发生的设计差错)。

4 、营销人员试用期 或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或个人经办的应收货款余额较多(四笔以上或10 万元以上,除质保金)且超一年时间的。

5 、业务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协调水平不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常需要公司调查处理;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导致蔓延的;或帐务不清、帐物不符,出现重大差错(盘盈额超过五万元,盘亏额超过三万元)或经常出现差错的(连续三次检查均有差错)。

6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关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7 、二个以上部门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

8 、个人事务较多,经常(每月三次以上)或长期(三个月以上)请假而影响工作的。

9 、其它经群众评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

三、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损害公司利益指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或本人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企业形象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人身身体伤害等。企业形象损失视社会反映和用户意见确认。

第九条加强对非生产岗位人员编制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比重,充实营销和销售技术服务队伍。注重管理骨干力量的配备。

各部门非生产岗位增人在编制内且从公司内部调整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按程序调整;在编制外的需预先申报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增加,或实行增一减一。

第十条公司内部的人员流动在不增加非生产岗位编制或增编经过批准的,流动人员填写流动审批表,调进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事劳资部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的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工会设立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履行对内、病退,放假待岗和正式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

1 .今后不再办理长期放假(连续放假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手续,但对女年龄超45 周岁,男年龄超55 周岁或连续工龄30 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2 、各公司对不适应人员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推荐,对半个月仍无岗位安排的转至退管中心作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由本人继续选岗、竞岗,从人事劳资部移交退管中心三个月内仍无岗位安排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二条责任

1 、公司纪委、监事会对人事用工制度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办人员循私舞弊的可提交公司给予处分,对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的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处分,并可责成退回录用的不合格人员、退回超编人员、退回不符合内部调动程序和要求的人员。

无计划招聘录用和招聘录用不合格人员;

擅自调整人员造成二三线人员严重超编;

对公司人员调整不监控造成私招乱雇和二三线超编且不予制止纠正的;

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管理、解除等手续的。

对人员到期不考核上报的(除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考核等);

对人员违纪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对人员调整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4 、各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对不符合人事用工管理规定和人员编制计划的仍进行审批的由集团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和职代会审议后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邮政编码:。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六

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到来,我们的班主任工作也将迎接新的挑战。我们都知道,一个学校是由多个班级组成的,班级是学校的重要成员,它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着学校。如何才能将班级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呢?那就要看这个班的指挥官——班主任的工作是怎样进行的。有人说:一个好班主任就是一个好班集体。如果说每个孩子都是一颗小星星,我愿用真诚,热情为他们撑起一片挚爱的晴空,让他们各自闪烁出最灿烂,最动人的光辉!为了让班级充满活力与创新,为了能更好地塑造孩子们的心灵,让他们得到全面的发展,也为了使新学期班级上能有更新的气息,特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如下。

从热闹的假期踏入新学期,学生的心神松散,为了使学生能够及早进入角色,再次适应学校紧张而又丰富多彩的生活,这就要班主任在日常生活中能有序的引导,时时处处向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常规教育。因此,我决定从以下几点入手。

1,充分利用班队会及晨会的时间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在日常学习的过程中让学生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如:见师长热情问好,上下楼梯学会礼让。教给学生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

2,充分发挥各项活动中的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学生的荣誉感,使学生心中有他人,有集体。比如:可以利用文明班的评比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行为教育。另外,还要充分发挥教室内外的刊版的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

一个班级,要想有良好的班风,必须要有良好的纪律才行。因而,我从以下几点入手。

1,课堂纪律。

首先利用班队课师生共同制定班规班纪,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这样学生既感到有努力目标,又有约束力,而且可以在不知不觉中遵守纪律。由于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这样变被动的各种要求为主动的行为,有助于学生将文字内化为行为。我们班的宗旨是"说到做到,言行一致。

2,课间纪律。

课间是学生轻松休息的时间,良好的课间纪律将会给整个校园带来活跃而轻松的气氛。然而,丰富多彩的课间活动,就是解决课间纪律乱的法宝。我将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跳绳,做游。"等活动,使学生既健体又受教育,同时,随时提醒学生要注意文明活动,寓教于乐。

3,路队纪律。

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适应集体生活,要求学生做到不仅做到快,齐,静,而且能够进行自主管理。做到高高兴兴来上学,平平安安回家去。

讲究卫生很重要。俗话说,病从口入。收拾好卫生,既能使身体健康,又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1,个人卫生:要求衣着整洁,常剪指甲,饭前便后洗手。

2,班级卫生:每天两次分派值日生清扫,设立卫生监督岗,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主动,及时打扫卫生的同学或小组,进行奖励。同时进行爱护环境和花草的教育。

班级管理光靠班主任一人来管理是不够的,而班干部却是班级管理的小助手。这学期我仍将培养做事认真有责任性的人,使他们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和学会管理。齐心协力搞好工作,建立一个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班集体。

班级管理中还应注重个体的发展,在各项活动中挖掘各种人才及学生的潜力,使班上的每个同学都能在某一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在班级继续开展各种活动。如:文明小标兵评选,小书法家,小发明家,小作家,数学小博士等各种评比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大力推出新人,新作,让每个孩子都敢于面对大家展示自我,充分锻炼自己,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另外,充分利用班级板报中的德育阵地,加强管理。

还给孩子们一个金色的童年。这学期,我仍将会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欣赏的眼光寻找孩子身上的每一处闪光点。我相信,只要关爱孩子,尊重孩子,宽容孩子,我们就能找到开启学生心灵的钥匙。上述措施只是我对班级本学期的初步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加以改进。若有不足之处,发现后会及时纠正。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七

(一)紧紧围绕"以项目建设为中心、项目管理和动态考评为基础"的管理理念。

坚决把海外项目与国内项目一视同仁,同时纳入公司正常管理制度范围内,继续坚持质量、安全一起抓,确保新开工项目顺利进行,按计划继续做好在建项目的动态考核及分析。

(二)继续全面贯彻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经营理念。

发扬上半年工作中的优点、亮点,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谨防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认真参加公司、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和交流学习,找出不足,加强学习不断提升部门的管理水平。

(三)做好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并进行分解细化。

继续做好公司20xx年度项目的综合考评。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下半年施工项目将逐步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指标按计划实现。做好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指导工作;做好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的抽查和评定工作。

(四)完善并推广项目管理制度。

将公司制度与经营理念融合进部门的日常工作管理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以促进公司总体战略的顺利实现。对部门组织结构进行重新的调整设计,将质量安全部的职责揉进项目管理制度中,更好的协同工作。将各个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好,目的是使各部门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

(五)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新的计划及体会

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壮大,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业内影响力,最终实现公司全年经济指标是今年全公司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因此,项目管理部作为公司一分子,如何顺应公司的.发展方向?如何更好完成今年的任务?如何进行制度化、科学化经营管理?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热情以及更加精细的个人工作计划。

通过以上几点,把计划分解并逐一付诸实施,相信20xx年的工作开展将会有一个全新的面貌,20xx目标也一定会实现。

章程管理工作计划篇八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1、突出党的法治理论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人权”和“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把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切实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

2、突出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积极宣扬各类先进典型,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学校要发现、培育、推广各类普法典型,以带动普法工作。

1、抓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板报等普法阵地,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各项防治工作依法开展。

2、加大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坚持和完善学校的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学教师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

(三)、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宣传依法办事、人人守法、支持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维护法律权威。我校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认真总结,不断把学校“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推向深入。

(四)、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教师学法用法工作。

在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师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在教师和学生中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交通安全法》等五部法律法规。每周例会教师还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反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依法决策的能力。结合实际和特点,继续推进学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不断加强学校教师普法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学校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组织教师、学生等全体人员,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乐昌市坪石镇金鸡小学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