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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山东立法工作计划(汇总5篇)

作者:曼珠 2023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山东立法工作计划(汇总5篇)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篇一

第二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管理机制等领域的研究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推进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发挥其保护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三)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三十四条 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不得将齐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齐长城和依托齐长城修建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

鼓励以齐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齐长城历史,阐释齐长城价值,传播中华文化、中国精神。

第三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织编制与齐长城有关的规划方案、审核与齐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齐长城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约谈制度,对发生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齐长城损坏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及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制定齐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影响齐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长城及其相关设施、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三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齐长城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警示制度,组织专家对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存在严重损毁风险的齐长城点段列入警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等部门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的;

(二)未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或者修缮等保护工作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二)在齐长城上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养殖、放牧的;

(二)在齐长城上攀岩、刻划、涂污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四)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的;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丛萍 徐榕悦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篇二

一、拟提请省^v^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9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送省司法厅审查时间

提请省政府审议时间

提请省^v^会审议时间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

省司法厅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省^v^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进口药品管理措施若干规定

省药品^v^

海口海关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10月

11月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篇三

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送审时间

市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已送审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

市医保局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修订)》

市教委

10月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局

11月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利局

11月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11月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

11月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篇四

起草单位

提案单位

市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市人大初次

审议时间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

市农业农村委

市政府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市市场^v^

市政府

《重庆市慈善条例(制定)》

市民政局

市政府

《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制定)》

重庆市^v^

市政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

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府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

市公安局

市政府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

市文化旅游委

市政府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集中修正)

市司法局

市政府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_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齐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齐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齐长城的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

第四条 齐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齐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长城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到齐长城开展现场教学,广泛宣传长城文化。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齐长城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宣传,为齐长城保护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齐长城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