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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调查执行组机构 体育教育调查工作计划(模板5篇)

作者:碧墨 2023年调查执行组机构 体育教育调查工作计划(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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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执行组机构篇一

1、通过体育教学向学生进行体育卫生保健教育,增强学生健康,增进体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以适应社会需求,生理特点为主要学习领域。

2、充分利用游戏,教学比赛等有主题的教学渗透到教学中去。使学生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全面发展。

3、掌握所学各项运动的基本技术,提高运动技能,进一步促进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的发展。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它是对原有的体育课程进行深化改革,突出健康目标的一门课程。教材以实践教材为主。根据学生的能力以及学校的条件,体育教材主要选择田径(跑、跳、投),体操、游戏、篮球等基础项目,以便使学生跑、跳、投的基本技术得到提高;并挖掘生活中的实用技能。

全面发展。他们有意注意时间短,无意注意占主导地位,对教师枯燥的讲解与练习会产生厌倦情绪,多话是学生的天性,对教师做动作模仿能力强。

1、学习目的明确,积极自觉的上好体育课。注意听讲,积极学习掌握必要的体育基本知识技能与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逐步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

2、上体育课,着装要轻便,整齐,做到穿轻便运动鞋上课,不带钢笔,小刀等提前按教师要求,在指定地点等候上课。站队时要做到快、静、齐。

3、不得无故缺课,不迟到、不早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课堂各项规定。

4、在课堂上严格执行教师的各项要求,不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器材教具要严格执行教师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

5、要爱护体育器材,不得有意损害各种体育设备和用品,课后要按教师的要求如数送还各种器材。

6、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陶冶“美”的情操,塑造学生的文明形象,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爱国主义精神。

7、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把守基础技术和技能教学,注意体育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使学生认识体育,喜欢体育,参与体育,享受快乐体育。

调查执行组机构篇二

(二)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农业发展良好。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亿元,现价增长。围绕以发展高效、特色农业为主线,注重政策扶持和农技推广,粮食生产保持稳定,特色农业较快增长。蔬菜、水果、油菜籽产量分别增长、、6%。畜牧业继续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发展,猪肉价格稳步下降,生猪存、出栏保持稳定发展,家禽饲养量也呈上升趋势。

经济效益继续改善,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9亿元,增长,增幅在市列居第二位。十一项经济效益考核综合得分1月至11月197分,其中3项指标得分处于第一位。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质量逐步提升

土地集约利用得到强化。继续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把产业准入门槛,强化项目建设周期约束管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倡导不增地技改,引导企业“腾笼换鸟”。

节能减排成效明显。围绕生态县建设目标,节能减排强势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深入实施新一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完成了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四)投资结构不断优化,项目推进继续深入

投资保持平稳增长。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其中工业性投资亿元,增长,房地产投资额亿元,下降。

建材市场主体及配套工程完成建设;档案馆进行了开工奠基仪式;殡仪馆迁建工程启动前期工作。

调查执行组机构篇三

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们,一直在努力探索,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奖励优惠政策,使得我们的工作更亲情化,更有可循了。但新形势下又存在着部分育龄群众思想化素质偏低与以人为本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农村流出人口增多与各地协作管理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这些势必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提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质量带新的难题。对此,提出以下建议:树立政府的绝对权威,才能确保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地位不动摇。强化利益导向,以吸引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加大处理力度,增加违法生育人员的生育成本,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加大对诚信计生的考核,使人口出生统计更接近实际。

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事”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我国已开展了近半个世纪,所取得的成效显著。随着人们化素质提高,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这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减少了一定的压力。但是我国农业人口占多数,而农村育龄人群的化素质总体水平偏低,受封建思想影响还很严重,因此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如何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多少年奔赴在最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们,一直在努力探索,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奖励优惠政策,使得我们的工作更亲情化,更有可循了。但新形势下又存在着部分育龄群众思想化素质偏低与以人为本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农村流出人口增多与各地协作管理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这些势必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提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质量带新的难题。

作为广东省的新塘村,它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状如何,有那些成功的经验,为此,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从而进一步在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中更好的在农村开展工作。

新塘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

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干部8人,村民代表0人。

月下旬。

访谈法、献资料法。

新塘村是本镇最贫苦地区,但村民委员会相应国家政策,加大力度的的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具体做法是: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把宣传教育融入生殖健康系列服务之中,通过在全村广泛开展优生优育咨询、节育技术服务、妇女病普查普治、孕期保健等系列服务,使广大群众既掌握了相关知识,又享受到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把宣传教育融入生产队精神明建设之中,通过开展建设小康生产队、合格生产队、明生产队、星级明户、幸福明家庭等活动,引导群众逐步建立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把宣传教育融入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之中,通过开展“三结合”等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宣传教育融入社会保障和优惠政策的落实之中,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并依托多种载体,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着力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

2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该乡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速迅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经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分解到户、落实到人。

3人员专职干部专用

一是调整充实了各生产队计生干部,并由原兼职调整为现在专职;二是提高了村计划生育干部报酬,由原每月100元提高到现在每月120元;三是提高了村计生干部政治待遇,村计生工作考核名列全乡前茅,个人被评为优秀村专干,待村换届时作为提拔使用对象;四是乡计生干部由原联村调整为现在不联村、不包组,全部精力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4、制度斗硬奖惩分明

为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该村设立了计划生育工作举报制度,凡举报计外怀孕1人,奖举报对象人民币100元,凡举报违法生育1人,奖举报对象人民币00元。

自全村通过上述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该村计划生育工作有了展新的变化。

1村计划生育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2计生统计瞒、漏报现象基本杜绝

违法生育人数明显下降。

4全乡计生几项指标,符合生育率达9%以上,环情、孕情监测率达8%以上。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迈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总体上保持了较快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城乡结合更为密切。在这种新形势下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现状看,主要有以下表现:

1、工作难度偏大。计生工作

环境越越复杂,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越越淡薄,计生对象对现行法律、政策断取义,为我所用,只讲权利不尽义务,绝大多数计生对象不愿主动接受孕检、上环、结扎、引流产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甚至有的计生对象公然暴力对抗计生执法,陷于了“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艰难局面。

2、农村群众自我生殖保健意识亟待薄弱农村人口整体素质偏低,自我保健意识不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差,不能准确选择适应自身特点的避孕药具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同时不少育龄群众未将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而认为是国家控制人口的手段,于是在国家推出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时候,认为知情选择就是随心所欲,因此贪一时便利,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人越越多,造成引流产居高不下。当年采用长效节育措施的仅118例,只占当年应落实避孕措施的84%,而引流产却高达2842例。

3、奖励扶助政策偏低。扶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但是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其他项目相比,计生扶助标准仍然偏低,如年满60周岁的农村两女户和独生子女户每年奖励只有720元,独生子女伤残扶助只有960元,独生子女死亡扶助只有1200元,这些优惠政策对计生对象没有很强的吸引力。一些农村符合政策生育户有的已经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他们对今后的生活前景并不乐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没有根本改变。

4、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队伍较弱。一是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我市村级计生管理员基本上由村妇女主任兼任,化程度在初中以上,但是随着计划生育内涵的丰富发展,对村级计生管理(服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宣传国家的政策,还要懂法、懂生殖保健知识、懂咨询随访、懂子女教育等等,现有水平远远跟不上群众的需求。二是对计生管理服务职业化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农村人口不再局限于农耕,而是进入各行各业,同样我市村级计生管理(服务)员绝大多数在私企上班,她们只能利用休息时间为群众服务,如果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去要求她们放弃自己的工作从事计生工作显然是不合情理,而维持现有模式又满足不了群众的需要,因此对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职业化的要求。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现象依然严重。近两年,我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取得长足的进步,征收到位率大幅度提高,但与法规条例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氛围未形成,穷的征不着、富的征不足现象依然存在。

回顾近年的创建实践,深深体会到创建工作上级重视是根本,群众支持是基础,经济实力是关键。在推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新塘村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要树立政府权威。计划生育工作从一定程度讲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政府和计生对象既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计生对象不能自觉遵守政府制定的计生政策,而政府在做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必须体现政府的执行力,树立政府的绝对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地位不动摇。

2、要强化利益导向。从人对社会公共资占有的角度讲,符合政策生育户为社会和政府是做出过贡献的,全社会理应要对他们予以回报,这种回报要通过政府对符合政策生育户的关心和扶助得以体现。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奖扶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生活水平同步,通过政府的奖励扶助让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既感到光荣又得到实惠:以吸引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计生工作人员要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查处计生案中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管理,明执法,始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思想工作为主,以优质服务为主。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加大处理力度,增加违法生育人员的生育成本,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4、要完善考评机制。目前的计生工作考核方案软设分过多,没有突出人口出生这个核心指标,调查的随意性、机遇性也大,这样很难反映出一个地方计生工作的真实水平,也影响考评结果的公正。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加大对诚信计生的考核,使人口出生统计更接近实际。同时适当减少调查次数,省、市、县调查尽量同步,让基层用更多的时间做基础工作,提升计生工作水平。

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细致,公正透明,让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他们应享受的扶助与奖励。从而以点带面,为广大育龄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引导他们转变生育观念,倡导新型生育化,从而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谐发展的步伐,从而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调查执行组机构篇四

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之前,主管和员工应该对一些问题达成共识,把握住五个基本原则:

1、平等性原则:主管和员工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时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关系,他们共同为了员工业绩的提升和业务单元的成功而制定计划。

2、主动性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员工是真正最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人,因此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时应该更多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更多地听取员工的意见。

3、指导性原则:主管影响员工的领域主要是从根据组织和业务单元的目标出发并结合员工个人实际,给员工绩效的改进提出中肯的建议,实施辅导,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4、“smart”原则:绩效改进计划是指导绩效改进实施的标准,因此一定要有可操作性,其制定的原则也要符合“smart”原则,即做到具体的、可衡量的、可达到的、现实的和有时限的。

5、发展性原则:绩效改进计划的目标着眼于未来,所以在制定与实施计划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把员工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时间

选择什么样的时间制定绩效改进计划是非常关键的,不合适的时间会影响制定计划的效果。要选择主管和员工双方都有空闲,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制定计划中去的时间,这段时间不要被其他事情打断。

例如,主管马上要去参加总经理召集的会议,或者员工马上要赶去见客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往往会心不在焉,草率收场,无法展开细致的讨论。同时要注意不要安排得过于紧凑。有些主管总是在人力资源部门催交绩效改进计划表的时候,才抽出半天时间,与部门中十几名员工走马观花般地进行这项工作,这样就无法保证绩效改进计划的效果。

2、选择适宜的场地

通常,主管的办公室是最常用的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场地。办公室给人以一种严肃、正式的感觉,这固然很好。然而,选用办公室作为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场地也有一些局限性。首先,办公室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打扰,例如电话、来访的客人等等;其次,办公室的情境会给人明显的上下级的感觉,容易给员工造成层级的压力。因此可以考虑到类似于咖啡厅这些地方与员工进行这项工作,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员工会感觉比较放松,远离电脑、电话和成堆的文件,主管和员工坐在一起,喝上一杯茶或咖啡,更容易充分表达真实的感受。

3、准备相关的资料

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之前,主管和员工都应准备好制定绩效改进计划所需的各种资料。主管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职位说明书、绩效计划、绩效评估表格、员工日常工作表现记录等。在与员工一起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之前,主管必须对有关的各种资料谙熟于胸,当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找到相关的内容。员工需要准备好个人的发展计划。主管除了想听到员工对个人过去绩效的陈述和总结,更希望了解到员工针对绩效考评中不足的方面如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的计划。能够自己提出发展的目标和计划,而不是等待主管为自己制定发展计划,这样的做法本身就能够得到主管的赞赏,是应该鼓励员工具备的行为。

4、主管的心理准备

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之前,主管除了要准备时间、场地和资料外,还要对制定计划的员工有所准备。这种准备是一种心理上的准备,也就是要充分估计到员工在制定计划时可能表现出来的情绪和行为。

主管和员工一同制定计划的前提是双方对绩效评估的结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要做好这一点,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性特征,本次评估结果对其的影响,以及员工对本次绩效评估可能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员工与主管对评估结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应事先考虑好将要如何解释和对待。

三、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流程

1、回顾绩效考评的结果

每个人都有被他人认可的需要,当一个人做出成就时,他希望得到其他人的承认。所以,首先应对员工在绩效期间工作表现的成绩和优点加以肯定,从而对员工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然而,员工想要听到的不只是肯定和表扬的话,他们也需要有人中肯地指出其有待改进的地方,因此,接下来可以指出员工的绩效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或者员工目前绩效表现尚可但仍有需要改进的方面。主管和员工可以就绩效评估表格中的内容逐项进行沟通,在双方对绩效评估中的各项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开始着手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2、找出有待发展的项目

有待发展的.项目通常是指在工作的能力、方法、习惯等方面有待提高的地方,可能是现在水平不足的项目,也可能是现在水平尚可但工作需要更高水平的项目,这些项目应该是通过努力可以改善和提高的。一般来说,在一次绩效改进计划中应选择最为迫切需要提高的项目,因为一个人需要提高的项目可能有很多,但不可能在短短半年或一年时间全部得到改善,所以应该有所选择。而且,人的精力有限,也只能对有限的内容进行改善和提高。

3、确定发展的具体措施

将某种待发展的项目从目前水平提升到期望水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许多人一想到绩效改进的方法就会想到送员工参加培训,其实,除了培训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提升员工的绩效,而且其中大部分方法并不需要公司进行额外的经费方面的投入,这些方法包括:征求他人的反馈意见、工作轮换、参加特别任务小组、参加某些协会组织等等。

4、列出发展所需的资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落实绩效改进计划,必须要有必要的资源支持。这些资源包括工作任务的分担、学习时间的保证、培训机会的提供、硬件设备的配备等等。在这方面,主管人员一定要统筹安排,提供帮助,尽量为员工绩效的改进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5、明确项目的评估期限

工作的能力、方法、习惯等方面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须在一个较长时间段中才能得到准确评估。员工需要一个宽松、稳定的环境,不应增加太多的管制。因此,如果评估周期过短,有可能造成员工的逆反心理,这样不但分散了员工的精力,影响工作进度,还有可能使员工疲于应付评估,使得评估效果适得其反。所以建议将评估周期设定为半年到一年,这样安排也可以与企业半年或年终总结相衔结。

6、签订正式的改进计划

当人们亲身参与了某项决策的制定过程并做出了公开的表态,他们一般会倾向于坚持立场,并且在外部的力量作用下也不会轻易改变。因此,在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计划的制定,并且签订非常正规的绩效改进契约,也就是让员工感到自己对绩效改进计划中的内容是做出了很强的公开承诺的,这样他们就会倾向于坚持这些承诺,履行自己的绩效改进计划。如果员工的计划只是口头确定,没有进行正式签字,那么就很难保证他们坚持这些承诺的计划。

四、制定绩效改进计划的案例

刘先生是a公司的销售主管,在20xx年的考核中,他顺利完成了公司给他下达的销售业绩指标,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以前不在这个行业工作,对本领域的专业知识还不够熟悉,有时客户咨询相关的问题时难免捉襟见肘;二是在与客户沟通时不太善于倾听,对客户深层次的需求理解不够;三是对自己的主管角色认识不够清晰,常常事必躬亲,不善于向下属授权;四是在处理事情的轻重缓急方面不是很合理,常常忙得一团糟而任务还是积压。针对这种现状,刘先生在上级的帮助下制定了绩效改进计划(见表)。

五、实施绩效改进计划的要点

1、保持持续的沟通

员工和主管通过沟通共同制定了绩效改进计划,达成了绩效契约,但这并不等于说后面的计划实施过程就会完全顺利,主管就可以高枕无忧,等待收获成功的果实了。在绩效改进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员工与主管人员还必须进行持续的沟通。一方面计划有可能随着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得不切实际或无法实现,这时就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员工在计划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困难,员工不希望自己在改进的过程中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他们希望自己处于困境时能够得到主管的帮助,持续的沟通有助于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2、注意正强化的运用

绩效的改进从本质上说是促进一些符合期望的行为发生或增加发生的频率,或者减少或消除不期望出现的行为,因此可以运用正强化的方法来进行绩效改进。正强化是指给予一种愉快的刺激,促使某种行为反复出现。按照行为强化原理,人们会根据对行为后果的判断来决定是否采取某个行为,而且人们可以从过去的行为结果中得到学习。所以在绩效改进的过程中要及时鼓励员工已经取得的进步。任何行为改善都是逐步的过程,当员工行为开始有所改善时,应该及时给予认可和称赞,以激励员工取得更大的进步。

3、适当采取处罚措施

在实施绩效改进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外在的因素如工作任务繁重、没有得到应有的资源保证等,而是因为员工个人主观因素对工作改进不积极不主动,主管采取帮助措施仍然不能奏效时,主管应考虑采取一些必要的处罚措施,如职务调整、取消奖金等。但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还是期望通过这种方式促进员工改进绩效,所以在采取处罚措施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采取处罚措施之前要事先与员工沟通,让员工了解为什么要采取处罚措施、所要采取的措施是怎样的以及在怎样的情况下自己将要被处罚;二是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要合乎情理,而且要由轻渐重,不要过于严苛;三是采取措施之后要注意监控和评估处罚后的结果。

调查执行组机构篇五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_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_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_之间,如果本级_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_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_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_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删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_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十一、删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