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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18篇)

作者:紫薇儿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工作场合,撰写规范、清晰、准确的报告都是非常重要的技能。希望这些报告范文对大家的报告写作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优秀的成绩。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事项检讨

学习十九大精神。

心得体会。

十九大。

总结。

了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34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九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九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九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一、学习好、领会好十九大思想。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继续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胡总书记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必须花的时间,下更大的功夫。继续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认真研讨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自己的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要采取“紧扣主题、分层实施、联系实际、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学习效果,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任务,提升自身修养。

二、学以致用,提高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这是学习和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九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九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九大精神落到实处。在深入学习上求“精”,在理论研究上求“实”,在学用结合上求“广”,要按照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的理论和方法,联系实际,积极拓展理论研究的空间。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脱离实际,墨守成规,浅尝辄止,急功近利的浮躁心里,要大力倡导增强“六种意识”即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通过学习,宣传思想工作与职工生活需要相结合,与。

教学。

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相结合。

真正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

三、

端正工作态度,养成艰苦奋斗精神。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复兴之路,其景可赞其程也艰,百年梦想变成现实,中间还得有所动作,那就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坐而论道谁不会,起而行之显能耐。“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比实绩不比态度。在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遇事退避三舍的消极态度,面对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自己要明白: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自己身上有责任,就是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在实践工作当中做出实绩,成为一名领导放心、同事信任、家长满意的学生领路人。

十九大已为我们铺展开了宏伟蓝图,倍感振奋、催人奋进,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工作者,唯有坚守心中理念信念,坚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和素质,在平凡的岗位上绽放出不一样的青春,带领全体销售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力量。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_精选(2)。

某某领导干部漏报个人有关事项深刻检讨发言材料篇近日,在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了我存在漏报个人事项的问题。根据有关要求,区委、区纪委依规对我的漏报个人事项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我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机会。我诚恳接受此次惩罚和批评,并认真悔改认错,现就个人漏报有关事项的问题做出以下深刻检讨:

一、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反映出自身对于有关规定一知半解在填写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时,主观上认为只需将涉及自己的有关事项填写清楚就可以,没有做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梳理个人事项,误把配偶的婚前房产理解为配偶的单独财产,与自己的个人报告事项无关。这种曲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想法极其可笑,这种曲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做法极其错误,虽在自己主观上无恶意隐瞒,但性质上也属于瞒报个人重要事项。正是在自己这种“想当然”理解下,造成了此次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如果不加以改正,在这种“想当然”的想法支配下,在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时,将会给具体工作开展和党的事业发展造成损失。

二、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反映出自身对于填报个人事项不够重视为什么出现了这种“想当然”的情况,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自己对于填报各项事项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总认为就是“填张表”,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年年都有各种各样的表格需要填写,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表》等同于一般的登记表,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摆在重要事项的位置,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当成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试金石”。正是由于自己的不够重视,导致在此次市委组织部的随机抽查中被发现漏报问题,给区委填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自己在区委干部心中的形象。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法纪意识如此淡薄,对党的纪律规矩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枉费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而且有损党员这一光荣称号,虽然现在后悔已经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检讨换来警示,愿大家以我为戒,吸取教训,正确对待组织监督。在此,我诚恳接受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模范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对《规定》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侥幸心理作祟,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所以才导致犯下今天这样的错误,在深深自责懊悔的同时,近几天,我也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今年又新修订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说本人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不仅多次学习过,而且从2009年进入领导班子后每年也都填报过。

在严管干部方面,陕西省对1名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拟任县委书记人选,取消任职;对20名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核查,确有问题的2人被取消任职,9人暂缓使用。

(2月6日《华商报》)这些年,各地的财产申报制度,都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而中组部上个月更是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其规定之细致,令人倍感欣慰。这份表单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如果领导干部瞒报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而事实上,类似规定早已有之,只是在细节上略有出入罢了。

遗憾的是,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官员因为“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的现实案例,似乎并不多。可以说,对于真正清廉的领导干部而言,应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的,对于财产状况,如实向上申报即可,但一些领导干部却瞒报财产,显然只是一种可能,即做贼心虚,害怕这些财产说不清来历。对于这样的领导干部,取消任职的做法,既深得民意,也符合制度规定。可以说,因为类似的做法很少,陕西此举开了一个好头,是对休眠规定的一种激活。

不过,对于这名拟任的县委书记,其因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但事情显然不能点到为止。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名领导干部为何要瞒报财产?瞒报的财产来自何处?是否涉嫌贪腐问题?等等。这些疑问都值得深入调查与研究,以还原这背后的真相。毕竟,“瞒报财产”一事,是不能忽略的“涉腐疑点”,那便需要顺藤摸瓜,而不能取消任职了事,这才符合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就此而言,当地的纪委理应趁早介入。

这般要求,显然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制度规范的应有之义。而最近,便有类似案例,湖北省委组织部日前通报,2014年全省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可以说,有批评教育有移交纪委调查,才是应对“领导干部瞒报财产”的正确之举。

“瞒报财产”绝不能止于“取消任职”,此事才能更好地抵达正义的彼岸。这些年,“带病提拔”、“越腐越升”的乱象时有发生,其实还是源于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不够严密,不然,便不会被人轻松钻了空子。因而,对于“瞒报财产”而言,除了要顺藤摸瓜,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严惩”外,还需要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向财产公开制度的转变,只有官员的财产从内部监督转为社会监督,置于阳光的语境下,才能减少这背后的乱象。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_精选(4)。

亲爱的领导: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来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决心。

本月xx日晚上,我因为xx原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定。在经过领导的批评和教育之后,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工作放松要求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老牢记着自己毕业时的誓言“为祖国奉献青春,为人民奉献生命,无名无利地生和死.终生不悔”,那时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有点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没有把工作做谨慎,其深层次原因是我思想觉悟不够高,对重要事项的重视严重不足,存在侥幸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个极其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苗头,若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由着我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此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得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上,大家都像我这样,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和影响是恶劣的。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如何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要求领导对我宽恕,不管领导做何种从严处分,我都不会有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不多见的好文章。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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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合

情况报告是向上级当局反映临时情况或事故的报告。情况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标题、主要发送机构、正文和签名。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分析有根据,细节得当,是写好形势报告的关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委高校工委和校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指示精神,公共管理学院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休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公共管理学院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自查,报告如下:

根据学校部署,公共管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首先认真学习《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通过学习、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切实加强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开展好“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工作,对促进高校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开展全院的学习讨论活动。通过学习,使全院教职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中央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我党集体领导的基本内容,是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具体体现,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是进一步提高学院各项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性保证。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为落实好《实施办法》,学院积极构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保障体系,在学院决策层面制定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中共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执行层面建立健全《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深化院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及津贴分配方案》、《公共管理学院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规定》、《公共管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做了具体规定,使学院在“三重一大”事项上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了学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落实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的头等大事来抓,学院采取“五把握四坚持”搞好民主决策,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一)认真把握好五个关口。

1、把握好调查研究关口。为规范科学决策程序,学院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时,在对以往行之有效的集体决策制度和方式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采取“走下去”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专题研究,起草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严密工作措施,经过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充实内容,确保方案的合理可行。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做出相关规定。

等内容,达到一定额度的资金使用、物资采购、专项奖励等重大事项,明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可操作性。

3、把握好决策程序关口。公共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严格的决策程序。每项议题事项决策均应按议题确定、酝酿准备、会议人数、研究讨论、会议表决、记录存档、决策实施等程序进行;每一个过程都确定相关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该怎么做,做什么,如何去做。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有明确权限和责任,并分别采取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的具体方法等。对主要领导出现意见分歧或与会成员分歧较大的事情,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相同会议复议。

4、把握好配套制度关口。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过程更加规范,决策事项更好地落到实处,公共管理学院健全五项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前两天,把议题方案印发给每一位班子成员,让参加表决的人员了解情况,做到“有备而决”。二是建立决策事项信息反馈制度。由决策事项负责人及时向有关会议反馈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抓好监督落实和纠正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三是决策事项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列出一些经过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将其落实情况公开通报,进行民主评议。四是全程监督制度。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性质,请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进行现场监督。五是档案记录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民主表决后,严格履行提议人、表决结果、参与表决人员签字手续,并存档备案。

5、把握好责任追究关口。公共管理学院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议题的实施过程等都应明确相应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把握好责任追究关口。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做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决定的;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决议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控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切实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开好“五会”进行民主决策(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党总支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对学院改革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全体班子成员讨论形成拟定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有关干部人事调整、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进行研究;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的具体工作由书记办公会进行研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根据《中共州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县(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现行制度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着力提升我县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现将我县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

一是建章立制,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共县委印发了《中共县委工作规则》和《中共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十四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印发了《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县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是民主决策,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自2019年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来,共召开县委财经委员会议12次。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要点等重大经济事项;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全县性重大经济工作;研究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前瞻性的重大经济问题;分季度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指导、推动、督促县委重大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重大经济决策督察,总结推广经济工作经验;研究县级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县级预算调整以及拟向国家争取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重大财经事项。

二、存在的问题。

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但我县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滞后区,2020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6822万元,同比减少8.6%,产业支撑不足、经济依赖投资拉动,自身造血功能较差,保持经济高速度与高质量并重发展任务艰巨。

三、工作建议。

全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法治政府,持续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好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察和司法监督。

一、抓制度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以学习宣传为基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制度高度重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委机关、直属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三重一大”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同时,学习掌握上级单位各种重要文件和精神,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xx〕17号)等,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我委将“三重一大”制度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科教城建设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三重一大”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科教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围绕“三重一大”制度,我委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决策、坚持责任追究的办事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由全体专兼职领导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和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管委会所有工程建设招标和投资决策,并形成了《科教城管理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常州科教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自行招标实施细则》、《公寓管理办法》、《科教城三期创业科技研发园—中科院光机电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性文件。

  三是以加强监督为保障。一是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二是依托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或其他部门,跟踪督察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在“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下,有力地促进了我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抓政务公开,提高民主透明程度。

  根据保密权限,依法公开政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需要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和征求相关专家、相关部门、相关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做好分析论证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决策方案主动报有关上级单位。管委会对凡是涉及需要职工了解、知情和参与的事项,都一律公开。

  一是坚持工作例会。由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参加。领导班子在会上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科教城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工作的进展、规划,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妥善安排各项工作。

  二是坚持群众评议。对涉及到工程、审计、人事、重要机构引进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方案形成后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报告。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如职称晋升﹑岗位考核﹑聘任结果﹑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干部奖惩等事项,坚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的参与度,保证结果公正、程序透明。

  三是坚持对外公开。对涉及到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政策、信息,如金凤凰政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通过科教城网站和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

  四是坚持保密工作。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凡是本单位尚未决策或分歧较大的重大事项,严格进行保密。

  三、抓程序规范,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科学梳理,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我委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科教城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上级重大决策,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管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直属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超过规定的采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员工招聘、提拔、奖惩;对重要机构的入驻、支持方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规范程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我委十分重视决策过程,重点做好过程管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降低决策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大决策的执行的集体决定。涉及管委会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中共常州市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xx年第6期)的精神进行,由财务处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局。事业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的制定由财务处根据各事业单位前一年收入及本年度预算收入制订本年度考核目标,然后与其负责人协商,确定目标,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执行金凤凰政策时,由入驻机构将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和科教城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金凤凰人才政策评审会,通过后,对名单进行公示(7天),再进行经费发放。对工程上重大方案的决策。涉及园区公共绿化、新建工程、大楼装修等方案的设计,均在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临时成立评标小组,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半数为原则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2.重要干部的任免奖惩集体决定。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完善考察方法。对拟提拔的岗位人选,首先根据岗位职责,由党群处提出拟用人选的资格条件,经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人选,报党工委集体讨论,形成考察人选。对干部考察坚持将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将德、能、勤、绩、廉结合起来,将任前考察与年度考核、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结合起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去年,我委共考察、提拔了5位中层正职干部,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去年我委因工作需要,通过在媒体发布信息,公开招聘了2批共21名工作人员。在招录过程中,按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讨论决定招聘名额、发布信息、筛选符合条件者、笔试、面试、检察的程序进行。三是坚持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做到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去年,市级机关20名中层干部到科教城挂职,对于他们的岗位安排,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项目集体决定。一是对所有工程均根据发展规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工程处提出项目立项报告,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单项综合金额超过规定的采购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三是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均由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按程序严格进行公开招标。每项工程招投标,均经过领导小组确认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审计,审核招标资格,集体讨论决定中标单位。xx年,共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40多次,对30多项工程进行了招标,节省经费达400多万元。四是引进重要研发机构时,对启动经费、设备采购和房屋租金上的支持,由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提议,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兑现政策时,由机构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最后由管委会发文并执行。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定。坚持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一是在支付入驻机构的启动经费时,根据各机构实际,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形成支付方案,确定支付方式。二是在大额工程款项支付上,也坚持集体决策。工程处根据工程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由财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委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关于做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情况调研评估课题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民主决策制度。现将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领导班子依照“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学习宣传、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三重一大”的重要内容和精神。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三重一大”事项,把坚持贯彻和落实好“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党务政务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确定了“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强化责任即要强化领导班子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组织责任、推动责任、执行责任;完善制度即要细化、量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使之既成为制约不良党风政风的紧箍咒,又成为指导党务政务的指南针;民主集中即事先要经过充分酝酿,要广泛征求意见,要经过会议集体研究,最后形成决策;公开透明即要坚决实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不仅实现结果公开,更注重重要过程环节的公开。

(二)构建制度体系,有效规范运行。

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有关文件要求,在学习掌握***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卫生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研究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细化了“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责任追究等,切实理清了工作思路,量化了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方向。

1、重大事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及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重要审计项目;***领导班子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奖惩、人才引进和调入、工作人员招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聘任的有关事项;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年度预算方案、“三公经费”使用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由***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的评优、评先、候选人及奖惩等事项;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干部任免:副科级干部的选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管理。

3、重要项目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工程设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基金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内资金(非国债)基建投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大额资金指***除年初预算确定以外,凡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

(三)严格执行制度,狠抓贯彻落实。

1、强化组织保障。“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主要以支委会(扩大会)、中层领导会议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为“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领导班子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2、强化责任制落实。***党支部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3、强化民主决策。坚持在“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必须有全部支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逐个逐项作出决策;形成会议记录等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组织决策的实施,确保决策的落实。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1、制定监督制度。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程序,责任追究和纠错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

2、组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做到决策运行中有监督机构参与,对落实情况和决策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3、加强干部考核。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述廉、评廉、考廉”的重要条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主要依据。

4、接受群众监督。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内容,让群众对决策效果进行评审,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

5、严肃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内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建立考核追究制度,对不能很好实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个人擅自决策或集体用权失范的,要严肃进行问责追究。

(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大决策的执行的集体决定。涉及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直属单位会计核算***。

2.重要干部的任免奖惩集体决定。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完善考察方法。2014年,***健康教育科提拔1位中层干部,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2014年、2015年***因工作需要,通过在媒体发布信息,公开招聘了2批共6名工作人员。在招录过程中,按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讨论决定招聘名额、发布信息、筛选符合条件者、笔试、面试、检察的程序进行。三是坚持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3.重大项目集体决定。***办公大楼电梯因即将到使用年限,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报告,报上级领导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按程序严格进行公开招标。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定。坚持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2014年***在“***协同办公平台和门户网站建设”中,召集相关科室及人员对“实施方案”、“招标要求及主要参数及资金金额”,2015年***应急办需采购应急设备及装备、***布鲁氏病防治需购置防治干预包等大额资金的使用均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统一招标等形成资金支付方案,确定资金支付方式,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讨论决定。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总结分析两年多来的监督工作实践,我们也感到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制定对策,逐步改进。

目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逐步健全,主要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基本能够上会集体讨论。但从“民主、制约、监督”这些“三重一大”制度设计的价值层面分析,制度执行的现状还有很多不到位、不深入、不彻底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重决策,轻执行。随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逐步健全和监督工作的逐步强化,目前单位“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个人专断决策的现象明显减少,研究“三重一大”的议题比以前明显增多,记录也更加详细。但深入分析发现,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都仅局限于决策环节,普遍缺乏对决策执行环节的通报讨论,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事实上,很多“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都会发生调整变更,但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被忽视或漠视。既使决策执行过程没有调整变更,班子成员也应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有必要在班子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从而更好地保障民主决策和相互监督目标的实现。

(二)重议事,轻议钱。此类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资金的会议、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上。对这些事项虽然能提交班子会集体讨论,但往往以议事替代议钱,只讨论工作方案,不研究资金使用;或者虽然提及资金使用问题,但只简单通报大体支出数额,不研究具体支出事项,导致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权消弥于无形,进一步增大了大额资金使用环节的廉政风险。

(三)重形式,轻实效。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存在迫于制度和监督的压力,形式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问题。

一是决策主体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的主要领导,权力意识较强,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不够,认为很多“三重一大”事项都是为了工作,凡事都上会讨论既麻烦又耽误时间,或是认为上会就是走走过场,不必认真,只要上会就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在班子内部,由于受目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特定环境的制约,还普遍存在“一把手”提出主导性意见,其他班子成员或完全附和,造成班子集体决策往往是名义上、形式上的,没有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二是“三重一大”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有待增强。***卫生局《***卫生局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后,对促进单位规范集体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疾控***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进。但也必须看到,“三重一大”制度归根结底仍是一个单位的内部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硬约束环节制约,“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目前来看,现行制度中,虽然对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更多的是指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对违反程序的决策效力和责任追究也不明确,从而在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中缺少更多的“尚方宝剑”来对冲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用权行为,这也是导致很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监督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由于日常监督更多通过列席会议方式进行,因此虽然对上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所了解,但对未上会的事项掌握渠道有限。既便是上会的事项,也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会前研究的情况和决策执行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实效。同时,如何借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梳理规范权力运行流程的时机,指导督促各单位完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机制,也是我们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着力推进的问题。

实践证明,“三重一大”制度体现了民主决策和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理念,是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抓手。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意回避监督的现状,既反证了抓好“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的必要性,也为我们强化此项工作监督指明了努力方向。

(一)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决策、相互监督的意识。“三重一大”制度作为一项内部决策制度,落实的首要前提还在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自觉性,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强化这种自觉:一是可以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通过自我检查、相互批评增强执行制度的意识;二是可以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让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进来,通过民意评价督促领导干部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三是可以把领导干部在决策“三重一大”问题过程中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可以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有的负责监督“三重一大”事项上会情况,有的负责监督决策程序合规情况,有的负责监督决策落实情况,从而将“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责任具体化到每名班子成员,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操作性。

(二)健全“三重一大”制度配套保障和约束机制。一是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台帐制度,要求定期汇总梳理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记明会议召开时间、参加人、讨论结果,以便自查和相关部门检查;二是建立涉及人财物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纪要或决策事项通知单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作为单位具体执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会议纪要或通知单同时抄送班子成员;三是建立决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在班子会上定期通报,保证集体决策事项有决策、有落实、有反馈;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工作监督。一是建立列席“三重一大”会议监督台帐制度。每季度定期分析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会议情况,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二是增强监督工作的深入性,既监督决策环节,更监督执行环节。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选取一些比较重大、风险较高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做实监督工作。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将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党委、纪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对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检查表组织专人进行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以来,公司领导班子重视“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主观上积极努力,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规范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根本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为我们提供了有法可依的依据,但如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需要我们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对“三重一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执行“三重要的规章制度、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全年财务决算、决算计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决策内容范围,由党政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议题,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最后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重点突出。如公司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等重点工作,都能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再提交职代会讨论,民主决策。能够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是人事工作的重点。在干部使用上,严格组织管理,坚持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凡涉及重大的干部人事任免、变动事宜,都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召开党委会研究,做到重大人事问题集体研究。对行政领导的任免、聘任解聘,由领导提名、人事部门建议、群众评议推荐等形式产生。对党组织负责人的使用,坚持从思想道德品德端正和廉政情况表现优异的同志中进行选拔。

公司对重大项目安排,如工程投标、劳务招标、材料设备采购等,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明确管理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尤其是对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租赁等都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在劳务招标上,各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审查招标,参与评标、定标,并报生产经营会审议确定,有效控制了工程成本。

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副总会计师复审后,提交班子会批准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企业规定,安全有效。目前,公司各单位、本部部门等资金支付流程和审批程序已基本完善,正在逐步规范实施。

(一)健全责任追究。公司党委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执行公司决议不到位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借助对一些典型的违犯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强宣传教育。并建立了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如今年针对原公司所属公司项目部经理,对项目部资金使用未经过班子讨论,擅自进行调配,脱离公司监管,资金体外循环这一情况,已进行立案调查,并已上报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公司党委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班子及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接受群众监督。公司设置了举报信箱及电话,并建立了信访举报记录,确保公司“三重一大”行为置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中。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认可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

存在问题1:“三重一大”基础资料的整理不及时、不够规范。

整改措施:对“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存在问题2:“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整改措施:深入学习宣传“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规范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腐-败行为不仅要狠抓严打,更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让干部“不愿”“不能”“不敢”腐-败。

今年初,罗店镇党委政府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基层延伸,包括机关科级干部、镇属公司、行政村正职干部在内的七十多名领导干部填报了《罗店镇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填报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本人因公(私)出国(境)情况;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其中,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进行报告,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7天内报告,其他事宜每年集中组织上报。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行,不仅加强了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防治腐-败,同时,对于一线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性也是一种保护。通过填报个人重大事项,要求基层干部进一步规范职务行为,廉洁自律;进一步落实廉政准则具体要求,严于律己;进一步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抵制特权现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

篇二: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司-法-部2010年反腐重点之一就是抓好个人事项报告制;2009年,上海对3100多名厅局级干部购买商品房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今年起,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由处级以上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

个人事项报告制能否有力推进反腐倡廉,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法律尊重个人私生活,同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需要官员部分“让渡”和“牺牲”私权。这构成了反腐机关和公众监督官员生活圈、将官员个人事项纳入反腐体系的法理基础。

建议逐步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上升为“官员财产等重大事项申报法”。把制度变为法律,才能强化权威性和威慑性。可在一些城市或省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镇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所领导及上级综治办等。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xx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范围一般为: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聘用配偶、子女亲友在本校从事临时工作的情况;租贷学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况。应在事前书面报告教委政工科,属不可预见的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师生违法犯罪、侮辱殴打教师、火灾、被盗、伤残、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学生出走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须同时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项报告:学校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万元以上资金的出借;学校商店、食堂等承包,应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凡需公开招标和统一采购的项目均要按有关程序办理。

4、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前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则上要“就近、徒步”,确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停课(或调休)一天以上,校长(书记)外出两天以上和组织教师集体出县外出活动,需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xx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xx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xx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xx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xx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xx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xx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必须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1、基本建设。

2、土地调整。

3、村“两委”人事变动。

4、经济项目:包括立项、开工、建设等。

5、宅基地划分。

6、影响全村稳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三、报告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事项的事由。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校长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总支委员会或者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七)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学校总支委员会议和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党总支书记或者校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后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