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需要在没有亲自出席的情况下参与到某个活动或会议中,此时可以选择找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来代表我们出席。以下是一些代理行业的发展报告和趋势分析,供大家参考。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并将其作为打响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第一枪”,足以说明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发放对于当事人与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截止至今年第一季度未发还的执行案件暂存款数据为基础,对未发还的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基本情况、未发还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规范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一、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显示,明确为执行案件的未处理暂存款共有4063笔,涉及金额共计3.84亿元。有以下特点:
1.小金额执行案件暂存款笔数占比近半,总金额所占比例很低。在4063笔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中,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共有2025笔,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笔数的49.8%,但涉及金额仅为95.31万元,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金额比例仅为0.25%;其中有281笔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下。
2.大金额执行案件暂存款以拍卖价款为主,笔数占比较少。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共有41笔,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0172.63万元,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金额的26.5%;其中共有30笔拍卖所得价款,涉及金额5861.93万元。
3.款项与执行案件信息不一一对应。在所有未处理案件暂存款中,涉及案件数量为3091件,其中共有972笔执行案件暂存款系案号重复;也有一笔案件暂存款的处理涉及多个案件的情形。
4.未处理时间跨度大,清理难度高。在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中,未处理期限从不满十五天到超过五年以上,时间跨度较大,特别是其中2140笔未处理期限超过一年的执行案件暂存款,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因信息变更与人员流动,清理难度高。
1.法院自身对执行案款暂存款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执行实践中,部分案件承办人因为结案压力大,往往在案款到账后即办理报结手续,发还案款的态度不积极,导致部分案件暂存款不合理宕账。同时也存在着原承办人退休或调离执行岗位,未做好执行案件暂存款处理的交接,致案款未能及时发还的情形。
2.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发还。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发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单笔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要求集中领取(此种情形多集中在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案件),或是金额较小,法院多次通知不领取。二是当事人无法通知。主要包括因案件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住地或联系方式变更、刑事案件受害人无联系方式、应返还被执行人的剩余拍卖所得价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三种情形。三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领款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死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而权利继受人暂未提供合法领款手续。
3.法定事由不能发还。执行案件暂存款发放涉及其他案件,因其他案件进程差异、被另案财产保全或执行冻结、案件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未履行以及执行听证程序等法定事由不能发还致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发放。
4.因案款信息缺失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当事人自行通过银行或网络银行等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情形日益增多,案款信息缺失,使得相关案件信息难以确认,导致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处理。
1.严格管理制度。应多措并举,改变案件承办人“重案件执行,轻代管款发放”的思维模式:一是完善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制度。明确所有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定事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完毕,未及时处理的案件不得报结,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发还的应写明原因。二是开展定期清理、考核工作。法院应对执行案件暂存款进行定期梳理、全面清理,同时把执行案件暂存款作为执行案件考核的重要内容,邀请监察部门介入,强化对执行案件暂存款发还的监督。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杜绝因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导致的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发还。
2.提升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案件款项到账后,相关系统即自动向当事人发送信息或其可以自行查询其案件到账情况,如此既便于其及时领取,也可以督促承办人及时发还。同时系统对于缺乏关键信息且来源不明的案款自动拒收。
3.建立预防机制。首先,最大限度地发挥银行转账方式在执行案件暂存款发还程序中的作用,探索在立案阶段为当事人执行案件暂存款办理申请银行转账发还的相关手续。其次,在执行立案环节或执行过程中,制作执行案件暂存款的缴款说明告知缴款义务人的付款方式和注意事项,预防信息不全造成执行案件暂存款处理延误。最后,完善执行案件暂存款的财物系统。对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相关款项,缺乏案号或当事人等关键信息的,案款系统直接拒收或退款,防止案款长期宕账。
4.加强告知督促。针对通知不来领取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其他抵押权人,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书面通知等多种渠道督促其及时领取或尽快启动权利主张程序,如其本人无法通知,通知其亲属,督促及时领取执行案件暂存款。
证据清单。
证据目录证据名称。
证据一: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原告的证据二;。
证据二: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证据三:原、被告间的“说明书”;。
证据四:原、“第三方”间的新《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五:“第三方”符合法定形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六:因原告单方违约,导致“设备闲置”及“第一次中途搬迁带来的损失。
”
证据七:原、“第三方”间的《备忘录》;。
证据八:对《备忘录》的解析。
证明事实:上述八项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虽于底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之后原告与被告和当时筹建中的上海书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分别又签署了三份相关的合约(指“补充协议”、新《房屋租赁合同》和《备忘录》);而后签的合约恰恰都是针对原合同之内容先、后再进行几番补充、变更和终止的约定。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5月19日起,“第三方”与原告间后签署的新《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生效,成为合法主体;同时,原、被告间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告失效。
证据九:收费通知、通知、纠正措施表、公函、说明、回函和复函;。
证据十:联系表、报上公告;。
证据十一:复函、说明书、回函及(20xx)松民二(商)初字第36号案判决书;。
证据十二:法院调查令及庭审笔录。
证明事实:上述四项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自205月19日起承认“第三方”为诉讼标的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人后,开始实际与其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
证据十三:“材料、设备收购合同”、如何实施《备忘录》之联合公告及签收单;。
证据十四:同上证据七——《备忘录》;。
证据十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和“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书”;。
证据十六: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
证据十七:声明书。
证明事实:上述五项证据充分证明被告自年5月19日起承认“第三方”为诉讼标的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人后,开始实际履行“补充协议”及相关约定。
证据目录证据名称。
证据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二十:“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及“消防管理档案”;。
证据二十一:“告知书”、“食品卫生许可咨询指导意见单”及“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二:“上海市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登记簿”;。
证据二十三:“海洋环保校园行”活动现场照片;。
证据二十四:“温情20xx——向贫困山区百姓捐书、捐衣活动”活动现场照片;。
证据二十五:举x信——“何为评估?”
证据二十六:《统计登记证》;。
证据二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二十九:市教育委员会的回信;。
证据三十:同上证据11及(20xx)松民一(民)初字第2100号;。
证据三十一:同上证据11及(20xx)松执字第3106号;。
证据三十二:中止恢复执行立案审查表;。
证据三十三:市红十字会的荣誉证书;。
证据三十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查阅申请书;。
证据三十五:“执行异议书”、“补充意见”、“声明书”;。
证据三十六:各级政府部门对“第三方”举x信的回复;。
证明事实:上述十九项证据充分证明“第三方”自2005年5月1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从法律层面而言已开始正式成为诉讼标的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人,承担起同国家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证据三十七:“第三方”向原告支付诉讼标的的租金;。
证据三十八:向原告递交“承包经营场所、人员情况统计表”及承包协议;。
证据三十九:同原告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编制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名单;。
证据四十:致原告的三封信函;。
证据四十一:“验伤通知书”、“医疗证明单”等凭证及打人、毁物的照片;。
证据四十二:运往原告指定的七宝校区之物资堆放时的照片;。
证据四十三:受害群众要求原告赔偿的申请书;。
证据目录证据名称。
证据四十四:二封向原告领导汇报谈判(附录音)进展且上报之前损失估算书;。
证据四十五:数十封要求原告领导切实解决双方间纠纷的信函;。
证据四十六:同上证据七——《备忘录》;。
证据四十七:致原告的说明。
证据四十八:“联合公告”
证据四十九:致原告的复函。
证据五十一:正式进驻新场地及张贴告示的照片;。
证据五十二:致原告的函;。
证据五十三:致原告纪委“关于贵校存在腐朽及腐朽线索的举x信”;。
证据五十四:倡议书及积极响应的各方;。
证明事实:上述十八项证据充分证明“第三方”自2005年5月1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从法律层面而言已正式成为诉讼标的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人,开始适格地同原告实际发生的各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证据五十五:同上证据34及仲裁裁决书;。
证据五十六:仲裁申请书;。
证明事实:上述二项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提供的另外四份证据同本当事方是“没有关联、违反法律、自相矛盾、明显无效”的;这,显然是原告为达其恶意诉讼之目的而使出张冠李戴、凭空捏造的伎俩,其实是欲盖弥彰、同规则规定的“三性”原则完全相悖!
证据五十七:弱势群体、受害群众的照片、资料、签名、身份证等。
证明事实: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本案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它事关商场内三十七家小业主、共计上百名老百姓、大学生的就业和创业之饭碗;绝对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的大案;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在我方与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人民法院:
委托人:性别,年龄,职业。
住址:
代理人: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在我方与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
20xx年月日。
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甲方因与一案,委托乙方作为案件代理人,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案件具体情况指派乙方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代理人。
二、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
2.全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申请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受领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代为办理投诉事宜;代为办理其他与诉讼相关的事宜。
三、甲方应接受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逾期风险自担。
四、乙方律师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照律师业务收费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须按照如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圆整)。
2.支付时间:在本合同签订______日内支付。
六、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无锡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预付给乙方差旅费元,由乙方律师分阶段持有效凭证由甲方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七、合同的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未如约支付各项费用,或未如约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
3.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及上述第六条中各项费用的,乙方律师有权中止服务、拒绝出庭直至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签署后,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八、采用风险或者半风险方式收取律师费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事项(收到判决书或执行款等)完成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律师费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公告费等。
九、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办案风险,不承诺办案结果。
十、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联系电话和地址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微信方式的,在发出微信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若甲方联系方式或地址发生变更而导致乙方或司法机关无法通知到甲方,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时起至,如涉及其它程序另行协商收费。
十二、双方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十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 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 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邮编: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师事务所
一、乙方指派律师__________担任自诉人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出庭参加诉讼。
二、律师业务费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交纳
三、本案律师业务所需的差旅费、调查费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甲方无理要求乙方调取虚假证据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业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要求乙方直接向证人取证(指证人证言)应交纳乙方律师风险押金100万元人民币,在司法机关查实该证人证言未受甲方及利害关系人串供后,乙方不计息全额退回甲方;否则该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七、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无论是判决、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均不退还律师业务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 等 人作为本案受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 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
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1、固定收费:首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 再另行支付。
2、补充约定:
注:
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
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止,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壹份;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身份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纠纷提出上诉一案,委托乙方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律师 法》、《 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的委托 代理 人,参与本案的第 二审 诉讼 活动。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出庭;
2.接受调解,进行和解;
3.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证据 ;
5.代为签署有关文书;
6.代收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 律师费用
1.律师费数额:参照 上海 市 律师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_________元及律师办案费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于本合同签定之日付清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如数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
2.及时向承办律师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提供伪证;
3.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
4.尊重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及诉讼策略。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严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办案;
2.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3.按时出庭应诉,并有充分的准备;
4.非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变更或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5.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6.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后,承办律师应积极投入本案工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甲方之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履行乙方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应予以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甲方:
乙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
甲方因与一案,委托乙方作为案件代理人,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案件具体情况指派乙方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代理人。
二、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
2.全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申请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受领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代为办理投诉事宜;代为办理其他与诉讼相关的事宜。
三、甲方应接受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逾期风险自担。
四、乙方律师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照律师业务收费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须按照如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圆整)。
2.支付时间:在本合同签订______日内支付。
六、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无锡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预付给乙方差旅费元,由乙方律师分阶段持有效凭证由甲方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七、合同的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未如约支付各项费用,或未如约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
3.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及上述第六条中各项费用的,乙方律师有权中止服务、拒绝出庭直至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签署后,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八、采用风险或者半风险方式收取律师费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事项(收到判决书或执行款等)完成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律师费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公告费等。
九、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办案风险,不承诺办案结果。
十、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联系电话和地址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微信方式的,在发出微信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若甲方联系方式或地址发生变更而导致乙方或司法机关无法通知到甲方,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时起至,如涉及其它程序另行协商收费。
十二、双方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十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邮编: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师事务所。
一、乙方指派律师__________担任自诉人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出庭参加诉讼。
二、律师业务费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交纳。
三、本案律师业务所需的差旅费、调查费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甲方无理要求乙方调取虚假证据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业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要求乙方直接向证人取证(指证人证言)应交纳乙方律师风险押金100万元人民币,在司法机关查实该证人证言未受甲方及利害关系人串供后,乙方不计息全额退回甲方;否则该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七、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无论是判决、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均不退还律师业务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2)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元;。
(3)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及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纠纷一案,委托广西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的律师为本案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
阶段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在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律师服务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律师收费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在订立合同时付清。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八、本合同有限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及终止执行等)。
九、其他约定:
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1、医疗费。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但在原告办理住院时,被告__________为其预交了住院费2735元,请法院判决一并由保险公司承担。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是邯钢职工医院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原告没有提供盖有单位印章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其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仅提供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因住院而减了工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护理人员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和完税证明,仅提供的护理人员(儿子和丈夫)的工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更不能证明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所以不能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此外,被告__________在原告住院时已为其从云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请了一名护工,护理了7天,所以在计算护理费的时候应当减去7天的护理时间。该7天的护理费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承担。
4、交通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没有正式票据的部分和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符的部分,被告是不应当承担的。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明,且住院伙食补助足以能达到其营养需求,要求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
6、财产损失。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虽然受伤,但伤情轻微,对精神损害影响较小,请法院酌情处理。
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原告没有明确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也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4条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
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被告__________购买了__________财险河北分公司__________支公司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的,依法应当由华安财险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不能免责。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内部制定保险条款不属于合同约定,而是强制性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原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纠纷提出上诉一案,委托乙方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二审诉讼活动。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出庭;
2.接受调解,进行和解;
3.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5.代为签署有关文书;
6.代收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 律师费用。
1.律师费数额:参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_________元及律师办案费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于本合同签定之日付清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如数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
2.及时向承办律师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提供伪证;
3.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
4.尊重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及诉讼策略。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严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办案;
2.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3.按时出庭应诉,并有充分的准备;
4.非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变更或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5.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6.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后,承办律师应积极投入本案工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甲方之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履行乙方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应予以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为诉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指派律师担任自诉人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出庭参加诉讼。
二、律师业务费按本条第xx项交纳。
三、本案律师业务所需的差旅费、调查费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甲方无理要求乙方调取虚假证据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业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要求乙方直接向证人取证(指证人证言)应交纳乙方律师风险押金100万元人民币,在司法机关查实该证人证言未受甲方及利害关系人串供后,乙方不计息全额退回甲方;否则该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七、双方特别约定:无论是判决、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均不退还律师业务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纠纷提出上诉一案,委托乙方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二审诉讼活动。
第二条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出庭;。
2.接受调解,进行和解;。
3.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5.代为签署有关文书;。
6.代收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律师费用。
1.律师费数额:参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_________元及律师办案费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于本合同签定之日付清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时如数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
2.及时向承办律师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提供伪证;。
3.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
4.尊重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及诉讼策略。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严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办案;。
2.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3.按时出庭应诉,并有充分的准备;。
4.非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变更或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5.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6.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支付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后,承办律师应积极投入本案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甲方之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履行乙方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及办案费用应予以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因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