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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精选5篇)

作者:笔尘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和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敬畏生命、敬畏制度、敬畏责任”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安全目标:生产矿井杜绝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列级事故,努力实现零亡人,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0以下;地面生产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列级事故。

(二)质量标准化目标:本部矿井和-煤业煤矿巩固一级,争创一流水平;-公司巩固二级,争创一级;非煤单位争取全部实现行业达标。

三、总体思路

20-年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突出一个重点,守住两条防线,坚持三项原则,落实五个责任,强化七项建设,实现一个目标。

突出一个重点:就是突出“一通三防”重点,坚决消灭瓦斯、火灾及煤尘事故。

守住两条防线:就是坚守生命安全“红线”,严守依法生产“底线”。

坚持三项原则:就是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持“有疑必停”的原则。

落实五个责任:就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及监管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员工岗位操作安全责任。

强化七项建设:就是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细化实用的质量标准化标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卫生健康体系建设,体现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并重;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智慧化矿山水平;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二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计划。各煤矿企业要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认真抓好复工前员工的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专业队伍的送电、供电、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才能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工验收。

(2)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停产停业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程序和标准,做好节假日后的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第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的关键。恢复生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的煤矿坚决拒绝恢复生产,做到一验收一恢复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矿山和已宣布关闭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3)各煤监分局督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恢复生产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以停产后恢复的矿井为监测重点。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特别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验收或验收不严的,立即责令其停产,待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组织监管节后煤矿复工验收。各产煤市(州)应组织对所辖产煤县(市、区)复工情况进行监督,省安监局(xx煤监局)应组织检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节后煤矿复工情况进行监督(有检查安排)。

(1)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疯狂一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瓦斯事故的教训,按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要查出隐患,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和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在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建立固定的瓦斯抽采系统,不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允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组织生产。如果高瓦斯矿井没有专门的`回风井,各地要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在20xx年底前有专门的回风立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今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封顶。逾期未完成的,应当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不在瓦斯抽放系统上的,不得恢复生产。

(4)各煤炭监管分局结合全年“三检”计划,6月份在我省各地进行集中交叉检查,7月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9月份进行监督检查,“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检查活动发现“一通三防”存在倾向性问题,与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管,重点关注仍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

(五)做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系统“双百工程”的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会发〔20xx〕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具体安排》(安委会发〔20xx〕32号)精神,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做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鲁班山北矿等五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必须加快进度,确保在20xx年完成施工任务。相关产煤市县应于今年12月初组织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情况上报省安监办。省级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并于明年1月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我省已宣布关闭的煤矿。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闭矿山,坚决防止矿山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坚决打击关闭前的非法突击生产。按照“先关后合”的原则,整合程序要规范。严禁用集成的名义进行生产,严禁边技术改造边生产。为了资源整合和矿山的改扩建,当地政府应派矿山安全监督员密切关注,防止非法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煤矿,重点打击虚假整合真实生产,私人挖掘和滥采,超层跨越边境,关闭矿山和死灰复燃等非法活动。

根据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议确定的第一批36个示范矿井和今年省保安厅《关于进一步重视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个建设矿井名单,将逐一实施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省保安厅将于12月组织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报告建设情况。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调查。对隐瞒、谎报或拖延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格查处,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要严格追究。第四季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山,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事故较大及以上的矿山,除按经济标准进行处罚外,还应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产能、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尚未建立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洪水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核准)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的;高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采用顺向采煤法;对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行政指令,严格行政处罚,严格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三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安全目标和生产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努力实现服务区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改善。

一是服务区提高生产安全状况,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零,五百以上工伤赔偿事故为零,五百以下工伤事故低于1%。

二是重点部门的安全形势状况要明显改善。发生损失超过1万以上的事故为。食物中毒率为零,商品过期率为零。

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安全工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完善各成员的职能,开展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搞好春节假期的安全检查。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完善的安全服务领域的应急预案。做好“五一”节日期间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具体实施工作计划。

3、第三季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重点加强对于周边饭店,超市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检查、整治工作,开展预防安全事故为主的工作。

4、第四季度:开展排除火灾隐患的整治普查工作。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四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煤矿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五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