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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款合同内容(优质5篇)

作者:琴心月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优质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篇一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如下: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篇二

发包人(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x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0325的《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乙方: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

20xx年4月23日20xx年4月23日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篇三

在实践中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经常会以固定价的方式对工程价款进行报价。但是,一般的工程不是短期能够完工的。同时,市场上的各种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价格随时都会有波动。这样一来对施工单位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意味着所有价格波动的风险都由施工方承担。所以,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如果工程周期较长,或者工程规模较大的,则最好对价款的计算约定一个合理的计算方式。这样,对施工方来说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篇四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结算价款合同内容篇五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