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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解读(精选16篇)

作者:琴心月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写作技巧和提升写作水平。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一、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

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人员。

二、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

三、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使用;绝缘手套应当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胶手套应当发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使用。

四、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人员使用。

五、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

六、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人员使用。

七、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

八、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九、雨衣应当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正式实施,市公安局等部门对户籍改革等问题进行了解读,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亮点一: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以前,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住宅用房,不包括租赁房屋以及公寓、门市等非住宅用房,而且在大市区购买住宅用房落户还有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全部取消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科长高丽介绍。

如今,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产权房包括住宅用房,公寓,办公、门市等商业办公用房。公民只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对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承租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拟落户县(市、区)范围内无产权房。

——放开“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以前,公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

且在市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需达到两年以上、县以下地区一年以上,方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高丽说:“《意见》将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缩短至六个月,并提出公民自主创业落户意见。公民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满六个月并依法纳税的,其本人即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

——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按照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已婚子女除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其他均不可以投靠父母落户。”高丽说,《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已婚子女投靠亲属落户条件。公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现户口所在地和拟迁入地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其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海外留学人员)依法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引进持有三星级人才绿卡的大学生,其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引进持有四星级人才绿卡的专门人才、五星级人才绿卡的领军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其单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尚未就业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

亮点二:农民可带“土地”进城。

《意见》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搬迁落户城镇,同时明确: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以前是要求退出承包土地权利的,这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地做了这样的规定。农民既可以选择在城市落户,保留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宅基地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利,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农村,这样是给农民多一种选择。

亮点三:建立居住证制度。

外省市、本省外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亮点四:教育、医疗等配套政策全面跟进。

此次户籍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还有关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多方面配套的改革。

——子女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到20xx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医疗卫生: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20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月1日生效,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在其中作了专章规定。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证监会就信息披露问题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更新了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dd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此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于7月1日生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这一系列新规定足见监管层对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视,基金的“阳光”运作更加有了保障。

1、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更加明确。《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限定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这较以前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更加规范、科学,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符合。信息披露权责分明,既便于监管又利于保障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媒介。以前的规定将信息披露的媒介限定为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但实践中各基金管理人已经将在报纸上公告的信息也同时在公司网站上作了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要披露在公司网站上,这节约了基金运作成本,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新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事项,如在基金成立后至开始申购或者赎回这段时间里,基金管理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这便于基金投资者了解封闭期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得基金的建仓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临时事项的规定将日常实践中的做法加以法定化,便于操作。

4、细化了信息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实践中的一些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基金募集情况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等。基金税项的规定要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如果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立案调查,或在前一年内受公开谴责、处罚的,基金应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5、增加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违法事由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监督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执行,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将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统一在一个规定中。为了落实责任,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要由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个别及连带保证责任,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持异议的董事须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7日起施行。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那么如何解读个体户名称?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假期管理规定

dszc--qr--rs--43假期管理规定a/0假期类型放假天数法定假期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妇女节(女员工)0.5天年休假原则上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带薪年假(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天数以集团公司发文为准)探亲假员工的探亲假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10天(含公休假日),具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实行。

产假/陪护假、计划生育假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男性员工可享受10天的陪产假。具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实行。

丧假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休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姐妹死亡,可休丧假1天。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管理,对修改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解读,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对20xx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有业内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或将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修成本,一些车型的维修保养费或降五成。

可自由选择修车点。

新规决定,对20xx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

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新规还称,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掌上青岛/青网记者王伟帅)。

今年2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维修成本有望降低。

“看来以后我可以自由选择维修店给我的极光做保养了,这样我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会省不少。”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买车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后续保养维修必须在相关品牌4s店做,不然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

“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养需要2300元左右,做4万公里的大保养则需要5000元左右。”刘先生表示,这还不包括维修,如果车子遇到一些小问题,维修一次随便都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羊城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一汽车维修厂的技术经理了解到,刘先生的车型在该店做一次小保养仅需1200元左右,做一次大保养则需2300元左右。也就是说,在汽车修理厂的维修费用会比4s店便宜五成左右。“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款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都会比在4s店做低。”一大型连锁维修店的技术经理称。

事实上,新规定实施后,不仅在维修店修车降低养车成本,在4s店的维修保养成本亦有可能降低。以前在4s店修车,基本都会被要求用原厂配件,这样价格就会高得离谱。

有数据显示,有些品牌的零整比高达1273%。数字背后的意义在于,如果更换这款车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费用可以购买12辆整车。业内人士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也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养车成本。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解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一是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学时数量。为强化建造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个注册期内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0个学时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针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反映比较突出的工学矛盾、教材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体制进行调整。

(六)建立诚信档案,增加了执业登记的要求。一是规定注册审批部门应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同时明确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包括的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奖惩情况、不良行为等内容;二是增加“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册建造师上报其执业信息,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建造师执业动态,方便监管。

(七)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对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的要求。一是由于建造师注册分散在各个省区市,但是执行地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区域,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注册建造师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奖惩等信息,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二是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孤岛的问题,明确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规定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对层级监管的要求。一是对注册建造师义务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二是明确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将伪造(“克隆”)证书列入注册建造师禁止性行为;四是明确对注册建造师的处罚权限,规定“停止执行、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作出相应处罚”;五是增加对聘用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聘用单位协助建造师弄虚作假注册等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名称也做了相应调整。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艺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全文与解读

(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药品。

说明书。

和标签管理规定》,如何解读该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与现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相比,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

药品说明书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长久以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说明书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促使药品生产企业重视药品不良反应,重视药品说明书的书写和更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

对于非处方药和注射剂来说,由于非处方药可以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和使用,因此其说明书还应当列出所有处方成分,便于消费者了解所用辅料的情况。注射剂的使用比口服制剂有更高的要求,其中的成分有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或者相互作用。因此,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全部处方组成。

警示语。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医生患者合理用药,并参照国外有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

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是目前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加强对药品名称的管理,规范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除规定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外,还增加了相关要求,来纠正一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如通用名称的位置: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对于商品名称,结合目前“一药多名”的问题,将商品名的字体大小由“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修订为“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使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增加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在药品标签中的不规范使用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限制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将商标在标签的主要位置上明显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四分之一。

考虑到目前药品标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带来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注册的含文字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使用。该要求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净化市场,避免企业利用未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并误导使用。

气象管理规定解读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随着气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对于气象管理的规定不断完善。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气象数据准确可靠,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学习和了解这些规定对于气象工作者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在此,我将分享我对气象管理规定的解读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50字)。

气象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准确的气象数据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灾害预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出台能够规范气象工作者的行为,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数据收集和发布行为的出现。此外,规定还促使气象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技能水平,增强数据分析和服务能力。通过规范和强化气象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气象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了气象数据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发布等方面。在学习和解读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传统的气象观测技术和方法,还深入了解了现代化气象观测设备和技术的应用。通过规定内容的学习,我明确了数据采集和传输的标准和要求,了解到了数据保密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对气象数据的发布和服务流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确了公众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渠道。这些知识和理解对于我的工作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第四段:规定实施的影响和效果(300字)。

气象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气象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效果。首先,规定的实施能够提高气象数据的准确性,保障气象服务的可靠性。这对于提高灾害预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规定的要求促使气象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素质和形象。再者,规定的强化对于数据安全和保密的要求,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和利益。综上所述,规定的实施对于气象行业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均具有重要的正面作用。

第五段:结语(150字)。

通过对气象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解读,我深刻认识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规定的实施对于气象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效果。作为一名气象工作者,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提升,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为公众提供更安全、准确、可靠的气象服务。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规定的完善和调整工作,为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完善,我国的气象管理规定将更加完善和科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解汉林说,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提供了法律上的程序依据。这就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转专业尺度放宽。

新《规定》取消了“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的规定。解汉林说,到目前为止,高校转专业的情况还是学生个人行为,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学校设置的专业将不再符合社会的需要,整个专业学生要集体转专业的情况也会出现。

”停学”取消”休学”变宽。

他说,新《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停学”的概念,并对学生休学放宽,原则上只要学生提出休学学校就可以批准。同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不受现行《规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但承担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和特殊专业的学生办理休学要经批准或受到限制。

院系无权改变学生身份。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况,特别是针对作弊、剽窃、抄袭等情节严重的做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取消了“旷课”的概念,对离校两周的情况有具体的处理,特别是对旷课学生不再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解汉林特别强调,新《规定》执行后,关系学生身份改变的处理要经校长会议处理,任何系、院不能对学生做出身份改变的处理。

大学生婚姻不禁止不提倡。

对于广受关注的大学生婚恋问题,解汉林说,高校招生放宽年龄限制及新《婚姻法》的实施,使得限制大学生结婚没有实际意义。但解汉林表示,不禁止大学生结婚,并不代表教育部门提倡大学生结婚。大学期间,学生没有经济基础,还是应该以学业为主,社会上也应全面而不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问题。

因婚怀孕大学生可休产假。

对于近日媒体报道苏州大学允许大学生休产假的报道,解汉林说,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自然会出现婚后生子的情况。从母婴健康角度考虑,怀孕、哺乳期的女性有些专业可能无法从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允许怀孕或生产的学生休产假。

回应。

按要求,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是大纲,各高校可据此出台更详细的制度。我省各高校的讨论稿已经出笼,正在公示征集意见。

校方:管理要求提高了。

郑州航院副书记李庆阳说,航院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如第一次明确了学生申诉权,这让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合法化,也要求学校做出处罚规定时更科学。他说,新规执行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将对高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处处长胡恩立说,轻院新规除体现人文管理的特点外,还重点细化了大学生诚信的管理,针对考试违纪、作弊、恶意欠学费、骗取困难补助、学术信用等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社会关注的大学生婚恋等话题,他们表示,学校要尊重大学生的婚姻自由,新规在这方面都有体现,但是对待这个问题也不能矫枉过正。

他们说,学校在制定新规时,曾到许多班级进行过调研,在校学生对婚姻等问题的讨论并没有社会上想像的那么激烈,多数学生还是能理性对待这个话题。

学生:是权利也是责任。

针对学校出台的新规,郑州大学、河南大学、郑州轻院的同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河大的郑同学说,不可否认,和以往的学长相比,我们更自由了,可自由和责任是相连的。我认为学校继续细化一些处罚措施还是有必要的。像假冒贫困生借款、考试作弊,对这些行为如不加管理,任由发展,我们将以何种形象走上社会。

由此看来,学校和学生双方对新规的看法都是客观、理性、现实的。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

与现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相比,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

药品说明书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长久以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说明书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促使药品生产企业重视药品不良反应,重视药品说明书的书写和更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

对于非处方药和注射剂来说,由于非处方药可以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和使用,因此其说明书还应当列出所有处方成分,便于消费者了解所用辅料的情况。注射剂的使用比口服制剂有更高的要求,其中的成分有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或者相互作用。因此,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全部处方组成。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医生患者合理用药,并参照国外有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

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是目前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加强对药品名称的管理,规范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除规定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外,还增加了相关要求,来纠正一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如通用名称的位置: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对于商品名称,结合目前“一药多名”的问题,将商品名的字体大小由“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修订为“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使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增加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在药品标签中的不规范使用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限制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将商标在标签的主要位置上明显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四分之一。

考虑到目前药品标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带来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注册的含文字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使用。该要求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净化市场,避免企业利用未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并误导使用。

解读《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将在9月1号正式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解读《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多内容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省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原《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定》从树立旅游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强化旅游景区开发规划管理、优化旅游景区发展环境、强化旅游景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加大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力度、加强景区文明旅游管理、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十大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强化、规范和完善。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规定》对于海南景区发展而言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有望解决海南景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促海南景区升级与优化发展。

海南旅游研究所所长杨哲昆对于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感触最大的是,今后海南景区不再是一个个孤零零的点,而将得到政府在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秩序治理等方面的全力支持,最终打造成全域旅游。

为此,《规定》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建精品旅游景区。“按照《规定》,海南将全面推进景区的人文生态化、环境生态化、信息公开化、管理细致化等。”杨哲昆说。

令景区经营者们感到高兴的是,《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比如,《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相关设施,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

“从整体上看,《规定》对景区运营管理提出了很多明确的要求,门槛提高了。”三亚蜈支洲岛旅游区副总裁丁峰说,《规定》对景区所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国家5a级景区评定标准实现了衔接,同时从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经营管理、文明旅游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化的要求,将加速海南景区升级。

比如,在安全监管方面,《规定》要求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此外,《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总量。

“今后海南旅游景区应积极加强培训、提高自身运营管理水平,从项目开发建设及管理上注重对生态的保护,不随意设摊设点等,从而实现长足发展。”我省一些业内人士建议。

旅游景区以门票回扣揽客等行为是我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突出问题存在的土壤。针对《规定》的出台,我省一些业内人士纷纷感慨道,景区在抵制旅行社门票压价时有了“政策底气”。

《规定》明确,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在景区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外收取。

《规定》还对我省景区门票的定价、调价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规定在定价或者调价听证程序启动前十五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这是我省旅游门票价格管理体制机制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为规范我省旅游门票价格、遏制旅游‘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省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