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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标语(汇总13篇)

作者:文锋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标语(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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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拆,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贿赂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二

礼让三先,路畅民安。

离交通法规愈近,距交通事故愈远。

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安全带常系生命线,红绿灯常护遵章人。

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就行。

交通事故不长眼,你凶他就险。

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防灾求得平安在,遵章换得平安来。

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

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上班早出十分钟,路上安全有保证。

遵守交通法规,上路绝不吃亏。

宁停三分为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

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忍让非已弱,敬人得人尊。

您是河源的客人,您是遵章守规的`楷模。

绳子总在磨损地方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

遵守交规,储蓄安全。

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礼让平安行,冲撞祸根生。

乱穿马路,失道无助。

道路要畅通,秩序是保障。

司机遵章千家乐,安全畅通百业兴。

违章是安全的大敌,车祸的朋友。

爱你的家人及朋友,请杜绝飙车。

交通法规记心中,人身安全在手中。

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开车斗气,害人害已。

祸之源,始於足下,逞快一时,悔当初。

手握方向盘,脚踩人命关。

酒后驾车,生命打折。

违章横穿高速路,难免踏上黄泉路。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交通安全要遵守,飙车喝酒不可有。

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行车都抢先,事故在后边。

红灯停,绿灯行,不越线,不抢行。

幸福与安全两相连,生命与守法一线牵。

司机同志,你我后半生握在你手中警示式。

珍惜生命,遵章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三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四

2.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3.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4.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5.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6.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7.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

8.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9.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10.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11.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12.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13.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城市处处安全

14.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15.各行其道,安全畅通

16.铭记交规,珍爱生命

17.遵守交通法规是美德!

18.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19.人人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20.讲交通公德,守交通法规

21.人人守法规,方便你我他

22.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23.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

24.告别交通违章,建设交通文明

25.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26.谢谢您,把交通法规放在心上

27.遵守交通法规,是对您自己负责

28.纠正您一次违章,送给您一片关爱

29.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30.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31.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32.遵章守纪是根本,确保安全靠自身

33.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34.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35.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36.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37.离交通法规愈近,距交通事故愈远

38.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规则利于行

39.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就能伴一生

40.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41.交通法规关系着您和家人的安全与幸福

42.增强交通法制观念,遵守交通行为规范

43.防事故求得平安在,遵规章换得幸福来

4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争做首都文明市民

45.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6.加强管理为人民群众,严格执法保交通安全

47.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遵守交通标线

48.违规是交通事故的祸根,侥幸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49.遵守交规保安全欢欢喜喜过新春

50.遵守交通法规,共筑春运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五

第四十二条【车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条文注释

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各国都是根据本国道路的不同情况来决定的,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的道路可以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如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关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我国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的做法。“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指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高速公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右侧设置的限速标志牌规定的最高时速。“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指根据不同车型、车速,后面的车辆与前面的车辆之间应当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行车距离和行车速度,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应付处置而又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42条]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六

二、开车打手机,事故盯上你

三、礼让是美德,安全是幸福

四、心存侥幸,必遭不幸

五、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六、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七、礼让斑马线,幸福又安全

八、告别交通违章,建设交通文明

九、超速行驶超过,50%的一律吊销驾驶证

十、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十一、关注交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十二、反违法,防事故,大家共建平安路

十三、红灯常在心中亮,绿灯才能伴一生

十四、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十五、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交通安全线

十六、横过公路,左右张望

十七、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十八、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十九、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二十、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二十一、防事故求得平安在,遵规章换得幸福来

二十二、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没有比安全更重要的幸福

二十三、道路以畅通为本,行车以安全为准

二十四、人人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二十五、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就能伴一生

二十六、驾车莫超速,超速如驾虎

二十七、遵守交通法规是美德!

二十八、决战七十天,打赢攻坚战

二十九、离交通法规愈近,距交通事故愈远

三十、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超载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三十一、人在旅途、车在路上、平安是福

三十二、生命只有一次,事故就在瞬间

三十三、一次相让,一种文明;一句叮咛,一份关心;一心驾驶,一生平安

三十四、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三十五、不开争强斗气车,争做礼让文明人

三十六、苦战,70,天,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

三十七、十次车祸九次快,驾车切莫逞英雄

三十八、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三十九、谢谢您,把交通法规放在心上

四十、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四十一、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四十二、全警共参与,打好攻坚战

四十三、行路讲礼让,安全有保障

四十四、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十五、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四十六、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四十七、纠正您一次违章,送给您一片关爱

四十八、全警动员,全警参与,夺取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的全面胜利

四十九、四让”进万家,幸福千万家

五十、平安畅通是根本,遵纪守法是保障

五十一、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共筑幸福美好家园

五十二、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五十三、人人守法规,方便你我他

五十四、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五十五、立即行动起来,打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

五十六、交通法规关系着您和家人的安全与幸福

五十七、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五十八、靠边行走,安全避让

五十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构建安全和谐文明交通

六十、遵守交通安全法,你我平安走天下

六十一、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伴

六十二、遵守交通法规,是对您自己负责

六十三、抢行痛快一阵子,出事悔恨一辈子

六十四、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六十五、增强交通法制观念,遵守交通行为规范

六十六、车祸猛于虎,生命大于天,手握方向盘,责任重于天

六十七、崇尚交通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

六十八、遵章守纪是根本,确保安全靠自身

六十九、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七十、驾乘摩托戴头盔,车行千里安全归

七十一、讲交通公德,守交通法规

七十二、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勿创道莫闯灯,遵章守法万里行

七十三、你让我让,道路通畅

七十四、人人讲交通安全,家家才幸福平安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七

2、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3、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4、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5、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6、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7、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8、道路交通安全法,伴您平安万里行

9、行路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10、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11、道路连着千万家,安全连着你我他

12、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13、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

1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15、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16、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17、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八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标语吧,标语是一种最经济、最有效的宣传、鼓动口号。那么你有真正了解过标语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遵守交规人人夸,爱护自己爱大家。

二、心中常亮红绿灯,记得亲人在家等。

三、生命多美好,酒后别上道。

四、开车莫当马路”飙“兵,交通争做安全表”帅“。

五、酒驾醉驾是玩命,文明驾驶人人挺。

六、做人要厚道,开车要让道。

七、行车有序勿加塞,停车归位莫挡道。

八、守交规之心最贵,保平安之举最美!

九、开车不是过家家,安全归来乐开花。

十、多停,多让,路畅,心欢。

十一、开车注意,万事如意;开车当心,全家安心(开心。放心)。

十二、交通安全心头记,家中还有儿要育。

十三、开车小心,妈妈放心。

十四、开车系上安全带,遵守交规少意外。

十五、故事书写传奇,事故酿造悲剧。

十六、挣金山、赚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十七、你若想回家,就不能酒驾。

十八、君让一秒值千金,愿耽三分笑和亲。

十九、手握方向盘,电话勿接打。

二十、红灯面前等一等,幸福生活长又长。

二十一、文明礼让,心宽路畅。

二十二、超速有风险超载会害人,酒驾醉驾是祸根。

二十三、交通安全毋侥幸,违章驾驶要人命。

二十四、驾车不要醉茫茫,害人害己进牢房。

二十五、酒驾害人害己,苦了老婆,害了子女。

二十六、翔·记交通安全,安·享幸福厦门。

二十七、装上安全上路,载满幸福回家。

二十八、酒后不驾是口号,贵在行动最需要。

二十九、遵守交规摆首位,安全出行有保障。

三十、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三十一、酒后禁驾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三十二、争当文明“驶”者,不做马路“飙”兵。

三十三、酒驾之祸猛于虎,行车莫拿生命赌。

三十四、开车肆意超速,你不能这么任性。

三十五、开车心内毋通赶,免得吃快弄破碗。

三十六、行车守交规,安全万里行。

三十七、酒精可以称量,酒驾无处疗伤。

三十八、当文明翔安的“驶”者,做交通安全的“达”人。

三十九、喝酒为应酬,酒驾一家愁。

四十、君不见黄红绿灯,定不见若有来生。

四十一、争当文明驶者,不坐超速达人。

四十二、沾酒远离方向盘,人车和谐保平安。

四十三、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出行。

四十四、开车不做路怒族,礼让慢行平安福。

四十五、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勿驶疾速。

四十六、骑摩托车者不急不慌,开车者不怏不耍威风。

四十七、酒驾一时爽,半生悔断肠。

四十八、开车马大哈,容易把命搭。

四十九、带叮咛上路,携平安归家。

五十、左右看,前后瞧,交通安全人人要。

五十一、只有把握路的`方向,才能到达爱的港湾。

五十二、斑马线,红绿灯,安全出行记心中。

五十三、莫要争夺斑马线,骄妻儿女难相见。

五十四、心中装有红绿灯,城市大地任你行。

五十五、劝君安全出行,和谐社会家庭。

五十六、狭路相逢,心宽路宽。

五十七、文明礼让满面春风,翔安道安一路顺风。

五十八、宁可绕百米路,也不抢一秒险。

五十九、请你安全行车,老婆孩子等你回家。

六十、不以快慢论英雄,文明行车最光荣。

六十一、开车不耍杂技,免得身首异地。

六十二、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六十三、争当文明“驶”者,共建和谐翔安。

六十四、勿以快慢论英雄,安全行车最光荣。

六十五、要想家安宁,红灯不能行。

六十六、忽视交规吃苦头,盲视安全栽跟头。

六十七、龙凤呈(乘)翔,道安前方。

六十八、人生轨道不止眼前的人行道,有些步伐咱慢点。

六十九、和谐交通始于一点一滴,文明畅通践于一言一行。

七十、人有三急,开车千万不能急。

七十一、不分左右边,出(吃)事(亏)在眼前。

七十二、金贵银贵生命最贵,千好万好活着最好。

七十三、礼让自然路宽,向您道声平安。

七十四、马路不是寻乐场,乱穿乱走把祸闯。

七十五、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想起群众。

七十六、失去生命等于零,天大的事请慢行。

七十七、道路护栏不飞“翔”,生命“安”全有保障。

七十八、闯红灯也许只快几秒,出事故必定悔恨一生。

七十九、安全是黄金,开车要专心。

八十、开车喝了酒,生命不长久。

八十一、醉“出事故,”让“出平安。

八十二、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八十三、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八十四、你今要敢酒驾,明到天堂度假。

八十五、开车不斗气,安全要牢记。

八十六、急如风,快如电,家中老小全变样。

八十七、道路安全始于足下,和谐翔安福满万家。

八十八、文明驾车是朵花,飙车违驾必定垮。

八十九、从文明开“驶”,到安全为止。

九十、一分钟祸,一辈子痛苦。

九十一、东西南北中,文明路路通。

九十二、遵守交规安全在,违章行车事故来。

九十三、喝酒开车真危险,害人害己无得闪。

九十四、莫以飙车论英雄,文明驾驶最光荣。

九十五、严是爱,祸是害,发生事故祸三代。

九十六、文明同心,道安同行,翔安同梦。

九十七、同谱交通安全曲,共筑幸福翔安梦。

九十八、交通安全无所谓,一日三餐有人喂。

九十九、交规铭记心,安全天下行。

一百、守规源于心,平安践于行。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九

为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8月8日,称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深入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做好自身防护,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活动中,民辅警通过面对面讲解和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彩页的方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同时,结合近期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广泛宣传农用车载人、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和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日常出行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通过此次宣传,进一步增强了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十

为认真开展国务院“安全生产月”和甘肃省“安全陇原行”活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日,我镇在辖区内集中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

镇交管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特点,通过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在微信、qq群等平台向群众推送交通安全知识、通报交通事故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共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5次,悬挂横幅9条,发放资料300多份,营造了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各村交管室在镇交管站的统一安排下,在主干道路沿线、人流密集区域、事故易发路段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此次检查劝导工作重点针对农用车三轮车、非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劝导期间,共出动人力200余人次、车辆35台次,检查劝导车辆160起,发现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载人90起,现场劝导整改90起,对发现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十一

2.开车“侃大山“,隐患常相随

3.疲劳驾驶等于方向失灵

4.事要办,钱要挣,安全行车是保证

5.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

6.十次肇事九次快,莫和死神去比赛

7.文明礼让安全在,瞬间麻痹事故来

8.人要安全靠右行,车要安全靠慢行

9.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10.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纵有捷径——乱穿者止

11.超车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

12.礼让三分平安在,抢行一秒后悔迟

13.违章罚款是手段,安全教育是内容,交通安全是目的

14.骑车请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15.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16.安全带常系生命线,红绿灯常护遵章人

17.乱穿马路最危险,文明行路保安全

18.违章横穿高速路,难免踏上黄泉路

19.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20.你让我让,安全保障;我争他抢,只有伤亡

21.大事小事不如不出事,早到快到不如安全到

22.狭路相逢君先过,并驾齐驱君先行

23.眼睛中藏不住一粒沙子,开车时来不得半点马虎

24.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25.喝酒过多伤肝,酒后驾车要命

26.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

27.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28.刮风下雨路滑,不要抢道回家

29.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坑后代

30.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31.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32.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33.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34.要想效益好,安全最重要

35.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

36.宁可有理让无理,不可有理对无理

37.车好路好,安全最好

38.车可修复,人无来生

39.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40.人行道车莫占,车行道人莫穿

41.“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42.你让我让,路路通畅

43.一人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44.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45.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46.让出海阔天空,抢出飞来横祸

47.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8.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49.离交通安全法近,距交通事故远

50.没有红灯停,哪来绿灯行

51.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十二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春节就要到了,在开车回家的`路上要时刻警醒自己注意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欢迎阅读。

1、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2、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3、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4、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5、遵守交通法规,关隘生命旅程

6、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7、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8、行路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9、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

10、道路通行见形象,红绿灯前看修养

11、发展以市场为本,生存以安全为先

12、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13、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14、道路连者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15、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1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17、道路连着千万家,安全连着你我他

18、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19、道路交通安全法,伴您平安万里行

20、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21、彼此让一让,路宽心舒畅

22、铭记法规,善待生命

23、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2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25、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26、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27、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28、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城市处处安全

29、文明交通安全在,留住生命留住爱

30、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31、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

32、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33、走遍东西南北中,安全二字记心中

34、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35、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社会

36、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37、开车一心一意,做人仁心仁意

38、大家小家是一家,交通安全靠大家

39、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40、防灾求得平安在,遵章换得平安来

1、司机休息好,开车能聚宝。

2、亲人有交代,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比赛,平安时刻在。

3、迈文明步子,行安全车子,做谦让君子,享平安日子。

4、文明交通你我他,平安出行靠大家。

5、人人讲安全,家家得幸福。

6、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全家的福气。

7、但愿人长久,千里路平安。

8、超一人多一份隐患,快一秒险象环生。

9、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共创和谐平安社会。

10、礼让三分多条路,文明驾驶乐一生。

11、带一份小心上路,携一团温馨回家。

12、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

13、安全是父母的寄托,安全是妻子的企盼,

14、春运保安全,真情满人间。

15、上路开车虽易,平安团圆不易,且行且珍惜。

16、行车走路注意安全,千家万户企盼团圆。

17、文明交通一路平安,和谐中国万家欢乐。

18、谨慎驾驶勿大意,平安回家享团圆。

19、心中有交规,春节平安回。

20、认认真真开车,平平安安过年。

21、山川秀丽路漫漫,亲人盼归情切切

22、春运安全连万家,出行平安你我他。

23、摩托骑行走天涯,戴上头盔更潇洒。

24、对行人多一秒等待,对生命多一份关爱。

25、上路行车记安全,娇妻爱子盼团圆。

26、上有老、下有小,交通安全要记牢。

27、驾车多小心,家人少担心。

28、超载超速,步步惊心。

29、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30、过年团圆心切,开车回家慢行。

31、文明交通日复一日,平安春运年复一年。

32、欢天喜地过大年,情满旅途保平安。

33、平安行路盼团圆,礼让慢行记心中。

34、新年祝福可以满载,车辆行驶不能超载。

35、日夜牵盼终等回家过年,谨慎驾驶确保乘客平安。

36、望山见水,乡愁可寄;平安行车,牵盼可系。

37、回家路上莫忘安全,春运旅途和谐共建。

38、守交规迎春朝旭日,保平安贺喜庆羊年。

39、春运交通安全从我做起,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40、情满旅途,交警同行。

41、酒后不开车,莫让醉人成罪人。

42、驾车归心如破竹,交通安全莫疏忽。

43、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44、交通法规记心上,一看二慢三不抢。

45、车慢慢,路漫漫,握好手中方向盘;

46、亲朋相会聚一桌,有酒不劝司机喝;

47、一人出车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

48、守法规路路平安,慎驾驶家家团圆。

49、一车生命握在手,安全驾驶记心头。

50、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不逞一时勇,安全又畅顺。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口号篇十三

2.法规记心中,三思而后行

3.守法的人以教训换流血,违法的人以流血换教训

4.超速行驶是抢占死亡线

5.开车多一分小心,家人多十分安心

6.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

7.赌气是罪恶之源,忍让才能保证安全

8.损人是祸,让人是福

9.遵守交规,善待生命

10.行车都抢先,事故在后边

11.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

12.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

13.酒性发作不由人,醉酒开车祸害深

14.开车喝了酒,喜事变忧愁

15.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16.人不斜穿,不车越线

17.违章与事故同在,守纪与安全永存

18.何愁路途多遥远,遵守法规保平安

19.不讲卫生要生病,不讲安全要送命

20.违章是事故的先导

21.违章是安全的大敌,车祸的朋友

22.无证开车,作茧自缚

23.违章驾驶,害人害己

24.庄稼离不开阳光,安全少不了规章

25.十次事故九次快,谁不相信谁受害

26.威风不在车速高,安全才是第一招

27.快一点危险丛生,缓一秒风平浪静

28.客货混装,害人害己

29.步步小心,安全是金

30.车祸猛如虎,千万莫马虎

31.要想车祸不上身,交通法规牢记深

32.交岔路口,看清再走

33.一看二慢三通过,麻痹大意闯大祸

34.驾驶“病”车行,代价血淋淋

35.道路非比球场,不要合理冲撞

36.马路如虎口,劝君多留神

37.行人过路要小心,提前准备防万一

38.宁走千步远,不冒一步险

39.妻子儿女望穿眼,盼你安全把家还

40.公路打晒粮,肇事悔断肠

41.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42.手握方向盘,时刻想安全

43.学好交通安全法,平安幸福千万家

44.遵守交规,储蓄安全

45.路为国脉,法系民魂

46.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47.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48.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49.减速慢行勿争先,关照生命到永远

50.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