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

作者:曹czj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一

发包方(甲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乙方):系村村民。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v^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村民代表参加下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本合同承包指标及期限,明确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面积_____亩。其四至范围与位置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土地性质、数量为机动地_____亩;荒沟_____亩;养鱼坑_____亩。

承包年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乙方依据本本合同承包使用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承包范围内。遇有国家地下资源开采应予配合,但有取得青苗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承包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用人自主权,组织种植、耕种和生产权。

(三)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要求依法获得青苗及种植物补偿的权利。

(四)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建房、建厂、挖坑、用土、采矿以及种植树木、果树等。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交纳国家因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二)按时收取乙方交纳的承包金。

(三)保障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经双方签名、甲方盖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二)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提出理由并通知对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者解除。

(三)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国家法律、政策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是否续订取决于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发包方案,乙方应当在合同届满后无条件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不得以土地投入作为要求赔偿、补偿和拒绝交回的条件;在交回承包地时有种植作物的,甲方不予作价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期限届满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四)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v^合同法》、《^v^土地承包法》、《^v^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二

住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三

(2014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xxx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调处依据和证据

第九条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

(三)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

(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协议的,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七条 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争议,依法不能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使用权。

第三章 调处管辖和程序

(五)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经过依法确定权属后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核发权属证书的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权属的,应当注销原权属证书,重新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二)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能够证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

(二)权属争议区域图和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图。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出重新处理申请的,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答辩意见告知申请的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权属纠纷调处活动,有权查阅对方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权属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权属请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权属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请求,应当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与权属纠纷有关的重要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第二十七条 调处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权属纠纷的标的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前款规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后,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需要调查、勘验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勘验。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权属纠纷进行调解。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可以责成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权属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时,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给予协助。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有调解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处理决定。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过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除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但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案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权属请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理决定生效后,履行处理决定的限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原核发的权属证书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决定予以撤销。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确定的权属界线图。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书和所附权属界线图上盖章。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及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一)对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妨碍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使用的文书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政报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四

甲方:××集团公司

住所:_____省 _____市 _____路 _____号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章)

住所:_____省 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鉴于:

3.乙方在正式设立后将使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名宗土地和有关房屋。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上述的各宗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等土寺使用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土地使用权租凭协议。

1.租凭范围

1.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共_____宗,总面积为_____*方米。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的使用证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批准用途等内容以附件表格形式列出(详见本协议附件)。

1.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协议租凭范围。

2.租凭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乙方正式设立之日起计算。

3.租金标准

3.1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为_____元。

3.2本协议项下各宗土地租金标准详见附件。该租金标准是依据_____省地产咨询评估中心《土地评估报告》确定的。

3.3租凭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作相应调整。

4.土地用途本协议项下的各宗土地应用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即必须作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或相关的用途使用(租凭土地被批准的用途见附件)。

5.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5.1.2在租凭期间,甲方有权对各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2甲方的义务:

5.2.1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移交租凭物进行查验。

5.2.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甲方移交租赁物并进行查验。

6.1.2乙方有权利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时间内使用附件所列各宗土地。

6.1.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2乙方的义务

6.2.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6.2.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订立合同。

6.2.3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各宗地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7.甲方的承诺

7.1甲方保

证在本协议存续间合法拥有该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该等土地使用权。

7.2甲方同时保证该等土地使用权没有进行任何抵押。

7.3如果因该等土地使用权存在异议,致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无法实现或者遭到其他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而且乙方此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8.声明

8.1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不得随意取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某宗土地使用权,但应按有关规定及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8.2本协议项下的某宗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其他宗地的租赁关系。

9.续租

9.1租凭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9.2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各宗地,应在各宗地租赁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租金的支付

10.1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在依本协议第3条确定后,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10.2有关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费等由甲方自行负担。

11.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预见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

12.本协议的解除

12.1双方均有权解除:

12.1.1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12.1.2因不可抗力,本协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没有意义,双方均有权解除。

12.2甲方有权解除:

12.2.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12.2.2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欠交租金3年以上;

12.2.3乙方利用有关土地进行违法活动时。

12.3乙方有权解除:

12.3.2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须提前解除本协议的;

13.争议的解决

13.1甲、乙双方如果因履行和解除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当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附则

14.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订阅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依法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本协议的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14.4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他文本报有关部分备案核查。

甲方:××集团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五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号: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纠纷工作报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篇六

乙方(长子方):

丙方(次子方):

第一条 a房为甲方现在居住用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甲方。

第二条 b房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甲方拥有分配权、居住权。

第三条 本协议所属房屋,经甲、乙、丙协商一致,b房由 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方所有,与方无关;a房待甲方百年归老后其所有权、使用权由 方继承,与方无关。

第四条 经三方协议,为确保甲方将来生活有依靠,甲方有权选择随乙、丙方共同生活、使用和居住a房及b房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本着平等、关爱每个儿子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等行为)。

第六条 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协议所述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方同意,对a、b两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