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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模板5篇)

作者:字海 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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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篇一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晚上好!我是资产风险管理部xxx,xx年入行,先后从事会计、储蓄、信贷法律和资产风险管理等工作。xx年在职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xx至xx年荣获省行不良资产处置“特别能战斗”先进个人、股份制改革先进个人一等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现任资产风险管理部中级客户经理。

首先,汇报xx年10月以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具体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近一年,共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xx个,涉及不良本金xx万元;先后通过现金收回不良贷款本金xxx万元、呆账核销不良贷款xx万元;处置抵债资产及闲置资产户,收回现金xxx万元;完成了xx户不良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及处置预案、不良贷款客户清户及基本清户xx户;完成了xx户账销案存档案资料整理、入档,现金清收账销案存xx万元;迁徙不良贷款xx户,累计金额xx万元。为我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作出了努力。

二是完善不良资产剥离后及闲置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继去年6月份全面完成剥离工作后,我作为剥离工作具体实施者,针对其后续工作:政策上为各方面做好指导、解释、咨询服务;数据上报准确,多次得到省行好评;档案资料已全部入库存档,规避了我行剥离后风险。已基本完成了闲置资产处置后过户手续,由于历史原因,6月份处置的闲置资产手续不完备,暇疵众多,办理过户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宗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买受人按拍卖合同小于实际过户面积,我行自留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通过与买受人及省产权、房管、财政契征、税务、土地的部门多次勾通,得到理解,已基本完了过户手续,从而为我行自留房产增加面积近0平方米,实际面积与分割后新办理的产权证完全吻合。

三是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切实履行风险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各项职能,审查各项风险预案,拟定上会风险议案,主撰了《20xx年度分行风险管理报告》及《20xx年中期分行风险管理报告》,为提高我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竞聘的优势和特点

大家知道,当前困扰我行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不良贷款问题。全面建设风险管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划是我行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主要任务。我从事资产风险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近10年了,认为有以下优势:

一是我热爱这项工作,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自xx年开始至现在,我始终坚守在资产风险管理这个艰巨而又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回顾自己取得的认识和成绩,自豪的是近十年的青春年华未虚度。近十年,我为我行的资产风险管理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曾参与全国职工再就业优化试点城市工作,为我行在阶段内信贷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奠定了基础;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及债转股工作,为全行不良资产降低及经营效益提升起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去年4月份^v^批准工商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参与实施财务重组即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工作,随着政策性及商业性剥离的签约,为我行加快财务重组步伐起到决定性作用。历年,我担负着对全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指导及咨询,同时参与并制定及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通过综合灵活运用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完成了多宗处置重大项目,多次得到省行部领导的高度赞赏。

二是我熟悉这项工作,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我熟悉风险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规,多次被省行抽调参于重大剥离、债转股、呆帐核销工作。具体完成了如xxxxx等等重大企业处置工作,特别是近期有待完成的xx的处置。

三是我能做好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我业务精熟全面,一直承担了主要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牵头拟定规制度、工作安排、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并独立承担了多项具有全行影响性的工作,协助组织全行二次剥离工作;仅用一星期时间,组织完成核销小额损失贷款18户,得当省行的好评;独立组织大规模闲置资产及抵债资产的拍卖工作;协助^v^对我行部分剥离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延伸审计,展示了我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得到多方面领导好评。

我所取得这点成绩,离不开组织的培养、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帮助!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今后,我将继续发扬“特别能战斗”的吃苦精神,勤奋工作,为分行的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篇三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破产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众多部门的'协调处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不良资产大量存在。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篇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

*批量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

*单户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篇五

导语: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组织的,主要面向司法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将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从业资格。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司法考试就是为司法从业人员设置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如何,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则是针对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者的,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查经济合同,处理人事纠纷,代理出庭诉讼等。他们虽然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但主要面向企业,不像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为社会服务的属性,自然受到的关注程度要低。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