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计划>最新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5篇)

最新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5篇)

作者:梦幻泡 最新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作者:昆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391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昆 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 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 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厘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的关系,杜绝“以审代结”现象,推动投资审计工作“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审计准则》《xx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x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xx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完善和规范审计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审发〔2019〕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审核等具体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不得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结(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住建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章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计费与监管 第七条审计机关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业务的指导、协调、监督。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规定,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同一建设项目的预算、财评、结算审核、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原则上只能承办其中某一项事务。执业人员与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费,参照《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x建价协〔2016〕x号)文件规定由聘请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年底结合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由审计机关统一结算并监督支付。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流程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按照财政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价款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年实施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对实施财政评审的项目实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审计。

第六章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审计意识。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整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xx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工作总结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表决制”监督探索

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几句话概括公司的目标市场及业务;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描述该领域目前的问题;

概括目前该领域解决问题的相关办法;

三、解决方案:

证明自身方案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表明立足点及创新性;

提供相关案例;

四、切入时间点:

详细说明过去及目前的市场趋势;

为什么是现在切入;

判断未来发展趋势;

五、市场容量:

目标客户群体是谁;

计算总市场容量、目标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

六、竞争:

竞争策略;

七、产品:

产品线(元素、功能、特性、结构、知识产权等方面);研发路线;

八、商业模式:

盈利模式;

产品定价体系;

营收分析;

目标客户;

市场策略;

销售策略;

九、项目团队:

创始人及核心团队;

顾问团队;

人才策略;

十、财务:

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其他财务表格;目前拥有的订单;

政府投资项目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住址:

乙方: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丙方: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为共同开拓市场销售业务和寻求稳定客户资源,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体现三方公平公正、精诚团结和一致对外,避免日后三方因风险投资产生纠纷,特订立本协议。

1.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共同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该公司%的股权;乙方占该公司%的股权;丙方占该公司%的股权。

2.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共同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该公司%的股权;乙方占该公司%的股权;丙方占该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入股作价与出资方式、出资额

详见各方分别签定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具体事项。

三、投资各方风险共担明示条款

1.投资各方已充分了解并明确各方的入股投资项目、入股投资公司和投资金额内容,并认同分别共同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

2.投资各方已充分理解并一致同意和认可投资各方所分别签定的投资入股协议书的全部内容。

3.投资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别行使各方在两个入股投资公司中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详见各方所分别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具体事项)。

4.投资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别明确三方在所入股投资公司中作为股东权利的权限、范围和期限(详见投资各方所分别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的相应规定事项)。

5.投资各方不得在分别投资入股公司后进行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内部之间在分别入股投资公司内部股权范围内进行内部购买、转让、合并,购买、转让、合并的股价以原投资入股股价为准和双方进行转让约定。

6.投资各方因分别入股投资的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破产清算情形时,由投资各方按照分别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约定的内部出资比例和出资数额承担债务和破产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须的开支费用。

7.投资各方因分别投资的项目公司发生亏损产生分摊亏损费用时,由投资各方按照分别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约定的内部出资比例和出资数额共同分摊承担亏损费用。投资各方在其入股投资的公司发生亏损时,取消分取红利。

8.当投资各方分别入股投资的公司发生亏损和出现严重债务、破产清算情形时,不得以非入股投资公司股东为由拒绝按照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中约定的内部出资比例和出资数额承担入股投资公司的亏损费用、对外债务和破产清算费用。

9.除甲方外,投资各方就分别共同投资入股两家公司,并分别共同授权甲方以甲方个人名义行使投资各方在两家公司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表明投资各方已充分信任、一致同意并尊重甲方代表投资各方行使在三家阀门公司所作出的任何为合法合理行为,投资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资公司股东为由而拒绝认同甲方在两公司所作的一切合法合理的行为。

10.除甲方外,其他投资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资公司股东为由而要求甲方个人归还投资各方投资款,以免损害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利益(投资各方进行内部股权转让、购买、合并除外)。

11.未经投资各方书面一致同意,投资各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用在各入股投资公司中所享有的内部股权进行质押、抵押和为任何第三者提供担保(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代表其他投资各方就分别投资入股的公司需要或投资各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名义共同需要除外)。

四、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各方有权书面共同决定取消违约方的内部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投资各方依法授权从事与投资事项有关内容除外)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投资各方所分别共同签定的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