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报告>环保典型案例报告(实用15篇)

环保典型案例报告(实用15篇)

作者:紫薇儿

环保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环保总结范文中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可以鼓舞我们坚定环保信念,继续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环保典型案例培训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xx〕19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xx〕9号)的要求,我县于3月初至11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将20xx年度环保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环保大检查工作任务,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11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各阶段工作的协调落实。制定了《青阳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青政办秘〔20xx〕11号),明确主要工作内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和建设活动情况。三是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四是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五是解决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情况。

县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加强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我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监管工作负总责。

20xx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我县共出环境动执法人员381人次,检查工业企业204家次、检查工业企业65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处、工业园区1个、重点排污企业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3家。查处违法排污企业3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家,行政处罚5家,共处罚金万元。查处3家违法排污企业,11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整改。

二、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情况。

我县积极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底数进行摸排,通过污普名单、工商注册登记、经济发展部门立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日常环境监察、群众来信来访等多渠道进行摸底排查。逐步建立完善国、省、市控等重点排污企业、涉铅涉重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计划、日常环境监察记录等相关资料等,实现“一厂一档”。

对涉气企业重点排查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状况,燃煤小锅炉、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对涉水企业重点排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水达标排放情况、雨污分流情况以及有无利用渗坑、渗井、暗管等非正常手段偷放污水现象;对涉重企业重点排查生产工艺、环评与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以及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贮存及转运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检查情况。

我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11处,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为牛桥水库,其它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划定了保护区,全县辖区内有盘台省级自然保护区、九子岩风景区,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完善环保手续、加强日常监察、定期取样检测三个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盘台省级自然保护区、九子岩风景区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有无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20xx年4月举办新《环保法》专题培训班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动员会,召集全县11个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及环保站站长,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动员布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20xx年7月县政府副县长齐满清召集全县11个乡镇分管负责人,召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推进会。

对20xx年以来新建建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严格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环保规定、未履行环保“三同时”手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

20xx年,共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家,分别为未批先建2家、未经批准擅自投产9家,已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

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种“土政策”,重点从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个方面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为环境监管执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目前,我县未发现有“土政策”。

(五)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检查情况。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到榆林考察了一些环保项目,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榆林一家化工厂的典型案例。

这家化工厂是榆林市的一家大型企业,同时也是一家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榆林市的地位十分重要。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不善,这家化工厂在环保方面一直未能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这也成为了榆林市城市环保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榆林市政府特别成立了一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协调和推进该化工厂的环保改造工程。这个工作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对该化工厂的环保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将原来的老旧设备进行全面升级和改造;对该化工厂的生产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降低了废水和废气的排放量;对该化工厂的员工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了员工的环保意识。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该化工厂的环保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远低于国家的相关标准,成为了榆林市环保治理的典范。同时,该化工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考察,我深刻地认识到环保和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相反,环保和经济可以相互促进。只有做好环保,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也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好的环境。同时,这个案例也表明了只要我们付出努力,就能够克服环保的难题。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关注环保问题,尽我所能为环保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榆林市环保局,了解了他们在环保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效。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榆林市尤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将食品浪费转化为有机肥料,让废物重新利用。此外,他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这项工作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更受益于市民的高度参与和支持。我认为,垃圾分类是一个更大程度上反映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环保共同建设体系的基础。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榆林市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他们针对当地山水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计划,例如加强林地绿化,引进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濒危动植物等。这项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榆林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当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保问题日益引人关注,通过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国际友好城市合作等方式加强交流,交流先进技术和经验,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提高,对世界和国家的环保工作成效非常积极。

总之,榆林市的环保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我们相信,在未来,榆林市会在环保工作方面继续保持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投身于环保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美丽的家园!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1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2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分析认为,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5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

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7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

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

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10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

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11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

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12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13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

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14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1228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二)裁判结果。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

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环保典型案例培训报告范文精选

教育孩子“一饭一物,当思来处”,在生活中多思考减量、重复使用、回收、再生、生态、公平等原则。可以依下面的例子来实行:

1、居家整理整齐、有序,让生活中可以方便找到需要的东西。家人的起居作息不会受到杂物乱放的干扰,又可减少因为找不到东西而乱买东西的浪费。孩子成长过程中,慢慢养成物品归类的能力,从小养成收拾、整理东西、物归原位的好习惯,自然可以避免找不着东西的情形,不但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物尽其用。

2、孩子的玩具、用品太多时,家长可以订定“一进一出”的规定,并且尽量参加环保回收的活动,以物易物交换玩具,减少因占有欲望,而造成的环保问题。

3、孩子画画、写字纸张的使用,也以正、反两面节俭使用为原则。

4、减少购物时包装的浪费,以自己带购物袋为佳。

5、选择较耐用的、本地出产的产品,避免交通燃料的浪费。

6、多用手帕、抹布,少用会造成树林滥伐的卫生纸。

如果我们人人都有绿色环保观念,并且真正从生活中落实,那么给下一代一个青山常在、净水常流的美丽地球,应该是可以期待与实现的愿望。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了一次参观榆林环保典型案例的活动,让我们亲身感受到了它们所做的那些环保举措,这让我深受启发。

我们先去了榆林市府环保局,那里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了榆林市的环保情况。我发现,他们在环保方面做得非常好,城市空气和水质都比其他城市要好得多。

接下来我们去了一家化工企业,该企业是榆林市的环保典型案例之一。他们使用了一种叫做“生物膜法”处理污水的技术,使得他们的废水排放在国家标准之内,并且用自己处理好的水来浇灌植被,达到了循环利用的目的。

我们还参观了一家垃圾焚烧厂。在进入焚烧炉之前,他们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分出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然后分别处理。而不可回收物又分为有害垃圾和非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更要进行特殊处理,以免对环境产生更大的影响。而焚烧完后,他们还会处理烟气,达到排放标准。

这些典型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榆林市人民对环保的重视。他们不仅仅把环保当作一项工作,还注重倡导环保理念,让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环保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如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分类投放垃圾等等,做到环保与生活相伴,努力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我们的力量,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未离开我们的生活,从现在一步一步做起,为环保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方面。在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上,缺乏系统性,学习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对xxxxxx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x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些方面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如在自己班主任的工作中,生态保护的理念不够强,在班级里宣传生态保护力度不够到位。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方面。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经济发展只有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经济发展才能得以长期持续,资源也可以永续利用。我能清醒地认识到祁连山南麓是祁连县片区生态环境的主要生源地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能正确的看待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但在生态环保宣传教育上质量不高,生态环保教育的自觉行动和能力有所欠缺。

(三)生态环保理论学习及思想认识方面。我能够坚持学习贯彻xxxxxx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最大”“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认真学习和阅读《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祁连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政策法规,学习省委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会、现场启动会精神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及海北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题会议精神和祁连县祁连山南麓祁连县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精神。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高,学习不够系统、深入、扎实。思想观念转变较慢,工作与生态保护工作不能很好的融合,学习的目的在于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素质层次,增强推动工作落实的理论基础,但在学习过程中仍然存在“以干代学”、“以干为重”的思想,对存在的问题缺乏超前解决的意识。

(四)工作作风方面。在工作中自己总认为对业务比较熟,工作上闹小情绪。学习上级和组织规定的内容多一些,对自己感兴趣的学的多,不感兴趣的学的少,尤其对生态环保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对待生态环保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工作标准的“天平”有时候会倾斜,特别是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只是急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实现质量与实效的统一。

(五)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方面。本人坚持生态文明建设,自觉把保护环境的责任扛在肩上,时刻要求自己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中履职尽责,要求学生在生态环保建设中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认真打扫教室卫生、环境卫生做起,从外面的环境保护做起,为生态环保出一份力,不断增强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信念和能力。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理想信念问题、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直接根源。

(一)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一是没有把生态环保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对生态保护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二是没有深刻地重视到生态环保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缺乏系统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深入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完全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二)对生态环保认识经验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主要原因是对坚持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环保的意识。经常把环保问题挂在嘴边,实际工作中体现的不够,环保行动落实不到位。

(三)创新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解放思想,更新环保观念,创新环保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还欠缺。忙于应付多、主动落实少,研究情况多、解决问题少,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生态环保意识有待继续增强。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生态环保理论学习。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xxx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xxxxxx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最大”“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形成正确的理念,指导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学习,要力争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xxx持续高度一致,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始终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深刻理解xxxxxx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充分认识环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环境保护作为守纪律、讲规矩的必然要求,把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民心工程作为头等大事,从战略和全局角度,精心谋划,扎实推进我班环保工作。

(三)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效率,首先要提高环保水平和能力。要注重个人能力的培养和建设,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多锻炼、多磨砺,增强工作信心,丰富工作阅历,勤学勤思,多动手用脑。科学管理,认真进行环保教育,切实提高环保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民警党员,我们应该发挥先锋作用,加强生态环保意识,加大生态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生态文明教育质量,切实扛起保护生态的政治责任,从实践中体现自我价值。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一是对xxx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学习不够细致,思考理解不够深入透彻。侧重于传达学习实效,交流讨论少,入脑入心不够。在与实际工作结合上思考的少,没有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讲政治外进的高度,深入研究探讨贯彻落实不足,往往是“以会代学”、“以干代学”,看看文件、读读原文,没有做到精读细研、融会贯通,主动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意识还不强烈,存在学用“两张皮”的现象。例如:每次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往往侧重于传达精神,缺乏具体工作要求落实措施,未能结合全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标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用xxx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

二是政治站位不高。对全乡生态环境问题认识还不够不到位,缺乏深入调研。例如:作为农业大乡,认为全乡工业企业小,少,企业排气排污量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三是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各部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习惯于作为环保任务来抓,被动应对多,主动深入开展少,对一些趋势性环境问题前瞻性不足,往往是上级督查后才下大力气解决。对涉及民生的环保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环保设施运转不畅、作用发挥不力。例如:前期认为比干社区住户入住率不高,对比干社区污水处理站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主动向上级争取有关资金,造成日常维护缺失,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在上级专项治理检查后,才下大力气进行整改,陷入被动局面。

(二)xx书记调研会、专题工作会、巡察动员会上讲话精神落实方面。

对x书记讲话中“平衡好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七分服务、二分管理、一分执法的“7+2+1”工作方法研究不到位。没有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角度来思考研究和规划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能够及时安排、部署落实,但主动对接服务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全乡企业调研帮扶指导力度不够,跟踪服务较少。例如:只是要求新审批的水泥园区内企业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达到各项环保管控要求,没有从企业经济效益出发去研究精细化对接服务,缺乏主动服务衔接和指导。对粗犷式认定的“散乱污”企业,没有考虑是否有长远发展和保留价值,有时存在“一刀切”现象。

(三)履职尽责(属地管理)不到位方面。

(四)树立服务理念,提供服务措施方面。

主动服务理念树得不牢,对企业发展及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了解不全面,提标准和要求多。例如:仅停留在帮助企业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在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提升环保水平上做的还远远不够。

(五)管理方面。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本文将通过分析三起典型的环保案例,来总结相关的心得体会。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塑料禁令”在某城市实施的问题。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废弃塑料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城市采取了限制塑料制品使用的措施,禁止超市、商场等地出售一次性塑料袋,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袋。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行动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的政策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环保目标。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大学的“节能减排”工作。该大学在校园内推行了多项节能减排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等。这些措施不仅节约了能源,还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企业进行的回收利用工作。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废旧物回收体系,将废旧物再加工利用。通过回收利用,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经济效益。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通过分析这三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引导社会各界的环保行动。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回收利用资源。个人要提高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中做起,少用塑料袋,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等等。其次,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最后,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任何一个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环保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福祉。我们需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垃圾分类到节能减排,每一个环保行动都有巨大的意义。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齐心合力,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1200字)。

新冠“疫情”典型案例分析报告集合

报告是一个网络流行语,bg一开始是报告的缩略,但后来成为了“请客”的意思。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在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区宣传舆情组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发声,营造了“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科学防治”的浓厚氛围。

连日来,--主持召开宣传舆情组专题会议,对做好宣传舆情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并到所包街道--街道实地督导,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做好宣传舆情工作,要求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做好防疫常识的宣传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做好恐慌心理的消除引导;营造不信谣、不传谣社会氛围,做好防传谣、信谣的教育引导;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全面参与防控的引导;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就医、购物观念,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各镇街、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基层组织微信群、“村村响”应急广播等,及时将权威信息传达到群众手中,建立了区、镇街、村居三级宣传体系,在全区兴起了群防群控的宣传热潮。

一是外宣展示成效。加强与上级媒体沟通,通过媒体及时报道全区各级各部门防控疫情的做法成效--多条,引导了舆论,鼓舞了士气。二是内宣把准导向。组织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应知应会、疫情防控、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等方面,精心制作图文并茂、影音俱全的宣传内容数百条,把区委部署、基层经验、爱心行动、食用野生动物风险提示等声音第一时间传播出去。

--邀请专家全媒体同步直播,扩大了覆盖面,增强了传播力。三是舆情严格管控。实施公安分局网监大队和区网络舆情中心两手抓、两手硬,加强舆情监控,正本清源、防微杜渐,及时辟谣、及时发声。区网络舆情中心共筛查信息--余条,涉及疫情的两办值班已督办,相关信息已回复,累计报区委值班督办--条。网上目前无煽动性信息,无谣言,提高了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凝聚起了众志成城、攻坚克难的强大正能量。

一是着眼广覆盖,增强传播力。根据不同群众接受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实行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悬挂横幅--多条,设置检查督导牌、宣传版面--多个,扩大了覆盖面,提高了知晓率。二是立足快公开,增强公信力。每天通过电视、广播、“村村响”应急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报了全区疫情防控情况,消除了群众恐慌,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围绕少聚集,增强引导力。及时发布公交、客车停运、景区关闭、公共场馆闭馆等信息,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

一是新闻记者采访防护设备不足,如医用酒精、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紧缺,记者及设备消毒物资储备不足。二是无线应急广播存在人为断电现象,--维修人员少,不能迅速巡查维修。

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众志成城、群防群控”的浓厚氛围。一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及时转播上级新闻发布会等,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发布,将权威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下传导,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做好防疫典型事例宣传推送。及时收集整理防疫战线典型事例,与上级媒体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工作。

三是正确引导处置网上舆情。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搜集有关信息,回应网民关切,引导舆论方向。联合公安机关对造谣者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网络舆论环境。四是尽快维修无线应急广播。鉴于--维修人员不足现状,建议采取镇台联动模式,--提供技术服务,各镇街参考--镇的做法(--已经安排工程升降车检修,检修速度很快),加快检修,确保宣传效果。

把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抓在手上,把人力物力精力聚焦到疫情防控上来,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按照“依法依规、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力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方案,强化防控措施,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履职必严、失职必究;以对院民安全负责的态度,不抱有丝毫侥幸心理,不躲躲闪闪,直面问题、狠抓落实,不以层层开会发文、表态喊口号代替工作落实,绝不搞形式主义。

我院严格实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门卫测体温、消毒,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院;早、中、晚给全体院民按时消毒测体温,值班人员24小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的人员,将其尽快带到医疗机构就诊;根据州县民政局疫情防控的要求,禁止陌生人入院,与所有院民家属沟通如无特殊情况尽量减少探视和接送。

建立疫情防控常态化物资保障机制,按照疫情需求对储备物资进行整理登记,积极采购短缺物资,将各种物资分区、分类放置,随时处于备用状态,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标语和专业卫生人员现场培训等形式,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广泛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院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公共场所清洁卫生,普及健康知识,引导院民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做好院民心理慰藉工作,帮助他们积极做好自身防护,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鼓励院民规律作息、充实自我,以阳光心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准备。

疫情并未结束,抗疫仍在继续,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继续细化院内疫情防控各项举措,严格进出管理制度,持续做好院内管控,确保我院疫情防控“零感染、零疫情”。

近段时间,新冠状肺炎肆虐,我们既要防控,又要组织学生学习。在教育局组织下开始了网上授课。现将本班英语学科授课及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1、提前一天备课,准备课堂练习题,制作课件。由于市局组织的授课老师皆是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教师,所以我的课堂主要是以总结归纳及课堂练习为主。

2、开课前通过钉钉、微信及qq群通知学生直播时间、上课内容、预习内容及课堂注意事项。通过钉钉群检查学生的报到情况,对于没有及时报到的学生通过微信、钉钉及打电话的形式通知其尽快报到。

网上直播学习可以让学生接受更多优秀教师的教导,对部分优秀且自律的学生是好事。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

1、课前督促学生在线上课费时费力,且有个别学生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总是不上课。疫情过后,这类学生必然学习退步很大。

2、课堂上不能与学生面对面互动,部分学生挂机现象严重。

3、作业反馈总是有学生迟交,甚至第二天才上交,个别学生不上交的情况。作业批改之后,对于要求改正的置之不理。

1、对不按时上课的学生,多次联系家长,力求家长重视起来,督促其按时上课。

2、备课要做到目标简要明确,着重于知识落实,对重要的知识点不仅要总结背诵,还要利用课堂时间让学生在练习中掌握。

3、课后作业量少且精,要做到适宜大部分学生能力,对不能完成的学生,根据其能力大小,酌情减少作业,尽量让每个学生都有收获。

在余下的线上教学中,我将服从学校及上级的安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好每一节课。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这其中,有一些典型案例,展现了不同个体为保护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进一步激发起大家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动。本文将通过介绍三起典型案例,总结出环保的重要性、对环境的积极保护举措以及个体力量的价值。

首先,典型案例1是关于美国环保科学家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这本书中,卡森通过对农业化学农药DDT的研究,揭示出了DDT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巨大破坏。她的研究成果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终促使了美国政府对DDT的禁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量,也体现了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

其次,典型案例2是中国浙江温州龙湾区环保志愿者团队“绿色守护者”的故事。这个团队由一群热心公益的年轻人组成,他们通过自发组织环境保护活动,投入到城市垃圾清理、水域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各种环保行动中。他们的努力改变了周围环境的面貌,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

最后,典型案例3是法国巴黎圣母院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这个项目旨在通过对教堂的绿色改造,减少能耗、降低环境污染。通过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圣母院实现了对能源的有效利用,并且将其应用于供暖、照明等方面。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当今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趋势,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环保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研究和总结典型案例,我们能够获得宝贵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次,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最后,可持续发展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通过这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激发起更多人的环保意识与行动,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高中

20_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估计)。与20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到达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与20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状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必须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_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取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状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决定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状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必须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须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必须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推荐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透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推荐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资料。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潜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职责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持续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取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个性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潜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个性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状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推荐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按照本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求,我代表xx乡班子作如下剖析发言。

20xx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0xx年度民主生活会班子共查找出6个问题,我乡均完成整改。一是在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广安新时代讲习所开展学习,全年集中学习12次,完成5个专题讨论,学习常态化开展,转变了重业务轻学习的观念。二是在认真执行xxx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方面。通过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及通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在对党忠诚老实方面。在日常工作例会中注重对领导班子的理想信念教育、培养对党忠诚的感情,不断提高了班子理论素养,牢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丰功伟绩,筑牢对党忠诚的思想感情根基。四是在担当负责、攻坚克难方面。通过优化考评制度,提升了班子干事创业激情,有效克服了班子消极思维,提高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五是在纠正“四风”不止步方面。通过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了吃苦精神,切实做到纠正“四风”永不止步,坚定不移地增进人民福祉。六是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围猎”腐蚀方面。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5次,接受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性,警钟长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建立领导班子意见定期征集反馈制度,设置意见征集箱,全年收到反馈意见120余条,及时掌握了领导干部表现情况。

一、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在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上还有差距。领导班子对于学习的主动性不强、深度不够、学以致用有差距,习惯于以会代学,集体学习多,个人自学少,浅层学习多、深度研讨少,对“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不能学深悟透,对党的创新理论未能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准政治方向方面仍有欠缺。比如,领导班子多数时间以例会给职工读文件精神的形式,组织学习,但本人并未提前通读,会后也不会再去学习。再比如,会上,领导班子经常会提到要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是对其政治意义和深刻内涵把握缺不够,只是口号上的学习,并未学懂弄透其本质内涵。二是领导干部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缺乏警惕性。领导班子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严峻形势缺乏判断,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管理权、话语权缺少有效抓手,对部分党员传播的不实言论未能及时发声和批评教育。比如,干部职工偶尔会在工作群中发布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社会新闻,不知真伪,但领导班子并未及时制止职工发布该消息。三是在坚决贯彻落实xxxxxx重要指示批示和xxx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严格,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有时因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不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不够,个别班子成员执行外出报备制度不严格。四是对蒲波、严春风违纪违法案例学习不深刻。领导班子在学习蒲波、严春风案例后,没有深入探究其违纪违法根本原因,没有对照自身查摆问题,没有风险意识,认为自己处于基层,权利小,不存在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风险。

(二)精神状态方面。

一是工作开拓性、创新性不够。工作因循守旧,习惯用老办法解决问题,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够,没有将县委“1234”工作思路贯穿在工作中,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经常依赖惯用的做法,当情况复杂时缺少及时的应对措施。比如,我乡在乡村振兴的工作中,除了依托白水河、樱桃产业等资源,缺乏挖掘特色亮点的主动性。二是干事创业动力不足。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习惯按部就班、四平八稳工作,谋大做强的闯劲和冲劲不足,锐意开拓、奋发进取的精气神欠缺。比如,部分领导班子认为我乡较小,给自己展示和提拔的机会不多,于是缺乏进取心,只愿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没有争优的想法。三是畏惧艰难不敢为。对一些遗留问题、棘手难题,缺乏动真碰硬的精神,机械照搬条文,围着程序打转,不敢决策拍板,不敢强力突破。比如,对于学校占地信访问题突出,一直没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也不敢直面矛盾。

(三)工作作风方面。

(四)为民情怀方面。

一是脱贫攻坚内生动力不足。缺乏对贫困群众的有效引导,采取了一帮扶些措施,但在提升帮扶质量上做得不到位,没有跟踪帮扶和从根本上解决帮扶对象的发展问题,日常工作中对宗旨意识、群众观点说的多、落在实行动少,缺少密切联系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自觉性。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没有经常在内心深处和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换位思考,对于基层存在的困难解决不及时,面对基层讲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的为群众解决困难的时候少。比如,领导班子多数时间对文件精神传达多,结合我乡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切身实惠较少,群众感受较空洞,不能切实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经关河乡班子深入讨论,查摆出来的问题虽有客观原因,但更多的还是主观原因,从根源上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思想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片面认为抓学习不如抓工作具体、抓修养不如抓行动直接,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学多学少没有差别,导致对理论学习缺乏兴趣和动力,没有自觉把学习当成一种态度、一种责任、一种追求,造成对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党的创新理论未能做到走心入脑、学深悟透。

(二)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担当精神作用不足。

党员的身份意识淡薄了,先进性意识淡化了,“领头雁”的意识淡忘了,认为在基层工作没想头、没奔头,害怕承担风险,因而存在少惹事、不惹人,少冒险、不出事的消极态度,只满足于“不出事、能交差”就行,放松了党性修养,懈怠了精神追求,导致工作热情消退,惰性思想抬头,进取意识淡化,求稳心态滋长。

(三)党性修养不坚定。

对“对党忠诚老实”理解和把握不够透彻,没有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头等位置,在开展工作时,往往考虑更多的是能不能完成上级任务,能不能受到上级的肯定,对党的纪律意识淡薄,在严格执行纪律方面,自觉主动性还不够,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只需要管好身边人身边事就行了,因而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标准降低了,导致思想和行动上“四风”的病根和顽疾仍未彻底根除。

(四)宗旨意识不牢。

存在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不够的现象,这是服务意识不强的表现,没有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工作重点在乡村,工作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要保稳定抓发展,必须充分了解群众所急所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好、引导好群众发展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教研典型案例报告范文英语

本学期,我担任小学五年级的英语教学工作,在英语中有这么一句谚语:wellbegunishalfdone.(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所以,我努力做到让学生在宽松,愉快,和谐的学习氛围中学习。

我教的五年级的学生英语基础比较薄弱,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的掌握情景不一样,出现了优差分层。不一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一样。所以对于相同资料,就需要设计不一样的练习形式,目的是照顾更多的学生。

我努力上好每节英语课,如果是按照教材死板的教,学生根本不愿意听,我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在教单词的时候,利用简笔画、图片和多媒体等多种方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会他们以后,经过游戏,让他们巩固所学的单词,比如猜单词,看谁说的多,看谁发音发的准确,还能够让他们自我来拼读单词,这样他们会有一种成就感。学生经过多种途径进行英语的教与学,将学英语融入在日常生活之中,学生自发的想学,自主的学习,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在开放的学习模式中探索与实践,同时做到创新与发展。

ood”等等,让参与的学生都有了一种成功感和被认可的感觉,以提高学生参与操练的进取性。

教师在教学中要面向全体学生,鼓励学生在要相信自我,多说,多练。教师要充分利用课本,要学会用课本,在条件允许的情景下丰富学生的语言资源。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英语的提高。给学生一客观全方位的评价,让优等学生在看到自我成绩的同时感到自我的不足;让学困生在感到自我不足的同时看到自我的亮点,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的机会。

只要教师用一些心思,想一些点子,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把自我的课堂变的多姿多彩,带着好心境去上每节课,那么,我们上的每节课都会丰富多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