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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

作者:曹czj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一

学校是每个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而学校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但是,即便是在安全措施完备的学校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仍然是难以避免的。面对这种情况,学生和家长应该积极应对,学生因事故受伤后的处理和应对也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段:及时报案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处理就是及时报案。确保自己的安全情况,然后要立即向学校有关人士或医务室报告,以及时得到医生的救治和应对。如果需要就医,家长应该抓紧时间赶到医院,带上学生的学校证明等证件,以保证后续的赔偿和损失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段:获取证据

一旦事故发生,学生和家长还应该尽快获取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前后的视频、事故的时间地点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学生和家长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还有助于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段: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一些复杂的伤害事故,学生和家长还可以寻求专业帮助。这包括律师的咨询、公证机构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协助等。这些专业机构可以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权益保障和合理赔偿,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赔偿时间和人力成本,增加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段:预防再次发生

最后,学生和家长一定要意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事故。学校也应该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安全演练,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结语: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生和家长应该处理得当,及时而有效地处理事故,尽量保证学生的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相信只有采取科学的措施,才能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推进学校事故处理和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二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主要原因有: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2、及时通知家长。

3、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立即报区教育局,同时填写平安保险公司的《出险通知书》,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参照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5、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以上,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1、依法调解的原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操作的分寸。及时与区教育局联系和咨询。

2、一次性解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附带条件;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咨询有关法律人士起草协议书。

4、理赔。理赔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理赔协议书;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等。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三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学生的健康与安全尤为重要。然而,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事故难免会发生。遇到学生事故伤害,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伤势的恢复,还可能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本文旨在总结学生事故伤害处理的心得体会,以帮助更好地应对和防范学生事故伤害。

第二段:预防为主,安全教育应当具体而有效

事故的发生往往意味着某些安全措施未能取得预定的效果,因此预防学生事故伤害显得至关重要。预防是关键,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当具体而有效,要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立足于灵活的方法,重在宣传安全意识和增强防范意识。同时,学校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教育的实施、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管理的常态化。

第三段:学生事故伤害处理的常见流程

当把做好预防工作作为前提,学生事故伤害处理流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处理学生事故伤害时,需要简明有效,尽力而为,遵循以下步骤:第一,做好伤员急救工作。尽快安排伤员到医院接受治疗;第二,及时报告和通知。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全程透明化、信息畅通;第三,调查调解。对于不明事故原因或存在争议的情况,需及时展开调查调解,保护个人权益。

第四段:学生事故伤害处理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思路

在学生事故伤害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伤势评估不准确、政策不清、不及时通知家长、无责搀扶、初步处理不妥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更加细致周到的方法来处理。例如,在伤势评估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可以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在工作日期间为学生提供更加详尽的医疗保障。在家长情况方面,需要做好告知工作,增强家长的了解和信任程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在无责搀扶方面,则需要加强相关意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扶助意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第五段:总结

学生事故伤害处理是一项具有关键性的工作。由于其涉及广泛的职场和社会影响,因此处理过程的规程化和敏捷性尤为重要。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定信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灵敏、事后向心,把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工作做到最好,在全体员工和师生中树立维护学生安全和尊重人权的高度意识,为实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平安校园”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四

在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的今天,学生数量的增长也使得学生伤害事故不但成为学校乃至整个社会中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也成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一个严重问题。下文是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第七条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

第八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九)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计算,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计算。

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营养费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的费用。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护理费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给付期限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为受伤害学生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学生,是指前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六)人身伤害,是指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事故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一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 体育精神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 重大忧伤思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字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 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 特殊教育学校)、各类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 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五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一直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然而,意外事故还是难以避免。面对学生事故伤害,处理方式至关重要。在校园生活中积累经验,心得体会也越来越多。

第二段:预防意外事故的重要性

预防意外事故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工作。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让学生意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学会如何预防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此外,学校还应该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有效的应对。

第三段:应急处置

对于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应急处置至关重要。校方应该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急救、转运等工作的迅速完成。如果是轻微伤,可以在学校配备的急救箱中自行处理;如果是重大伤害,必须及时报警,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第四段:家校合作

学校不可能完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学校需要和家庭紧密配合,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以便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同时,家庭也应该及时告知学校伤情和治疗情况,方便学校及时跟进。

第五段:总结

处理学生事故伤害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共同配合。更为重要的是,预防意外事故的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让学校成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安全学习的保障。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总结教训,进一步完善学生事故伤害处理流程,确保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七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1)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生伤害事故心得体会篇八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外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诱发的原因。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2、快速开展抢救工作,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3、做好安抚学生(家长)等工作。

4、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保护现场及做好收集证据材料。

5、协助相关部门作好调查处理。

6、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7、向相关部门报告。

8、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得出结论。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的方法操作。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户口、开学和工作等方面;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