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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优秀5篇)

作者:碧墨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优秀5篇)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篇一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根据中、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刘焱增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蒲承会、马永梅、李国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海波同志担任,同时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各司其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了责任,具体制定了由小组组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所、公证、律师的副局长具体抓,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霍霁同志和局工会主席张海波同志配合抓的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密切联系的原则下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加大了与分管单位的联系力度,加强了检查、监督、指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一)、 努力学习,提高指导水平。局领导班子重点学习了《xxx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省委关于《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实施纲要》、县委《关于加强一把手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xxx报告、__同志关于反腐倡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六要六不要”、“八不准”等有关文件和制度,提高了领导班子对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指导开展此项工作的能力,而且领导班子带头践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营造了开展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认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成效。一是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责任制“五个一”的具体要求,我局召开局务会,专门研究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利用全县3月21日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9月7日召开的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度会,对领导班子各成员和全体干警进行了党风廉政教育讲座;认真听取了基层司法所、公证、律师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汇报。二是积极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认真学习了警示教育文件。三是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局机关关于请假、学习、财务管理、公务用车等各项规章制度来管人管事,严格执行一支笔审签制度,保证有限办公费的合理开支。四是加大了对局属各单位开展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一年来,局属各单位未发生一起违规违纪事件。

三、积极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

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了检查、指导、督促;对重

点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了重点指导和督促;年终对全县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二)、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集市、庙会、公捕公判、三月综治宣传月、“6、26”禁毒日、“9、20”道德宣传日、“”法制宣传日等多种机会,采取辅导、讲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重点开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县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指导、组织依法治县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了《绥德县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年初,对去年的普法考试工作进行了阅卷、建档、考评、总结。年终,又组织了本年度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利用10月11日召开的“两会”,给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和列席代表共发放了《物权法》和《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

多本,进一步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

(五)、12月4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以“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共接受咨询236人次,散发宣传资料和宣传书10000多份。12月9日,又组织县委、政府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天和长商务酒店演艺厅观看了开封市普法艺术团表演的以宣传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小品、歌舞等节目,受到了观众的热烈鼓掌和一致好评,也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课。

(六)、根据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的要求,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配齐了短缺的司法助理员,强化了组织管理,加强了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了制度,出台了乡镇司法助理员组织管理、信息报送等几项制度,组织全系统干警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活动,认真开展了“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七)、加强了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完善了去年的建所工作,又完成了名州镇等8个新建所;二是给名州镇、满堂川、义合等17个司法所配备了17台电脑、一台传真机和五辆摩托车,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所建设规范达标。

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统一接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统一票

据”等执业行为,牢固树立了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理念。

(九)、组织公证处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一是认真学习宣传了《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围绕《公证法》的实施,完善了公证体制机制;三是给公证处配备了一台传真机,极大地方便了公证业务往来。四是针对市公证处关于__年年公证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思想,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十)、加强了对“148”法律服务所指导和检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石家湾镇的农民于12月4日和12月16日敲锣打鼓的给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送来了一块“及时化解群体械斗、依法讨xxx工工资”、“巧妙平息群体上访、依法维护农民权利”的牌匾,真心感谢“148”法律服务所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两件事在榆林电视台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十一)、积极争取资金,努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局领导班子加强了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8月8日,县司法局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榆林电视台“法援在线”栏目的专访;这次采访在榆林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二)、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开展了“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干部理论和业务学习,我坚持每周一、三、五的集体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宪法》、《行政法》、《刑法》、《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物权法》、六中全会《决定》、《__文选》、__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__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xxx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材料,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全体干部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系统干警与6月23日进行了集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参考率100%,平均成绩92分以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坚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篇二

司法警察执勤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睢县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

第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第六条 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

第七条 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立外部联系制度。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一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49(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 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

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提押与还押、看管

(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

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

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

第十三条 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节 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 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 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

第四节 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55 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 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 56 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健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第三十条 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督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监督机制,保障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睢县人民法院领导全院司法警察的督察工 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司法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院长负责。司法警察部门和院监察室应成立专门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各项督查。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八)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九)法警部门警备情况。

第四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的意见。

第五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法警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八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应作出决定,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司法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警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司法警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篇三

_x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配合民商事审判。

支队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在执行局申请用警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在装备、人员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制定周密的措施。一年来,共参与民事强制执行1040多次,出警260余人次。执行法警冒酷暑战严寒,多次前往广东、上海等地为市城市信用社扣划现金及财产一批。另外,在协助执行局执行上官小区房屋一案中,适逢全市法警集中训练,在院党组的统一布置下,一次出警六十余人,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在执行义寺山金矿一案中,法警支队不厌其烦,多次出警,共动用警力80余人次,终于执结了这起“骨头”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的孙兰英等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分重视法警的技能训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法警的训练。训练分为平时训练和集中培训两个环节。平时训练主要以押解、看管的动作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射击、处置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为主。坚持每月不少于2天,并保持80以上的参训率,支队领导带头参加训练,激发了大家的训练热情,形成了良好的训练氛围。根据实际情况,支队在党组的大力支持下,于5月9日27日集中20天时间,对全市法警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对法警业务技能进行了强化,提高了法警的业务技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强有力的训练工作,提高了全体法警的技能,锻造了一支作风顽强,能打硬仗的法警队伍,为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为了迎接院的分组考核,从支队领导到每一个法警都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到训练中去,克服天气炎热等不利因素,一丝不苟,刻苦训练,苦练基本技能,在接受省高院的检查验收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七)强化素质教育,在争先创优中做贡献。

支队一直十分重视素质教育,支队领导带头学习,不断提高全面素质,支队坚持每周一上午例会,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共撰写学习体会、心得等三百余篇,有效地提高了支队的整体政治素质。今年是我院再创省级文明单位关键的一年,支队除了组织全体法警搞好理论学习外,还刊出“法警之窗”宣传板报12期,并且制作了法警工作板报,向社会宣传了法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

(八)狠抓队伍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法警素质。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鼓励法警参加学历学习,帮助制定学习计划,在法警面授、考试时提供时间,鼓励法警求学上进。在支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队26名法警有7人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其余正在参加法律本科学习,学习型警队已经形成,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在“春蕾计划”中,支队资助5名贫困女童,使她们完成学业。在今年的宣传报道工作中,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全年共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1211篇,其中120篇,省级290篇,市级801篇,信息简报60篇,被省院工作信息采用12篇,并刊出了16期“法警之窗”板报,有力地促使了法警支队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作法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确保队伍素质过硬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与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法警支队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干警积极参加院机关党委组织的每月2次的集中学习教育。除此之外,支队还坚持每周一上午的例会学习制度,并要求干警写出学习体会,全年干警共写心得体会六百余篇,人均二十二篇。经过学习,全队干警更加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定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体干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增强了法警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落实《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和中心意识。支队领导多次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学习法院有关押解、值庭规则,进一步规范警务活动。并且认真学习了全省第四次法警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支队从不同方面强调了对法警工作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服务意识,强力保障审判,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保证警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严密布置,确保重大警务活动安全无事故。

警戒组、押解组、值庭组、机动组等,确保万无一失,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四)领导重视,班子团结,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培养队伍过硬作风。

院党组十分重视法警工作,主管院长经常召集支队领导研究如何搞好法警工作,遇有重大警务活动亲自现场指挥,确保警务工作顺利完成。院党组还在经费上给支队以大力支持,今年从比较紧张的经费中拨出专款,让全支队法警进行集中训练,提高队伍素质,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培养队伍过硬作风。每天上班法警支队干警总是第一个赶到办公室,确保法警在位率,做到随时出警,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适时搞好训练,努力提高法警业务技能。支队领导采取请离退休老干部讲课,适时搞些集中训练,在大型活动中现场指导等形式,提高法警业务技能,平时采取以会代课,举行业务讨论等方式,努力提高法警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六)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队风。

一年来,法警支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一些荣誉,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有:(一)个别法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不强,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硬件建设与省院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固定刑场建设、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差距较大。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警总队的指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一)深化xxx精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二)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组织全市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外出取经学习,以提高全市法警的整体素质。(四)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法,扩展工作思路,加强宣传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

(五)争创“青年文明号”。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篇四

一日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好;个人作风懒散,个人意识不强,内务方面不严格自己,训练练方面积极性不强,违背条令条例原则。

没有落实好“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个人自身思想意识不够,不知会导致什么后果。

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不扎实:个人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学习不认真刻苦,学习态度不明确。

bm意识和dq观念不强,淡薄:自身要求不严,责任心心不强,意识还不够到位。

自身查摆出的问题整改如下:

一,做到雷厉风行的作风;做到做到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自己

二,应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应组织一些考试有关的内容,来巩固复习。应宣传“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的危害带来的不良后果,提高自身认识。

三,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学习,拓展实际操作训练效果;做到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做到相辅相成的作用;端正学习的态度。

四,增进对bm意识和对dq的观令;开展一系统关于提高bm意识和对dq的观念的活动来更好发挥认知作用,提高身意识!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计划篇五

1、负责院机关及与本院有关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审判法庭值勤工作。

序。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案件。

4、拘留、押解、看管人犯。

5、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审判秩

6、做好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

7、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8、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法警乌吉斯古楞: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乌力吉达来: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白乙拉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钢苏和:司机。法警钢胡亚嘎:司机。

法警额日和: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阿其拉图: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额尔敦花: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吕娅楠: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内勤李强:内勤工作及装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