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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心得(专业22篇)

作者:雨中梧 民法典物权心得(专业22篇)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与不足,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以下是一些著名企业家的心得体会,他们通过创业和管理的实践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民法典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保护,关乎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稳定。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性。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我国物权制度的理解,也对自身的权益保护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谈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非常重要。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到物权法是指主体对某个物体或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支配和排除他人自由支配的权利。而物权的内容一般是财产权。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要结合到实际案例和生活中的实践,例如对某个地产、车辆甚至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通过对基本概念的了解,我们才能深入到物权法更为复杂的内容和操作。

其次,权益保护是物权法学习的核心。在物权法学习中,我们要关注权益保护的问题。物权法设立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多个权益种类,并对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当他人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请求恢复原状等权益保护措施。学习物权法,我们需要尤其关注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和实践方法,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物权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践应用。物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物权法原则和规定。在学习物权法时,我经常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模拟实践来增强理解和记忆。例如,通过模拟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我更加清楚了合同规定和权利义务的关系。同时,了解一些常见争议案例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物权法的实践运用。

最后,物权法的学习需要关注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和完善。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最新的社会需求和变革,探索物权法在新领域的适用和调整。学习不只是掌握已有的知识,更要关注将来的发展,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综上所述,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更加清楚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提高了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将物权法的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掌握了更多的实际运用技巧。同时,我也关注了物权法的未来发展,为自身的学习和职业发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民法典的心得体会

以人民为中心,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因涉及面广,涵盖面深,对每一个人的言行具有很强的约束意义。作为基层干部,是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始终做到人民群众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众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众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时时处处想着人民群众,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忧,化人民群众之困,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的实干精神藏在心头、放在嘴上,干群关系就十分融洽,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当亲人,有什么心里话都会跟干部讲,还处处夸奖干部的好,把干部当成无话不说的亲人,大家共同携手为小康生活齐心奋斗....

文档为doc格式。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施行,物权法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之一。近期,我参与了一门关于民法典物权法的学习课程,并从中收获了很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并说明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重要性。

首先,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对于我个人而言是非常有用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物权法对于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权益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学习物权法让我明白了在购买房产和汽车等财产时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我也更加了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开始反思我对物权问题的认识。通过学习课程,我不再将物权仅仅理解为一种拥有和占有的权益,而是认识到物权背后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学习了物权法后,我开始思考如何在实践中去平衡个人的私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何正确行使物权,以及如何遵守法律规定,从而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第三,学习民法典物权法使我明白了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物权法中对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及相关取保护措施的规定。这让我认识到,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必须要认真对待。通过了解权益保护的规定,我也开始关注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此外,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对法律的认知有了提高。物权法不仅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还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适应性。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规则的适用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建构。这不仅拓宽了我的法律视野,也增强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学习物权法使我意识到,只有深入学习并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

综上所述,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是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学习过程。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思考权益保护和法律遵从的道德问题,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因此,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深入了解法律规定,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贡献。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法典问心得体会

民法典是国家的法律,是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法典的第一次全文颁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新的法律规范下,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在此分享我对民法典的个人体会和认识。

民法典的核心是以个人为中心,保障个人的权益和自由。在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家庭、继承、债务等关系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使个人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发展。同时,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也给了我个人启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倡导公平、诚信、友好的社会关系。

第三段:民法典对家庭的保障。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不仅针对了传统家庭关系的维护,还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多元化家庭形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诚信的原则。其中,以平等原则为核心,既要保障女性的权益,也要维护男性的权益,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子女对于父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养、敬养和帮助。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责任。

民法典中还包含了对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法律行为是指人们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合法法律效果的行为。在民法典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合法要件、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于民事主体的保护和控制,防止不当的法律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段:总结。

民法典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它在细化法律制度、保障人们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明确自身权益,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是进一步熟悉和使用民法典的有效途径。我相信,在实践中、在学习中不断探索和感悟,我们会逐步理解和运用好民法典,为维护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近日,我学习了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这是我对于物权法的第一次深入了解和学习。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于物权法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下面将从五个不同角度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对于物权法有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架构和体系是学习的重要基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对于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物权的内容、取得、行使、变更、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基本权利形态;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等几种途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和使用等几个方面;变更包括转让、设立限制物权和终止物权等方面;保护包括保护托管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和保护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等保护规则。学习和理解这一基本框架和体系对于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掌握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中有很多概念和原则对于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在一定的界限内,所有权人可以支配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抵押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将自己的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善意相对人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掌握这些核心概念和原则,可以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物权法提供指导和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深入学习物权法的实践意义不容忽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对于观察和理解社会实践中的财产和权益关系、物品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问题具有基础的理论意义和分析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与物权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例如合同纠纷、租赁纠纷等,只有对物权法能够运用自如并且了解其适用的具体情形,我们才能做到明辩是非,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此外,学习物权法还可以培养我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学习物权法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法律规则,还能够对于我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有所影响。物权法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规范,这对于我们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们可以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看待和处理自己的权益问题,从而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最后,学习物权法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物权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课程,其内容复杂,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注重逻辑性和系统性。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注重学习过程中的思考和总结,同时要加强对于物权法立法精神和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水平。

总之,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不仅深入了解到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和体系,掌握了核心概念和原则,还认识到了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和对于培养法治意识的作用,同时也提醒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这些心得和体会将会在我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民法典学习心得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我而言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来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才能领会到民法学的真谛。并且在我看来对于民法学的学习,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需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大家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自己的不耐烦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为难了自己的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需要进行广泛大量的书籍阅读,来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正所谓“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民法的学习不仅仅让我学到了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人性的培养,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人格魅力的放大产生一定的影响。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可谓是一部深化改革、完善法治的里程碑之作。而其中关于物权法的内容更是备受瞩目。作为普通公民,深入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对于我们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让我受益匪浅,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意义。以下是我对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私有财产权不仅是人们生产、消费和交换的基础,更是维护人们尊严和自由的基石。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我清楚地意识到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多么重要。只有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人民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的条件,使其不至于僭越他人的权益。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第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的概念也愈发重要。传统的物权法没有明确针对虚拟财产的规定,给人们的财产权保护带来了困扰。而民法典物权法作为针对权益的新型法律,终于为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学习民法典物权法,使我了解到虚拟财产并非虚无缥缈,而是能够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不仅为人们的虚拟财产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切实的权益保障,也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和创新。

第三,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对于财产保护存在的模糊边界。民法典物权法规定了明确的财产保护范围和内容,为人们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财产保护的模糊边界问题。例如,在一些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如何确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常常给人们带来困惑。此时,我们需要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裁判案例,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明确了财产保护的模糊边界,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争议中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四,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视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确立和保护不动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了解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财产交易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购买和出售不动产的权益在登记制度的规定下,才能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骗局和纠纷的发生。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物权的保护和权益的确立极其重要,同时也让我了解到应当如何正确地运用不动产登记制度。

最后,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作为公民,我们不能依靠个人意志来界定自己的权益,而应该遵守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公正和平等的价值标准,能够为人们建立公平的交往框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有遵守和尊重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财产保护的边界模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以及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都是我在学习中获得的宝贵收获。只有透过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公民的责任,增强法律意识,为自己的权益维护提供有力支撑。

民法典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物权法过程中的体会进行总结与分享。

一、全面认识物权法的重要性。

物权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行为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权力体系。所以研究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学习物权法需注重对法律条文准确理解。

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特别是对一些复杂概念的描述。只有通过对条文准确把握,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物权法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重点阅读和研究案例,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三、注重对物权法实际适用的研究。

物权法的实际适用是对学习物权法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学习过程中,应注重对实际案例的研究分析,理解不同情况下的权益变动和法律规定的适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不仅能够提高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还能够加深对实践应用的把握能力。

四、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与普及。

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只有当大众普遍了解物权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并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物权法的普及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达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知识。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把握物权法的核心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需要我们全面认识其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加强对实际适用的研究,并积极参与宣传与普及工作。同时,学习物权法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掌握物权法的精髓,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典心得体会数

民法典是一部反映我国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自2021年初以来正式实施。民法典包含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需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典,以便在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段: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是我们熟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婚姻家庭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都高度重视的事情,也是一个人生中极为重要的选择。在民法典中,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禁止家庭暴力、对于房产和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的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感。

第三段: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自己的财产往往繁多而复杂,财产管理问题亟待解决。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明确了同一财产只能归属于一人所有的规定、公平和合理的分割财产规定、财产保护规定等。这些规定为我们的财产管理提供了明确而权威的答案,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们的财产安全感。

第四段:民法典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民法典中,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这是经济合同方面的重点内容。经济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的一种协议。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和谐,还会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合同的效力、合同违约如何处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为我们的经济合同管理提供了权威指导和环境保障。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

作为一部反映我国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民法典可以说是维护我们个人和家庭利益的重要法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学习和了解民法典的内容,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尽可能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共同推动民法典的发展和进步。

民法典心得体会数

第一段:

民法典是中国自古以来最为完善和全面的民法典,它为我国构建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阅读民法典,我深感它的法治精神、人文关怀和实践思维。这些方面都引起了我对它的体会和思考。

第二段:

民法典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公民的法律素质。例如,它规定了与民事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使公民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也发挥着起码的教育作用,使全社会习得了更高的法律素养。

第三段:

民法典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将社会公平、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观注入到民事法律规范中。例如,它对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从而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欣慰,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第四段:

民法典注重实践,推崇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在制定过程中,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实践出发,反复研究制定方案,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有实际意义。在实施过程中,规定了“事实优先”、“公平原则”等,对一些尚未规定清楚的情形,全面考虑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从而保障了法律适应性、现实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段: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典,它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增强了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新时代的国家基本法律,民法典将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各方面法律工作的完善,提供基础性和示范性的作用。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并学习落实民法典,发挥其积极的功能,为构建更加和谐、健康和美好的法治社会作出贡献。

民法典条心得体会

2021年1月1日,中国新修订的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个历史性时刻,标志着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作为一份法律文件,民法典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指导我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指南,还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本文将结合实际生活,对于民法典的一些条款予以解读,并呈现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公民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民法典重视人身权利,对于国家和个人保护人身权益规定了明确的划分,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和健康,提供一个公正、合理、平等的环境。对于常见的人身损害行为如人身侵害、医疗损害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也需认真履行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保护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物权。

物权是指合法的支配、使用物品的权利。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益,平衡了产权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范围和对等承认的原则,对于公民的财产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举个例子,在租赁领域,民法典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严格履行责任,为中小业主和租户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租赁保障。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在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双方、子女、父母、继承等相关方面做了全面规定,保护了家庭成员各自的利益和权益。特别是对于家庭暴力和婚姻乱象等问题,建立了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惩罚措施,切实提高了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对婚姻家庭的关注。我们也要从自身的行为做起,秉持着爱和尊重,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五段:结语。

作为一份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基础的法律文书,民法典的实施是对于国家文明进程的巨大促进。对于公民而言,熟悉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消除社会矛盾,我们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学以致用,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也需要观念上的更新和法治文化的普及,只有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得中国这片土地更加美好。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从司法实践看,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非常常见,它不仅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而且更为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理解上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对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具体指什么,以及在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分别就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这三条规定与第十八条关于善意的判断时间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的具体解释。第十九条则针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指出应严循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立足个别交易的具体情况,深刻体察社会一般交易认知感受,准确判断价格是否合理。第二十条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了明确。上述条文形成了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此外,《解释》还基于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简化裁判理据的目的,立足于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的价值理念,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进行了规定。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该条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及法律效果等实践中亟需明确的重要问题,这还导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尺度各异,严重影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通过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共计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制度架构,使得这一制度从法律的原则规定成为走入现实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鲜活制度。

民法典学习心得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党员干部只有学好用好民法典,才能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能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保障。

学好民法典,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排头兵。民法典作为人民的法典,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百姓心为中心是其诞生之初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深入系统的学好民法典,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民法典普法宣传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让《民法典》深入心里,提高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真正学好学通民法典,明白其根本内涵,才能在基层管理中用到实处,用得精准,才能更好为群众服务。

用好民法典,党员干部要做人民的子弟兵。民法典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用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走群众路线,接地气,聚焦了人民日常生活中许多关心的问题,并且很多条文也都是司法解释或者是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的,跟中国现实是匹配的。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用真情感动群众,只有常怀为民之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为民服务基本宗旨,想方设法聆听群众的原声,才能知道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只有将民法典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才能走近群众,才能搭建沟通的重要桥梁。

民法典学习心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对《民法典》文件精神,收费站大力鼓励职工学习《民法典》。我也积极参与到其中,通过学习,收获很多。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民法典》与我们每一名职工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规范了我们的一言一行。民法典,更能维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作为一名一线的收费员,我们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员,不论是面对什么样的突发情况,始终要坚守一颗知法,懂法,守法的心,做人做事要有法可依,还要在这个的基础上将文明服务更上一层楼。

民法典学习心得

民法典来源于人民的生活,也用之于人民的生活,它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生活中的每一次消费保障,每一次的出门旅行,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小到缴纳水电,大到合同签订,用1260个法条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系,每一条都能解释和评定千万件世事,完美的诠释了“在民法慈母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儿女”。

在学习民法典时,侵权责任编,让我印象十分深刻,近些年来,听过许多不公之事,心中意难平之,高空抛物受伤了谁负责?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多年来这些纠纷发生了很多,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如今民法典中将这些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轮廓,明确写入法条中,如“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使“不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示性道德倡议。从倡议到义务不知道多少人民盼望着,民法典的到来,天下大同,人人为公,民法典用限度兼顾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公平,尽的努力维护了社会的正义!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据统计,截至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基于此,《解释》第六条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权利冲突类型为导向,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学习心得

如今,互联网早已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塑造着人际互动的基本模式,中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敏锐捕捉到这一深刻的社会变迁,并在多个方面予以回应。也正因此,中国民法典被视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部标志性民法典,将在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互联网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无纸化”“电子化”模式普及,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此,民法典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比如,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或签订电子合同时,什么时候可以被认定为订立了一个合同?网络上哪些行为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哪些被视为承诺?以在线方式交付标的物,在什么时间节点被认为完成交付?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为线上经济交往提供了一套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将有效降低线上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助力电子商务等业态的发展。

互联网也催生了平台经济的兴起,许多互联网平台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枢纽作用。面对平台这种新型市场主体,民法典给予了足够关注。在20__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个条文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而在民法典中,则发展出相对完备的平台责任条款群,包括广为人知的“通知删除规则”,也被更加详细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所取代。民法典中的平台责任条款搭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围绕平台产生的各类权益侵害,都可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获得救济,平台经济也必将借此驶上更加规范、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快车道。

互联网时代,人的社会活动进一步“在线化”,使得人格权、财产权等呈现出新的特征、新的变化。比如,每一位网民都可能拥有的“网名”,成为人的社会性人格形象的重要载体之一,民法典因此将网名纳入保护范围。对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财产现象,民法典富有创见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设定为一个立法层面上的概念。可以期待,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有望发展出一套全新的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法体系。

还需特别强调的是,加大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也是民法典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来回应这一需求,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立法安排。即便如此,我国民法典仍然从民法的角度,对作为个体私人法益性质的个人信息法益给予了充分关注。可以说,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民法典所展现的互联网时代的深刻烙印,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长足发展密切相关。民法典中与互联网相关的条款与规则,不仅是为了规范、约束,更是为了推动我国方兴未艾的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将日趋完善,中国的数字化、信息化脚步将走得更稳、行得更远。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物权法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基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正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必须注意坚持依法兼顾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与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的平衡原则,为此,《解释》第四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将其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碍债权如期实现的行为。

民法典学习心得

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守护我们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