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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汇总5篇)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汇总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篇一

可以让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什么?必须具备的变更条件又是什么?下文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的;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劳动合同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这里有三种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种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种是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国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变更。

(2)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恶化、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这些情形也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

4、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当出现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出现前面三种情形的,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希望通过上文的内容,帮助到您了解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篇二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号)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34号)

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2、岗位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00号)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

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l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43号)

按《复函》第二个问题第6条规定,职工符合《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并且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即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应变更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6]2号)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需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篇三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篇四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篇五

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法定代表人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第二条试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6.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7.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

8.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9.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

10.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条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甲方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担任岗位(职位);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按照甲方制订的岗位说明书或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岗位)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甲方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

甲方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4.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5.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6.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第六条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级月元(不低于转正后的80%)。

2.学徒工资:第一年月元(大写:)。

第二年月元(大写:)。

第三年月元(大写:)。

3.转正后工资:元(大写:)。

4.定级后工资:元(大写:)。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7.甲方每月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将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个人账户或以其他双方认为适当的方式支付。

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承诺并保证如下:

1.乙方在录用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信息真实有效,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及保证亦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如有违反,将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兼职,不论乙方是否因该兼职而获得报酬或者是否利用了在甲方的工作时间。

5.乙方应当赔偿并使甲方免受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损害。

第八条劳动纪律

1.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修改适用于乙方的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阅读、理解并予以严格遵守。

如果乙方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劳动纪律和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并有权依法对乙方工资进行扣减。

第九条保密与竞业限制

1.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和知悉的全部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复制、不当使用、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或使他人获得公司上述商业秘密。

无论本合同基于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全部商业秘密。

本款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5)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2.乙方同意,如甲方要求另行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乙方应予以签署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乙方如有违反,应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无论其记录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还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经营、技术和管理等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表、信件、图纸、工作证件、电子存储数据和任何其他材料。

第十条通知手续

甲方向乙方发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以传真发出的,以传送确认为证,电文发出后1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件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即视为送达,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所记录的发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出的,以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后最迟7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乙方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4)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5)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一方或双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