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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违章建筑的纠纷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在理论界也颇多争论。本文主要从违章建筑权属问题出发,认为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权利,只是可以出现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从占有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以期能适当解决若干理论争论,在实务上提供某些建议!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2)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3)占有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在这里还要顺便讨论一下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前面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5]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观点,如果违章建筑的拆迁也需要补偿,那对国家又会有怎样的负担,国家又是否需要为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埋单?公民不但不会因为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甚至还可以获得补偿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随着时常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关于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其次,因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以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以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所以可以说,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按许多学者的解释,罗马法上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6]而德国学者耶林也认为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做出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7]所以说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也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看,与前面所说的,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相同。
的,而所谓收益,因为没有权利依据,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但就目前中国的关大农村来看,很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从上面的缝隙来看,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集体来背。这种现象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的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工作者所不愿看到的。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似乎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然而从宏观的依法治国观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该灵活、机动,应该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正盛的违章建筑之风也是有很大好处的。
(二)违章建筑租赁中的租金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应该适当保护。即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应该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者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且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朔及力,利益无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以按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重计算方法,只要对于出租人的租金要求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租金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这个措施从法理上讲(违章建筑违章的本质)以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再回到上面说的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正如前面所说,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而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比如抢夺他人占有的毒品、非法枪支也可以被允许了)。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9]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这一目的,法律要对占有线装进行维护,制止采用各种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其实从占有角度出发,也是上面所讨论的行为人侵害违章建筑需负民事责任的根本缘由。
但需要注意的事,违章建筑的占有之诉与一般的占有之诉又有所区别。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请占有之诉时,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恢复违章建筑的原状,或者说法院不能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因为违章建筑由于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谬了。其次,违章建筑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行为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另外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时,很多都是主张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然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可见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民法权益。显然,由于违章建筑物不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产生使用权,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也不能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8页。
[2]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版,第135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114页。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795页。
[5]魏雅华:“‘违章建筑’就可‘杀无赦’吗?”,中国经济时报,/7/16。
[6][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
[7]rudolfvonjhering,ueberdengrunddesbesitzschutzes,p?79。
[9]周:《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版,第408页。
在我国,城市违章搭建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虽然违章搭建带来一时的便利与快捷,但是也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在我个人经历的违章搭建过程中,我深感到了违章搭建的不可取之处。本文将结合个人的经验,总结出违章搭建的心得与体会。
第一段:了解相关法律及后果。
在开始搭建之前,我们应该明确的了解相关的法律及后果,以免因不懂法规而产生的多种麻烦。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质量监理等一系列法规,将会面临处罚、罚款以及行政或刑事责任等后果。在我这次经历中,因为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导致整个工程被政府部门紧急叫停,耽误了我们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段:认真选择工程承包商。
在选择工程承包商时,我们应该仔细的调查清楚他们的背景资料。避免选择不良的商家,也不要轻易相信工程承包商的夸大宣传。建议选择口碑较好的建筑公司,以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此外,协商好支付款项和服务验收标准等细节问题,以免发生经济纠纷。在我的经历中,由于没有选择正规的建筑公司,从而导致了我们的整个项目出现了质量上的问题。
第三段:遵守施工期限。
在施工期限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规划好时间和进度,以保证工程建设能够按期完成。在施工现场,积极管理施工进度,及时协调各种关键节点的施工,以减少施工期风险。我们在违章搭建时,由于施工计划不合理以及人员管理有误,导致了整个工程被迫延期,并降低了我们的生产效率。
第四段:注重现场管理。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违章搭建常常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如电气设备的无控制、楼面的坍塌、钢筋混凝土的老化等等。因此在现场监理方面,应增强监控和安全管理,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风险。除了现场管理,对于项目的材料管理与质量监管也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以免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到项目的效益。
第五段: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违章搭建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任何建筑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如安全合规、建造质量等等。因此,我们应该找到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从申请施工许可、设计文本到施工图纸评审,应该认真核对每个环节,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无论是违章搭建还是合法建筑,只有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管理,才能让整个工程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违章搭建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但是如果不遵从实际法规和相关规定,就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此,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认真考虑好每个环节,切实做到精细管理、规范建造,以切实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生活。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可以对您有所启发。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答案: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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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章建筑?专家解答违章建筑之迷。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状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能够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的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带给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35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看来,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主要是由城市规划局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而拿我区来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却由城乡建设管理局来行使取权。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那里面的违章建筑还包括农村的未经批准所建的建筑物。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有些建筑物上虽然没有经过正式公文的文件确定,有的是经过城建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发展经济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所建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当时承包出去给各个经营者作有偿服务,因此,这些建筑物不能一概而论为违章建筑。
既然违章建筑是由规划或者城建行政机关确认进而进行带有强制性的处理行为,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务必具有必须的行政确认程序,这种确认程序不利于个性复杂,在确认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快捷方便、解决问题为主,透过多采取简易处理程序,体现人文关怀,全面衡量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融洽关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快捷确认,为后面的拆迁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如果此类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了,设想一下,法院要准确把握城市违章建筑拆迁案件程序上适用的尺度,依法应当受理的,要坚决受理并妥善处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要坚决不予受理。要用心向政府提司法推荐,帮忙政府合理制定政策,共同减少违章建筑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城市建设的实施必然涉及超多的城市违章建筑的拆迁,由此引发矛盾和纠纷也无法避免,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对此,要严格把握受理范围和条件,合理统筹“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构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广;对正当合理诉讼坚决支持,对蛮横无理的要求绝不迁就妥协,推进城市和小城镇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政府在没有同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状况下,一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个性是当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起诉之前务必经过行政裁决的,必须要进行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责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要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做调处工作。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就应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论》作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必须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透过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是目的,行政手段是程序。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靠于程序正义。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的正当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2月17日。
3、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4、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5、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2、坚决拆除违法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3、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15、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20、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1、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22、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23、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2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25、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26、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27、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8、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29、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30、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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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周五)、6月2日(周二)、6日6(周日)。
6月6日,中午12时,记者来到sogo。由于缺少地下停车位,前来购物的车辆都停放在武展东路的路边临时泊位,划线泊位40个,车位满员。靠武展一侧的路边,违章停车35辆。sogo周边实际停车75辆。
当日,武汉展览馆正在举办小型的家居建材展,周边停车压力较大。东侧的停车场有停车位75个,满员;武展门口的广场上临时收费停车,从武展东路一直停放到武展西路。记者粗略统计,广场上共停车170辆,而实际划线泊位只有70个;武展西路上,设置收费停车位30个,记者发现在绿化带和路边共违章停车25辆,实际停车55辆;在武展背后的京汉大道非机动车道上,没有设置划线停车位,而实际停车45辆。
此外,武展地下的专业停车场内,500个车位满员。
统计来看,武展周边设置地面停车泊位总共175个,地下停车场停车泊位500辆,总共设置停车位675个;而当时实际停车845辆。
由于双休日,武汉广场地下200个车位满员,国广地面设车位30个;世贸广场地下80个车位满员,院内45个车位也没有空位;在解放大道门前,共违章停车48辆。此外,由于武广地下停车位没有空位,只能出一辆进一辆,因此武商路上停满了等待进车库的车辆,足有50辆。
统计来看,武广附近共有停车泊位355个,实际停车453辆。
从记者调查结果来看,武广商圈内共有停车泊位1070个,而实际停车1373辆。
另外,从5月28日、6月2日两个工作日来看,武广的200个车位的使用率为八成,世贸的80个车位基本满员,武展的地下500个车位则有一半闲置。而路边的停车位平时也比较紧张,时常满员。
×××××××:
××××年×月×日分局领导、建设发展部、安监科对××××××××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对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一、 人员整体素质面貌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工作人员着装不统一,临时配合人员没有配发安全帽。 整改措施:服装统一,形象统一是一个公司的精神面貌,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公司发放的统一工作服佩戴统一安全帽,提高施工的人员自身素质。
二、 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
1、人员分工不明确、调配不力;
2、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认真勘察现场;
3、施工现场对工器具摆放不整齐,立杆未设安全围栏;
4、工作票未进行双签,填写不规范;小组工作单应签两份;
5、部分安全工器具未校验、未编号;
5、施工中型工地,公司负责人未到现场;
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意识,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
每周五下午对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所以施工人员安全规程的培训。
2、制定严格的施工现场奖罚管理制度,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对公司所有工器具做好统一管理,建账、建册、建卡,并且做好检测试验工作,统一发放,严格管理。
4、在平时的工作中培养好的工作习惯,做好全方面的自查工作。
5、进入施工现场前,前期勘察是重中之重,施工线路的了如指掌才是安全施工个保障,对施工线路的危险点分析、记录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做好现场勘查及危险点记录、分析。
6、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做好工作交底工作,对线路危险点、接地线悬挂点、丝具的具体位置等重要信息做到点对点的交底工作,并做好小组长知情权的签字确认,保证分小组施工人员对工作内容、具体施工范围心中有数。
7、做好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围栏设置工作,对施工路段应设置路障、施工围栏,确保安全施工,对现场工具要设置临时工具摆放点,及防护围栏,整齐摆放施工工具及施工材料,做到施工现场井井有条,紧而不乱。
8、施工前严格按照规程对线路悬挂接地线,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
9、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员进行施工监护,同时各个危险点要设置施工监护人。
10、对未校验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校验,保证安全施工万无一失。
1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思想上、意识上对施工现场的高度重视,不能掉以轻心。开工时必须到达施工现场。
12、开工前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小组长开安全交底会,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以上整改措施请局领导监督。
我局自从2015年10月被省公司批准为一流县供电企业以来,始终以国家电网公司“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为指导,围绕实现“一强三优”战略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抓好安全生产、营销服务、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和企业文化等工作,团结和依靠全体员工,经过全局职工2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和团结拼博,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局面貌出现了可喜的来势。随着各项资金的逐步投入,设备的不断更新,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加强,先进技术的不断引进,企业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对照上级新的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7项必备条件已基本具备,10大考核项目自查达到规定要求,现将我局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工作自查整改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x局是xx电业局下属的县供电企业。供电范围为xx县xx镇、xx开发区、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
全局下设4部、1室、1公司,12个生产班组、4个农村供电所,现有全民职工152人,农村供电员工172人。全局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24人。
全局拥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 110千伏变电站4座, 35千伏变电站2座,主变总容量413.85 兆伏安,拥有35千伏线路8条74.07公里、10千伏线路39条742.96公里。
2年多来,我局以“巩固一流成果,争创国网一流”为发展目标,党政工携手并肩,全局职工齐心协力,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安全生产不断稳固,营销服务不断规范,队伍素质不断提升,电网建设得到飞速发展,电网结构不断完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优质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先后获得了“湖南省文明单位”、“xx市模范职工之家”“、xx市抗冰救灾先进单位”,“xx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15年度xx电业局会计报表先进单位”,“2015年xx县扶贫工作先进联村单位”,“xx电业局财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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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以上三个大型商圈,地处老城区的司门口解放路商圈,由于缺少大型商场,配套的停车位较少,只能以路边停车为主。
记者调查发现,解放路商业街的停车路段主要集中在粮道街、中华路、解放路等次干道和支路上。其中,中华路、粮道街设置停车位40个,解放路一侧划线泊位60个,户部巷借用民主路小学院内停车20个,民主路靠近临江大道一侧划线泊位55个,司门口周边总泊车位175个。
而实际停车粮道街、中华路为80辆,解放路从中华路到彭刘杨路路段共停车130辆,户部巷附近停车35辆,民主路西端实际停车95辆,总停车340辆。与停车位供给相比较,停车缺口165个。
司门口停车难,使得原本就交通吃紧的老商业街雪上加霜。2日和6日晚7时前后,记者站在司门口天桥上看到,从天桥下到中华路的四五百米路段,一侧道路停满四五十辆汽车,原本两车道的路面变得更加狭窄。再加上商业街上人流滚滚,车辆前行如同蜗牛爬行,解放路如同停车场。
据了解,解放路南段毗邻彭刘杨路美食街,每晚6时至8时的彭刘杨路的停车压力较大,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和绿化带上,停车数量超过50辆。
调查发现,由于解放路商圈地处老商业区,沿线缺少配建停车位,九成以上停车位都设在马路上,每天司门口的停车压力都较大,而过半停放车辆属于违章停车。路边满当当车库空荡荡,寸土寸金的汉口江汉路上,武汉第一座高层停车楼正面临尴尬。
违章建筑举报材料具体写作方法如下:
(一)说明举报对象以及举报信投递部门(一般指土地局);
(二)说明举报内容以及提供相关材料;
(三)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参与的违法行为,应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写举报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二)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
(三)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王文真的离开了我们,他用生命再一次证明“《安规》是用鲜血写成的,“违章就是自杀,违章就是杀人”。“8.21”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新化局的领导不重视“安全”,娄底局的领导不重视“安全”,而是“安全”月月讲、天天讲、天天查,但违章仍然存在,有时很严重。究其原因:“违章”已成习惯,“遵章守纪”没成习惯,大家好象麻木了,“反违章”成了领导的事,安监员的'事,其实“反违章”是自已的事,大家的事,故事故发生,所有职工都受到了处罚,损失最大的永远是自已。“8.21”事故,在我的内心震动很大,也使我深刻反思,我作为星源电建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变电的主任,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章守纪,老实做事,老实做人,老实学习,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虚伪,认真关心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算采用如下措施:
1、让“学习”成为习惯。
在工作中,永远把“学习”放在第一位,让“学习”成为好的习惯。如不用心学习《安规》、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知识,怎么能保护自已,又怎么能关心别人呢?王文同志离开了我们,其实很大程度与他的学习有关。如他用心学习了新《安规》,对《安规》很熟悉,他会认真正确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就会使现场安全措施到位才工作,也许“8.21”事故不会发生;如王文用心学习了与他岗位有关的应知、应会部分,对现场电气设备了解,他也不会用自已的生命开玩笑。故用心学习与本岗位有关的知识,是保命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改变学习心态,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加强学习,就是为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安全风险,使工作更安全为目的而学习,切忌为应付考实而学习。故一定要让“学习”成为好习惯。
2、让“遵章守纪”成为习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千年古训。电业行业是安全要求较高的行业,《安规》是用鲜血写成的,在电力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安规》、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是压倒一切的理由,其它理由都不是理由。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让“遵章守纪‘成为习惯,“违章”永远离开我们,“事故”永远离开我们!
3、用爱与关怀的心态反对违章、制止违章成为习惯。
“8.21”事故再一次震憾了我局每个人的心,“违章就是自杀,违章就是杀人”,这已形成了共识。在工作中,一定要提升自已的心境,自已不违章,同时要关心他人安全,反对违章、制止违章是为了关怀、是为了爱护同志,不要不好意思、不要怕得罪人,用爱与关怀的心态反对违章、制止违章,才会有底气,才会有动力,才会勇敢,才会突破心境。因此一定用爱与关怀的心态反对违章、制止违章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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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武广商圈和花楼商圈的地下泊位居多,徐东商圈的停车位以露天为主。
徐东平价门前,共设置90个停车位,双休日和平时几乎满员。相邻的新世界,门前设置50个泊车位,路边设置临时停车位约25个,华天酒店有自己的配套地下车位。
马路对面的销品茂,配建的600个车位,八成在周边的露天广场上。双休和节假日600个车位基本满员,平时地面的400多个车位满员,地下的100多个车位停车不足一半。
附近的欧亚达家居,配套有收费停车位50个,由于正处维修改造,停车20辆。附近连接徐东大街的宏昌路,没有设置停车位,不过,该路段违章停车严重,停有70多辆。其中,几辆被贴了违章通知的小汽车,违章停车时间长达七个小时。
此外,友谊大道靠近销品茂的一侧路边,违章停车40辆。
经统计,徐东商圈内,共设置地面和地下泊位815个,实际停车约925辆。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徐东大街全线改造施工,道路两侧的临时车位被取消,停车基本在徐东商圈内的配套停车场,附近的宏昌路、宏茂巷等支路违停严重。由于徐东大街限制单双号通行,徐东商圈的停车压力大为缓解,平时工作日的停车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但每逢节假日,周边停车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