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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优质15篇)

作者:文轩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优质15篇)

承包合同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工具,双方需遵守合同条款,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下面是一些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常见误区,希望能帮助大家避免一些合同陷阱。

劳务合同纠纷

按规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货款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应在交货的时候,同时支付货款,延迟支付的,从本该支付货款之日或约定的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当然,之前已还的部分,因为你只有分欠条的复印件,如果对方承认还好,如果对方不予承认,那复印件的证据力就很少了,毕竟复印件是可以随意修改后再复印的,你也证明不了你没有修改过的可能性,所以,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严密的证据,必须有其他旁证辅助才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指20xx年7月1日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而20xx年7月1日后起诉,或之前已起诉但仍未判决的案件,按此解释执行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劳务合同纠纷

一、贵公司可以将非专业性质的劳务用工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

将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动。由此可见,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注:该分包特指纯劳务作业,不涉及专业性操作),此行为不属于违法再分包。故贵公司可将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但特别提醒,不能分包给个人,因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最终应由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用工风险。

1、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以及风险防范。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13个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贵公司在进行劳务发包时应对每种作业的劳务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予以审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无论分包是否合法,这种连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

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具体可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劳务资质证书等情况入手.

2、纯劳务分包合法,涉及主体范畴的分包为违法,分包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分包纯劳务作业,即通常所说的包清工,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随着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安装的分包。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劳务人员伤亡的风险防控。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时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必定深陷纠纷之中。

所以,建议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尽量做到:(1)、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与实际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购买保险并报公司备案;(2)、即使没有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宁愿选择挂靠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施工,也不要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4、已经确认违法分包,业主可以选择解除总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请完善相关用人手续,对外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无劳动关系”。(但内部协议仅限公司保存)。

购买保险,并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说明一点,这只能规避来自业主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业主证明没有将工程违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规避施工人员本身的风险,比如工伤,无论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还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个人,均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公司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公司主营业务、主体工程的作业,建议不要采取该种方法。

综上,合法的劳务分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分包须报业主同意(若业主不同意,也可以劳务派遣或公司员工的身份进场,这样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仅限非主体方面的专业性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涉及主体施工部分;(3)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分包;(4)加强对分包方,因为承包方与分包方对业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劳务合同纠纷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劳务合同纠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xxx)某民一(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现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就“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相反,从黄某与上诉人其他员工的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黄某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从时间上也完全证明与被上诉人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系被上诉人所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的业务销售提成,原告(被上诉人)提交提成办法、银行对账清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上诉人)对xxxx年1月至7月销售18万元认可,但表示,xxxx年7月离职时,尚余9万元销售款未到账,而后系其他团队跟进完成,该销售款项提成与原告无关。因被告未有举证证明在原告离职后该销售款的收款系由他人处理或跟进完成的事实依据,故该销售款项仍应计算在原告在职期间的销售内。”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该向被上诉人发放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且9万元销售款也属计算之列。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对“黄某”候选人举荐所得款项9万元系其销售额,该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候选人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每个候选人证据材料中都包含一份推荐书,一份推荐证明的邮件,但惟独针对“黄某”候选人,被上诉人却没有提供相应推荐证明的邮件。很显然,被上诉人并未就已对“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上诉人向每个候选人提供的是一项系列服务,须时时跟进,并非打个电话,发个推荐信就能够结束的。相应候选人入职前,上诉人须派员工对候选人进行培训,包括面试技巧、礼仪等项目培训,即使候选人已经入职,也不代表上诉人处的跟进工作已经结束,如果候选人在试用期内离职,上诉人也得如数向客户退还相应销售款项。本案中,“黄某”候选人xxxx年8月份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因此,从时间上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可能后续跟进。相反,从“黄某”和上诉人处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则完全证明,上诉人一直就该项目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因此,该9万元销售款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

其二,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中明确约定“一、xxxx年度目标回款额及提奖比例(计算周期: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二、绩效考评标准3.所有奖励发放仅限在职顾问。”针对该约定,一方面,被上诉人根本不属于应予发放销售提成人员,另一方面,其要求发放销售提成也完全不符合计算周期的约定,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上诉人已经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对销售提成是否发放,完全有自主决定权。

其次,被上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害,上诉人据此合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也得到原审法院的确认,这样,被上诉人因严重失职而离职,其根本不是在职人员,当然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

最后,既然双方约定的销售提成计算周期为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被上诉人却要求按照xxxx-1到xxxx-7,共计7个月的周期来计算销售提成,这种计算方式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至多达到提奖比例10%的条件,原审法院却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同时,也未完全扣除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销售提成2432元,该判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并判决“现原告要求按20%比率主张销售提成缺乏事实,本院依据双方约定个人目标销售提成办法的12%提成比率由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判决如下:一、被告(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原告(被上诉人)朱某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销售提成21888元。”该认定与判决标准完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约定提奖比例12%的条件是:实际回款额应是28.8万元。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并未达到回款额28.8万元,提奖比例12%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的销售提成最多按10%的比率计算。

其二,被上诉人已经取得相应提成工资2432元,应当予以全部扣减,但原审法院在计算其提成工资时,仅扣减432元,显然也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已完全履行举荐“黄某”候选人全部义务的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其严重违规离职,并非在职员工,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应计算在被上诉人销售内完全错误,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在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公司。

xxxx年三月十一日。

劳务合同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县区法院。

先先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本文来自电子商务论文,请保留。)”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电话:传真:邮编:

被告: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违约金。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实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苏建湖县建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旺村第16号地块花园别墅中的'部分单体别墅,工程范围为c型别墅22幢,建筑面积为7,326平方米,工程造价约人民币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做法为基础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体工程量的90%;装修工程完成后,支付总价的90%,待审核后再支付总价的5%工程款。预留总价的5%金额作为保修金和质量保证抵押金,其中2%作为保修金,3%作为质量保证抵押金,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另对施工准备、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建造义务,于1994年7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万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纠纷产生后,乙方多次协商解决问题,未果。期间,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设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出具咨询报告,其中工程概况载明已完工的建筑物总计21幢,于1993年11月6日开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8,948,7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台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x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xxx,联系电话:

被告:卜xxxx,男,汉族,42岁,住xxxxxx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x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