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报告>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作者:江sx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篇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有哪些地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两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一决定,制定试点办法。试点期限为二年。在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这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轻一样,是指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律从轻。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适用,某一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要防止这类问题,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第三,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乱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万春表示,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万春补充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如果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到了错误的引导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上诉。

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沈亮补充说,对类似案件,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考虑认罪认罚从宽。

沈亮表示,试点方案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篇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简化工作流程,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实行繁简分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如果相关制度设置不合理,不仅不能实现司法改革目标,而且可能衍生司法腐朽,甚至可能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贬损司法权威。以下就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第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协商程序。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程序和规则集合而成的制度,涵摄酌定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等。上述诉讼制度虽然已经体现了控辩双方“合作”的色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的协商性程度仍然不足。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中之重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协商程序。

具体而言,首先,认罪协商程序的启动条件。我国认罪协商程序的条件应当是被告人在答辩程序中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有协商必要。其次,认罪协商程序的适用范围。考虑我国民众的接受过程以及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分界线,目前我国认罪协商程序试点的适用范围可确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今后可视情况扩大至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更高的刑罚适用范围。再次,协商的内容。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控辩双方可就罪名、罪数和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此种制度的理念基础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均被视为一方当事人,他们有权处分自己拥有的权力或权利。因此,只要二者达成合意,被告人“自愿”承认控方的指控,交易即为成立。但受传统罪刑法定主义以及追诉法定原则等因素影响,在我国认罪协商程序中不能就罪名和罪数进行交易,而只限于量刑的协商。最后,协商的阶段。根据《试点办法》第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是就该制度作为一项集合性的法律制度而言的,落实到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应当有所不同。如前所述,认罪协商程序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量刑问题,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因此协商的阶段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因为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对量刑并没有任何建议权和决定权,不存在协商的基础。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能降低定罪的证明标准。依据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是对其定罪处刑的前提。为了防止冤枉无辜,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方面基本要求有二:一是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对其定罪;二是追诉和定罪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办案以口供为中心,或者不能严格把守定罪证据关,很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近期发现的冤假错案,如湖北的佘祥林案件、河南的赵作海案件、福建的念斌案件、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件等,均与过分依赖口供定案以及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定罪有直接关联。

正如上所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很大的区别。由于文化、诉讼制度的理念基础以及法治环境等方面不同,如果按照西方“辩诉交易”模式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能放纵犯罪、冤枉无辜,也很有可能滋生司法腐朽,极大贬损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就此而言,我国不能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因为其程序从简而降低其证明标准,严防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冤案、错案。但是,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纳入强制法律援助的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律师帮助其知晓认罪的后果,是防止引诱、欺骗或者威逼其认罪的有效途径。《试点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律师帮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试点办法》的规定来看,认罪认罚案件属于依申请的法律援助范围,亦即法律援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为适用前提。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建议将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纳入强制法律援助范围,即对于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没有律师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管其是否提出申请,均应当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防范冤错案件,同时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的重要举措。

第四,应当明确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石。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悔罪的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但是,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从宽,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另外,在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也体现了其悔罪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其得到从宽的程度也应不同。例如,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强,其如实交待罪行并不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而是因被现场抓获无法狡辩或抵赖等。在这些案件中,不能因为其认罪认罚而从宽。另外,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体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往往相较于审判阶段而言,其悔罪态度完全不同,在从宽的幅度上也应有所体现。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尽快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司法机关在适用时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另外,法律还需要明确,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最终其被定罪,也不能因为其不认罪认罚而被法外加重处罚。如果有其他从宽的情节,在量刑时仍然应给予其从宽处罚。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有剥夺被告人合法权利,甚至有威逼被告人认罪之嫌。

1.注册建筑师制度体制改革完善

2.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

3.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备考资料

4.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

5.如何完善员工关系管理

6.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资料

8.thinkphp 多语言功能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篇三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签名,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就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的,一般应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并申请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九、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月日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篇四

对于认罪认罚的行为,法律上应该从轻处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请审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制日报讯(记者 蒲晓磊)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还结合了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对授权决定草案表示赞同。

全国人大代表姚祖辉做了一些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受理的犯罪案件从1996年50万件,到去年2019年已经上升到130万件。有些省份,如浙江省,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字达到了86%。

“从司法效率来看,这个改革是必须的,不然大量的案件会浪费很多金钱,给司法机关很大的压力。”姚祖辉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这项制度根本的落脚点是符合司法规律,实事求是地办案。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以后,能够定罪的案件都是证据很充分,被告人本人也承认的情形,就被告人承认的犯罪进行处罚,有助于实现刑罚正义,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同时在司法程序中及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助于化解矛盾。所以这项制度意义重大,值得充分肯定。

韩晓武委员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罚,鼓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选择自愿认罪,这既符合我们国家传统的仁爱、宽恕理念,又符合我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要求。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满足了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在目前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实现程序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肯定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意见建议。

赵少华委员认为,应该根据现有的试点经验,制定出从宽参考条例,避免在法律处罚过程当中参差不齐,或出现新的不公平,有一个从宽参考条例的话,会促进、完善法律的执行,有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在从宽政策制度下,不仅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给他们权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韩晓武认为,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要从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方面进一步完善,建议可以从切实转变传统的刑罚观念、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明确认罪认罚从宽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从而转变传统刑罚观念以及健全具体运行机制。

“建议对这类从快从宽的案件判决建立有效登记和追踪机制,这样既可以对被告人是不是真实认罪产生威慑力,也对办案人员有一个更加强化责任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从监督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法院工作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篇五

俗话说,谁没有犯过错,对于真心认错的人,法律应该予以从宽处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负责人对开展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同罪不同罚”、如何避免司法贪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认罪也必须依法严惩

性质特别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也能“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此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非一律从宽。

“如果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沈亮说,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两高将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沈亮表示,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检和有关部门尽快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实施。

将制定具体办法完善量刑指南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

万春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另外,将来还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所以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重要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从宽处置,如何处理?对此,沈亮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沈亮表示,试点中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公检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将被追责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司法贪腐问题?“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万春回应称,将通过诉讼环节程序上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万春说,首先,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其次,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次,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他表示,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权力、徇情枉法的情形,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试点会不会出现嫌疑人被迫认罪的现象?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后又反悔了,如何处理?万春回应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

万春指出,试点中,必须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手段造成认罪,不但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一项权利,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如果反悔以后,在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认罪认罚的后果基础上,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的话,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他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