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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

作者:曹czj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一

蒙氏教学《垃圾分类》就是根据主题教学"美丽的环境"而产生的,它结合教学区教学,渗透多元智能教育理念,让幼儿在操作中获得多元智能的发展。在主题教学中我们首先发出"争当环保小卫士"倡议书,倡议幼儿爱护我们周围的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大自然。并开展"小手拉大手教学"让幼儿影响我们的家长和我们一起关爱环境,不乱扔垃圾,把垃圾进行分类,像塑料、纸制品、玻璃制品这些可以循环再造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减少资源的浪费,造福社会。

1、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

2、认识减少垃圾的方法。

3、发展幼儿小肌肉动作的灵活性。

4、学会垃圾的分类。

各种材的废旧物品制、托盘、小筐、数字卡、字卡(塑料、玻璃、纸制品)、按摩球、工作毯、座垫。

1、走线:幼儿听着柔美的轻音乐跟老师走线,逐个拿按摩球边走线边按摩手掌,集中幼儿的注意力。

2、音乐声音渐小,幼儿和老师一起坐在线上谈话、讨论。

(1)老师为什么请幼儿将家里不要的废旧物品,带到幼儿园来放到门口的垃圾分类箱里。

(2)如果不把这些废旧物品带到幼儿园来,我们会怎样处理这些废旧物品。

(3)请幼儿说说,自己以后会怎么做,怎样来保护我们周围的环境,怎样争取做一个合格的环保小卫士。

3、听欢快、热烈音乐走线,并进行一些小的音乐游戏,激发幼儿教学的兴趣。

4、取工作毯和小座垫。

5、老师操作蒙氏教具。

(1)将装有垃圾分类教具的托盘放在工作毯上,逐一将物品取出放在工作毯上,将托盘放在工作毯一侧。

(2)教师先将分类箱上的字卡读一读,然后将盒中物品,按分类箱上的文字分类放在垃圾分类箱中。

(4)分类工作结束后,将教学材料重新放回托盘中,将托盘放到蒙氏柜中。

(5)幼儿操作,教师个别指导,另一老师进行观察并纪录。

(6)听音乐,幼儿收教具和工作毯,蒙氏工作结束。

请幼儿在家中和爸爸妈妈一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二

后勤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为保障后勤生活辖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生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

1、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xx脂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

4、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墨盒、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2、严格履行分类生活垃圾制度,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垃圾严谨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类建筑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回收点。

4、各生活矿区分别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和危废垃圾回收点,垃圾存放处夏季期间,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生产生异味。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三

明白我们县城每一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是多少吗对此,我走访了环卫所,经了解,我们县城每一天产生的垃圾量是85吨,一年就是31025吨。不说不明白,说出来吓一跳了吧!看来环卫工人太辛苦了,每一天要处理那么多的垃圾,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所以,我提议:

一、很多宣传,提高人们的素质,加强环保意识。

二、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后,定时定点投放。

三、买菜尽量不用塑料袋,用篮子。外出吃饭少用一次性

四、进行废物回收再利用。我们应当感激那些拾荒者,虽然他们的形象有损市容,可是他们对垃圾的分类起到很大的作用。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期望。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家园必须会更加美丽。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四

你们好!

1、请您主动关注垃圾分类宣传片、宣传手册等媒介,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小手拉大手,和孩子一起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

2、各班级已开展关于“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的主题活动,让幼儿认识生活中的垃圾,初步了解垃圾分类的知识,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自觉地进行垃圾分类。

3、请您在日常生活中为孩子做好表率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孩子按照标识能对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进行正确投放。

4、请您适宜控制家庭垃圾数量,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家庭中少使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少制造垃圾,特别是不易分解和有毒有害的垃圾,能循环再用的用品必须做到循环再用。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带动身边的每一个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倡议人:

日期: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工作考察报告提纲 生活垃圾分类的教案篇六

我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内教职工、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

校园生活内垃圾按照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一)学生和教职工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箱房分类投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操场、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宇

生活垃圾分类小组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室垃圾桶由各负责人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户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厨余垃圾桶统一处理。食堂厨余垃圾对接负责人日产日清,其余垃圾按规定投放。

(四)实验室

实验室的垃圾自产自清,实验废物分类收集后单独妥善处理,无危险性垃圾放至垃圾站,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垃圾桶由负责人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具体清运地点和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