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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优质5篇)

作者:文锋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优质5篇)

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篇一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7]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17]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17]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17]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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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篇二

为配合区输油管道和昆仑山路北延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根据管委(区政府)和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城市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社区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安置

(一) 根据居民的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程度)给予楼房进行兑换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每间正房无偿兑换楼房面积26m2,四间正房不得超出104 m2。附房和其它建筑物一律不兑换楼房面积。

(二)被拆迁户可按原房屋合法正房,每间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购买14平方米,购买费用从被拆迁户应得的拆迁补助、搬迁补助、速迁奖励中抵顶,费用不足支付房款的,由被拆迁户现金购买。

(三)安置楼房面积不足原有房屋应兑换面积时,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户;超出应安置面积时,被拆迁户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向社区居委会交费。

(四)储藏室按合法正房间数,每间免费3 m2,超出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楼房实际审计成本价格的50%购买;不足部分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的50%补偿给被拆迁户。

(五)楼房有正式批准合法手续的,经国家认可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兑换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楼房安置。

三、拆迁补助

(一)拆迁补助费:被拆迁户的合法正房、附房和楼房(不论新旧、大小)一律按正房每间占地面积42m2、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拆迁到位的给予每间正房6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三)过渡租房费: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规定,社区每年给予被拆迁户按每间合法正房1500元(四间合法正房6000元)的过渡租房费。时间从被拆迁户拆除旧房之日起到社区居委会通知拆迁户回迁之日止。

四、速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按时完成拆迁(指正房、附房、楼房和其它一切附属设施),并经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委会将给予被拆迁户速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将被拆迁户原房屋正房每间购买14m2的购买费用减去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速迁奖励。

五、分配方式

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根据安置小区楼房座落首先编出分配楼号,按分配楼号由小到大进行分配,分配的任何楼层不找差价。为达到居民抓阄基本合理,楼房分配分为两种类型抓阄:如安置楼设计为6层,则1、5、6层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如安置楼设计为5层,则1、5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分配时被拆迁户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六、结算方式及钥匙发放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楼房分配结束后可领取第一套楼房钥匙。被拆迁户与社区居委会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可领取第二套钥匙。在双方未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前社区居委会不发放第二套楼房钥匙。

七、违约责任

的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之列入计算基数);

(二)被拆迁户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而又不按协议期限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速迁奖励。

(三)被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按规定时间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列入计算基数)。

(四)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超出规定时间10日后)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拆除全部旧房及一切附属设施的拆迁户,将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户只享受无偿兑换楼房面积(每间合法正房26 m2)和给予过渡租房费的安置权利。

八、其它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屋不实行货币补偿,统一按拆迁安置办法给予楼房兑换。

(二)原拆旧翻新旧房未拆的,拆迁时旧房无偿拆除。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翻建或改造房屋,否则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无偿拆除。院内及周围的花草树木、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拆迁时自行处理。

(四)合法正房间数的确定:依据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证件,如证件明确规定间数的,按该规定间数确定;如证件无明确规定间数或仅规定了用地面积的,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核发合法证件的用地面积,按证件同期正房间数分割的常规标准为依据进行间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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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篇三

为落实洛阳市政府对旧城、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结合我区及项目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则

本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区域内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基础上加上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按期搬迁奖励等,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本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高层建筑。

2、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3、产权调换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实行高低搭配的原则。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在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6、双困户安置办法按《洛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7]68号执行。

六、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七、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1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2给予100元/m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2、30日内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60日内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90日内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八、其它优惠 补贴 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统一发放钥匙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付清两年,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不足6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

2元/m计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气、暖气初装费。

4、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交通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以户口和学生证为准)。

5、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残疾人的(以户口和残疾证为准)每人每月增补1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时,该项补助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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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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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篇五

为进一步加快县城改造步伐,改善广大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确保业经市、县政府批准上市的x东侧收储土地顺利开工建设,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周边土地收储范围内房屋拆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x东侧、长新路南侧、长x路西侧、护城x侧所有被拆迁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商场、学校、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包括水(机)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窖、窑】,以及地下构筑物、管(杆)线等。

二、房屋拆迁。本次拆迁工作由县政府指定水湖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县城建设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工作。

三、拆迁公示。为了保证x周边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待拆迁房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安置等情况实行“三榜”公示制度,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各榜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

一榜:水湖镇人民政府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公告,明确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补偿标准等内容。

拆迁实施单位水湖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摸底、丈量、统计汇总后的被拆迁户姓名、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内容在水湖镇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分别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为x日,同时张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等内容梳理汇总后在“一榜”公示原地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x日,并将被拆迁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本人,同时设立信访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

三榜:拆迁实施单位将前“两榜”公示筛选后的结果进行汇总,经审核确认的被拆迁户姓名、房屋的合法有效性、安置房面积在《长丰报》上刊登公示,同时在水湖镇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x日。

“三榜”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分别留有照片存档。

四、证照收缴。被拆迁人应当将持有的房屋相关证照交由拆迁人收回并统一到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办理证照注销手续。在拆迁人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同时,被拆迁人应主动上交能够证明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各种有效证件,否则视作无证房。

五、被拆迁房屋的移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保持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做好被拆迁房屋的移交工作。

六、房屋合法性认定。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农民建设宅基地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视为合法房屋。

虽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证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房屋。

七、房屋用途认定。被拆迁房屋用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共同载明的房屋用途予以认定。

拆迁区域内,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或单位住房底层、办公、仓库、生产用房改作营业的房屋,一律按原批准确认的房屋使用性质处理,不享受其它经济补偿。

拆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八、拆迁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价格,由房产评估机构结合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价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对已认定为合法的商业用途房屋补偿,由房产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单独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拆除简易房、室内装饰等附属物,按《房屋室内装饰、附属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执行。

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的砖混毛坯楼房。

(一)安置房位置确定。被拆迁户统一安置到县“益民苑”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价格。县城规划安置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确定为xxxx元/mx,市场价为xxxx元/mx。

(三)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初步确定为xxmx、xxmx、xxxmx、xxxmx四个档次。根据拆迁主房面积,被拆迁户可以选择最接近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择安置房。在安置房规定的档次内,超过拆迁主房建筑面积xmx以内,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xmx的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对于跨档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超出拆迁主房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照安置区域市场价购买。

十、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照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两次。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x元计算,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临时过渡期限为x个月。拆迁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可起按照原指导价格的x倍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x个月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十一、奖励办法。拆迁奖励设拆迁进度奖和优先选择楼层奖。

(一)进度奖

自宣布签订协议之日起,xx日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xx元/mx;xx-xx日内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xx元/mx;逾期不予奖励。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被拆迁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行拆除,造成一切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负。

(二)优先选择楼层奖

按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凭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楼层。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实际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经营用房:按xx元/平方米/月计算;

(二)生产用房:按x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办公、仓储用房:按x元/平方米/月计算。

上述用房付x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用房x元/平方米。

十四、货币补偿金支付方式: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并交出钥匙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将被拆迁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拆迁奖励等货币补偿总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各项补偿待安置房分配后一次性结清。

十五、其它。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县实施方案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方案自房屋拆迁之日起执行,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