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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汇总13篇)

作者:碧墨 优秀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汇总13篇)

人生是一本无声的教科书,每个人都应该学会通过总结来提升自己的智慧和见识。如何在面对困境时坚持自我,追求内心的真正需求?借鉴他人的人生总结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方式,下面是一些令人受益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

民事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日,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元、原告父亲误工费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丁xx提出鉴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审原告房屋装修延期以至于多发生了租房费用及误工费用,对此原审被告丁xx应予赔偿,同时原审被告丁xx应当对原审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丁xx、大连开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丁xx居住于上诉人楼上。9月上诉人购买该房屋,同年10月进行装修,由其父亲负责,此前上诉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为3000元。202月上诉人在装修其房屋时发现其卫生间漏水,但被上诉人丁xx不予配合解决,致使上诉人对此进行了部分修复。被上诉人丁xx于2006年3月31日将其漏水问题修复。上诉人房屋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为3138人。上诉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装修房屋,租房费用交到2006年5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报告、租房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也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装修房屋时于2006年2月1日发现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诉人丁xx不予积极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问题,时间长达尽两个月的时间,必然拖延了上诉人的装修工期,对此造成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而花费的两个月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丁xx承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未予保护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房屋系由其父亲负责装修,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与其父亲装修的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合理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即已经让被上诉人丁xx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上诉人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上诉人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上诉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损失919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20元,由被上诉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x。

审判员尹xx。

代理审判员王x。

二0xx年x月x日。

书记员冯x。

民事判决书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证据分析、论证说理成为民事判决中的核心部分,成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问题。

民事判决书是公正的载体,是司法机关体现公正的外部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所谓“繁”就是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举的证据较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谓“简”就是指当事人对争执的焦点分歧不大、双方所举的证据较少、案情简单、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仅就当事人的争执的一、两个焦点分析论证即可释阐法理,判定权利义务归属。该繁则繁,该简就简。

一、几种证据分析的写作方法。

(1)先总后分。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下来,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之后再将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焦点归纳出来,一般表述为“原、被告有下列争议的焦点”,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及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论证,决定取舍证据,说明取舍证据的理由,这种方法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多数案件适用此法。

(2)先分后总。先分后总有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第三人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二是对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所列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将质证过程叙述清楚。质证当事人举出反证的应当交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质证。质证过程应当一证一质;三是合议庭对举证、质证、反证的情况进行评析,采用“筛选法”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个自然事实,且这些自然事实(也叫良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为后来的审理查明事实作好铺垫。第三个步骤一般表述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里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就是合议庭取、舍证据的理由,为什么采信此证据,为什么否认彼证据应当写明。凡是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要进行质证、认证,都要说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情无关或无理搅三分为由随意不论述。一般来说,认证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认为”来代替“合议庭评议认为”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因为“本院认为”是一种制式规范,是判决中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上升为法院处理意见的必由过程。此类表述方式适用于案情疑难、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所举证据较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几种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方法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实已然清楚。可以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表述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用简洁的语言将法律事实罗列出来,审理查明即告完成。

诉讼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过实体问题的应在“本院认为”之前叙述清楚。如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财产评估、鉴定等,且独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认为”的几种表述方式。

论证说理是“本院认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那么“本院认为”中的理由阐述则是判决书的`精华。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张扬、鼓励,又要有规劝、批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民事责任大凡分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一,在论证说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应不一样。

(1)先法理,后事理。

[1][2]。

民事判决书范文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判决书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不复杂,而将民事判决书改革与民事法律关系相联系,则是审视民事判决书的一个重要视角。如何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认识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和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反作用,理性、科学地设计民事判决书,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判决书改革,乃至对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关系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内容性质具有可协调性[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倘若民事判决书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将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法律价值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呈现出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也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的千变万化。这些千变万化的情况不会自动生成在民事判决书中,而是需要通过民事判决书理性、统一、规范的结构模式,为法官具体制作判决书提供操作依据,并由此实现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间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衡量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透视民事判决书规律性的重要根据。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民事判决书,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判决书的重要连结点,是研究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路。

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多种多样,使得民事判决书的个性色彩十分明显,这种状况正是由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属性决定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具体制作判决书时,判决书个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绝对的随意,而是应该依照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类,首先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要体现灵活性,体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这里的规律性与灵活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评价民事判决书实体法内容的重要依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范民事判决书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据。

[1][2][3]。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合,男,汉族,1936年3月14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原审被告:胡增喜,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因上诉人李志华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

最后,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所证内容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实上诉人碰伤被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经过质证法院查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自己侵害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据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被上诉人只有医疗费单据,没有病例和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而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83元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所谓医药费单据同时不能证明跟上诉人是否致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胡增喜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上诉人没有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医学上需要第二次治疗;再者,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在胡增喜的1700元自愿赔偿中已案结事了。因此,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四、原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曾在中院庭审时提到上诉人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将其打倒,并且用车将其轧伤。那么,依据法院立案规定,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到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而本案未经这些程序,邢台县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诉求。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因买卖瓷砖价格问题发生争吵后,在邢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有报案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判决。上诉人请求中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邢台----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

二〇一〇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判决书范文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年月日、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年月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月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年月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年月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年月日、年月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年月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年月日和年月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年月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原告张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江苏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___民监字第___--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指令再审或提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因与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宁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王伟,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刘运到庭参加诉讼。刘方、刘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正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福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合同民事判决书范文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4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90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865元(被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68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一。

代理审判员张蓓雯。

人民陪审员王宜兰。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