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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优秀9篇)

作者:梦幻泡 最新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优秀9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一

20xx年,我局党支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学习型党支部织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心组理论学习,为推进我县经济和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拟定如下学习计划。

在继续加强每半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主题学习活动:

(一)继续开展“周读一文、月览一书、季通一法、年学一技”的四个一活动。

(二)开展“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学习活动,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切实提升党员理论水平。

(三)开展“六五”普法学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保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四)巩固加强学习小组活动的开展,保持“互动式、互助式、互促式”的学习氛围,保证了“全员参与、互动学习、共同提高”。

(五)组织开展“一个班子、一个龙头”主题学习活动,强化中心组学习,强化班子带头学习的作用。

(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系列的主题学习活动。

(一)以促学提升学习动力,建立健全促学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习制度,“以带促学”;二是建立但孤雁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指导、引导和辅导,“以导促学”;三是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检查督促,形成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机制,“以检促学”;四是对学习认真、学习成效显著的党员干部予以积极的奖励和表彰,“以奖促学”;五是树立优秀典型示范,“以榜促学”。

(二)以述学增强学习氛围,建立健全述学制度

将述学分小组进行,每季度一次,年度述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领导班子成员述学在单位内部至少有一次就分管工作作专题讲座;述学由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述学内容包括学习的认识与态度、计划与进度、心得与体会,学习制度执行情况,自学情况,联系实际指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三)以评学剖析学习不足,建立健全评学制度

主要采取集中点评、专题讲评、民主测评三种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点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讲评,每年组织一次民主测评。集中点评在学习小组内部进行互评,再由局各学习小组组长对全体成员进行点评。专题讲评由主要负责人对各学习小组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民主测评由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参学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学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

(四)以考学验证学习成果,建立健全考学制度

1.理论测试。理论测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61~84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理论测试不合格,个人当年考学等次视为不合格。

2.年终考核。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副科职以上干部结合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一并进行,由上级考核。其余人员结合年终总结、民主评议一并进行,由局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单位考核由上级统一组织实施。考学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年度考学为“较差”者当年不得参与评优和晋升晋级。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二

1)销售工作最基本的客户访问量太少。市场部是今年四月中旬开始工作的,在开始工作倒现在有记载的客户访问记录有xx个,加上没有记录的概括为xx个,八个月天的时间,总体计算三个销售人员一天拜访的客户量xx个。从上面的数字上看我们基本的访问客户工作没有做好。

2)沟通不够深入。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不能把我们公司产品的情况十分清晰的传达给客户,了解客户的真正想法和意图;对客户提出的某项建议不能做出迅速的反应。在传达产品信息时不知道客户对我们的产品有几分了解或接受的什么程度,洛阳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3)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详细的计划。销售人员没有养成一个写工作总结和计划的习惯,销售工作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从而引发销售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工作时间没有合理的分配,工作局面混乱等各种不良的后果。

4)新业务的开拓不够,业务增长小,个别业务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计划性不强,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市场分析

现在河南xx市场品牌很多,但主要也就是那几家公司,现在我们公司的产品从产品质量,功能上属于上等的产品。在价格上是卖得偏高的价位,在本年销售产品过程中,牵涉问题最多的就是产品的价格。有几个因为价格而丢单的客户,面对小型的客户,价格不是太别重要的问题,但面对采购数量比较多时,客户对产品的价位时非常敏感的。在明年的销售工作中我认为产品的价格做一下适当的浮动,这样可以促进销售人员去销售。

在郑州区域,因为xx市场首先从郑州开始的,所以郑州市场时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签于我们公司进入市场比较晚,产品的知名度与价格都没有什么优势,在郑州开拓市场压力很大,所以我们把主要的市场放在地区市上,那里的市场竞争相对的来说要比郑州小一点。外界因素减少了,加上我们的销售人员的灵活性,我相信我们做的比原来更好。

市场是良好的,形势是严峻的。在河南xx市场可以用这一句话来概括,在技术发展飞快地今天,明年是大有作为的一年,假如在明年一年内没有把市场做好,没有抓住这个机遇,我们很可能失去这个机会,永远没有机会在做这个市场。

下半年工作计划

在下半年的工作规划中下面的几项工作作为主要的工作来做:

1)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而相对稳定的销售团队。

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企业的根本。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团队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2)完善销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确系统的业务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是企业的老大难问题,销售人员出差,见客户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3)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不断自我提高的习惯。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三

大家好!

讨和钻研,坚持用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践,用实践去证实自己对理论的认知,做到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

在学校事务管理中,我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办事,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不以权谋私,不独断专横,始终以集体利益为主,从大局利益出发,秉公办事,求真务实,坚持走群众路线,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树立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办好学校的思想意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奋勇前进。

沟通渠道。首先,学校实行了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全员管理的模式,把管理渗透到学生学习、生活的全过程,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哪里有学生,哪里就有管理。其次,组织成立了值周领导小组,楼道秩序管理小组,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经常深入教室、办公室,卫生区进行全方位督查,确保学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三是充实完善了《教职工考勤制度》、以及《班主任管理制度》和《教研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规范了升旗、放学、例会、签到等学校常规管理,使精细化管理理念落实到了学校管理的各个层面。四是大力落实学生到校考勤制度,各项安全检查制度,文明习惯养成准则和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登记制度。五是加强学生日常行为常规教育,课前唱歌,课后问好,放学排队,规范了“两操一活动”。六是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抓住六一儿童节等庆祝活动向社会展示了学校的良好形象,受到家长的一致好评。

明确办学方向,强化管理手段,努力提高教师素质,把提高效益和质量,落实工作任务放在第一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加大教学管理和课改力度,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全面贯彻《新课程标准》,定期举办课堂教学评优活动和课件制作比赛,请优秀教师上“公开课”、“示范课”,以点带面,共同提高。坚持公开课引路,示范课促教,积极进行教法变革,学法指导,改革考核形式,严格实行考教结合,深化学生评教,认真进行教学分析研究,努力做到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把教学业绩与教师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针对教师队伍实际,学校特别致力于坚持目标拉动、学习启动、骨干带动、活动推动、机制驱动,从现有基础出发,以“调整、培养、提高”为目标,把培养与使用、竞争与评优结合起来,拓展知识技能,提高内在素质,促使教师不断地完善自己。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守纪律,保持教学楼秩序井然,要求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三是以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为载体,文化育人、文明育人。开展了“关爱学生,共筑和谐”主题教育活动,如进行演讲比赛,学唱感恩歌曲等。学校还及时修正、张贴了校风教风字牌,校园内、楼道内张帖了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理念、名人名言、日常行为规范等标语,规范和约束了教职工和学生行为;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如听法治报告、安全知识绘画竞赛、应急疏散演练、安全知识测试等,抓安全、保平安,培养学生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由于我校校门前是太铁路,西边是公路交叉口,交通安全尤为重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一贯常抓不懈,因此,没有出现大的安全事故。五是xx年11月11日,我们迁进了新学校。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抓住机遇,从选址、筹建、施工到建成,花费了许多心血,改善了教职工和学生们的教学环境,为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存在的问题:

1、个人素质还有待提高,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还有待进

一步加强。

2、在德育工作上,过程还不是十分具体,个别班级管理不到位,教师师德建设还需继续加强,教育方式有待转变。

3、在教学工作上,常规管理有些细节待改进,教研专题研究力度还不够,部分教师教改意识不强,学校“名师效应”有待凸现。

4、部分教师敬业有待加强,部分学科教学质量跟兄弟学校和上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继续努力赶上。

5、学校内外硬化、绿化问题还有待解决

今后的奋斗目标:

1、抓好学校常规管理,要在细、严、实上下功夫。细处着手小处抓起。2、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严格财务纪律遵守收费标准。3、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4、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坚持听课、评课,时时刻刻起模范表率作用。5、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校园安全,创建平安校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

缺点和不足,认真履行校长职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持之以恒的工作干劲与广大师生一起,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为学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当地的教育发展,为周边老百姓孩子的成长,努力工作,让上级满意,让百姓放心。

谢谢大家!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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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王利明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事内容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工作,这些既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正在逐渐完善,同时也为民法典的制定做了必要的立法准备,使我们积累了必要的立法经验。

在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其必要性也早已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情况下,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诘问:我们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无疑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唯有忠实于我们的生活和体验,唯有包含了我们对于民法的独特诠释和智慧,才会成为一部有长久生命力的民法典,并在世界民法之林拥有一席之地,赢得世人的高度重视。

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以下几点至关重要。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精神支柱,是进行法解释的元点,是各种情形下价值判断赖以进行的前提,关乎整部民法典的走向。因而属制定民法典时优先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外乎:“守成、统一、更新”。唯各国各有其侧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上历史日程之际,恰值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大好时机。中华民族正面临着不是前进,就是后退;不是进步,就是退步的重大历史契机和挑战。我们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必须与这种时代精神相契合,在兼顾“守成、统一”的同时,突出更新,唯有如此,方能开创中国民法的新纪元。

其次是立法体例的选择。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其一为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所采;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所采。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后者。该种体例的最大特色,系设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篇。整体而言,德意志立法体例确有其科学性、合理性的一面,但却远非尽善尽美。首先,我们认为,民法典要体系化,必须要有总则,从而使民法的各项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得以在总则中体现,也可实现立法简洁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为制度,以其高度抽象的规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对人格权法的重视是很不够的,给人一种“重财产,轻人格”的印象。我们认为,人格权作为与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另一类权利,在总则篇中应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保护人格权,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基本人权,实现其独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篇中应加重人格权部分的规定。其次,就债权篇而言,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从法发生学的角度看,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

最后,是民法典的继受方向问题。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因国情所限,法律文化的发展自成一体,相对封闭。迟至清末改制,方始受到外界影响。这点从清末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系由日本学者拟就即可看出。至民国修典则更进一层。其情形正如旧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所言:“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新中国成立后,形势使然,苏联民法影响甚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界交流日趋广泛深入,民法继受方向有所更改,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日深,这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领域更为明显。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国外先进成果的继受,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它法系,一向系兼容并蓄,以求为我所用。但应注意的是,放眼世界不可或缺,立足国内更是根本。中国自身数千年沿袭下来的法律因子及其在现代的各种变形,是我们绝不可以忽视的重要本土资源。对此,理应有足够重视。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步入了历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阶段,中国民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中国民法的美好明天。

王利明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工作,使这些法律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在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我国在下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的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 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仅仅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of law)。

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要受法的统治,人民乃是法治的最高主体。(注:郭道晖:《法律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页。) 依法治国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也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进步的客观需要。(注: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 —10页。)要理解民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就必须要了解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民法是深深植根于商品经济、并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在市场经济生活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代理、法律行为等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特别是以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和自由竞争为内容,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加强民商法的作用,尽快制订民法典。如果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条件,也不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法的重要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民法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经验的体现,其特定内涵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确认和保护,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的规范和标准。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对于公民的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以后,也允许公民可基于侵权行为制度诉请赔偿,这就可以防止行政专横,有效地捍卫自身的权利。民法不仅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期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公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注: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8 页。)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张文显教授曾经指出:由于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所以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途径之一是民法的完备和实行。(注: 张文显:《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 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90页。)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健全程度直接关涉法制建设的进展。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判例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别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则相反,比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并能够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它覆盖着社会所有领域,因而能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提供标准和方法。”(注:严存生:“法制现代化与合理性化”,载薛君度主编:《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迄今为止,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了民法典。俄罗斯在经济改革开始以后,即着手开始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可见民法典已成为检验一国法制发展程度的标准。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建立这样一套体系,不能不制订民法典。如果没有民法典,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缺少了主干。即使我们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但因为未通过法典使其系统化、体系化、完备化,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仍然是不健全的。而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的实现也必然受到影响。

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使民法体系化,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尤其应当看到,民法典的制订和颁行也是文明昌明和文化发展的体现,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我国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化,其内容何等博大精深。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始终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并与西方的各个法系分庭抗礼,互相辉映。(注:参见陈弘毅:《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载沈乐平主编:《中国法律咨询全书》,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版。)今天,我们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不仅使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得到有效的调整,而且必将使我们辉煌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使中华文化更显辉煌。

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民法典的制订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1.颁行民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订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应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民法典就能解决法官的全部法律适用问题。即使在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难免出现法律的滞后问题,法律调整漏洞的存在是在所难免的,这就要立法机关对法典进行不断修改,法官也可以依据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采用类推或民法解释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然而,如果没有一部民法典,很多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各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也就难以运用。

民法典的制订,也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民法通则的制订尽管也解决了一些基本的规则问题,但毕竟其内容过于简略,仅仅是156条。而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都是数千条, 特别是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宜细,所以,许多规定都非常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比如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来此条是用来解决对高利贷的规范问题,但最后仅写到了对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这样的条文确实不便于具体操作。由于法律规则过于抽象和原则,加之非常简略,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成文法本来就具有不能对各种迅速变化的社会现象及时进行反映的缺陷,而我们的民事立法又过于原则,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更大了。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个中的重要原因。民法的法典化,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也使对法官裁判的公正与否,有了一个判定的依据和标准。

民法典的制订,可以解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填补法律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不少司法解释、批复等文件。例如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就有200条, 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很多。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释是一些内部文件,仅在法院内部上传下达,一般民众很难了解。因此不具有行为规则的作用,只能对裁判作出指导。某些司法解释也与行政规章相冲突,这时也很难确定以何者效力为优的问题。通过制订民法典,我们可以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民法典,从而克服上述弊端。

2. 颁行民法典,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 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规章的制订常受到部门和地区利益的主导,很难像法典的制订那样,在制订时要照顾到全社会的利益。很多规章在制订中注重的是机构的设立、行政机构的管理权限、收费权力的确认以及在违反规章情况下的罚款,即“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至于机构是否有必要设立,机构权限是否合理,应如何对权力的行使加以制约,如何防止滥用权力,如何能够为民众提供服务和方便,以及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给民众增加了负担,罚款没收是否必要等,可能并没有做认真、深入的论证和研究。有些规章常常不合理地给交易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或者对交易关系实施了不合理的干预。比如有关规章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以及一些地方规章规定的一些合同的强制鉴证,如果当事人不备案或鉴证的话,将导致合同无效,这显然是对民事关系的不合理的干预。这些规章的制订,更多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没有考虑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二,民法规则是一种非人格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则。它绝不仅仅是在约束某一部分人,而是要平等地约束公民和法人。规章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对被管理者进行管理,极少考虑被管理者的行为自由问题。有些规章并未经过科学的论证,往往很难考虑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也很难实现规章的科学化、合理化。

第三,民法的规则,尤其是民法典确定的民法规则,都要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普法宣传,为广大民众所了解,而规章往往是红头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规章甚至属内部文件,但却确定了一些民事活动的规则。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些规章也难以为人们所遵守。

第四,规章仅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活动的参考。参考的含义,伸缩性极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适用的随意性很大,例如:公民甲将其房屋三间出租给乙,乙租用半年后未交房租,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房租。乙提出租赁房屋合同未备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就房屋租赁的备案而言,许多规章规定其为生效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参考这一规定时,有的认为合同应为无效,有的则认为合同应为有效,这就使案件的裁判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考虑,从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总之,我们可以借助民法典的制定,为各项规章的制订提供指导,使其合理化,凡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规章规定,都应当是无效的。例如,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等)乃是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所确认的,非依法律,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进行限制。因此,当民法典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及其内容作出规定以后,行政规章不得对其作出不当限制,否则是无效的。

3.民法典的制订,对完善交易规则十分必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业已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民法典又恰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唯有制订了民法典,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具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4.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从而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以及“左”的思想影响,都导致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的淡薄。而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在社会中极为盛行。这些观念都是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无论古罗马法、19世纪的法国民法如何主张个人本位,而现代民法又如何倡导团体本位;也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现阶段,我国民法以保护主体的权利为其重要职能,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充分尊重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和对行为方式的选择自由,由此对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每个公民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制订民法典的具体步骤

民法典的制订条件已经成熟,这首先表现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商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由于民事立法的加强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业已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还要看到,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其等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识到: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这就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订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时间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而且也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的、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订,只用了15年。而苏俄民法典的制订费时更短,仅用了5年时间。(注: 魏振瀛:《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载《中外法学》1995 年第3期。)我们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初,中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订工作。

关于民法典制订的步骤问题,对此,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建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律,然后再将它们编在一起成为民法典,现在立即着手制订一部包罗万象的“大而全”的民法典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未来的民法典应是松散的、并无严格的体系的法律汇编。这一看法不无道理。由于民事关系纷繁复杂,民法典不可能将各种民事关系均囊括无遗,任何国家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即使颁行了民法典,也应当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许多立法和司法解释。但这是否意味着法典化不可行,必须仅制订单行法律呢?笔者认为只有法典化,民法才能体系化,体系化才能保障民法的正确适用。如关于总则与分则,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强行法与任意法等关系,只有在法典中才能得到正确处理,也只有将它们合理地作出规定,才能有效地调整各项民事关系。如果采用法律汇编方式,许多单行法律因未按照民法典的体系制订,很难按民法典的体系进行汇编。例如,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定金的规定属于债法的范围,而有关抵押、质押、留置的规定则属于物权法范围,因此担保法既不属于债法,也不完全属于物权法。应当将担保法放在民法典中哪个部分,就成了一个问题。还要看到,民法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总则中的一些制度,本身是很难制订成单行法律的,所以我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十分妥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制订合同法,第二步是制订物权法,第三步是制订民法典,只有在合同法、物权法相继颁行以后,才能考虑整个民法典的制订问题。我认为由于合同法、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法律的制订也是民法典的制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好了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将极为容易。问题在于,现在在制订合同法时,是否就不能考虑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呢?笔者认为民法典的制订工作现在就应当纳入议事日程,并应与合同法制订工作同步进行。因为如果采用同步进行的方式,就可以使合同法、物权法的制订与整个民法典内容、体系联在一起通盘考虑、统一规划,使合同法、物权法与民法的整个内容和体系协调一致。例如合同法的几个草案中都规定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缔约过失、侵害债权等制度,这确实是现实需要的,但如果要制订民法典,则这些制度便不宜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而应当放在民法典总则的代理制度以及物权、债权、侵权等制度中作出规定。总之采取同步进行的方式更好。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方式展开制订工作。可以就一些改革中迫切需要且容易规定的制度如总则、债编着手进行规定,但对于物权规定,因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行,许多经验有待探索,产权制度难以确定,因此物权法可留待以后考虑。笔者认为,尽管物权法内容十分复杂,许多制度如国有企业财产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因政策性很强,且随着改革的发展难免会有所变化,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物权制度的基本格局已经确定,尤其是在当前我们恰好需要借助于物权立法理顺各种财产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正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与完善,“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和完善的途径,则是正确处理公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使用关系,这在法律上必须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实现,并切实保障各种物权不受侵犯”,(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组:《制订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因此, 物权法也应当尽快着手制订。

总之,目前应当尽快着手制订民法典,而没有任何理由将该项工作搁置起来。

三、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

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精神支柱,是进行法解释的基础点,是各种情形下价值判断赖以进行的前提,关乎整部民法典的走向,因而是制订民法典时优先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在立法精神的确定方面,应当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我们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计划体制下国家机关直接干预民事关系现象并没有消失,在很多方面,政府对民事关系的不适当的、甚至过度的干预仍然存在,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方面的必要的自由仍受到限制,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尽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从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当然,我们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允许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甚至容忍其滥用民事权利,合理的、必要的国家干预仍然是需要的。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外,应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权的行使确定必要的范围,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其次是民法典的继受方向问题。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因国情所限,法律文化的发展自成一体,相对封闭。迟至清末改制,方始受到外界影响,但主要受大陆法系的民法影响,特别是受德国和日本民法影响较深,这点从清末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系由日本学者拟就即可看出。新中国成立后,形势使然,前苏联民法影响甚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界交流日趋广泛深入,民法继受方向有所更张。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渐长,这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中更明显。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国外先进成果的继受,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一向系兼容并蓄,以求为我所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涉及体系方面,我们不借鉴英美法,必须保持大陆法的传统。笔者认为,即使是立法体系也可借鉴英美法经验,因为一方面,当前两大法系正具逐渐渗透趋势,在合同法等方面具有相互融合趋势,因而体系的借鉴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英美法的许多规则极为灵活、富有针对性,借鉴其中的一些规则是必要的。但应注意的是,放眼世界不可或缺,立足国内更是根本。中国自身数千年沿袭下来的法律传统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是我们绝不可以忽视的重要的本土资源。对此,理应有足够重视。

1. 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问题

人格权法是否有必要独立作为一项制度,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值得研究。传统民法欠缺人格权的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许多学者主张,尽管人格权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中加以概括、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人格权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其原因在于:第一,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主要是人格权),这是民法的两个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是不可取的。第二,人格权法和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人格权的侵害不仅仅涉及到对人格的侵害,而且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它涉及到民法中的许多内容,而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第三,人格权制度也不能够完全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行为法能够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人格权的确认,是侵权行为法所不能解决的。人格权必须法定化,这就决定了人格权必须通过专设一项制度来加以确定。

2. 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相对独立问题。(注:详请参看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法学前沿》第1辑,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而在大陆法的债法体系中,侵权法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位置,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学者对债法性质的表述(如认为债法是交易法、任意法),完全不符合侵权法的性质。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极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所以,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

第一,使责任与义务分离。责任作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与民法关于义务的规定密切联系在一起,先有义务才有责任的发生。而债务等义务只能在债和合同法等分则中作出规定,如果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各类义务相互分离。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如违约责任不是在合同法而是在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中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只有在合同的各项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以后,才能出现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出现,便出现了违约责任制度,显然导致了规则的先后次序颠倒。这种设计也忽略了责任的基础在于请求权的行使,无请求权基础问题的规定,责任的规定是缺乏合理性的。

第三,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其共同的规则,然而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返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责任,各种责任形式的个性远远大于其共性,这就决定了将各种责任在各项制度中分别作出规定,将各种责任集中作出规定更合理,且集中规定也十分繁杂,很难统一。

第四,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 表面上看,此种列举方式使法官或当事人易于了解民事责任究竟有哪些形式,实际上因不同的责任形式是与不同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如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形式,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只有在不同的责任中规定各种责任形式,才真正便于法官或当事人实际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责任形式。

4.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包括在民法中,争议很大。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够妥当。我们不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设有专门规定。这就说明,我国现行法已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5.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属于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法应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并制订独立的婚姻家庭法典。笔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也涉及到一部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甚至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等都是适用的。正如江平教授所指出的:“传统世界大陆法系民法典均包含亲属编,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中包含两大类物质生活:一类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物质需求的经济关系;另一类是人类为了使自身能得到种的延续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这两类关系均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注:江平《制订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因而,应该将其纳入民法典中。当然, 现在可以着手婚姻家庭法的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应尽快将其纳入民法典。

6.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争议也比较大。有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现,在制订民法典的同时,还应制订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笔者认为,民法与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且进入交易活动以后,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分清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因此,民商分立的最大缺点就是立法上产生相互矛盾和重复,而民商合一的优点恰恰是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和重复,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内在协调。由于合一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近代和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正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从我国情况看,把企业和公民分为商人和非商人,把商品经济活动分为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也是行不通的。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一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同样适用。因此,应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尽快制订民法典,并在制订民法典的同时另订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订商法典和商法总则。

采用民商合一体制,并不是说应当在民法典中包括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法等商事法规。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经验,在民法典中包括商事法规。笔者认为如果民法典中包括商事法规,民法典将变得无所不包、杂乱无章,民法典自身应有的体系将不复存在,商事法规虽然应适用民法总则等规定,但仍然应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不应包括在民法典之中。

自50年代初期,我们便开始着手制订民法典,40多年过去了,制订民法典仍然仅仅只是学者的企盼和心愿。但是,毕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已得到蓬勃发展,民法典的制订已成为大家的共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问世,在不远的将来,将成为现实。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姚辉

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双方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违约责任制度,应当使瑕疵担保责任和不适当履行责任两种制度合而为一,应当确立违约金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的原则。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其中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标准,以及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问题,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一、关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2],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3]。

(一)拒绝履行的违约形态可否包括明示毁约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称之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大陆法国家的学说和判例常常将明示毁约包括在拒绝履行之中,其主要理由是:给付拒绝与履行期无关,履行期届满前也会发生拒绝履行问题[6]。我们认为,拒绝履行不应包括明示毁约。一方面,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不负实际履行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此时作出毁约表示,债权人并没有因此而取消合同,则债务人还可以撤回其毁约意思表示,这样债务人便没有构成违约;同时债权人如果根本不考虑债务人作出的毁约表示,坚持待合同履行期到来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而届时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则也不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两者应该是有区别的。如果履行期已到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应按照违约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是明示毁约,则应以毁约时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而且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因债务没有到履行期,债权人仍有很长时间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债权人通过采取合理措施所减轻的损害,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可见,大陆法学者认为因为拒绝履行和明示毁约在赔偿范围上是一致的,因此前者应包括后者的观点[7],显然是不妥的。

(二)不安抗辩制度可否代替默示毁约制度

大陆法国家的许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代替英美法的默示毁约制度,因此不必单设预期违约。但是,这两项制度实际上不能相互取代。经过仔细比较可以看出,默示毁约制度较之不安抗辩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秩序。具体地讲,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前提条件,这就是要求债务人的履行应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就是说,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正是因为履行时间上有先后,在一方先行给付以后,因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等原由而有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安抗辩问题。若无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存在同时履行抗辩而不存在不安抗辩问题。默示毁约制度的适用则恰恰不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它能够广泛地发挥作用,及早地防止或制止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赋予受害人以各种补救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很有限。将《美国统一商法典》、《公约》与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相对照,便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应当承认,取法乎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与不适当履行责任

瑕疵担保,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和物的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种担保义务,则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其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不适当履行责任关系十分密切。在两种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照罗马法的模式,确认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在违约形态中没有作出关于不适当履行的规定;瑕疵担保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买受人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可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德国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方式[8]。二是确认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在出卖人违反义务,交付有瑕疵和缺陷的产品时,则按违约行为对待,买受人可获得各种违约的救济。英美法和《公约》采纳了此种方式[9]。相比之下,我们认为第二种方式更为合理。第一种方式不能对买受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它所规定的出卖人担保义务范围太小。同时,采用第一种方式也不利于澄清大陆法中长期存在着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交叉、矛盾、不协调等混乱现象。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者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责任、对买受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这些规定属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10]。实际上,我国法律历来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不适当履行责任对待的。在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合格时,买受人可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维护其权利,而不是仅能要求解除合同和减少价金。显然,这与大陆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形式完全不同,而更接近英美法的规定。

1.补救方式过于简单。因其主要形式是减价和解除合同,这就使合同责任的其他各种形式如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在瑕疵担保责任中得到运用,使买受人难以寻求到更多的补救措施,尤其是不能运用损害赔偿方法来维护自身利益。

2.适用时间过于短暂(如德国法规定为6个月)。这也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3.大量不适当履行现象未被包括。例如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在给付数量、履行方法等方面不符合债的规定,特别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因与物的瑕疵无关,故不能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就人为地造成了两种制度并存的现象。在德国,这两种制度“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成了无尽的争议的原因”[11]。

4.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因为两种担保制度在补救方式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在适用中也显得极不合理。正如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所指出的:“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竟发生这样不同的法律效果,使人不可理解。至少,假如两种瑕疵类型有明确的区别,恐怕还可容忍,但现实并非如此”[12]。

基于上述理由,摒弃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而完全以违约责任替代之,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我们认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管出卖人的不履行属于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属于异种物交付还是出卖人违反其他义务,除出卖人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可以被免责以外,均应负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买受人则可以寻求各种违约的补救措施。

三、关于根本违约及其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是英美法规定的一种违约形态,指义务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即条件条款而构成的违约,受害人据此可以诉请赔偿,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公约》第2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方面,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所谓“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指合同如期履行以后,受害人应该或者可以得到的利益[13],实施此种利益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另一方面,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能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违约人及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与《公约》的规定相比,我国法的规定显示出如下特点:第一,对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不如《公约》严格,没有采用预见性理论来限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而只是强调了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可以成为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第二,在违约严重性的判定上,没有采纳《公约》所规定的某些标准。如没有提及“实际上”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一情况,而只是采用“严重影响”一语来界定违约程度。比较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更为广泛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除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以外,我国其他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根本违约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的缺陷之一。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一般说来,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乃是损害赔偿法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违约后果是与损害赔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它与解除合同是否发生联系?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为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提供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赋予了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从旧合同法第27条第5项和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均能看出。然而,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完全取消了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规定只要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不管此种不履行在后果上如何,债权人均可以解除合同。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妥当的。从解除权的性质来看,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志使合同归于消灭,它通常是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做法。合同解除关涉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作严格限制。

尤其应当看到,“违约”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任何与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不相符合的行为,均可被认为是违约行为。然而,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倘若允许债权人随意解除合同,必将妨害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和双方协作关系的维护,助长不正当行为,影响正常交易,导致不良的经济社会后果。

1.债务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五

201* 年,我局党支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学习型党支部织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心组理论学习,为推进我县经济和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拟定如下学习计划。

一、主题学习活动计划

在继续加强每半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主题学习活动:

(一)继续开展“周读一文、月览一书、季通一法、年学一技”的四个一活动。

(二)开展“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学习活动,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切实提升党员理论水平。

(三)开展“六五”普法学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保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四)巩固加强学习小组活动的开展,保持“互动式、互助式、互促式”的学习氛围,保证了“全员参与、互动学习、共同提高”。

(五)组织开展“一个班子、一个龙头”主题学习活动,强化中心组学习,强化班子带头学习的作用。

(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系列的主题学习活动。

二、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一)以促学提升学习动力,建立健全促学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习制度,“以带促学”;二是建立但孤雁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指导、引导和辅导,“以导促学”;三是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检查督促,形成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机制,“以检促学”;四是对学习认真、学习成效显著的党员干部予以积极的奖励和表彰,“以奖促学”;五是树立优秀典型示范,“以榜促学”。

(二)以述学增强学习氛围,建立健全述学制度

将述学分小组进行,每季度一次,年度述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领导班子成员述学在单位内部至少有一次就分管工作作专题讲座;述学由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述学内容包括学习的认识与态度、计划与进度、心得与体会,学习制度执行情况,自学情况,联系实际指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三)以评学剖析学习不足,建立健全评学制度

主要采取集中点评、专题讲评、民主测评三种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点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讲评,每年组织一次民主测评。集中点评在学习小组内部进行互评,再由局各学习小组组长对全体成员进行点评。专题讲评由主要负责人对各学习小组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民主测评由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参学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学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

(四)以考学验证学习成果,建立健全考学制度

1.理论测试。理论测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61~84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理论测试不合格,个人当年考学等次视为不合格。

2.年终考核。设立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副科职以上干部结合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一并进行,由上级考核。其余人员结合年终总结、民主评议一并进行,由局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单位考核由上级统一组织实施。考学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年度考学为“较差”者当年不得参与评优和晋升晋级。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六

1) 工作总结是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讨。

2) 工作总结须如实反映计划中工作目标或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如没有达成,或达成不理想,还须总结出存在的问题。

1) kra/kpi数据的收集是绩效评价的关键环节,也是有效考核的有力保障。

3) –确定kra/kpi的定义和收集方式。

4) –确定收集责任人。

5) –确定衡量指标.

1) 周边考核主要考核员工的合作性和服务态度,在实施的第一阶段(2003。11—2004年3月)以调查的方式收集评价结果,作为总考核的成绩参考,占总考核成绩的0%,在实施的第二阶段可酌情提升其占总考核成绩的比重,但要视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在做细致分类。

3) 周边考核人不是固定的;

4) 被指定的周边考核人不得借故推托;

5) 周边考核人填写好《周边考核表》并签名后直接交还给直接上级。

1) 直接上级考核主要考核员工的绩效,基本上占总考核成绩的80%,但要视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在做细致分类。

2) 依据kpi进行考核,kpi是考核要素、考核标准及考核权重的主要参考。

4) 直接上级考核时填写《工作计划总结考核表》。

1) 员工工作计划、总结表.

2) 考核人的日常观察、记录。

3) kpi统计数据。

4) 工作产品(如简报、纪要等)、定期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

5) 第三方证词(团队成员的、相关部门意见或证明材料。)

1) 以结果为导向。

2) 客观性原则,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评价.

3) 公平性原则,不能忽严忽松。

4) 不能脱离标准,即不能脱离kpi。

1) 光环化倾向。考核中,将被考核者某一优点或缺点扩大,以偏概全,一好百好或一无是处。凭个人印象考核下属。

2) 宽容化倾向。考核中不敢认真负责,有意放宽考核标准。

5) 逻辑推断倾向。由一个考核指标推断另一个考核指标.

6) 倒推化倾向。即先为某人确定一个考核等级或考核分数,然后将考核分数倒推分布于各考核要素。

8) 人际关系化倾向。把被考核者与自己的关系好坏,作为考核的依据,或作为拉开考核档次的重要因素,或把考核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9) 临时化倾向。平时不关心下属,不关注考核工作,临近考核才仓促上阵,忙于应付,考核后也不与下属沟通。

10) 随意化倾向。不按考核制度的规范要求,而依个人意愿和个人的理解,随意地进行考核。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七

随着医院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医院管理中,一种得到干部职工普遍认可、能够适应时代需求的人际关系,将对促进医院发展起到凝聚力和催化剂的作用,对内部审计活动亦是如此。内部审计是由单位内设的审计机构从内部对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具有典型的内向服务特点,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医院内审人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人际冲突和矛盾。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主要采用人员沟通和组织沟通。因此,笔者就如何加强沟通,建立医院内部良好的内审活动人际关系,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有效纵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

组织负责人对内审机构计划的批准、工作的授权、权限的界定、审计建议的采纳与实施、与被审计部门矛盾冲突的解决与协调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在地位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上医院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绝大部分工资、费用支出还是依靠自行经营所得,这些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实施。内审人员主要按照医院总体工作思路,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开展审计工作。因此,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与医院管理层进行适当的沟通,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开展审计项目,并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向负责人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组织负责人进行请示、汇报、交流。通过沟通,获得领导的理解、支持,明确审计目标和方向,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意见的具体落实。

二、与被审计部门或人员的适当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基础

内部审计在于协助医院管理机构监督、评估内部控制制度,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求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和评价医院控制,本质上是为了使医院达到一定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过程,不是以审查和评价部门或个人的差错为根本目标。因此,内审机构应加强审计沟通,在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的指派等方面与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达成共识,消除审计过程引起的误解,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例如,首先,在审计医院物资管理情况时,向科主任送达审计通知书,就审计目的、审计时间、需要该部门协助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告知,取得被审计部门的支持;其次,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对审计发现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盘盈物资的数量和金额等问题与科室进行适当沟通,征求其意见;最后,与科室协调配合,搞好审计建议的落实与执行。这样,在不违背原则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既合理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又恰当地处理好了人际关系。

三、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横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前提

内审工作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其工作方式不是孤立的。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内审部门需要从其他职能部门获取被审计部门的经营数据、人员构成等相关情况;在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寻求最佳方案;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执行过程中,更需要其他职能部门予以协作支持。例如,在对某医技科室进行成本核算审计工作中,信息科、财务科提供了可比期间大量的有关经营收入、材料支出、人员费用等数据资料。同时,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有资料结合周边医院相同科室的经营情况,确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计划和目的,最后三部门共同制定了针对该医技科室行之有效的成本考量体系。

四、与外部机构建立良好的斜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重点

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外部机构获取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从药品和卫生材料经销商函证取得可靠的往来账目资料;对某些更加专业的领域,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获取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内审人员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等。因此,内审部门要顺利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离不开外部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五、增进审计机构成员之间的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保证

审计机构成员之间的沟通包括机构负责人与内部审计师在审计计划、岗位轮换、保密制度、后续教育等方面的沟通;审计项目负责人与审计小组成员就审计程序、工作分工等方面的沟通;内部审计师对于经验成果的分享与交流、审计重点的建议等方面的沟通。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八

指导思想

继续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执教,进一步转变教学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紧紧围绕学校本期开学工作会上提出的^v^常规落实,质量为首,主题研究,专业提升^v^的指导思想展开本期的教研工作,积极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在规范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教学中的各个细微的环节,从严执教,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来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年级组数学教学、教研质量更进一步提高。

目标任务

1、搞好毕业班工作。

2、继续完善^v^作业布置与批改^v^的实践、创新。

3、加强对小组学习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小组学习的体制。

4、组织好数学竞赛活动。

5、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以新的教育思想来引导教学工作的展开,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以数学组为单位,开展组内学习活动,在全组形成教研之风、互学之风、创新教育之风,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7、按要求完成月考工作。

8、做好后进生和优生辅导和记录工作。

主要措施

1、搞好开学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具、素材、备课等的准备。

2、教研组长根据学校的主题展开数学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从教学的第一个环节备课入手,大力加强对教学中各个环节的锤炼,以完善促进各位教师的风格的建立。

3、认真开展组内数学教师的公开课活动,在前期的准备中发挥组内教师的个人素养,通过听课、评课,让活动的意义落在实处。

4、协助教导处深入开展集体调研活动,结合课堂教学检查^v^常规^v^执行情况,包括备课质量、作业批发和辅导学生的情况检查,尤其收集好教师在课堂中生成的精彩片段,为本期的教研重点积累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5、本期教研组长听课不少于15节,教师互相听课不少于10节。

6、配合教导处组织好各级数学教学观摩、赛课活动。

7、各位数学教师要认真拟定教学计划和辅导学生计划。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和良好习惯培养,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关注学习困难学生,提供成功机会,树立他们学习的信心。

8、与上、下两个年级组建立互助,借鉴上个年级已有的经验,少走弯路,也把自己的经验留给下一个年级组,共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特色科研活动

1、继续展开^v^作业的布置与批改^v^的研究实践工作。

2、结合区教研室^v^课堂观察^v^课题展开研究。

3、重视高年级学生的数学思维训练,结合教材内容展开^v^趣味数学^v^活动。

4、积极参与专家听课日活动。

组内教研课

__--圆的周长

__--圆的面积

__--比的认识

组内教研

第一次__研究组内计划,通读教材

第二次__讨论一单元重难点

第三次__讨论二单元重难点

第四次__讨论三单元重难点

第五次__讨论四单元重难点

第六次__参加集体调研活动反思

第七次__讨论五、六单元重难点

第八次__拟订期末复习计划

第九次__全期教研组工作总结

现代课堂教学探讨

(1)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争取在60%课堂上使用多媒体技术。

(2)每位教师在组内展示一节相关研究课。

(3)组内教师结合实例和教学经验,从典型课例入手总结提炼出相关模式。

制订工作计划的说法不正确的篇九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培养学生团队意识。通过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荣誉感,使学生树立不畏艰难,奋勇拼搏的精神。

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学生思想相对中学生成熟、独立,所以单纯的思想理论教育,往往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反而有说教的嫌疑,但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的工作。我计划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从三方面来开展,一是利用班会,从小的事情,身边的事情,学生感兴趣的事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情怀;另一方面,我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有关学生促膝谈心,及时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尤其是对思想、情绪不稳定,有激进倾向的学生,要多次进行谈心。一些积极上进的学生,则鼓励他们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再一方面是充分利用周报表和月报表,认真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分,以此来约束和考核学生。

三、加强班级日常管理

在班级的日常管理中,配合学院、系上,认真完成学院和系上布置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让学生自主管理班级。做好班委和团支部的分工工作,并注意培养和考核班颁布。同时,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特别加强对学生考勤、晚上外出的管理,一经发现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的违规事例,触犯原则的行为要加大力度处理。

四、拓展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充分利用学院、分院、各部门、老师和社会的各种资源,让学生多参加相关活动,在培训中学到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体验,在精彩的演讲中受到启发。

五、狠抓班级学风

学生进入第二学期,人头熟了,地头熟了,刚进校的凌云壮志已经被磨平了,这学期是学生在学习上的一个转折期,转变得好的能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学有所获,转变得不好的,可能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我在班周会上要次次强调,对学有余力的同学要引导其获取更广泛和更深入的知识,对一般学生要注意鼓励和督促,对成绩差的学生要找原因,尽最大限度让其心思放在学习上。继续以寝室为学习单位,同学中互帮互助,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在晚自习中开展主题活动,让知识在沟通和交流中被接受和熟悉,乃至升华为一种意识和行为。

六、注重学生心理素质教育

心理素质教育在大学生中越来越重要,由于生理、心理因素方面的影响,由于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沉重的学业负担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不少学生会产生焦虑、冷漠、恐惧、猜疑、抑郁、自卑、嫉妒等心理障碍。这就对班主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在心理素质教育中能即时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抓住时机,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排忧解难。同时注意加强心理委员的教育和辅导,让心理委员切实开展好工作,我要和心理委员常常联系,通过他来了解班上。

七、注重学生寝室文化建设

学生寝室是学生大学生活的缩影,让他们把寝室当成第二个家,逐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形成积极向上的寝室文化。特别是把上学期做得好的几个寝室要继续保持,争取在这学期能更上层楼。积极响应分院号召,把寝室卫生天天9分做为一种达标标准。

在这一学期里,我计划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努力,把班级做好,让学生的整体素质不断的提高。大学时期他们就剩下一年多的时间了,可以说他们的大学时光可以用倒计时来数了,所以我会让同学们更加珍惜为数不多的大学时光了,让他们在为数不多的时间里努力学习,积极进步。

大学时光是一生中最美好的时间,无忧无虑,不用担心外面时事的变化,也不用担心自己的未未来前途,所以每一名大学生都是快乐的,在快乐中学习,直到毕业的那天,走上社会,为祖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