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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6篇)

作者:雨中梧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提炼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广大读者参考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转眼间,由省民委、省佛协举办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已经接近尾声。经过两天半的系统学习,每一位参与学习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也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在此代表学员发言,内心感到非常忐忑。不过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向大家汇报我个人学习的心得,和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我也感到无比荣幸。下面,我将这两天的学习心得向大家汇报。

一、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关心。

从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到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本此省民委、省佛协举办的新修订《条例》培训班等一系列举措,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高度重视。通过聆听省民委领导对新修订《条例》旁征博引逐条逐句的精心解读,对全省宗教事务如数家珍般的精准分析,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精彩独到的创新见解,都充分展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的密切关注。使我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对中国宗教的发展前景备受鼓舞,充满信心。

近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唯有提高宗教法制化水平,才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新修订《条例》通过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原《条例》7章48条增加至9章77条,强调法律、基层、部门的责任,着眼“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六个方面,完善了宗教团体、人员、场所、院校、活动、财产六项制度,《条例》通篇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闪耀着现代法治精神,内容更充实,体系更完备,阐述更细密,行文更规范。由此,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规范乐儿宗教事务管理,提高了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水平。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从我做起,从当下做起,学好《条例》、用好《条例》、讲好《条例》。

新修订《条例》是我们宗教教职人员处理宗教工作的指南针,维护自身权益的防护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寺院僧人在建寺弘法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制意识,缺少法律知识,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却又无法解决苦恼至极。因此我们应该本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态度,认真学习把握新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新举措,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主动、自觉、依法、依规的开展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合法权益。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同时,还要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宣讲新修订《条例》,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实施新《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宗教环境。

最后,感谢省民委、省佛协组织本次紧张有序的培训活动,感恩每一位授课老师认真详实的精彩讲解,感激每一位法师同学悉心热情的关怀帮助,感激每一位工作人员精心周到的筹备服务。通过本次学习,使我的宗教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与坚定性不断增强,对新形势下做好本职工作充满信心。今后我一定会认真学习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为全面建设“五个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是我参加本次培训学习的几点肤浅心得,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法师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一、提高政策、法规意识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业恢复发展迅速,但部分宗教徒法律法规意识淡泊,出现了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甚至产生了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制订宗教法律法规,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落实条例,以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利。对照条例,就可知什么样的事可做,什么样的话可说。如省《条例》规定:“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既是明确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我们的权利。对于我们佛教徒,这种信仰是自由的,受到保护的,但并不是说我们的所作所为是脱离法律法规的无限“自由”。

二、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宗教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地位。二是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宗教徒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中国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属性。我们必须始终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党确定的方针路线往前走。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一点对我们宗教工作也很重要,告诉我们在弘法事务中,必须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进行。

三、合法合规,认真做好弘法利生的活动。省《条例》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鉴于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为此《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这些规定,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省《条例》也明确了我们可以合法开展宗教事务,如“第三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在《条例》的框架内,积极发挥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发扬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也是我们新时代佛教徒应该努力去做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只有宗教利益社会,才能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才能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2019年,太湖县佛协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为贫困群众捐款24万元,并在年度为孤寡老人发起“暖冬行动”,全县佛教法师们带着粮、油、衣等进敬老院、特困户家,捐助钱物累计10多万元。今年疫情发生后,寺庙没有任何香火,但全县法师还是积极响应县佛协倡议,克服困难,捐出自己微薄的积蓄,全县佛教界再次捐款35万元。这些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展示了佛教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不仅要把省《条例》看作是我们教职人员的行动准则,更要把它放在维护佛教法身慧命的高度去认识。让我们每个教职人员都成为遵守国家和省《条例》的模范,努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紧密团结党和政府周围。每个佛弟子都应做到爱国爱教,没有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就不会有宗教界今天安定的局面。比如今年上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各寺庙坚决执行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既为全国疫情防控的向好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二、加深了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宗教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宗教界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况下的补偿方式等。从条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关怀与支持。

三、规范宗教活动,明确宗教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群众的思想意识形态复杂,尤其是文化基础较低的普通群众,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容易受邪教的诱导,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危害社会,这一管理原则,将打着宗教外衣的种种邪恶势力、违法犯罪份子从宗教中剥离开来,并能有效防止境外势力渗透,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关于宗教商业化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的风气,对此《条例》进行了源头治理,大大防护化解了宗教领域的风险。

我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但自身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管理,提升自身的水平,还要广泛向信教公民宣传《条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新疆现有信教群众1000多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44万座。其中,清真寺2.42万座,佛教寺庙53座,____教堂(活动点)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动点)20座,东正教教堂(活动点)3座,道教宫观3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名,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约2.8万名。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引导下,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区现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100个,其中各级伊斯兰教协会89个,佛教协会8个,____两会(基督____自”爱委会、基督____)3个。目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广大信教群众参政议政。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与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制定和完善了爱国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训、生活补贴发放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机制,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培训,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培训,根据形势任务有针对性地特殊培训三个层次的大培训格局。给任职满3年、考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人员已达到93%以上。通过多措并举,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不但没有宗教人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爱国宗教人士还积极与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争,这证明我们的宗教工作特别是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广大爱国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坚定不移地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臶,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作为爱国主义最现实、最生动的教材。按照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举办各级政策、法律培训班,开展“三爱一守”(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守法)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宗教界“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形成了县级每年一次,地、州、市级每三年一次,自治区每五年一次的评选表彰制度。

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推动伊斯兰教界“解经”工作,在积极配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新卧尔兹编写工作的同时,大力组织宗教界爱国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编写新卧尔兹,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全区各清真寺推广《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和《卧尔兹选编》,规范讲经内容,把宗教讲坛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加强对讲经坛的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崇尚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致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把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坚持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信教群众走科技致富之路。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的大局。说到: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但稳定的基础仍很脆弱,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作掩护是“三股势力”进行分裂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煽动宗教狂热,极力向群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企图挑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分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源头上查找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切实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坚决制止的同时,在处理上以教育为主,坚持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导;对那些顽固坚持错误立场、不服从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坏分子,给予严肃处理;对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毫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绳之以法。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把宗教事务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推动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国务院公布《条例》十多年来,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中央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不适应的一面日益突出,修订势在必行。

(一)修订《条例》是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十多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很大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比如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日益加剧、宗教极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网络宗教问题开始突出、宗教商业化乱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流动人口带来宗教活动管理新的问题、宗教组织与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频发,等等。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从立法层面做出必要调整,修订《条例》是宗教工作当务之急。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4月,在时隔15年后,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面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修订《条例》,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对于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修订《条例》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强,一些涉及宗教组织、活动、个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还不明确甚至缺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近年来,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作为调整宗教事务的专门行政法规,需要抓紧修订,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我们看待新修订《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准确体现“导”的态度。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如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宣传和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规定;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宗教应该同我国文化和国情特点相融合。新修订《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正确体现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新修订《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新修订《条例》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新修订《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同时,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界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新修订《条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2月正式实施,要加大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切实贯彻到宗教工作实践中去。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条例》与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实施新修订《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培训工作,对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进行专题培训,做到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条例》,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等具体办法,修订宗教院校设立、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规定。各地要抓紧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

(三)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实施新修订《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依法治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治理网上违法宗教活动。落实新修订《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管理,着力治理各种乱象,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会长,各位同学:

转眼间,由省民委、省佛协举办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已经接近尾声。经过两天半的系统学习,每一位参与学习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也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在此代表学员发言,内心感到非常忐忑。不过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向大家汇报我个人学习的心得,和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我也感到无比荣幸。下面,我将这两天的学习心得向大家汇报。

从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到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本此省民委、省佛协举办的新修订《条例》培训班等一系列举措,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高度重视。通过聆听省民委领导对新修订《条例》旁征博引逐条逐句的精心解读,对全省宗教事务如数家珍般的精准分析,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精彩独到的创新见解,都充分展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的密切关注。使我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对中国宗教的发展前景备受鼓舞,充满信心。

近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唯有提高宗教法制化水平,才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新修订《条例》通过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原《条例》7章48条增加至9章77条,强调法律、基层、部门的责任,着眼“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六个方面,完善了宗教团体、人员、场所、院校、活动、财产六项制度,《条例》通篇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闪耀着现代法治精神,内容更充实,体系更完备,阐述更细密,行文更规范。由此,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规范乐儿宗教事务管理,提高了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水平。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条例》是我们宗教教职人员处理宗教工作的指南针,维护自身权益的防护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寺院僧人在建寺弘法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制意识,缺少法律知识,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却又无法解决苦恼至极。因此我们应该本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态度,认真学习把握新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新举措,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主动、自觉、依法、依规的开展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合法权益。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同时,还要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宣讲新修订《条例》,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实施新《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宗教环境。

最后,感谢省民委、省佛协组织本次紧张有序的培训活动,感恩每一位授课老师认真详实的精彩讲解,感激每一位法师同学悉心热情的关怀帮助,感激每一位工作人员精心周到的筹备服务。通过本次学习,使我的宗教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与坚定性不断增强,对新形势下做好本职工作充满信心。今后我一定会认真学习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为全面建设“五个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是我参加本次培训学习的几点肤浅心得,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法师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行政事务,不能危害国家政权主权。同时要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宗教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新疆现有信教群众1000多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44万座。其中,清真寺2.42万座,佛教寺庙53座,____教堂(活动点)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动点)20座,东正教教堂(活动点)3座,道教宫观3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名,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约2.8万名。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引导下,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区现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100个,其中各级伊斯兰教协会89个,佛教协会8个,____两会(基督____自”爱委会、基督____)3个。目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广大信教群众参政议政。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与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制定和完善了爱国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训、生活补贴发放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机制,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培训,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培训,根据形势任务有针对性地特殊培训三个层次的大培训格局。给任职满3年、考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人员已达到93%以上。通过多措并举,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不但没有宗教人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爱国宗教人士还积极与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争,这证明我们的宗教工作特别是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广大爱国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坚定不移地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臶,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作为爱国主义最现实、最生动的教材。按照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举办各级政策、法律培训班,开展“三爱一守”(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守法)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宗教界“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形成了县级每年一次,地、州、市级每三年一次,自治区每五年一次的评选表彰制度。

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推动伊斯兰教界“解经”工作,在积极配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新卧尔兹编写工作的同时,大力组织宗教界爱国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编写新卧尔兹,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全区各清真寺推广《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和《卧尔兹选编》,规范讲经内容,把宗教讲坛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加强对讲经坛的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崇尚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致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把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坚持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信教群众走科技致富之路。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的大局。说到: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但稳定的基础仍很脆弱,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作掩护是“三股势力”进行分裂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煽动宗教狂热,极力向群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企图挑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分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源头上查找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切实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坚决制止的同时,在处理上以教育为主,坚持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导;对那些顽固坚持错误立场、不服从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坏分子,给予严肃处理;对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毫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绳之以法。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把宗教事务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新疆现有信教群众1000多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44万座。其中,清真寺2.42万座,佛教寺庙53座,____教堂(活动点)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动点)20座,东正教教堂(活动点)3座,道教宫观3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名,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约2.8万名。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引导下,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区现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100个,其中各级伊斯兰教协会89个,佛教协会8个,____两会(基督____自”爱委会、基督____)3个。目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广大信教群众参政议政。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与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制定和完善了爱国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训、生活补贴发放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机制,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培训,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培训,根据形势任务有针对性地特殊培训三个层次的大培训格局。给任职满3年、考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人员已达到93%以上。通过多措并举,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不但没有宗教人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爱国宗教人士还积极与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争,这证明我们的宗教工作特别是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广大爱国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坚定不移地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臶,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作为爱国主义最现实、最生动的教材。按照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举办各级政策、法律培训班,开展“三爱一守”(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守法)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宗教界“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形成了县级每年一次,地、州、市级每三年一次,自治区每五年一次的评选表彰制度。

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推动伊斯兰教界“解经”工作,在积极配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新卧尔兹编写工作的同时,大力组织宗教界爱国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编写新卧尔兹,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全区各清真寺推广《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和《卧尔兹选编》,规范讲经内容,把宗教讲坛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加强对讲经坛的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崇尚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致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把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坚持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信教群众走科技致富之路。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的大局。说到: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但稳定的基础仍很脆弱,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作掩护是“三股势力”进行分裂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煽动宗教狂热,极力向群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企图挑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分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源头上查找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切实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坚决制止的同时,在处理上以教育为主,坚持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导;对那些顽固坚持错误立场、不服从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坏分子,给予严肃处理;对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毫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绳之以法。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把宗教事务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修订并公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有利于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从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广东省佛教协会将引领全省佛教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切实加强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场所的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条例》为准绳积极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全省23种佛教期刊、数家佛教自媒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院校的墙报都将大力宣传《条例》,以此引导四众弟子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条例》颁布实施契机,规范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网络信息的管理,坚持抵制佛教商业化,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为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精进不懈;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在我省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推动新时代佛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言以蔽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为全省、全国佛教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也为中国佛教在新形势、新时期下践行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盏指路明灯。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紧密团结党和政府周围。每个佛弟子都应做到爱国爱教,没有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就不会有宗教界今天安定的局面。比如今年上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各寺庙坚决执行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既为全国疫情防控的向好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二、加深了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宗教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宗教界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况下的补偿方式等。从条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关怀与支持。

三、规范宗教活动,明确宗教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群众的思想意识形态复杂,尤其是文化基础较低的普通群众,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容易受邪教的诱导,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危害社会,这一管理原则,将打着宗教外衣的种种邪恶势力、违法犯罪份子从宗教中剥离开来,并能有效防止境外势力渗透,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关于宗教商业化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的风气,对此《条例》进行了源头治理,大大防护化解了宗教领域的风险。

我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但自身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管理,提升自身的水平,还要广泛向信教公民宣传《条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新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新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推动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公布《条例》十多年来,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中央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不适应的一面日益突出,修订势在必行。

(一)修订《条例》是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十多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很大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比如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日益加剧、宗教极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网络宗教问题开始突出、宗教商业化乱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流动人口带来宗教活动管理新的问题、宗教组织与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频发,等等。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从立法层面做出必要调整,修订《条例》是宗教工作当务之急。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4月,在时隔15年后,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面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修订《条例》,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对于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修订《条例》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强,一些涉及宗教组织、活动、个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还不明确甚至缺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近年来,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作为调整宗教事务的专门行政法规,需要抓紧修订,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我们看待新修订《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准确体现“导”的态度。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如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宣传和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规定;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宗教应该同我国文化和国情特点相融合。新修订《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正确体现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新修订《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新修订《条例》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新修订《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同时,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界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新修订《条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条例》将于20xx年2月正式实施,要加大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切实贯彻到宗教工作实践中去。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条例》与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实施新修订《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培训工作,对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进行专题培训,做到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条例》,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等具体办法,修订宗教院校设立、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规定。各地要抓紧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

(三)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实施新修订《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依法治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治理网上违法宗教活动。落实新修订《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管理,着力治理各种乱象,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心得体会事务条例

《事务条例》是一份重要的管理文件,它为各级机关提供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程序操作指南,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重要性。今天,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实际学习和生活经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谈一下《事务条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学到的专业知识。

《事务条例》的学习,让我们对行政事务管理的一些相关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例如,我们学习了“文件的分类和管理”、“办公室的安全防范”、“名片的使用规范”等等。这些知识将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我们学习到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我们作为一名公务员的职责。

第三段:认识到的行政管理的本质。

《事务条例》涉及的内容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目的,其中蕴含着诸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我们经过对《事务条例》的学习和应用,认识到行政管理的本质是要确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在实践中,作为一名行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注重实效和结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提升了职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事务条例》是一本实践性的法规手册,其规定直接指导社会公共事务的开展和办理。在对条例的学习和应用过程中,不仅强化了我们的规矩意识,而且帮助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事能力,减少了出错的概率。同时,也明确了我们作为公务员的职责与使命,树立起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事务条例》是一份大有可为的管理文件,它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实际应用场景。学习其中的知识,有利于我们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条例的实施,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地履行职责,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为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事务服务做出自己的努力。

心得体会事务条例

事务条例是一种常见的制度管理工具,用于引导行为者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交易、管理等活动。我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各种类型的事务条例,例如公务员考试条例、企业管理条例、个人财务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通常都带有一定的约束性,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感性人类,我对事务条例也有着一些感悟和心得,下面将与大家分享我对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事务有诸多种类,例如公务、私人财务、团队管理等等,每一种事务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规范。在事务条例的约束下,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该事务所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原则和规章制度,从而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造成的失误和损失。此外,事务条例还能够规范我们的行为,引导我们在行事过程中能够遵守正常的社会交往规范,不仅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能营造出互信互惠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事务条例的制定要遵循科学、民主、权威等原则,而事务条例的执行则需要涵盖自愿约定、强制约束、常规约束等多种方式。无论事务条例的执行方式如何,都要求执行者遵循关于行为、态度、品德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标准,从而更加高效地管理和推进事务的进展。事务条例的执行是整个事务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一步,保证了事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了事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事务条例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引导我们改变一些不好的习惯和行为,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我们的行为,使我们成为一个有品德、有担当的好公民。事务条例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与现代制度管理的理念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为推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五段:个人实践心得。

在平日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树立起一个积极遵守事务条例的态度,如保护个人信息、管好个人钱财、准确遵守公交车的发车时间等,这些行为都是事务条例的具体应用,也是我们要求自己持续提高个人行为规范的过程。在我个人经历中,事务条例的执行状态和效果并非始终如一,这也算是一种常态。但是即使这样,我也会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努力,持续提升自己在执行事务条例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最终,我们作为一名公民为事务条例的规范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是对事务条例这一现代社会制度管理的一种革新和进步。

新版宗教事务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1月1日国发[]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只是公安部门对于“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即《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取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先对“印制商标单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心得

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于1月9-10日在北京召开,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会上总结了工作,就如何做好20宗教工作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强调。为了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经过几天的学习,结合我自己的感受谈一点自己的学习心得。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我们党始终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平等和睦相处,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平等和睦相处。全国所有民族,无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是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各民族都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神圣义务。全国各族人民要继续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只有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起来,整个中华民族才能振兴。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各族群众的生活日益改善。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定了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禁止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敛财活动。

第十七条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九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事务部门应统筹规划,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除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建设、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宗教活动场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依法报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有关内容的,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第三十一条举办非常规性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宗教院校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开办,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由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的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宗教院校招收学员,由宗教团体推荐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宗教院校学员毕业,由推荐其入学的宗教团体负责安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宗教院校学员的户籍可以迁入所在的宗教院校,毕业后迁到接收该学员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不担任宗教教职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其户籍迁往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

第三十七条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及其他建筑物、山林、各类设施、物品、捐赠、企业事业资产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第三十八条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界址范围,由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划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收取租金,但出租后房屋的使用范围,不得有悖于有关宗教的教规、教义。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重建或者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二条各教财产管理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可以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十五条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可以接纳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也可以应外国人的邀请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

(二)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

(三)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冒充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敛财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宗教培训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非常规性大型宗教活动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重建、改建、扩建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宗教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心得体会事务条例

事务条例是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要遵守的规则。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生活中遵守了这个法规,并深感其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心得体会事务条例的理解和体验。

事务条例是为了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它确保人们在商业、日常生活中遵守自己的责任。条例是制订规则和条例的机构所建立的,以确保其适用范围。

遵守事务条例可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全和有序。而在个人方面,遵守条例也权力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在商业领域中,遵守条例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合法的产品和服务。

为了遵守事务条例,个人需要始终保持明确的头脑,了解所需的规则和条例,并遵守它们。此外,企业和机构应制定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员工和客户都能遵守事务条例。

第五段:总结。

总之,事务条例的遵守是每个人、企业和组织的义务。通过遵守事务条例,我们可以为自己和社会提供秩序和保障,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稳定。同时,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警觉,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规则和条例,确保我们可以活在一个合法和公正的社会中。

宗教新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圆满结束,新的宗教新条例于今年正式实施。宗教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新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视和改革的具体举措,更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和对宗教活动的规范。通过深入学习和了解宗教新条例,我对宗教的发展和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新条例强调了宗教信仰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和个人内心世界的表达,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尊重。新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对于宗教的信仰和不信仰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诱导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宗教组织。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宗教自由的尊重,也为宗教信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其次,新条例加强了宗教组织的管理。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维护宗教秩序、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新条例对宗教组织的组建、登记、法人资格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要求宗教组织应该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以服务信教群众为宗旨。这一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宗教组织的管理体制,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再次,新条例强调了宗教的社会责任。宗教在社会和谐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新条例规定,宗教组织应该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宗教文化,宗教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利益,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和干涉国家政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宗教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宗教与社会、政府之间的积极互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最后,新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参与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宗教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新条例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文明建设的要求,依法登记备案。同时,新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扩建和新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一规定不仅规范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环境,也为宗教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总之,新条例的实施对于宗教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宗教组织的规范管理、宗教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为我国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作为信教群众,我们应该进一步学习和宣传宗教新条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投身宗教活动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为宗教信仰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我国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