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方案>最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优秀8篇)

最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优秀8篇)

作者:笔舞 最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优秀8篇)

“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一

(一)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地工商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分地州还把商广、公平交易、法制、市场、经检、消保等处(科)室作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以“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工商系统内部其他处(科)室联合行动、统一部署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重点整治、重点规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各州、市工商局严格按照要求,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等三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五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

(三)建立案件随查随报制度。要求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以及群众投诉案件,都要及时上报,随查随报。案件办结后必须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联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局联合当地药监、^v^门在一季度开展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各部门统一协调、密切联合、形成合力,对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五)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根据日常监测和检查的情况,对辖区内广告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曲靖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在曲靖市广告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量化考核的通知》,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并实行百分制考核。

(七)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自律。积极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配合工商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引导全体会员遵守承诺,开展自检、自查、自行整改,并提交自检自查报告,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广告市场。

六月份,在已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我省按照^v^、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重点整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广告的要求,积极行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根据^v^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办、署、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9号),及时联系省级十个部、办、厅、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和《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总体要求、任务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制度和整治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1、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对策,有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六月二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委宣

传部、省公安厅等十个部、办、厅、局召开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了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等十个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责任落实、信息沟通、齐抓共管,联合行动,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明确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并确定了改革药品、医疗广告出证审批形式,强化综合管理的力度。

九月二十二日,召开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总结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后三个月的整治工作,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出台了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意见》,并以联席会议十一个成员单位的名义下发,在巩固前一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

2、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党委宣传部门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行为列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求各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实施告诫,督促其进行整改。

新闻出版部门从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自律意识出发,强化对报刊出版物的管理,将报媒广告违法情况列入“报刊负责人通报会”,对报媒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督促整改,并对个别违法突出的报媒实施诫勉谈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批出证关,加大对审批内容的监测工作,对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主的管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配合密切,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广告发布的管理,并且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纳入行风评议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广告守法经营情况的意见,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对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

通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全省的整治工作,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公示典型的虚假违法广告,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来,扩大了社会影响。

(三)召开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在六月二日联席会议通过《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后,我局于六月二日及时召开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v^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以及全国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要求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是要提高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二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在与各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各州、市联席会议制度,提出联合行动方案;三是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行动作为全局的工作重点,充分调动、整合工商系统内部法制、公平交易、市场管理、消保和工商所的力量,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把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在开展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就是“四抓”,通过“四抓”推动全省的整治工作。

(一)抓面上的整体推进。

1、省^v^会高度重视广告监管工作,对全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省^v^会高度重视我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省工商局积极配合省^v^会开展的对我省《广告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梁公卿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昆明市等重点地区《广告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赵健就我省近年来《广告法》的执行情况和广告市场的整治情况向省^v^会梁公卿副主任等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此次省^v^会的执法检查,对我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引起了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广告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二是通过检查,对《广告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由我局办理,提出对《广告法》的修改意见后报省人大,对进一步促进广告监管执法到位起了积极的作用。

2、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实施媒介指定管理。

为推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于今年四月,将省属的80家报纸、期刊的广告发布活动分别指定给昆明市及四城区工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实施指定管理,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3、加强舆论宣传,在省属主要媒体上强势发布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的要求,云南省工商局立即在省属主要媒体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集中时间、强势力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共计28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并针对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纠自查。《通告》发布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广大人民群众情绪高涨,积极参与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纷纷向各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虚假违法广告,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在社会舆论监督的压力下,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也积极行动起来,纷纷表示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积极进行整改,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如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动组织召开“医疗广告工作座谈会”,邀请省工商局和省卫生厅领导就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向参会的40家医疗机构进行传达,并就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问话和答疑,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加强部门间相互联系,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及时印发简报,指导全省开展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媒体之间进一步加强了联系沟通,省工商局领导和广告处负责人经常到有关厅局走访听取意见,协调工作,研究如何共同搞好整治工作。对各部门及各地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还编印了简报进行交流。截止十月底,已印发《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简报》十期,及时反映全省各地各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各地有效的经验和整治措施,推动面上的整治工作。

(二)抓统一执法。

1、强化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全省工商部门及时整合工商系统内部有关处(科)室,尤其是基层工商所(分局)的力量,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工商广发[20xx]6号)的精神,加强对报纸、期刊广告的日监测和检查,抓住重点媒介和典型的违法广告,从严治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了虚假违法广告。1-10月份全省共监测和检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五类广告68162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10496条次,违法率为。其中,监测和检查保健食品广告8816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616条次,违法率为;监测和检查药品广告16321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20xx条次,违法率为;监测和检查医疗广告37458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7700条次,违法率为;监测和检查化妆品广告3008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130条次,违法率为;监测和检查美容广告2559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39条次,违法率为。对违法广告,限期整改9331条次,责令停止(或暂停)发布309件,查处案件856件,罚没金额共计万元。收缴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五类印刷品广告万份。曝光广告案件11件,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103件。

2、强化对全省各地的报纸、电视广告的抽查。

在整治行动中,省工商局每季度对全省各地的报纸、电视的广告实施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统一处罚尺度和处罚标准实施通报查处。

一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2994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527条次,违法率为;二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4762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1040条次,违法率为;三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18353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709条次,违法率为。其中,保健食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分别比一、二季度下降和;药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比一、二季度下降和;医疗广告三季度违法率,比一、二季度下降和;化妆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比二季度下降;美容广告三季度违法率,比二季度下降。广告整体违法率成下降趋势。对查出的违法广告,均已责成各州、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改革药品、医疗广告审批出证形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燃气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汉安办函〔20xx〕30号文件要求,吸取20xx年10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我镇立即在本辖区内集中开展燃气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精力抓落实,其他领导协助抓,共同承担安全工作责任。

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安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镇安办,由王婷婷负责日常事务。

20xx年11月10日,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了镇村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就镇辖区内燃气充装钢瓶、燃气经营企业、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以及人口密集场所燃气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按照相关规定、标砖的要求认真排查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在此次的专项治理中,重点查处取缔存在严重燃气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经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办理有关证照,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小餐饮。此次检查发现大部分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还是符合要求,发现所有燃气站的.气瓶均在检验周期内,外观标记清晰,用于置换的气瓶均已登记和检验,未发现安全问题。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镇的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此次的专项整治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1、餐饮场所绝大多数业主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小店员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2、部分餐饮场所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厨房防火、防爆、泄漏报警及强制排风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气瓶间与操作间通连、设置不合要求的现象。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三

3月3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企〔20xx〕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超市、大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超市二楼仓库疏散通道被堵,超市疏散通道标志不易引起注意,位于市场三楼的招待所疏散通道未开,超市普遍存在消防器材不足等,执法人员当即对两家超市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招待所则责令其停业整改。共组织检查组12个,出动检查人员76人次,检查单位51个,发现火灾隐患7处,整改火灾隐患3处,提出防范措施12条。

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办〔20xx〕54号)下发后,我局组织五个检查小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对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开展全面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车辆26台次,检查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56家。

(一)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有的经营场所无任何消防设施。

(二)有的虽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安装了消防安全设施,但缺乏养护,造成双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以及部分喷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如百姓超市。

(三)有的吊顶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的扣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微利超市。

(四)有的缺少消防设施,且设置不合理,无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和安全疏散标志等。

(五)有的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通道被商品或杂物占用现象严重。

(六)有的电器线路布线不规范。

(一)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召开相关分局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省及市府文件精神,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分局负责人为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分局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各分局抽调精干力量,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的治理对象按照通知的标准、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照,基本查清了经营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并责令业主限期整改。

(三)加强了与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消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局执法人员也在此次检查中拓宽了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的知识,为下一阶段的督促整改积累了经验。

(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守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局作为执法部门将长期坚持不懈抓好这项工作,将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日常监管对象,特别是要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足和安全隐患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督促其整改。

(二)各分局切实履行职责,将市场巡查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入巡查记录和录入内容监管系统,全程跟踪督促整改,并进一步健全汇报制度,将拒不整改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以取得支持,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建议统一由消防部门收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内容督促其整改。在监管过程中对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由各部门及时反馈给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二)针对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业主分期分批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逐步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必要时在有条件的经营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四

为了强化学校的安全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饮食安全,保证“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根据xxx[xx号《通知》精神,我校于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校广大师生中深入广泛地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本次活动,全校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普遍有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现将活动总结如下:本次活动我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学校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安全伴我在校园”的主题,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线,牢固树立“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对师生安全、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确保学校和师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成立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我校紧紧围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主题,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活动方案,切实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抓出成效。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活动期间,我校通过各种形式,精心组织,开展好以学校安全、师生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让每一位学生、家长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体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安全主题班会、全校大会、宣传栏、黑板报、宣传标语,发放安全知识宣传材料,举行安全知识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营造了“关注安全、珍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我校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常学生管理紧密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了各种安全制度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强了防火、防水、防毒、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学校每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制定了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负责,作好各项防范工作。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活动期间,学校组织后勤等人员对全校的校舍、护栏、用电、锅炉、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和周边环境等不安全因素全面细致地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不漏一房一舍,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并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了师生的生命安全。

针对当前学生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校主动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做好交通安全的督查工作。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做到不乘坐不合格车辆,不坐超载车辆,不在公路上嬉戏、玩耍,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乘公共汽车要排队上车等,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模范。

学校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演练活动,增强了师生的防火意识;改善消防条件,增加消防设施设备;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定人、定员、定岗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学校努力加强对校内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学校定期组织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卫生的清理、整治和消毒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了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制度,努力加强师生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防疫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展自觉抵制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和拒绝“三无”食品的活动,预防各种疾病的传播。学校在安全自查过程中,着重加强对食堂卫生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的检查,对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坚决进行了纠正。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 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  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农业、工商、交通、水利、乡镇企业、卫生、文化、教育 、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

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编。

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而未续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经乡(镇)^v^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按《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分别经乡(镇)^v^、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 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镇规 划区内。新建项目确需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的,其选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 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宅。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在村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根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引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立式住宅、公寓式住宅。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的,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 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集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建制镇进行建设,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许可证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 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非农建设 。

公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必须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也可以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

第二十九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报省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通用设计,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v^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第三十一条  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业务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前款所称村镇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相应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  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 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建制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美化环境,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建制镇、集镇应当配置环境卫生人员;村庄的公共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处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倾倒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费,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建制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部分有权予以拆除。

(三)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集镇或者建制镇的国有林场和农场的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19日发布的《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六

20-年,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十x届x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 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主线,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尺,统筹质量改善、治污减排、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努力建设“水净、河清、天蓝、地绿、居怡”的美丽-。

(一)突出以创促建,提档升级生态建设。围绕“水净、河清、天蓝、地绿、居怡”的建设目标,突出“以创促建”,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抓手,深入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一是20-年配合编制完成我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是督促明溪、建宁、将乐、-县、清流等5个县早日建成生态县,并根据、省级的新标准和管理规程,着手推动已建成的生态市、县、乡镇、村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到20-年,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示-县、示范乡镇、示范村;三是建立环保“党政同责”工作推进机制,将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提升为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以市委市名义制定下发市直相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推进的环保工作格局。

(二)突出绿色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一要发挥规划环评导向作用。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和水泥等七类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加快推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优化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发挥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引领作用,加快促进好项目、大项目的尽快落地,引导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二要加强项目环评把关作用。要严格环境准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建设项目,促进提升“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的综合效应;要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加快对建设项目环保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力求发展与环保共赢。三要强化总量减排调节作用。继续实施一批重点减排项目,积极采取结构调整、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源头控制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腾出总量指标,用于转型发展;同时,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储备排污权指标,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三)突出环境质量,强力推进五项整治。以“河长制”、“水、气、土”三个十条为载体、抓手,强力推进五项整治。一是围绕“水净”,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排除污染隐患,重点强化市区水源地保护,组织实施市区饮用水源地水体生态修复工程。二是围绕“河清”,推进水环境整治。出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全面实施“河长制”,深入推进闽江流域(-段)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督促各县(市、区)按照“一河一策”原则牵头制定辖区内各河流治理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流域整治任务。三是围绕“天蓝”,推进大气环境整治。认真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大气目标责任书,开展工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废气、秸秆和垃圾焚烧、燃煤锅炉等六方面的专项整治,并细化成具体的整治任务;继续推进三钢、三化的污染治理,实施220m烧结机布袋除尘器扩容改造、烧结180系统成品电除尘改造、高炉炉前渣沟烟尘治理、进出厂汽车运输粉料扬尘治理等环保技改项目;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切实抓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协调住建等城市管理部门,加大道路、施工扬尘的综合治理。四是围绕“地绿”,推进土壤环境整治。在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下,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同时建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明确生态红线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与措施,将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和具体地块;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安排,出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筹抓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危险化学品管理等重点工作。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及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建设。五是围绕“居怡”,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从群众反映烈的突出问题入手,为老百姓构建宜居环境。城区加强建筑工地、“三厅”噪声监管;农村全力推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打造美丽乡村。

(五)突出机制创新,继续推动环保改革。认真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和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先行先试,推动环保改革。一是配合做好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部署,逐步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二是继续深化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和环境责任保险三项改革。20-年,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并研究建立和完善环境信用评价的长效机制和实施标本兼治的方式方法,切实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推动排污权交易深入开展,力争在所有排污企业全面推行;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总结经验,探索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环境风险的良好局面。三是为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三项改革。

1.新建微量排污项目豁免购买排污总量指标及来源确认;

3.取消生态类项目(除涉及饮用水源、重金属)市级以下环保验收。通过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保障环境安全。四是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在饮用水源保护、流域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等领域,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提高环境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七

接到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了各级文件精神,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传达给每位干部职工,为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良好思想基础与组织保障。

1、自xxxx年4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要求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非药品类产品。

2、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已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的,不再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含非药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

3、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某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整治行动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检查涉药单位150家次,共查获非药品冒充药品4个品种:风湿克星胶囊、抗手足麻木、前列康丸和花红洗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此项工作将做为我局今后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为全县牧农民群众的安全用药提供安全保障。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八

为做好__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为创城工作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八大”专项行动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发动基层组织,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职责任务。

(1)安办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教育站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3)民政办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

(4)道安办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5)文体站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体育类场馆类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6)卫计办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

(7)供电所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8)综治办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