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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工作总结(实用15篇)

作者:XY字客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全面了解自己在这个月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通过阅读下面的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行业和职位的总结风格和特点。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根据市^v^《关于开展专项保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照检查目录,逐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为认真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把保密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v^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书收发、打字员等加强保密教育,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

三、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机密安全。

为切实落实保密制度,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局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二是严格文件资料管理。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我局涉密工作仅涉及上级对问题奶粉、瘦肉精猪肉的处理方面的纸质文件,尚未印发过相关秘密文件或材料。对上述文件的处理,为确保文件不外流,我局安排专人负责纸质文书的管理和电子文档的管理,具体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分放、整理、归档、销毁等。对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传阅,不得超范围传阅或擅自复印汇编文件信息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带出机关,并及时交由市^v^集中销毁。对需要通过电子文档处理的相关文件,局机关及时配备了专用计算机,按要求输入、存档、发送、印制、备份,确保电子文档安全。同时加大对档案室的日常管理,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室,防止机密外泄。

三是严格会议管理。对于涉及秘密内容的相关会议,局机关指定专人参加,该记录的,指定专人专题记录,不该记录的,要求任何人不得随意记录。严格要求参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会议内容。

四是严格工作程序。工作人员不在日常工作手册上记录秘密,不随意摘录、引用秘密文件、或擅自将秘密文件给他人传看,凡是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事项,没有传达义务的绝不告诉知密范围以外的人。不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将秘密文件和手册置于办公桌上,甚至带回家,非本机关人员不能单独留于办公室内,室内无人要锁门。

我局成立以来,所收到的对问题奶粉、瘦肉精猪肉查处的相关涉密文件和信息都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保证了涉密文件、记录、信息等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从未出现过失、泄密问题。但是,按照上级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不足,做好保密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部队涉密安全工作总结

现行的保密法自^v^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保密对象、保密领域和保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越来越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新要求.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多方面进行了重要的完善.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v^和^v^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多年来全国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的最新发展,体现了我国保密工作实践的创新成果,对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军工企业,肩负着“科技强军、航天报国”的企业使命,承担着铸造国-家-安-全基石的社会责任.航天防务、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是集团公司的三大主业,其中先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集团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集团公司发展建设国际一流航天防务公司的根本.集团公司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密工作所特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促进集团公司适应复杂的国内外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新形势,并依法加强保密工作,提高保密能力和水平,维护航天安全发展.

二、深入学习贯彻新保密法,增强保密法律责任意识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新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航天工业国家秘密是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的直接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是产生和保护航天工业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主体,依法加强和做好新时期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实现航天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保密法,首先要进一步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法在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五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的这些规定,强化了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问责力度,进一步维护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保守秘密,人人有责.深入学习贯彻保密法,就是要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保密法律观念和保密责任意识,忠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20xx年,科技局在县^v^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保密工作会议精神,严谨细致、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为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1、紧紧围绕保密工作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制定出台《科技局20xx年保密工作要点》,印发各股室。

2、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员及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进一步健全了保密队伍体系。

4、认真做好全局涉密载体清理检查工作。6月中旬和11月底,我们对科技局、防震减灾局、科技开发中心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和涉密介质清理工作进行了两次全面检查。实地查看了各股室涉密文本、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阅办、清退、保存、复制、销毁等情况,对密件进行了清查、核对,对须上缴的涉密文件进行了整理移交。

5、做好了“”、“”等节假日期间的保密工作。为了确保节假日期间国家秘密的安全,局领导周密计划,认真部署,要求全体干部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保密工作。

6、做好新修订的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为认真做好新修订《保密法》的贯彻学习,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根据省国家^v^《关于组织征订修订后的〈保密法〉有关书籍、挂图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做好了新修订《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1、结合新《保密法》的颁布实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月活动,加强保密干部教育培训。

2、总结“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3、做好新《保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9月份开展“新保密法颁布实施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学习活动。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涉密人员是公司招聘录用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保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

公司对涉密人员要进行审查,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公司涉密人员是依据涉密岗位确定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公司的涉密岗位及密级,形成会议记录。依据工作需要及特定岗位,结合承担涉密项目、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定涉密岗位。根据参与涉密项目的密级确定涉密岗位等级,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经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并以公司红头文件发布。其中公司的特定岗位是指:

11、公司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在重要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综合管理中心会同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司《涉密岗位登记表》,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拟定涉密等级。

13、综合管理中心组织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公司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的保密教育培训参见《培训管理制度》。15、涉密人员接受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在正式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组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责任书》,一式二份,综合管理中心及涉密人员本人各执一份。

16、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因参加专项保密工作或涉密项目等,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参见《项目管理制度》。

17、公司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v^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要及时向保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18、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综合管理中心每年12月份组织涉密人员填报《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19、涉密人员在职期间因私出国(境),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手续。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实施,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并与之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在年度审查时向浙江省国家^v^报告。

20、涉密人员出国(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1、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国10日内,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情况回访记录表》。

22、公司对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制《涉密人员护照、通行证保管登记表》,并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责任书中承诺确保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等已经上缴,否则后果自负。

23、涉密人员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4、涉密人员经审批取得出入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将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5、涉密人员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或不执行上述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26、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参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27、公司对涉密人员和保密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制度,保密津贴随涉密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保密津贴发放记录存档备案。

28、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时,须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进行复审。上述复审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确定实施并填制《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29、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涉密等级调整时,填写《涉密人员界定调整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向浙江省国家^v^备案。

30、公司确定离开涉密岗位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为离岗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公司的为离职涉密人员。

3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填写《撤销涉密人员资格审批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

3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清退所有涉密项目、涉密载体、涉密电子文件、涉密信息设备及物品等,填写《涉密载体清退登记单表》办理清退手续。同时收回原涉密人员出入保密室的出入权限,注销门禁指纹或收回门禁卡等。

3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谈话方不少于2人,并填写《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表》。

35、涉密人员实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1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半年。

36、脱密期内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如发现脱密期内人员上述从业情形的,公司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v^。

37、脱密期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申请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脱密期内人员现所在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须征求本公司的意见。

38、脱密期内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仍由本公司保管,经批准同意出国(境)的,凭审批表向本公司办理领用手续,具体管理要求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证件管理程序和要求执行。

39、脱密期内人员,本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40、对脱密期内人员,公司每季度进行回访,填写《脱密期回访记录表》。41、对脱密期限届满的离岗离职的原涉密人员,公司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v^提交办理相关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镇委、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全民六五普法、《保密法》教育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机关干部周一例会、间周五集中学习、发简报信息、组织保密知识测试等形式,广泛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机关干部的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形*人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个个勇于同泄密盗密行为作斗争的良好局面。

镇委、镇*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领导责任,加强保密制度建设,落实专职保密工作人员,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职责。党政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成立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镇委*亲自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确保保密工作组织健全。将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保密工作正常开展。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保密工作专题会,听取镇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我镇保密工作,并将保密工作纳入镇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中。在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新任干部谈话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保密工作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纪委*门把领导干部执行保密纪律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保密工作失职、渎职的实行问责制,对严重违纪的行为一查到底。对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时阅读,并签批落实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促和开展经常性保密工作检查。

(2)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坚持双向登记制度,配备和确定了专职保密人员,逐步建立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建立文件保密废资料登记销毁程序,及时登记、传阅、清理和回交机要文件,自查中未发现一起违法事件。

(3)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认真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活动,将保密知识纳入干部日常理论学习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保密知识和上级有关保密文件精神,安排保密干部参加保密知识培训,保密干部政治过硬,业务熟练。

部队涉密安全工作总结

理论是支配人们行动的指南。为此,我认真系统地学习了^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自已的工作实践。不论是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学习,还是我个人自学,都能按计划读完规定的学习书目,都能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读书笔记,认真进行理论思考,认真预备发言提纲,认真吸取讨论成果。一年来,共记理论读书笔记3万余字,写学习心得体会和发言提纲10余篇。通过学习,深刻把握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精髓,增强了践行“三个代表”的政治责任感,更加坚定了信念,振奋了精神,做到与^v^、中心^v^保持高度一致,同旅党委的决策保持一致。

二、任劳任怨,踏实工作,努力当好参谋助手。

我团善后办组建以来,我能够及时转变角色,熟记自身职责,把善后办工作当事业干,把职务当责任尽。任职以来,没休过一次假,没休过一个完整的双休日,自已能够把部队当日子过,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努力当好参谋助手,积极协助团善后办主任做好各项善后工作,赢得了转业干部和善后办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我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了物资收缴工作。部队精简调整工作展开后。我们针对工作任务重,官兵思想忧虑多,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及时召开了协调会,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我配合善后办赵主任对部队物资进行了认真清理收缴,做到了帐物相符。同时,还对每个角落,每个房间进行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收缴封存,保证了部队公共财产不爱损失,维护了部队利益。二是抓好了交流、转业干部的学习治理与离队工作。我们交流干部88名,转业干部122名。离队前,我们对拟交流、转业干部编班、编排,集中居住,统一治理,我与他们实行“五同”,保证了每名干部不失控。我们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行了专题培训,学政治理论、高科技知识和军地两人才技术。离队时,我们召开了欢送会,使每名转业干部带着眷恋之情离开了部队,我们的善后工作得到了转业干部的一致赞扬。三是严格看管营产营具。我们针对营产营具多,留守人员少的实际,成立了巡逻队,天天24小时内不定时对营区及周边进行巡视,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我坚持天天早晚围着营区转一遍,每周带领人员对所有的营房检查一遍,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到目前为止,我们官兵思想稳定,治理安全正规,营产营具完好。四是自觉塑造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我感到,职位就是责任,事业重于泰山。虽然自已不管钱不管物,但组织上把自已放在这个位置上,就要对组织负责,对部队历史负责。一年来,自已能够认真落实提出的“三严、四自”要求,以寝食不安、夜以继日的精神尽好职责,干好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规定,管住自已的手、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脚,做到了不该拿的钱物一点不沾,不该去的地方果断不去。

三、存在的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实践,虽然自已履行职责总体情况是好的,工作是称职的,锻炼提高也是大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深入,非凡是在运用“三个代表”指导工作上,力度下得不够大,有影响的工作成果不明显。二是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不够严格正规;三是善后办治理有时还有漏洞。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2022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范文为做好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工作,对照检查目录表,逐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所收到文件,指定专人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保证了涉密文件、记录、信息等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未出现过失、泄密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我局领导刚度重视,并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保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学习、掌握保密制度,做到懂法、知法、执法,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必究、令行禁止的作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根据芦密办发〔20xx〕3号《*芦山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芦山县国家*关于开展《保密知识简明读本》专项学习活动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我部高度重视,通过这次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丰富了保密知识,增强了防范意识和技能。现将学习情况作如下简要汇报:

1、强化保密意识。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养成保密习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党和*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领导需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保密纪律,带头做好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一个部门保密工作好坏,主要取决于此。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有具体的保密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谁出问题谁负责任。

3、认真学习,方式灵活。认真组织学习活动,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灵活学习方式。并认真对照《保密知识简明读本》要求,开展保密工作自查自纠活动。既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又把握住重点,抓住关键,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对学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整改。通过这次学习、自查活动,切实消除了隐患,堵塞了漏洞,建立健全了保密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单位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保密能力。

新的形势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清醒和冷静,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为我处的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宜居新区提供安全保障。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v^^v^《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

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改制类型。

第八条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和单位秘密的安全。切实履行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3、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涉密工作人员若发生秘密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责任部门,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2015年,在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塑件化工厂党委办公室和各保密相关单位一齐,本着为企业、发展、稳定服务的目的,扎实开展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切实落实塑件化工厂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保护好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涉密人员还是普通职工的保密意识都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能够自觉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确保塑件化工厂做为国内生产潜质、产品牌号最多的基地,始终持续技术和市场的地位。一年来,塑件化工厂没有发生泄密案件,为此荣获了2015年度保密工作先进群众。现将2015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构成良性运作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保密机构。一年来,根据干部人事变动状况,党委办公室多次发文,及时调整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各单位按照要求,为理顺工作关联,都及时相应进行人员充实,修订本单位的保密职责制,落实了职责人。明确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为保密工作负责人,确保了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把保密工作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塑件化工厂党委将保密工作列为塑件化工厂每年党工作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评比全年先进时作为一票否决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在2015年把保密工作检查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中。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党支部保密工作,构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保密知识教育氛围。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打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党委不断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塑件化工厂领导带头层层签订了保密职责制,做到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为保住塑件化工厂各类秘密打下了坚实基础。党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透过公司举办的保密干部上岗培训;组织中级管理人员和涉密人员学习保密教育宣传材料。透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保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主动和用心做好保密工作。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塑件化工厂党委一方面要求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地方及公司各类涉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以及涉密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后及时收回,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了文件不失密;另一方面也要求掌握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部门和车间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四、适应形势、不断改善,为企业商业秘密保驾护航。

随着企业的与发展,企业的保密工作难度不断加深、加大,保密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思想治工作密不可分,不仅仅存在联系,也存在矛盾。为此,我们做到了层层把关,堵塞漏洞,不断完善健全保密工作。2015年度,党委办公室主要的特色工作有:

1、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自塑件化工厂直接调离塑件化工厂的涉密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全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法律角度确保不失密。

2、根据形势要求,提前开始了对保密要害部位的调整和商业秘密项目的重新界定工作。并且根据保密委领导的要求和基层车间领导的推荐,在20xx年初的保密工作中,党委办公室把塑件产品的库存信息和检验中心分析数据纳入到保密工作范畴;把有关车间领导增补为保密委员会成员;对直接涉密的领导和职工要求签订保密合同。

3、在保密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为党委办公室配备了保密级别较高的新型碎纸机。这不仅仅是从硬件上提高了塑件化工厂保密工作水平,而且具备了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的条件。因此,党委办公室要求各涉密部门和车间,如果需要销毁尚未失效的纸质涉密文件和光盘,务必到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才能销毁。

五、加强联系、强化指导,重新界定企业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塑件化工厂作为国有企业,保住商业秘密就成了企业的一件大事,只有保住企业自己的秘密,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时刻很快到20xx年,塑件化工厂多数商业秘密也面临到期。因此,在2015年10月底,由党办牵头,调整了保密要害部位29个,并且会同生产、技术、企管、动力、设备等主要管理部门对塑件化工厂商业秘密进行重新界定。【2015年企业保密工作总结5篇】工作总结gkstk/article/zongjie。html。在此次工作开展前,为弥补经验不足,塑件化工厂参考了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并且用心向公司党办征求并采纳了很多意见和推荐,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商业秘密界定过程中,塑件化工厂党委要求注意把握尺度:一是不遗漏;二是不随意扩大保密范围;三是不影响技术交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职责制,对商业秘密应“谁主管,谁负责”,“随时产生、随时界定”,“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六、存在的不足。

部分干部和职工仍有“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对待保密工作不支持、不重视。个别部门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部门保密工作制度不健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不重视,塑件化工厂下发的各类涉密文件保管不严,有丢失、损毁等现象;涉密文件、材料不单保管,文件柜不上锁,也无专人管理;计算机不设置密码,保存的涉密电子文档不加密等等。以上不足,期望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整改。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事统计工作以来,在县^v^的正确领导下,在县^v^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统计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生疏的工作,我由不懂到懂,由肤浅到深入,由难到易,可以说这个过程是艰辛的。从工作中我所得到和领悟的也很多。这可以说对我以后的人生旅途都有很大的影响和帮助,也算我人生的一次不小的转折点和跨越。所以自已也更珍惜这个难能可贵的机会。我想无论开始从事何种工作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磨练。做统计几年来在工作中不断的磨练了我的意志,同时增加了我对困难的征服欲,实现了我的人生价值。我想无论我做什么都会干一行爱一行。既然我从事了这份工作,就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去认真完成我的工作。几年中工作总结如下:

成,去负责.所以工作的好坏,也取决于你对工作的责任心.(四是)工作的高效率。对我来说提高工作的效率就是要多学习,从学习中汲取好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知识,再就是,将问题细化,在短时间内决定,对任何事情都要当机立断,设定具体时间安排工作,给自已制定严格的最后期限(五是)保密性。我所从事的统计具有很大的保密性,保密性就是对数据的保密。这也是《统计法》规定的。我从事了几项工作虽然很辛劳可是对我来说也是个学习的机会。从中我体验了工作的性质,学到了很多我未曾接触过的事物和知识。

这个物竞天择的自然中强者生弱者亡的法则是不变的,假如自我消极、抱怨永远会成为弱者。不良情绪有时也曾影响过我的工作效率,只是适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寻找平衡切入点才是真的有效。我想只要超越自身的狭益、焦虑等消极心态,以积极、健康的情绪来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就可以了。我发现快乐的工作法宝就是以宽恕与感激的心态看待我们天天的工作,不用收入多少来等量工作。

释放调整,消除紧张与疲惫。时刻保持求知向上的心,爱上工作,使工作变成生活的乐趣。这几年自已也是以抱着感激的心情迎接工作的考验,我时常在想因为这份工作,体现了自我的价值;因为这份工作,我磨练了我的意志。当静下心来的时候,我会反思省悟,当你把工作做好了,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满足,你就会快乐。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活动的通知》(**字[20xx]11号)精神,我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机关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加强领导,为保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我办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严格按照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于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纪检组长杨志华专门分管保密工作,配备专职干部专门承办日常保密工作。我办坚持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全年召开二次专题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相应的责任办公室和责任人,为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树立“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意识。

我办认真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将保密知识纳入职工的日常理论学习内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学习保密知识和上级有关保密的文件精神,积极选派保密干部参加市组织的保密知识培训,时刻提醒干部职工注意各项工作的保密性,同时,落实好工作经费,以保证有关保密书籍的订阅和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局实际,以“学刊用刊”活动为载体,认真组织职工撰写保密工作信息、研讨文章,强化职工的保密意识,树立起“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氛围。

三、抓管理,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办严格按照市委和市^v^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时传达和转发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随时督促职工对各项工作的保密,对泄密事件的发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做好本单位涉密文件和资料的批阅、上交,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资料的出境审批手续,规范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对外宣传保密工作,对省、市的涉密涉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决定做到严格保密。

(四)专职保密干部熟悉和运用保密业务知识能力较强,各类文件严格按照国家^v^规范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总结

根据保委发2号关于转发^v^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党政机关保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保密工作,不断加大了保密宣传教育和技术防范工作力度,狠抓保密制度建设,全局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同时,对我局的保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检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保密工作队伍,落实制度。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我局保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几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和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落实相关保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领导,把保密工作列入管理工作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部门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三、加强保密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保密工作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四、五保密普法学习活动,我局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尤其对重点涉密人员更是加强教育和严格监管,把工作职责明确到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组织培训、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其自身政治素质和增强保密意识,增强了保密工作的责任心。

四、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涉密载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不断完善我局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人员,并按时完成了密级文件统一清缴工作。对涉密载体的管理上,在加强纸介质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磁介质(各种软盘、u盘、光盘等)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涉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销毁制度,实行全方位监管,用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严格保密纪律,落实防范措施,我局未出现过一例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对废旧文件集中清理销毁制度。

局领导非常重视文件销毁工作,对文件销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强了管理。首先对拟销毁的文件材料登记造册,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与县^v^联系,指定专人集中销毁,任何个人不得将文件材料或其它涉密资料当废纸变卖或自行处理。

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