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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通用15篇)

作者:笔舞 实用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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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xx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附申请人名单)

代表人胡凡荣,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15]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二:(103字)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三:(184字)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

市安监局: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四:(487字)

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环评)(1337字)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004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2004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0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胡凡荣,男,20xx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xx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xx]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报批文件中的补充耕地文件“孝土资批(20xx)16号《关于大悟县东新乡、四姑镇、芳畈镇、彭店乡、高店乡水毁地复垦项目验收的批复》”,与事实不符,所涉及乡村并未增加复垦耕地。

3、被征用土地征用前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报批文件中看,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并未经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和农户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及征地协议签订确认表”中的6个签字,明显看出是三个人的笔迹,徐双千、徐德胜并非被征用土地所在小组的村民、亦非被征地农户,高申华是非农业人口,所以,在确认表上签字的三个人均无权签字确认。事实上,被征土地征用前均为菜地,平均年产值在13000元左右,被申请人未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按一般耕地产值1050元批准,属违法。

4、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0xx年5月6日之前,被申请人及相关国土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5、被申请人未对是否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进行审查。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基金标准为: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用地单位应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审查。

可见,被申请人作出批准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

综上,被申请人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且越权审批,所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

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撤销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书(949字)

申请人:樊则华,男,20xx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xx年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因无法执业申请延期检审)。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负责人:司长。

请求事项:依法责令被申请人:

二、依法查处周路等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以欺诈行为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责令云南省司法厅赔偿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司-法-部撤销云南省司法厅将在职的公安干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为合伙执业律师的违法行政许可。

20xx年3月24日,你司书面告知:“我们已将你的申请材料转交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司处理”。

20xx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我们已依法受理……。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结果。

此间,申请人五次分别向司-法-部监察局、你司、吴爱英部长,书面要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撤销云南省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至今仍无结果。

20xx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在司-法-部91号令规定的30天时效内不作为,据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令其赔偿申请人的执业损失100万元。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申请人:樊则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告知函

樊则华:

司-法-部法制司转来你关于请求撤销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鉴于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需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申请20xx年12月29日17:15时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三:(1791字)

申请人乔xx,男,20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林权证撤销权行政复议申请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法定撤销则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规。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范文

市人民政府:

我对市西城区大队作出的未履行调查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西城区大队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2013年月日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对芜湖市工商局三山工商分局作出的芜湖科阳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芜湖科阳电热材料......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市人民政府:我对市西城区大队作出的未履行调查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西城区大队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对作出的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年月日......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市安监局: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_______份。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一案,于。

****年**月**日向贵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望机关予以准许。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被申请人:(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写明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事实和理由:(具体展开,可分条分点阐述)。

此致

(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撤销行政复议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公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xx性别:男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187440xxxxx。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撤销行政复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则

探究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答辩状的格式样本

2016行政复议答辩状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