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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工作报告

作者:韩ll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殡葬工作报告篇一

破碎的镜子,难圆的梦。离别的亲人,难续的情!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是xx老大人与世长辞的日子。在此,我们-------公司受贵俯的邀请。带着无比沉痛的心情前来。在此,我代表我们全体演员向xx老大人的仙逝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前来悼念的每一位亲朋好友表示最诚挚的敬意!xx老大人于-----年----月----日离开我们!享年----岁!

我们及他儿孙们的心中。xx老大人的一生是光辉的一生!是勤俭持家的一生!他把他的一生都无私的奉献给了养育他的这片热土。并在这片热土里立下了不朽的丰碑!生如春花之绚烂,逝如秋叶之静美!这也正是xx老大人一生的光辉写照!

在此,也希望孝子贤孙们节哀顺便。把悲伤和痛苦化作动力,来继承xx老大人生前未完成的遗志,把府上发扬光大!我也相信xx老大人在天之灵也会保佑所有的亲朋好友,一生平安!万代富贵!

第一项 响鸣炮奏哀乐!

第二项 全体来宾起立面向亡灵三鞠躬 

第三项 主孝代表讲话 

第四项 总管讲话

尊敬的各位朋友,追悼晚会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参加追悼晚会的相关人士做好准备,请燃放鞭炮的师傅做好准备,请所有的孝子贤孙来到灵前做好准备。(乐队入场演奏拜佛曲)

尊敬的孝家,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帮忙师傅:

大家晚上好!

云蒙低沉,沂水呜咽,苍天流泪,大地悲鸣。“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今天,我们大家在这里,怀着沉痛的心情为悼念一位平凡而伟大,勤劳而善良的人 __ 大人,__生于__年___月 日,他艰苦劳作了一生,于 _年_ 月 _ 日_ 时 _分,与世长辞,享年 __岁!

今天,我们——乐队受孝家委托,前来为 __ 老大人送行,并为他老人家举办一场隆重而又庄严的追悼晚会,那么现在,我宣布, __ 大人追悼仪式正式开始。

一:首先有请乐队前奏!(葬礼进行曲)

二:有请 __ 大人所有孝子贤孙在灵前就位。

三:有请主持人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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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请在场的各位来宾全体肃立,让我们怀着一颗沉痛的心为 __大人默哀,同时请鸣炮奏乐!(哀乐)

五:礼毕,向 __大人遗体三鞠躬!

青山肃立,草木含悲,这声声哀乐,细细的诉说了 她老人家辛苦操劳的一生,大江东去,带走了我们至亲至的亲人,可亲可敬的老人,今天在这庄严肃穆的告别灵堂里,看着您和蔼可亲的面容,我们无法相信,您就这样永远的离我们而去了,从此,和我们天上人间,阴阳相隔。可亲可敬的 老人,此时此刻,您的亲人和朋友们,站在您的面前,陪伴在您的左右,看着您静静地躺在这冰冷的棺材中,千言万语,万语千言也难以诉说亲人朋友的心情,您的儿女们更是心如刀绞,悲痛万分,对妈妈您的思念也只能用《母亲》这首歌来表达。

可亲可敬的老人,今天,您孝顺的儿子儿媳,女儿女婿,您疼爱万分的孙子孙媳,您身边爱您关心您的亲人朋友们,他们到这里来缅怀您,来看您最后一眼,送您最后一程,在这生离死别的时刻,我们也只能饱含深情,饱含泪水的对您说一声珍重,道一声别离,望您老人家一路保重,我们永远会怀念您,您永远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六:由请今天追悼会的主会人致悼词!

衷心感谢 __ 的致辞,在这里我们也代表孝家祝您身体健康,福禄绵长!

七:由请来宾讲话。

__ 大人一生是平凡,勤劳,朴素的一生,他给儿女们留下的不仅是物质财富,更多的是留下的无尽的精神财富,他教导儿女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勤俭持家,如今 __大人走了,走的不舍,他带着儿女亲情的无限牵挂,带着子孙对他的无限敬仰和感激,那么,今天,是 __ 先生留在人世间的最后一个晚上,儿女们都还有很多来不及要说的话想对您说,接下来,就由 大人的孝子贤孙每人对 大人说上一句临别的话。

亲爱的 __ 大人,如今,您的儿孙泪流满面,面向您的灵堂,向您磕头,向您致敬,那么就让我们用诗与歌来寄托我们对您的无限哀思,并祝愿您老人家黄泉路上一路走好!

八:由请乐队演员哭灵奠酒.

作为您的后人,我们将会化悲痛为力量,您老人就放心的走吧!您的精神将永远激励着儿孙们继续前行!

接下来请欣赏文艺表演。

最后,我谨代表——所有的同仁向 老人的家属表示亲切的慰问,请您们节哀顺便同时也祝福在场的各位参加老人追悼晚会的所有来宾朋友们身体健康,合家欢乐,万事如意!谢谢朋友们的光临!

丧事开场白

鞭炮声声迎宾客,哀乐阵阵悼亲人!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各位父老乡亲:大家上午好!

云天凝素,纯寒料峭,冷风呼号,哀乐低回,苍天流泪,大地含悲,在一个令人心碎的日子里,有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家默默地离开了我们,离开了这个令他无限眷恋的人世间,他就是我们尊敬的~~老大人!今天我们乐队怀着同样沉痛的心情应邀前来参加他老人家的追悼活动,在此让我谨代表乐队的全体工作人员对~~老人家的仙逝表示沉痛的哀悼!同时也向他的亲人们致以诚挚的慰问,并向前来悼念的各位来宾各位亲友表示亲切的问好!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人世间难免有生、有死、有分、有合,~~老人家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的音容笑貌、他的高风亮节却永远的留在了我们的心中!他老人家的一生是光辉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朴实的一生,他把他的一生都无私的奉献给了养育他的这片热土,并在这片热土上立下了不朽的丰碑!生如春花之绚烂,逝如秋叶之静美,这正是他老人家一生的光辉写照!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孝子贤孙们能够节哀顺变,化悲痛为力量,来继承他老人家的遗志,把府上发扬光大,我们相信他老人家一定在天有灵一定会保佑他的亲人们家兴业旺,一生平安,万代富贵!

让我们共同祝愿老人家在天堂路上一路走好,永远安息!

父亲是一位平凡而普通的平民百姓,他的一生没有做过什么轰轰烈烈的大事情,但正是这种平淡如水的岁月,却体现了人生的反朴归真。父亲一生辛劳,淳朴温厚,勤俭朴素,惜衣惜食,扬善憎恶,生性坚强,养育子女,恩重如山。几十年来,他和母亲一起,含辛茹苦地把众多子女一个个从小抚养到成家立业。在我们尚幼小的时候,由于母亲远在郊区工作,每周只能回家一次,父亲责无旁贷地肩负起既当爹又当妈的双重责任,在工厂繁重的体力活动之后,好要做大量的家务,照料我们的一切生活琐事。父亲为家庭和子女付出很多很多。对于这一切他没有怨言只有执著,日复一日,默默奉献。只有当我们自己身为人父的时候,才体会到这种最平常,最无私也是最伟大的养育之恩,是多么的艰难和不易。它饱含了父亲的爱心和责任心。

父亲是一个举轻若重的人,他善于从细微处关爱子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和要求,只要他知道,必定会尽心尽力地帮助我们,他乐意为我们做一切细碎的事情,一丝不苟,不怕麻烦,却不愿轻易接受我们的回报。即使在病重期间,他总还是想着不要给别人和子女带来更多的麻烦,宁可一个人默默地忍受病痛的折磨。每一次我们去医院探望,他总是叫我们不要带东西,早点回去,怕我们为他多花钱,怕影响我们的工作。其实说他内心来讲,在这样的时候,是多么需要和希望亲人在身边多呆一些时间啊。每一次住院都意味着病魔无情地吞噬他日渐衰竭的体力和精力,但他与病魔作了顽强的斗争,只要病痛稍有好转,他总是坚强地尽力自理,事必躬亲。所有这些,使我们每次回想起来,总感到十分辛酸和悲伤。

父亲终于与我们永别了,留下了他对生活深深的眷恋,留下了他对我们深切的关爱,留下了他那挥之不去的音容笑貌,也留下了许多难以言喻的遗憾。生活有千百种形式,但每个人只能经历一种。父亲有幸成为一个跨世纪老人,但他的经历,性格,生存环境决定了他只能选择自己特色的生活方式,这是我们应当理解于先人的。但父亲一生问心无愧,终究是个一个实实在在好人,是一个值得后辈永远追念和热爱的好父亲,他永远不会与我们分离,他将永久活在我们心里。我们会深深地惦念他,直到永远。惦念逝者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我们今后会更好地照顾好母亲,使她健康长寿,安静祥和地欢度晚年生活。

最后,我再一次代表全家感谢父亲生前单位的代表,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曾经给予过的关心,感谢一钢公司钢板分厂领导,检修车间领导,感谢龚欣纺织有限公司代表,感谢上海市消防药剂厂代表,感谢各位长辈,亲朋好友为我们的父亲诚挚的送行。

各位朋友,今晚大家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迎着绵绵的秋雨莱维一位贤良的老人送行,在此我对各位的到来谨代表孝子黄伟军夫妇,女婿齐景生夫妇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各位在秋收大忙中来鼎力相帮,愿老妇人在各位的关照下安详花海,早列仙班。

乐队奏哀乐;仙乐阵阵惊云天,恩来乐队本领先。吹来弹唱样样精,酉州上下有名声,今日长歌来相见,送接慈父瑶池边,儿孙景生心诚孝,仙乐送父把心表。今日鼓乐赛仙乐,愿你的老伴福寿多。

儿女对父情独钟

谢亲邻;一生勤俭留典范,半世贤良遗嘉风。秋日离家去,邻里来相帮。左邻右舍情意真,不畏秋雨献真心。忙里忙外忙不停,出力流汗表真诚,大恩在心永不忘,一生当记在心上。总管负责王当存,确是一个实在人。里里外外安排全,今天的祭奠很圆满,在此孝子对各位的鼎力相帮表示深切的感谢,谢谢大家。一位老人去了,但他的恩惠永远留在大家的心中。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1、在灞桥区范围内,坚决杜绝建立豪华公墓,对违反陕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公墓用地规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严厉打击无批文无手续的非法殡葬服务单位,针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健全的给予及时清理,保证在我区范围内无非法乱建的殡葬服务单位。

3、对于区域内售墓者私下抬高墓价,一旦查出,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其查封,停业整顿。

4、做好我区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的建设和监管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群众能够享受政策。

为此表态我们已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监督执法,落实殡改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殡葬管理,提高各殡改部门的责任意识,我们专门成立了殡葬改革执法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各辖区进行检查,对殡改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健全三级殡管机制,实现殡葬管理目标。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和了解殡葬动向,确保实现“土葬一具、起尸一具、火化一具”的殡葬管理目标,我们建立了区、街道、村三级殡葬管理机制:一是区殡改办全体工作人员分片包街道,通过定期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殡葬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各街道社事办指定一名殡改联络员,对本辖区的殡葬工作情况进行反馈和梳理;三是在各村设立殡改信息员,及时上报丧户信息。同时,我们还设立了殡改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群众对违规土葬等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人员的值班责任制,实行跟踪管理,防止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骨灰外流乱葬。凡发现骨灰丢失、骨灰被掉包、为丧事承办人出具虚假证明或擅自将骨灰给丧事承办人带回土葬的,要追究所在纪念堂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纪念堂管理人员定期向区殡改办报告骨灰寄存情况,同时,殡改办也会对其进行随时的抽查。为了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各项制度,我局已将殡改工作纳入各街办年终目标考核,并与各街办签订了《街道办推行殡葬改革全面实行火化责任书》,对于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和书面表彰。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知。殡葬政策宣传工作的力度直接影响到殡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为了引导群众更新祭祀观念,清明节、寒衣节我们坚持倡导文明祭扫,鲜花换烧纸,举办社区公祭等活动来逐步改变群众丧葬观念。

殡葬工作报告篇二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殡葬工作报告篇三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我院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殡改工作全局,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提高火化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兴移风易俗之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1、提高火化率。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以大力宣传法律为手段,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殡葬改革是一项造福国家社会、造福子孙后代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坚决遏止遗体土葬。

2、清理整顿。积极配合特区殡改领导小组的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对我院干警及其亲属丧葬情况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杜绝丧葬铺张浪费、污染环境、棺椁土葬的行为。

三、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抓好此项工作。成立殡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任主任,主任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四、方法与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殡改工作氛围。从今年开始,我院将对殡葬改革作集中宣传,同时对违反殡改条例的丧葬户进行面对面教育。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殡改工作的意义。

2、加大奖惩力度。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触及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本院殡改工作采取及时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严明纪律

全院共产党员,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殡改政策,自党遵守殡改规定,做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坚决控制偷埋土葬和以罚代葬的行为,对干部及其亲属偷埋土葬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究责任。对以罚代葬接受贿赂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殡葬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卫生、市容、工商管理、土地、文化、宗教、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实行。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当实行火化。

第六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须凭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者遗体。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到医院接运遗体。

第七条 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和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者遗体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家属自愿要求死者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

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按照死者的家属或者其单位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不得刁难死者家属,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安放在骨灰寄存处或公墓。倡导播撒、植树或深埋不留坟头等骨灰处理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立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经营性的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寄存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市区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当报县(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 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保护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丧葬用地,加强土葬的管理工作。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并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死者遗体土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村或者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擅自开山建坟。禁止建造宗族墓、寿墓。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禁止建坟区。

禁止建坟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必须迁移或者深埋。严禁返迁、恢复或重建巳迁移、深埋、平毁的坟墓。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寿衣、花圈、纸棺、木棺、冷冻棺、骨灰盒(罐)、墓碑等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市)民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纸屋、冥具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葬地区不得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品。

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行政收费、殡葬行业经营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一)凡必须实行火葬而擅自土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火葬。

(二)在规定的葬坟地点外埋葬或建造寿墓、宗族墓、将骨灰装棺埋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移、平毁。

(三)寺庙擅自-焚化非焚化对象的遗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或在实行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口,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禁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遗体擅自外运的,对医院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殡葬工作报告篇五

目前,我县城区内有2个街道办事处,4个社区居委会,10个村(居),人口约11万人。建有两处公益性公墓(分别位于东关居和大佛寺村),一处经营性公墓青龙山安息园,占地26亩,可安置穴位4000个。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殡葬改革,xxxx9年,县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原则、期限和职责部门分工。xxxx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城区殡葬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乱埋乱葬现象严重。通过调查,县城周围山林、风景区、道路旁坟墓林立,墓型多样,占地面积大小不一,成为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

(二)无序殡葬增加了城市建设成本。按6‰正常死亡率测算,城区每年应安葬的逝者约660人左右,以土葬平均每个墓穴占地6平方米计算,每年占用土地面积为3960平方米(约6亩),加之墓地多分布在县城规划区内,既浪费了土地,又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

(三)城市扩容使逝者无处可葬。xxxx0年,全县城区死亡人数约700人,经火化后,8%安葬在合法的经营性公墓,40%安葬在自家坟墓,50%埋葬在县城周边。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城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死亡人数随之不断增加,城区内无一处合法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容量有限,将出现逝者无地可葬的局面。

(四)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受传统观念和迷信思想的影响,部分城区居民相互攀比,追求大坟头,高墓碑,看风水建墓、超标准建坟现象日趋增多,侵蚀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殡葬改革。

(一)思想观念陈旧。群众深受几千年丧葬陋习根深蒂固的影响,70%的群众存在“入土为安”丧葬理念,必须按封建迷信习惯把亲人遗体安葬在“风水宝地”。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纪违规丧葬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办法,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难以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三)部门合力尚未形成。殡葬管理涉及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牵头,尚未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加之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认识仍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殡葬改革基层基础仍比较薄弱。

(四)执法机构不健全。作为殡葬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没有专门的执法编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缺乏应有的设备设施和经费,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到位,使乱埋乱葬现象不断蔓延。

(五)公墓建设滞后。城区内只有青龙山安息园一处经营性公墓,榆山办事处东关居和大佛寺兴建的公墓未办理土地使用和公墓审批手续。城区居民只有选择将亲人骨灰有偿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随意埋葬在县城周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治乱埋乱葬现象发生。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殡葬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治理乱埋乱葬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议成立全县殡葬整治联合指挥部,协调民政、公安、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平阴县殡葬管理办法》、《平阴县治理“乱埋乱葬”工作方案》、《殡葬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严禁在“三沿五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埋葬,已埋葬的散墓逐步迁至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新增死亡人员,一律集中安葬。二是明确职责。民政部门搞好牵头协调,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城区内已形成的非法公墓限制其扩大规模,指导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强管理,待时间成熟后进行搬迁。公安部门要加强防治管理,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住建委、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给予查处。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加大行政管理和查处力度,搞好殡葬市场整治,对于违反经营资质、税收政策、物价规定的严肃查处。编制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殡葬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各城区驻地村、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根据历形成的埋葬点,设立面向本村居户籍人员的集中埋葬点,禁止外来人员埋葬。三是扩大宣传。大力宣传殡葬管理办法,在集中埋葬区、三河五沿区设立广告牌匾,禁止在城区内乱埋乱葬。四是加强执法。民政、公安、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能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堵住乱埋乱葬行为。五是明确重点。重点解决城区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乱埋乱葬问题,对出现问题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采用行政和党政等手段,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要求,规范建设,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议以政府为主导,以街道及所辖村居(社区)为基础,各部门协作为支撑,共同推进城区公益性墓地建设。出台《城区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管理,确保公益性墓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县城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以榆山街道办事处和锦水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并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住建委、公安、国土等部门做好配合。在选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有利于保护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由国土、规划、林业、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公益性墓地的地址。在建设标准上,县城公益性公墓要有前瞻性、高起点规划,规范化、标准化、园林化建设。根据县城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墓规模与数量,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每年人口6‰的死亡率来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逐步完善道路、停车场、祭奠厅和纪念亭,硬化园陵甬道等相应配套设施。在筹资措施上,县财政应在公墓建设上给予一定扶持。交通、水务、供电等部门负责解决道路、供水、供电等问题。

(三)移风易俗,统筹兼顾,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以倡导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为主线,坚持土葬改革与丧俗改革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逐渐形成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和革除丧葬陋习。县城殡葬改革要以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对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程序进行公开,方便丧户办丧事,让丧户明明白白消费。实行困难救助制度,继续实施针对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或特殊困难家庭的丧葬补助。

(四)多措并举,加强引导,建设村级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堂占地少,可以多个村(社区)联办或街道集中兴建,既节省建设经费,又方便群众,可以作为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补充和今后骨灰安葬的发展方向。建议,在加强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学习济阳公益性骨灰堂做法,开展骨灰堂建设的试点工作,引导居民逐步接受新的安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