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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通用5篇)

作者:琴心月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通用5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一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根据教学需要确定。

民办学校的命名,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

(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 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4、属于捐赠校产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者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条第1、2、3、4款材料。

2、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一”条第5、6、7、8款材料。

三、申办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

2、举办者;

3、培养目标;

4、办学规模;

5、办学层次;

6、办学形式;

7、办学条件;

8、内部管理体制;

9、 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四、学校章程主要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五、评议审批

1、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2、初审、评议。审批机关进行初审后,交由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考察评议,并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3、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批。

4、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然后,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二

在我心目中,上海是伟大、古老而又现代化的国际化大都市。 “上海滩”、“南京路”、“城隍庙”这些如雷贯耳的地名,就是一支普普通通的“永生”铅笔、“永久”自行车都能勾起我儿时对上海许许多多“永久”的美好回忆。每一件是我这个山里人羡慕的宝贝。我也曾无数次的告诉自己,上海,我一定要去!

2011年9月20日下午,深圳市民办学校校长培训班考察团一行六十人乘坐9376次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北上,开始了为期一周的上海民办教育考察。当我手持蓝色的登机牌盖上深圳机场安全检查验讫章的那一刻,我的心情无法用语言去表达。上海,今天我终于可以看到你的“蒙娜丽莎”。感谢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校长培中心给予我这位普普通通的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学习机会,我感谢深圳教育这种放眼世界、博采众长的情怀!

京路的游客,逛一逛上海的学校。这次的上海之旅,我认为是一个不速之客的回访。

经过两个小时,我们终于到了上海虹桥机场。9月的上海并不像深圳那样气候躁动发热,下了飞机,恰逢阴雨天气,我感觉上海是凉凉的,但这并不代表上海的热情,上海是用一种大哥的胸怀欢迎着我们。下飞机后我们并没有直接去宾馆,而是去了上海田子坊,这是一个颇有特色的工艺饰品小世界,各种工艺品和古玩琳琅满目,真是大饱眼福!从田子坊出来,大街上已是灯火阑珊。吃过晚饭,我们下榻在上海市航空酒店。考察工作随之展开。

一.大上海,全国民办教育的一杆标杆

我喜欢到红树林看候鸟,喜欢登梧桐山去看大海,我更喜欢到上海去看教育。大上海,全国民办教育的一杆标杆。

大家觉得收益匪浅!

王校长给我们传达了一种温暖人心而又洪亮震撼的声音,给我们传来了新的教育管理理念,教学管理方法。还有一种站在国家高度,对民办教育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的声音,那是一种庄严的国家的声音。有这样的一种声音,我们震撼了,我们像一批雨露滋润的禾苗,沐浴着灿烂的阳光。 王校长还告诉我们,在上海,谈到民办教育是一种自豪,谁家的'孩子进了民办学校也是一种自豪, 如此可见上海民办教育的高度和深度!在上海,我们还听到另一种声音,也同样精彩和迷人。那是地方政府的声音,是那样地和谐和亲切。

我们十分了解“深圳速度”,三天一层楼。上海速度又是怎样呢?上海是一个没有午休的城市,中午人们还在到处走。上海的民办教育发展亮点很多,其中规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是所有民办学校的共同点,全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有特色、高水平”、“不能走规模发展”的老路是上海民办教育的闪光点,而振奋精神,应对挑战,贯彻政策,促进发展则是政府工作的基本点。政府扶持民办教育的机制逐步形成。我们惊叹上海,在义务教育均衡化方面,上海无愧于全国的榜样。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上海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就是上海速度。

二、大上海,民办教育发展的一座宝库

的校长。他的教育经历很让我感动,他对教育的深刻感悟很让我启迪。在这里他从一步感悟到一个真理,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教育界也同样需要。他很朴实,但很有尊严,汪校长在公民办学校中探索和跨越,他就是一座教育的宝库,从他的言行举止,就能感受得到模范的身影,一位老教育工作的的模范身影。我想,正因为有他,才有了这个知名度不断提升的模范中学。汪校长和我们畅谈校长与学校管理,从办学理念到校风建设;从低进高出到特色形成;从“陪伴”理念到模范打造;从校长寄语到校园新闻;从亭名亭记到校歌修订-------最后归结为:不断超越,共同提高!还亲手送给我们每人一本他自己撰写的《校长寄语》。我们还依依不舍地与汪校长合影留念。离开西南模范中学后,汪校长“树立模范、学习模范、争做模范、成为模范”的声音萦绕在耳边。在上海,能认识汪校长是我们上海之行既宝贵又难得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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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三

在我国民办学校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它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另一类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它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审批权限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还有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活动,有些属于与国外私立大学合作,有些与国外公立大学合作但采取民办机制,通常以中方大学分校或者内设学院(专业)的形式办学。这类学历教育在校生数通常列入中方高校的年度计划和统计范围,但非学历的高中后培训活动未单独统计。

在我国民办学校中,高等学校的分类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此类学校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时与同等的公办学历高等学校一起列入政府安排的年度计划,在校生也归于高等学历教育的统计范围。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这些学校的入学资格比较宽松,但是,如要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须通过由政府指定的统一水平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3)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又分为两种,大多数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辅导机构,按照授课方式还可分为面授和函授等机构。针对考试科目实施教学,帮助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年度自学考试。累计所有考试科目及格后,由国家自学考试主管机构颁发毕业文凭。少数属于高中后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期限不等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有的针对学员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要,也有的满足学员更新专业知识技能、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二级独立学院,即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展,部分地区的公立高校进行试点,引入民办机制,设置独立办学、独立核算、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2015北大资源研修学院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原有的"国立"、"公立"和"私立"多元并存的学校体制不复存在,公立学校一统天下。80年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人们的教育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包办教育的局面逐渐打破,社会力量多雹办学的积极性高涨,各级各类私立民办学校,在沉寂了40年后迅孟发展。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对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特点、地位等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尤其是目前私立民办学校形式多样,造成了概念使用混乱。因此,规范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明确性质及其区别,是我们研究私立民办教育的前提。

一、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界定

所谓和私立学校,顾名思义,是针对公立学校而言的,公立学校是指由政府部门兴办和管理,并以公共资金加以维持的。而私立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在管理上是自主管理、自筹经费。但如果我们细致地加以分析,每个国家对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定义并不十分一致。旧中国我们一直使用"私立"二字,而以后"民办学校"的概念来代替与包含"私立学校"的概念,随造成"私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两个术语同时使用,同义使用。除此之外,由于对私立、民办学校的标准不一,随之造成隶属关系混乱。可以说,当前对私立、民办学校的称谓、概念界定已经到了不得不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一)国外对私立学校的界定

1.由州或州的下属机构或联邦政府以外个人或机构新管理;2.通常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3.私立学校不由公众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进行管理。

私立学校在英国被称为独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s)。独立学校是指那些不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维持或不由国务大臣给学校负责人拨款、对五名或五名以上在义务教育年龄之内的学生施以全日制教育的任何学校。独立学校系统中应施初等教育的被称为预备学校,实施中等教育的被称为公学。

加拿大的私立学校通常也被称为"独立学校";政府和民间对其下的定义是:不受联邦政府、省或地方公立学校委员会管理的学校。这一定义只从管理主体着眼,而不强调资金的来源途径。

在日本,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私立学校是指"由学校法人设置的学校"。而"学校法人,则是以设置私立学校为目的,按照私立学校法所设立的法人"。并规定"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新设学校,并负责其学校的.经费"。因此,私立学校的管理权属于学校法人,经费由捐款与学生的学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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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四

一、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高校行政管理是指高校依靠所设部门和规章制度,实现学校工作目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效率内容分管理层次和执行层次。管理层次是是为了贯彻学校领导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策,进行最有效的分工合作与监督,处理并解决行政组织与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率。执行层次是为了实施上级方针政策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工作,追求机械效率[1]。这两个层次构成了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完整体系。

二、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民办高校在教育大舞台中的崭露头角,学校在发展中暴露出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行政机构膨胀、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内容、难度复杂性迅速增加、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与专职教师差距颇大,导致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良性运行。

1、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职责划分不清。

民办高校人员的定编定岗制度由领导直接决定,机构设置不能与当代的大学制度很好的适应,机构膨胀,冗员过多,“厅级干部一走廊,处级干部一会堂,科级干部一操场”就能形象的描述出高校行政管理的基本状态。决策缺乏民主特征,学术专家们的合理意见无法被有效采纳,基层的民主权受到限制,抑制了基层创造性的自我发挥,部门间各自为政、成员之间不和谐、遇事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最终影响学校民主管理的实施效力。

2、师资薄弱,生源紧缺。

由于民办高校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使得其很难吸引优秀教师进入,师资流失也非常严重。因为教师各方面的待遇与发展受到限制,民办高校中缺乏学术氛围,教师难以申请学术研究项目且进修情况不佳,阻碍了教师的提升空间。教师的频繁更换,对教学的连续性、一致性以及学生思想的成长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学生的质量低下,使毕业生就业情况欠佳,更制约了学校的良性发展和社会声望的提升。

3、行_力与学术权力发展不平衡。

这种现象是高校独有的,也是存在于高校行政管理中愈来愈突出的问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行_力的独大导致学术权力的缩减, 进而形成了行_力领导学术权力的局面[2]。高校中的教育问题、学术问题的决策、各项资源的配置,基本由校领导直接决定;学校的常设机构很少在教育与学术决策中发挥作用,这些“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往往由行政领导兼任或指派。民办高校中的学术组织大多是作为咨询机构,大部分学术事务由行_力来决定。这种官本位主导下的行政,不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

三、对提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建议

1、合理设置行政机构、明晰职责权限。

民办高校应以学校自身发展为前提,科学运用好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各部门实际来合理规划工作任务,及时分并各职能部门,以相对小的投入为学校创出最大收益。同时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人员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杜绝产生职能的重复性与工作的交叉性。促使大家彼此合作、互相配合,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构建和谐工作氛围,形成高效率工作团队。

2、确保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稳定民办学校生源。

结合各个地区的实践经验,明确民办学校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费率缴纳五险一金,以实现同工同酬和同一行业职工的公正待遇,使得高校教师培训制度常态化,积极推荐优秀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培训,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

完善民办学校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一是让民办学校在校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相同的国家资助和社会优待政策;二是在学生与办学者关系中注重保护前者的合法权益。

3、行_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协调,确保学术自主权。

科学认识学术权力在大学发展中的地位,保障学术权力的公正行使。科学认识学术权力在大学发展的地位,充分尊重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确立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主导地位。逐步消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一支高效的专兼职结合的职业化行政管理队伍。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发挥政策引导的积极作用,明确划分行_力和学术权力的职能范围,在高校中逐步建立行_力和学术权力协调发展的体质,避免行_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对高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四、结语

更好地为师生服务,达到发展学术、培养人才的目标是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高校行政管理以服务教育目标为前提,努力形成开放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趋势。 使高校的行政管理趋向透明度高的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3]。尽管现在我国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是许多民办高校已经认识到了加强行政管理的实际意义,积极完善自身建设,力求以实力促发展,从而突破行政管理发展瓶颈,使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在当今激烈竞争的服务产业中处于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徐惠凤.我国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 [2] 蔡 梅.高校行政管理问题分析与解决[j].当代经济,2006(3)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20xx年,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47起,20xx年上升到95起,增幅达到xx2.1%,占该局全年受理消费投诉总量的6%。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权、经营性质复杂等原因,导致该类经营服务行业的监管效果不佳。针对这一问题,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门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工商职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监管工作建议。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xx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xx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xx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长效网络监管平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规模小、时间短、分布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工商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备案登记资料为基础,依托网格式监管平台,建立起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下达巡查计划,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虚假培训内容,夸大师资力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四)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工商部门在拓展自身监管领域的同时,要探索走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如依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解决因参加培训产生的各种特殊消费纠纷;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严格其准入资格;依靠税务部门的稽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依靠物价部门的介入,规范起收费纷乱的现状;利用社区力量,及时反馈非法、违法培训班的信息,便于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取缔。只有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才能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对非法办学依法进行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